“摘要”我国现行证券法中规定的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缺陷,突出地表现在民事责任的缺位,这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从完善证券民事责任的角度探讨证券法律结构失衡的问题,有助于明晰证券立法的思路,从而构建一个行之有效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
“关键词”证券民事责任;损害赔偿;诉讼制度
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同时,各种规范市场、惩罚和遏制违法行为的立法也在不断地丰富完善,特别是2005年新《证券法》的颁布和实施,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市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维护他们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必须加强和完善证券法律责任制度,完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
一、证券民事责任的一般分析
证券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了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追究民事责任的前提在于明确责任的性质,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及侵权的民事责任。笔者认为,证券民事责任主要是指侵权民事责任,但有时会发生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本文论述的证券民事责任仅限于证券法上的侵权民事责任。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我国《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1.《证券法》对于证券交易违法行为的规定。(1)关于虚假陈述的证券民事法律责任。新《证券法》:首先将侵权行为人的归责原则细化为不同类型;其次将侵权责任人范围进一步扩宽。在原有规定的发行人、承销商及其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的范围基础上,新《证券法》还明确了上市公司、保荐人、承销商、提供证券中介服务的机构,相关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负有责任高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等;最后对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做了明确规定。(2)关于内幕交易的证券民事法律责任。新《证券法》修订了以下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内容:一是扩大了法定内幕人员范围。新《证券法》第74条规定,将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扩大到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是对原来界限不清的法定内幕人员和其他内幕人员进行了区分。(3)关于欺诈客户的证券民事法律责任。欺诈客户是指欺诈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做出虚假陈述致使客户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如果发生新《证券法》第79条规定的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损害客户利益的禁止性行为,证券公司对客户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竞合,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行为则构成侵权。
2.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不足。(1)对一些民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有待于完善。2005年《证券法》对于民事责任的规定比较全面,对一些民事责任的内容规定得比较原则和笼统,在实践中难以操作。(2)诉讼制度不健全。我国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的缺位主要表现在排斥集团诉讼。《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确定了我国证券民事诉讼的方式为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缺陷在于,诉讼成本高昂,并且可能带来重复诉讼、法院判决不一致、投资者得不到平等赔偿等问题。
三、关于完善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若干构想
1.诉讼制度的完善。为方便当事人诉讼,解决人数众多诉讼带来的问题,我国应在借鉴其他国家证券诉讼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构建证券民事赔偿的诉讼制度。(1)建立集团诉讼制度。我国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实践证明,目前《民事诉讼法》所适用的共同诉讼制度,无论人数确定可以合并审理还是人数不确定需要公告和诉讼代表人的共同诉讼制度,都不适应现行证券民事赔偿实务的需要,也不能加大违法违规者的违法成本。在这种情况下,才有必要引进集团诉讼制度,最大限度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取消证券民事诉讼前置程序。《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6条重申,投资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须依据有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这就是说,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是证券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投资者因证券欺诈行为而遭受损失,必须等到行政处罚作出之后才能提起诉讼,在此之前,投资者一直处于受损的状态。民事赔偿难以实现,一般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前,罚款就已经上缴国库,广大投资者得不到赔偿了虽然《证券法》第232条、《公司法》第215条都规定了“民事赔偿优先原则”,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要将已上缴国库的钱返还给普通投资者是很难的。
2.完善证券监管与完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随着证券市场的飞速发展,事后救济的法律规定往往相对滞后。要完善证券民事责任还应当完善事前救济的方式,即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从而从宏观层面上对证券市场予以规范。
参考文献
[1]吴弘。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法律调控。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88
[2]杜要忠。美国证券集团诉讼程序规则及借鉴。证券市场导报。2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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