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主要探讨经济法是如何对市场主体间的信用及政府等第三方信用行为的规制来保障市场信用,提出经济法对市场主体间信用保障的四项制度和对政府信用保障的路径方向。
[关键词]市场信用 经济法 政府信用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相适应的信用秩序。传统法学多将“信用”纳入民法学范畴进行探讨,对“信用”的侵害多以侵权行为法进行救济。
一、市场信用的法学探析
“信用”早在罗马法学时期就成为法学的重要概念。在我国古代对“信用”也比较重视,儒家“重义轻利”体现的就是一种信用观。但是直到市场经济时期,信用才发展成为一种非常重要的资产在经济生活里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在现代市场经济里,随着商品生产和交换的高度发达,以及金融资产融资的问题与交易双方买卖的时间差等问题,商品生产者在获取利润的同时也面临着高额的风险,一旦决策失误可能血本无归,倾家荡产。因此,信用在市场经济里的地位变得异常重要,信用成为市场主体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我国法学界多将“信用权”纳入民法范畴进行探讨。如“信用权是民事主体对其所具有的偿债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相应信赖与评价而享有的利用、保有和维护的权利”;亦有学者突破民法学进行界定,认为“信用权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具有的履约能力或意愿所获得的信赖程度的社会评价及其保有、利用、收益、处分信用及排除他人干涉的排他性权利”。本文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信用已经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领域扩展到所有经济活动,不仅个人、企业需要拥有良好的信用,政府也要遵守信用。信用日益成为一种体系,即市场信用包括市场主体间的信用关系以及作为市场信用评价方的政府或其他第三方维持信用。对此,这日益需要经济法对其调整并作出相应的规制。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市场信用的经济法保障
市场信用分为市场主体间的信用和作为市场信用评价和监管方的政府或其他第三方的信用两大类。根据这两种信用的性质,我们可将前一种信用概括为私人信用,后一种信用概括为公共信用。民法等私法对私人信用已经进行过调整并日益成熟,经济法只是以系统的形态从外部来强化信用制度。经济法对市场信用的调整更多地集中在对含有政府在内的第三方信用管理机构的信用行为的规制,政府信用无疑成为经济法规制的重点。政府虽然参与市场经济,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但政府应该更多的行使裁判角色,维护市场制度,化解市场纠纷。经济法对政府信用的规制也就集中到通过构建一定的制度防止政府行为朝令夕改、杜绝政府以非平等的地位参与市场并破坏平等竞争,从而建设好有效的市场信用。
1、经济法对市场主体间信用的保障经济法对市场主体间信用一般采取直接规制的方式,如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征信制度、市场信用监管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
(1)市场准入制度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那么市场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信用能力才能具备市场主体资格,参与市场竞争。目前我国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都对市场主体赋予一定的要求,达不到法律规定的信用要素将不能获得市场主体资格,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其他市场主体的权益。
(2)征信制度市场信用征信制度就是国家或其他第三方机构采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用,建立开放的信用数据库供市场主体参考咨询。征信制度是为弥补市场信息不对称而采取的必要的补救措施。目前,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初具规模,我国的征信制度初步建成。
(3)市场信用监管制度信用原则的确立不仅需要市场主体自觉履行,还离不开市场信用管理机构的日常监督和检查,来防止市场失信行为。经济法可建构以政府为主或行业协会为主的市场信用监管制度。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市场信用监管制度,经济法都必须赋予政府一定的角色和作为,引导市场主体自觉遵守信用,引导立法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可授权行业协会制定从业标准和市场准入制度。
(4)失信惩罚制度信用作为无形资产能给市场主体减少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但是由于制度的漏洞和市场主体自身的素质,许多市场主体不惜铤而走险,为谋取自身利益失信于人。近年来的“三鹿奶粉”事件、地沟油事件以及大豆价格炒作事件都标明部分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对于市场失信行为,经济法通过建立失信惩罚制度,让市场失信者付出沉重的代价,甚至倾家荡产。只有这样才能防止投机主义者以身试法,冒天下之大不韪。
2、经济法对政府信用的保障政府信用就是政府以公共权力为基础,在行使公共权力维护市场制度并以平等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时表现出来的值得信赖的社会评价。就市场信用体系来说,由于政府充当着市场裁判员的角色,政府信用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保障政府信用就是保证公众对政府的信赖利益。由于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因此经济法对政府信用的保障主要集中在建立一种制度框架,将政府行为纳入可查、可控和可评估的地位;就是将政府行为纳入政务公开,建设阳光政府和透明政府,加强公众的监督。同时规定政府以平等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最大限度的促进政府讲信用,使政府行为表现出连续性,满足公众一定的预期。
总之,经济法通过对市场主体和政府等第三方机构的信用行为作出规制,促进市场主体遵守信用和市场秩序的交易规则,减少交易成本,降低交易风险,促进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1]吴汉东。“论信用权”[J].《法学》,2001;1:44
[2]曾言。“刍议信用权”[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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