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探析

时间:2024-04-26 04:38:16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 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的理论基础在于地方自治与民族平等的政治法律理念。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是一项宪法权利,由经济机制自治权、财政税收自治权、金融管理自治权、贸易管理自治权等构成。它在行使过程中受到诸多因素影响。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经济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权是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由自治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自主的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物的一种特定权力。” [1]民族区域自治权也就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自治权在其运行中就所涉及的内容可以分为:政治自治权、经济自治权、社会事业自治权,还有组织公安部队的军事自治权等。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经济自治权,它指的是民族自治区域自主发展经济、管理财政以及与其他地区进行经济贸易等方面的权利。

  一、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的理论基础

  由于受所在地的地理环境、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对外交往的范围和程度不同的影响,各民族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因此,当多个民族统一于一个国家之中后,就出现了民族之间的经济、政治利益上的差别和不平等的问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了单一制国家体制下多民族国家内各民族政治权利的法律界限,成为中国宪政制度的有机构成部分。民族问题的关键是发展问题,而经济差距是发展的根本差距。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来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各项事业的发展,但由于少数民族地区长期受到历史、资源、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制约,经济发展缓慢,民族地区的绝大部分地方至今仍处于贫困、落后的状态。为了快速发展经济,各民族自治地方都不约而同地将目光投到民族自治制度的完善上,普遍要求强化和充实经济自治权。在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提供了限定和实现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的法律基础,应依据它们的原则规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或上级国家机关与民族自治地方基本经济权限进行具体可行的划分,充分调动起中央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积极性,实现经济的协调发展。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的内涵

  有些学者认为在经济法范畴中的经济自治权是一种自我管理的权利,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自治,即市场主体是真正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市场经济活动,它不会也不应当受到其他外力的不适当的直接或是间接的强制或干预。[2] “经济自治权的实质是中央或上级国家机关与民族自治地方基本经济权限的划分,是国家经济利益和各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利益的协调和平衡。” [3] 可以说,具体划分中央或上级国家机关与民族自治地方基本经济权限,是实现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的前提,但是根据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情况,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基本经济权限处于较大的变化和发展之中,具体划分基本经济权限需要一段漫长的过程。

  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包括3个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4]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的主体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客体是指《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经济事物,内容是指《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各种权限。根据目前《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主要包括:(1)经济机制自治权。《自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这一规定使民族自治地方在制订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方面有了较大的自主权。(2) 财政税收自治权。《自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的安排使用。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结余资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规定加大了国家和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地区的资金的投入和扶持力度,提供了有力的财政支持。(3)金融管理自治权。《自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这一规定扩大了民族自治地方金融机构对本地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还扩大了其资金的来源,拓展了投融资渠道。(4)贸易管理自治权。《自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开展边境贸易。民族自治地方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许可民族自治地方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开展边境贸易,设立对外贸易口岸,这对于活跃和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取得了更大的自治权。

  三、制约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行使的主要因素

  制约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有效行使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方面。

  (一)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重视不够。“我国是单一制的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力,对于中央集权来说,是民族自治地方分权。”但是很多地方或部门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导致有些国家行政机关在制订规章时,出现了违反《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内容,侵犯了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自治权,影响了民族经济的发展。有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还存在着重自治机关的地方国家机关普遍职权,轻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的问题,过于依赖上级国家机关的一般性命令、指示办事,缺乏运用经济自治权发展经济的主动性。

  (二)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的法律保障不够。

  首先,就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的实际运行来看,它的实质性问题是中央或上级国家机关与民族自治地方基本经济权限的划分。

  其次,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程序法没有配套。没有程序法的支持,实体法是难以实施的。

  (三)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实施主体的效能问题。《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机关在具有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的同时,还有权行使法律赋予的自治权。由此可以看出,作为行使自治权的主体即自治机关在实践中的作用如何,对自治权行使的程度有很大影响。固然自治机关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范围来行使职权,但应当行使的职权而不行使同样是失职行为。如《自治法》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可从现实来看,很少有自治机关行使该项权利。要保证自治机关规范科学地行使经济自治权,在加强法律保障的同时,还需要自治机关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赋予的自治权。

  参考文献:

  [1] 吴宗金。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65.

  [2] 戴小明。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宪政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95-96.

  [3] 匡爱民。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及其行使探析。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5(2):11.

  [4] 刘亚丛。如何认识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自治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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