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全球货币值出现幅度较大的贬值,经济总量与经济规模出现较大的损失,经济增长受到严重打击。伴随着金融危机的到来是大量企业的倒闭和工人的失业,全球出现普遍经济萧条的局面。由于经济大危机的影响,大量合同无法依约履行,由此造成全球范围内合同违约现象频频发生。出现了一连串的违约现象:已订货的买家纷纷要求卖家延迟交货,许多买家拒绝接货。在这种情况下,该用哪种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影响呢?本文着重探讨了全球金融危机形势下,情势变更原则的内容、适用前提、条件及合同当事人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 情势变更原则 金融危机 全球货币值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11-01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内容及使用范围
情势变更原则的内容是:在合同成立后至其被履行完毕前这段时间内,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情势变更,致使继续维持该合同的原有效力对受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则允许该当事人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在原《经济合同法》中的适用,是在发生交易环境巨变时,在合同当事人无法协商变更或协商解除合同情形下的一种特殊的救济手段。虽然现行的1999年《合同法》并未采用这一原则,但现行《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与原《经济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一脉相承,诚实信用原则是情势变更原则的一项基本理论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前提——金融危机的爆发
一项原则的适用,首先应当有它适用的前提条件。而金融危机的爆发正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在未出现全球经济危机的情况下,由于当时的经济生活相对稳定,没有重大的货币贬值或价格调整出现,缺乏能够适用情势变更的情形。因此我国现行《合同法》虽几经讨论均未能继续采用情势变更原则。但是目前,全球经济危机已然爆发,而且前景不荣乐观。经济生活激烈动荡,物价存在大幅波动,各种合同违约势如井喷,其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稳定。
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原《经济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持市场道德秩序,平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消除履行合同中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显失公平具有重要的意义。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
三、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金融危机中合同无法履行时
当前金融危机造成全球经济萧条,企业大量倒闭,原材料、产品价格大幅变化、市场交易萎缩,进而引发合同当事人履约困难和根本无力履约。这些情形都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无法预见也不能预见的,此时的违约行为给合同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也是合同义务人不能预见的,其应当属于不可抗力范围。
所谓不可抗力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而《合同法》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如下: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综合上述规定,金融危机导致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显然是在不可抗力范围内。所以应当属于不予赔偿范围之内。
四、金融危机情势下,合同当事人的应对策略
金融危机情势下,合同当事人应当摒弃正常经济状态下的常规的履约模式,正视当前的经济危机,在坚持诚实信用原则的同时,只有依法适当妥协,才能争取保障企业发展,互利双方。目前的金融危机尚不知何时能够过渡,合同的履行环境与当事人预期发生重大扭曲,将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如果合同双方因为履约行为不断产生矛盾,不但会加大合同双方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成本,也不利于整个社会交易次序的恢复与稳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面对现实,充分运用原《经济合同法》中对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摒弃正常经济状态下的常规履约模式,对合同的能否履行进行充分协商予以解决。只有这样才能降低因金融危机引发的大量合同不能履行所带产生的负面影响,才能给企业提供最大的生存环境。
五、结语
在金融危机的全球大经济环境下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原合同,能够避免原合同的履行而导致的显失公平的现象发生,从而充分避免了企业因此而可能造成损失,同时也给企业的生存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使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能在当前艰难的全球经济萧条的情况下获得一丝生存的空间。
参考文献:
[1]孙丹玲。情势变更原则及其司法实践研究。人民司法。2009(21)。
[2]罗京。论情势变更原则。法制与社会。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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