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整体诚信意识的提高,我国各类经营者已经从市场化初期的诚信崩盘中逐渐恢复了过来。但不容否认的是,我国各类经营者的整体诚信状况仍然令人担忧。让人防不胜防的商业欺诈行为每天都住大量上演,有的甚至借助电视传媒、影视名人堂而皂之欺骗消费者。因此,诚信经营还是一个需要再视的问题,而要研究诚信经营,自然回避不了对规范经营者内心世界和外部行为的道德与法律的研究。
一.从一组调查看国人的道德问题
今年年初,我们为了完成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农民法律意识与和谐社会研究——以河北为中心”,对河北省的11个地市进行了大量调查,其中一项调查的题目是:你家的小猪生病了,你拿到集市}:去卖,你会怎样?你是会告诉买方真实情况呢?还是隐瞒小猪乍病的事实。买你猪的人是熟人,你会怎样?买你猪的人是邻村的,但他不认识你,你会怎样?买你猪的人是外乡人,你会怎样?对干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问,有60%的人选择了告诉人家真实情况。对于熟人,有将近%的人选择告诉对方真实情况,或者既不告诉对方真实情况,也不让其买。对于邻村的人,不诚信的农民人数急剧上升,有将近30%的农民选择欺骗对方。对于外乡人,选择欺骗的比率一下子上升到了55%以上。
首先,人们的道德自律出了问题。我们常说,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外因通过内因发挥作用。道德自律是内因,如果道德自律出了问题,则道德他律或者强制性更强的法律的功能就要大打折扣。道德自律可以分为基于信仰的道德自律、基于理性的道德自律和基于习惯的道德自律等。
基于信仰的道德自律主要是依赖于信仰来完成的。宗教信仰是信仰的典型表现,我们说“宗教是麻醉人的精神鸦片”,是有其真理性的。但是,宗教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毫无是处的,宗教戒律是以绝对律令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比如摩西十戒,它规定的“不得诈欺”等戒条是不附带任何条件,不准讨价还价的。因此,信奉某种宗教的普罗大众,虽然没有康德式的主体自觉,照样可以形成绝对律令式的道德自律。
基于理性的道德自律除去康德式的主体自觉为自己立法之外,往往与人们的算计相关(此理性为实用理性而非价值理性)。在这里,一个人之所以约束自己不去欺骗他人,不是因为不得骗人是自己遵守的绝对律令,而是因为骗人对自己不利。至于基于习惯的道德自律,由于道德主体的自律已经融会到了习惯之中,其行为发生于不知不觉间,因此,自律者可能并不感觉到他是在遵循道德而行为。
其次,道德他律失灵。道德他律失灵,最根本的原因是道德自律出了问题,如果每一个个体都像康德说的那样为自己立法,严于律己,根本就用不着道德他律。道德他律失灵,还与传统的道德他律方式有关。传统中国的道德他律,是依靠熟人问的相互监督来实现的,而熟人之间之所以能够实现这样的监督,是因为他们共存于一个利益链条上,哪一个人如果胆敢在熟人间进行欺诈等行为,就有可能被从这个利益链条巾驱逐去,从而因贪图一时之利而影响自己将来更多的利益,因此,中国人的道德他律归根结底是基于利益而形成的,是利益在对道德主体形成他律。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由道德问题而引出来的法律问题
法律与道德互为表里,道德主要规范人的内心世界,法律主要规范人的外部行为。亚里斯多德在讲法治的时候,对人性有一个基本认识,那就是,当人为善的时候,人是所有动物中最好的动物,当人作恶的时候,人又是所有动物中最坏的动物,而一个没有道德底线的人,恐怕经常应该被归于最坏的动物一类。美国的联邦党人认为,如果人人是天使,就不需要法律了;如果人人是魔鬼,法律也将没有用处。这就是说,规范人的外部行为的法律还要与规范人的内心世界的道德结合起来,才能发挥作用。
“在道德命令同个人对自我的关系上,道德命令被定义为召唤,亦即号召人们以一种对社会负责任的方式发挥自己的潜力,充分施展自己的创造才能,从而获得真正的幸福和内心的满足。康德认为,一个人的行为具有合法性,未必就有合道德性。法律是给人的行为划定的底线,而不太关注人的思想是否高尚。一个妙龄女郎完全叮以出于为了获取巨额遗产的目的嫁给一个年过八旬的百万富翁,也可以为了一夜成名而嫁给一个行将入土的明星科学家,只要这个女郎达到婚龄,出于自愿,法律会支持其行为。而道德,在这里可能就要对这个女郎的行为提{f{谴责。因此,道德对于人的要求要高于法律的要求。
正是因为道德对于人们提出了比法律更高的要求,人们按照更高的道德要求去行为的时候才不至于突破法律为我们提供的行为底线。这是因为,人性中总是充满着两种倾向,向卜的倾向和向下的倾向,人们受向上的倾向牵引,才不至于被向下的倾向拉下万劫不复的深渊。因此,道德底线被突破了,给人们的行为提供底线的法律也将难以得到遵守。孔子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车儿,小车无车兀,其何以行之哉?”他告诉我们如果一个人“无信”,就好像牛车没有车儿,马车没有车兀一样;牛车没有车儿,马车没有车儿,牛和马失去了约束,那车怎么能行走呢?信是人内心的确证,没有诚信之心的人失去了这个确证,就不可能产生诚信的道德自律,没有诚信的道德自律,就好比车儿没有装到牛车上,车兀没有装到马车上。法律套不住没有诚信的人,对于没有诚信的人,法律将失去作用。
所以,诚信则不仅仪是道德底线,也是法律底线。罗马法k已经有与“诚实信用”有关的规定,比如,关于意思瑕疵,罗马法规定丫虚伪表示、真意保留、诈欺等概念。所谓虚伪表示是指“已实施的行为比假装要实施的行为更有效”;真意保留是当事人单方面作假而现的瑕疵;诈欺是当事人实施行为时所具有的、损害他人的有意心态。虚伪表示和真意保留,在罗马法的要式适法行为中都不容易得到承认,而且,真意保留的一方因故意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还要承担非法行为的责任;诈欺是一种更严重的恶意欺骗他人的行为,诈欺之诉是一种极为严晕的诉讼,它的结果导致被判罚人不名誉,只有在其他法律补救措施无济于事时,才可以诉诸它。现代民法规定,民事交往要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贝Ⅱ”,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诚实信用”是“帝王条款,君临全法域之基本原则”。古老的罗马法之所以把违背“诚实信用”的人以严厉对待,“诚实信用”原则之所以被现代学者称为“帝王条款”,无非是这一原则能否被民事主体遵守,是攸关整个民法能否实现的大问题。由此我们知道,诚信的道德如果在一个国家普遍缺失,这个国家有关诚信的法律意识也必然缺失,这必将动摇该国法律的根基。诚信经营需要一股傻劲,功于利益计算,专打小算盘的人是很难做到诚信经营的。什么样的人容易有这样的傻劲呢有坚定的信仰,遵循绝对律令行事的人往往是这样的傻子。
坚定的信仰往往与宗教信仰相联系。对此,孟德斯鸠有非常深刻的论述,他说:“如果有一种宗教,它抑制一切情欲;它不但对行为,而且对欲望和思想,都一样是小心谨慎的;它不是用几条链},而是用千丝万线系住了我们;它把人类的正义标准放在一边而另立一种正义标准;它的使命是不断引领人们由忏悔达到了仁爱,又由仁爱达到了忏悔;它在裁判者和罪人之间设立一个伟大的中保;在义人和中保之问设立一个伟大的裁判者——这样的一种宗教应该是没有不可救赎的罪恶的。”而且,美国人伯尔曼的研究证明,宗教信仰与法律信仰具有同构性,宗教信仰的绝对性对其信徒形成绝对的法律信仰非常有利。
如此一来,是否在我们国家非得建矗某种宗教,人们才能够诚信经营呢?答案肯定是否定的。这个问题必须用疏而不是堵的方式来解决。上面的分析告诉我们,决定中国农民诚信待人或者相反的因素是利益,而不是道德或者任何其他抽象的教条。ffii他们之所以把利益计较与诚信与否挂钩,是因为其实用理性,在这一点上,所有中国人莫不如此。这是中国人与有着强烈宗教情结的民族的一个非常大的不同之处,一个秉承实用理性的民族,绝对的价值信仰,或者康德意义上的绝对律令是不可能对其产生根本性影响的。实用理性的思维方式注定了决定中国人行为选择的是经验而不是某种先验的价值。农民们为什么不大欺骗同村之人,因为经验告诉他们那么做会得不偿失;火车站等公共场合的商户为什么经常发生宰客的行为,因为他们经常打交道的顾客是一次性的,他们从一次宰客行为得到的好处远远大于其损失,甚罕只有好处而没有损失。既然决定人们是否诚信的是经验而不是先验的价值,那么,要想树立国人的诚信意识,只能从这方面因势利导,而要做到这点,就要进一步市场化,让国人从市场的经验中获得诚信的益处与不诚信的害处。市场天然需要诚信,否则市场将可能运转不灵。市场自有其机制,从长远来看,市场会自然奖赏诚信者,惩罚欺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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