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企业应对国际反倾销的法律路径探析

时间:2024-04-26 04:38:03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近年来,中国对外贸易有了快速增长,但遭遇的各种形式的贸易救济调查和技术壁垒日趋增多,目前已累计超过600宗,占全球贸易摩擦总数的l/7,其中广东企业又占据了较大的比例。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发布的统计数据,2002年一2008年,对广东企业启动贸易救济调查的有18个国家(地区)共157起,其中78.6%为反倾销案,月均近1.5宗,情况严重程度由此可见。对此,国内学者针对广东情况提出了不少应对反倾销的策略,如乐策提出加大对外投资力度,进一步开展产业内贸易,在优化有形产品进出口的同时,大力促进文化、教育、科技等无形产品的出口?;李振中指出要积极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工作,引导产业建立贸易救济联盟旧o;朱钟棣认为出口企业要改变现有的竞争策略,变“以廉取胜”为“以质、产品差异取胜”,避免完全同质产品的低价竞争,实现市场多元化;程燕指出要实施“富性价比”经营策略,提高产品的附加值HJ,等等。

  这些建议主要是从经济学视角提出的,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现实证明还不足以从根本上解决粤企面对的反倾销问题。随着美国金融危机的蔓延、全球经济的放缓,贸易保护主义急剧升温,一定时期内广东将面临更加严峻的国际反倾销问题。基于此,笔者从法律的视角提出四条应对国际反倾销的措施,以期有利于广东企业对外贸易和谐、持续、快速发展。

  一、积极进行反倾销应诉,避免国外运用“最佳可获得信息规则"进行裁决

  广东出口企业在遭遇反倾销调查时,积极应诉并提供相应的调查资料是获得胜诉或者较低倾销税率裁定的先决条件。反之,放弃应诉,相关国家则会根据WTO(反倾销协议》或者各国反倾销的相关规定,使用“最佳可获得信息”(Best Information Available,简称BIA)——通常是调查主管当局所了解到的对受调查企业不利的或由起诉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裁决,其结果必定是高额的反倾销税率。例如,2001年印度三家瓷砖厂商诉中国瓷砖倾销案,以广东佛山陶瓷企业为主的被控方竞无一应诉,印度陶瓷企业提交的在成本计算、销售价格和替代国的选择等方面都极不合理的材料却不得不被视为最佳现有信息而加以采用,印度调查机关于2003年2月最终裁定,对来自中国的所有瓷砖产品征收每平方米超过8美元的反倾销税,高达247%的反倾销税率基本把广东陶瓷赶出了印度市场。这项反倾销税措施在年2月4日到期,印度方面于2008年6月11日对中国陶瓷企业进行日落复审。在复审过程中,企业应诉情况并不理想,只有10多家企业提交应诉材料,最终结果裁定:自2008年2月4日至年2月4日,除7家佛山陶瓷企业被认定不存在倾销,继续获得市场经济待遇之外,对其他没有应诉企业征收每平方米155卢比的反倾销税,这个惩罚性关税相当于成本的1.5—2倍。相反,积极应诉的企业则效果明显。下面以美国对中国木制卧室家具的反倾销案为例。2008年8月份美围政府宣布了对2006年我国木制卧室家具最终反倾销税率,接受了美国政府单独调查的两家企业分别获得了单独税率:江苏的大亚集团和东莞的家具公司反倾销税率分别为17.93%、.93%;25家应诉企业的最终反倾销税率为.82%,而其他未应诉的企业将面临198.08%的高额惩罚性关税,在这次家具“反倾销”案中,东莞家具业无疑受影响最大,在涉案的100多家企业中,东莞企业占了70多家拍J。可见,积极应诉和不应诉的后果差之千里。一项研究表明,在美国商务部裁决的224个反倾销案件中,使用BIA的个案件裁决的平均倾销幅度为66.7%,而没有使用BIA的188个案件中的平均倾销幅度为.9%。因此,应诉是胜诉的前提,而不应诉等于不战而降,彻底退出市场。

  那么,企业在接到反倾销调查的通知后,如何应诉呢一)应聘请有经验的国内外律师选择合格的律师是胜诉的关键因素。国内律师负责在国内真实客观地搜集相关证据,研究有关法律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做好应诉准备;国外律师负责提供进口国的相关信息,做好在进口国的应诉工作。律师必备以下条件:有处理反倾销案件的丰富经验、熟悉涉案商品贸易情况、与进口国反倾销当局的关系良好等。

  一)认真填写调查问卷,提出最佳的抗辩方案问卷调查是国外反倾销当局进行调查的一种重要形式,涉及的内容全面而复杂,它要求在短时间内按质完成。因此,广东出口企业在收到调查通知后,必须尽快填写调查问卷,而且答卷应该以事实为依据,经得起当局的核查。此外还应注意填写调查问卷的策略,力求提出市场经济地位、替代国及单独税率等方面的最佳抗辩方案。

  二)申请召开和参加听证会听证会作为一种调查程序,有利于向调查机构陈述意见、表达有利的观点,同Herb充调查问卷的一些不足。在听证会上,进口方的上下游企业可以发表意见,这样调查机关在权衡“公共利益”

  时就会充分考虑上下游企业的利益,而这些企业的利益与被诉企业的价格息息相关。

  三)申请行政复审和诉诸WTO争端解决如果应诉后仍被裁决征收反倾销税,那么可以申请复审,要求变更反倾销税率或撤销反倾销措施。复审结果还是不满意的话,可以请求政府将该问题诉诸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合理利用GA'IT和《反倾销协议》规则,争取申诉方撤销申请等有利结果

  第6条和WTO(反倾销协议》是当前国际反倾销所应适用的国际规则。GATr第6条规定,构成倾销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产品价格低于正常价值;二是给进口国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对该产业的建立造成实质阻碍;三是低于正常价值的销售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旧J。以上三个条件如不能同时满足,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因此,广东出口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找突破口,争取申诉方撤诉。

  一)争取有利的正常价值某出口产品正常价值高低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的判断和倾销幅度的大小,而发达国家一般利用替代国价格来确定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因此,在应诉过程中,在调查机关指定替代国之前,我方应熟悉进口国反倾销法的相关规定,多积累相关材料,多掌握相关情况,同时利用调查机关处理权较为灵活、自由裁量权大的条件,尽可能促进调查机关采用我方选取的替代国价格,这对我方争取胜诉具有重要意义。例如:2005年2月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原产于中国广东、浙江等地的冷冻暖水虾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因此需对中国出口企业征收最高达112.8%的反倾销税。2005年3月日,广东汕头旭皓速冻品厂有限公司等11家中国企业向美国国际贸易法庭提交申请,对此终裁结果表示不满。认定美国商务部在反倾销调查中选取替代价格及劳工工资不当,以翔实的数据资料及充分的理由说服美国接受以对我方有利的印度食品有限公司在2002年5月~2003年5月的财务报表上的原料价格数据作为替代国价格。

  经协商,美国商务部于2006年6月14日再次修改终裁结果,决定给予这11家企业53.68%的单独税率。2008年7月16日,WTO上诉机构认定美国向泰国、中国、印度等国征收暖水虾反倾销税的做法,包括税费计算方法、强制要求购买保险等做法违反了WTO规则。据进口商反映,美方如拒不执行WTO判决,胜诉国有权向从美国进口的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也可通过官方途径向美方施压抗议,直至美方执行。如此,包括胜诉国(泰国、印度、中国)在内的所有涉案6国都将从中受益。

  二)寻找各种证据进行无损害的抗辩根据GATF、W/'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和各国的反倾销法,反倾销调查当局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进口国相关产业受到了损害才能征收反倾销税,如果证据不充分,则不得征收。因此,我们应尽力寻找有利证据,并利用在“损害”概念界定上存在的模糊性进行各种无损害的抗辩。如果我省出口产品的价格确实大大低于进口国同类产品的价格,我们就寻找证据证明全球同类产品的价格都在下降,并且进口国产品价格下降的速度快于出口产品价格下降的速度。还可以从成本~利润的角度进行抗辩,尽管出口产品价格比进口国的产品的价格低,但是由于出口产品在设计、制造、销售等方面的成本上升,致使产品的利润空间下降,价格近似于成本,这说明广东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正在下降,不会对进口国形成损害。另外还可以强调出口产品和进口国产品在产品质量、性能、售后服务、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性,彼此之间并不构成竞争和造成伤害。

  三)排除倾销商品与损害的因果关系要确定倾销,就得证明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在反倾销调查中,广东出口企业应该仔细考虑所有可能导致损害的因素,尤其是除倾销以外的因素。只要能证明损害是因需求萎缩、消费结构的变化、贸易限制、技术进步及国内产业的出口行为和生产效率下降、经济周期等非倾销因素而导致的,就可以认定损害与产品倾销不存在因果关系,从而取得胜诉。

  三、权衡利弊,适时提出并达成价格承诺协议,终止反倾销调查程序

  《反倾销协议》第8条规定:“如收到任何出口商关于修改其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所涉地区出口的令人满意的自愿承诺,从而使主管机关确信倾销的损害性影响已经消除,则调查程序可以中止或终止,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价格承诺”或“中止协议”作为反倾销法中一种特殊的解决方法,对出口企业有利亦有弊。其好处在于:出口产品可不必被征收确定性反倾销税,有利于出口商保持一定的市场份额;其弊端在于:出口数量和价格都被限制,影响了出口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扩展,因价格较高,竞争力下降,因而无法获得较大的市场份额。

  因此,广东出口企业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应在可能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之间进行权衡。如果应诉企业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倾销不成立,不会对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或者即使倾销成立,但只会征收较低的反倾销税率时,那就应当坚持应诉。直至我方胜诉或者获取一个相对较低的倾销幅度为止。若应诉企业了解反倾销调查的动向,对可能遭受的损害有准确的预见,估计不太可能在有关损害裁决中获胜,那么出口企业可以向进口国主管当局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或请求,以避免重大损失。

  近年来,因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国家不断增多,被征收的税率越来越高,大多案件以价格承诺的方式结案。实践中欧盟采用价格承诺的方式较多。广东的出口企业应充分认识“价格承诺”的益处,积极主动地与反倾销调查当局协商,就“价格承诺”的具体细节达成协议并严格遵守,否则,还会按照应征幅度征收反倾销税。

  四、充分利用救济性法律权利。

  争取有利的复审结果如果一项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在程度上不适当、时间上不合理,显失公平和客观,有关利害关系方就可向进口方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审,以期对这种程度、时间上的不适当予以调整。WTO(反倾销协议》第1 1条第2款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主管机关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自行复审或在最终反倾销税的征收已经过了一段合理时间后,应提交证实复审必要性的肯定信息的任何利害关系方请求,复审继续征税的必要性。利害关系方有权请求主管机关复审是否继续征收反倾销税以抵消倾销,如取消或改变反倾销税,则损害是否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或同时复审两者。如作为根据本款复审的结果,主管机关确定反倾销税已无正当理由,则反倾销税应立即终止。”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国内反倾销法立法中都规定了行政复审制度。因此,即使广东出口企业签署了价格承诺协议,或者被征收了反倾销税,仍可充分利用行政复审权利,争取反倾销税率的有利变更或反倾销措施的停止实施。

  当然,行政复审是一把双刃剑,进口国的申诉者及其反倾销当局有权利用反倾销的行政复审来提高反倾销税率,或延长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因此。反倾销的行政复审对广东出口的涉案企业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当申诉方提起行政复审时,我们应搜集充足可信的资料从容应对,争取于我方有利的复审结果。例如:欧盟委员会于年对中国皮鞋发起反倾销调查,2006年10月开始对中国皮鞋征收16.5%的反倾销税,并于2008年月到期后,再次进行“日落复审”。2008年月7 El,商务部收到欧盟委员会关于中国皮鞋反倾销案的正式函件,称欧盟委员会就皮鞋反倾销日落复审得出抽样结果,浙江奥康、福建建乐与广东的裕元工业、番禺创信鞋业、华坚、通佳鞋业、佛山南海金履等7家鞋企被抽中。闽浙粤三地企业要想在这次复审中彻底取消反倾销税,得到满意的结果,必须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一是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积极参与应诉,以显示中国企业对此调查的合作态度;二是中国皮革协会、中国轻工商会,以及包括温州鞋革协会、广东鞋联盟等在内的闽浙粤三地鞋业组织联合起来,代表中国皮鞋企业进行产业无损害抗辩,与国外9大产业和消费者进口商组织内外呼应,全力出击欧盟日落|。

  根据w'ro(反倾销协议》和有关国家的反倾销的司法审查制度,如果应诉企业对最终裁定和复审结果不服的,对于临时反倾销税、固定反倾销税、价格承诺、行政审查的裁决,以及驳回申诉,中止或终止调查等方面的裁决,均可以提出司法审查,要求改变或撤消原裁决。此外,对于反倾销调查机关裁决中违反WTO规定的歧视性不公平做法,或其确定的最终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高于实际的倾销幅度,可以向我国政府提出请求,由政府通过WTO争端解决程序予以解决。

  广东是中国的贸易大省,其出口量占中国出口总量的三成,一旦国际市场发起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广东的出口企业势必首当其冲遭到冲击。这就要求广东企业密切关注国际反倾销的局势,熟悉国外的反倾销法规,在遭到国外反倾销调查时积极应诉,通过各种法律途径寻求最佳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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