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国际经济法定义之我见

时间:2024-04-26 04:37:59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一、关于国际经济法范围的争议

  有关国际经济法的定义最常见的就是将国际经济法定义为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根据《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定义即概念是法律思想的基本要素,并是我们将杂乱无章的具体事项进行重新整理归类的基础。因此在法律的诸多要素中,概念是其他的前提,构成法律规则的基本要素。正是由于一系列概念的组合与运用才形成了约定的"法言法语",并由此成为立法的基本词汇单元。由此可见,概念即定义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它是使杂乱无章的具体事项进行重新整理归类的基础,是构成"法言法语"并由此成为立法的基本词汇单元。而有关国际经济法的范围问题在历史上就存在很多争议,大体分为三派:国际公法派或经济国际法派、广义国际经济法派以及独立法学派。国际公法学派认为只有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才是国际经济法的对象,而自然人、法人的对外经济交往则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他们认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只能是国际条约、惯例以及某些国际组织的规章制度和重要决议,但不包括涉外经济法规。他们认为如果不这样就混淆了"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的界限。在他们看来,国际经济法就是国际公法的一部分,一个分支。

  广义国际经济法学派认为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除了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还包括国家、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以及不同国家的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而持这一观点的学者也认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除了是国际条约、惯例以及某些国际组织的规章制度和重要决议,还应该包括各个国家的涉外经济法规,即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既包括国际法规范还包括国内法规范。

  独立法学派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但是这一类的法律并不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而是一个与国际公法并列的新的独立法律部门,因为它与国际公法有不同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这一学说同时认为统一实体法为主体的国际商法亦为国际法的另一新部门。据此,国际法应分成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四个部门。因此这种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是独立于国际公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其调整对象仅限于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法律渊源只国际法渊源而不包括国内法,完全不同于国际经济法广义说。

  二.国际经济法的定义

  我们知道,任何一种法要调整一定范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人们通过一定的行为和交往过程,结成具有不同内容和表现形式的社会关系,这并不等于与该法律有点联系的任何关系都是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国际经济法究竟调整的是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呢?如今法学界通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营业地不在同一国境内的国家、国际组织、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笔者比较赞同张晓东教授提出的将国际经济法定义为调整跨国财产流转关系和国家对跨国财产流转的管理和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这样定义,就使国际经济法的客体一目了然,即跨国财产流转关系,比国际经济关系要明确的多。那么什么是跨国财产流转关系呢?

  首先来分析"跨国"。跨国就是跨越一国国界。一般是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这就不限制当事人之间的国籍问题,即使当事人具有同一国籍。只要交易的发生,是分属两个不同的国家,那么仍属于"跨国",相反,即使不同国籍的两个当事人交易发生在同一国内,只要不设计国际管制,而且没有相关的跨越国界的附随行为都不能算作"跨国",只能算作国内行为。

  再来看什么是"财产流转关系"。一般的财产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指在物质资料生产、交换、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财产为直接内容的经济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通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一种静态的财产关系,在民法中表现为所有权、知识产权等等,而财产的流通关系则为动态的财产关系,在民法中表现为债权、合同制度、继承权等。而国际经济法也只调整财产流转关系,并不涉及财产所有关系,国际经济法也只调整跨国的财产流转关系,未跨国的财产流转关系仍属内国法的调整范围。

  三.与其他学科的比较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经济法是为克服市场调节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其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一,二者调整对象都是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二,二者的渊源都包括涉外经济法律法规;三,二者主体都包括公民、企业和非企业实体。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病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与区别大体上说来他们的划分正如同国内经济法和国内民法的划分一样,国际经济法主要由实现国家或国际组织对发生在国际经济贸易过程中的各种法律关系的管理管制的公法性质的规范所构成,而国际私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各种民法关系或私法关系以及规定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的一般制度的法律规范所构成。

  通过与其他相关学科的比较我们不难看出张晓东教授的这个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定义更容易界定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畴的,根据这个定义,简单的说就是国家管理管制的跨国财产流转关系。只有明确了什么是国际经济法才能知道哪些是国际经济法的范畴然后进一步去研究国际经济法,将这一学科做的更深更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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