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价采购方式的应用要点辨析

时间:2024-04-26 04:37:03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1 询价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作为政府采购规定的采购方式的一种,其操作规程、关键环节以及注意要点没有较为细致的成文规定。由于其过程简单、高效便捷等特点,能够有效地提高采购效率,满足部分采购项目苛刻的时间要求,避免了部分繁琐重复的劳动,所以容易受到采购工作人员的青睐,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用相当普遍。但过于灵活的方式也隐藏着很多弊端,不可避免地带来操作随意性大、缺乏统一标准等问题,容易出现暗箱操作的情况。正因为询价采购远不及招标采购的方式有较完备的理论和做法,各级集中采购部门为了保证采购活动的规范性,往往将其限制用于一些金额较小的采购项目中,这又使其无法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显然,由于理论和规范的欠缺,询价采购同招标采购方式比较还不够完善。

  本文将力求对询价采购方式的特点和应用作一些符合实际的阐述与探讨。

  2 询价采购工作的注意要点

  关于应用询价采购方式的规定,国家法规比较明确作出的规定主要有3处: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二是采购法四十条规定了询价采购的4个基本步骤:成立询价小组、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对每个步骤作出了阐述;三是《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中规定,询价采购方式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供应商。结合法规要求,并根据实际工作的经验,认为以下几个方面是询价采购中不可忽略之处。

  2.1 准确把握询价采购的应用范围

  根据相关法条的定义,应用询价采购的项目应该是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首先可以明确,询价采购方式只是适用于采购货物,而对于工程和服务领域采购项目则不能采用询价方式;其二,货物的规格标准应该统一,这就表明非标准的、缺乏一致评判依据的、采购需求尚未完全明确的货物不适合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政府采购活动中容易出现的误区即是采购方式选择不合理。询价采购的程序简单、方便快捷,使得询价采购很多时候用得过于频繁,这必然使得采购效果大打折扣,无法正确选择最合适的结果,更可能成为暗箱操作的温床。

  2.2 正确建立询价小组

  询价采购基本都应用在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上,多数情况下成交厂家的选择可以很明显地判定,在这种情况下容易出现采购方省略成立采购小组这道程序,在实际操作之中往往2个人就确定了项目的最终结果。政府采购法中将成立询价小组作为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个步骤,表明这是必不可少的一道环节。对于政府采购活动来说,保证阳光采购、公平公正原则是始终不变的准绳,而“一言堂”现象是产生腐败的根源之一。采购小组的设立可以充分发挥集体智慧,也引入了互相监督机制,能够提高采购工作的科学性,有效避免不规范的程序做法和防止暗箱操作的出现。

  2.3 合理确定备选供应商名单

  不同于公开招标,参与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于一个有限范围内,因此要选取合适的备选供应商入代写论文围参加采购活动,在供应商之间造成充分的竞争态势,有效保证采购效果。要避免备选供应商之间形成“串标”价格同盟,更要杜绝类似围标的虚假询价情况的出现。采购小组首先需要对采购项目认真熟悉,在保证满足需求的前提下避免设立技术或者商务上不合理的门槛要求。选择供应商时要尽可能扩大候选范围,选取资质、规模、实力相近的厂家参与竞价。

  2.4 形成规范的文档材料

  询价采购的程序相对招标或者谈判较为简单,但也同样需要做到程序完善,尤其需要重视文档材料的规范性。对于采购需求,应形成书面的询价文件发放至各报价厂商。询价文件的各种要素要齐备,除了对货物本身的需求还应说明对服务以及报价时限等的要求,同时也应要求报价厂商提供清晰完整的文件材料,这样有利于保证供需双方的信息对称,能够准确将采购方的需求传递至供应商,也能充分表达供方对采购需求的响应情况,易于后期的评审活动。形成完善的文档材料,对采购过程进行记录,这本身就是规范采购活动的一个有力手段。

  2.5 正确把握评审准则

  询价采购的评审方法,明确规定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功能相等的前提下,选择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为成交商。根据这个原则,首先是评价供应商所提供的设备功能与服务,排除掉功能、服务与采购要求有差别的,或者报价超出预算的供应商,然后对有效报价进行评审。如果供应商所报的产品及服务相差无几,就必须严格依照最低评标价法的要求,选择报价最低的厂商[8]。

  3 询价采购中值得探讨的几个问题

  由于法规对询价采购的规定较为简单,同时政府采购在我国立法开展的时间也不算长,询价采购活动中必然存在着一些比较模糊、难以准确把握的环节,本节将对其中二三点作一探讨。

  3.1 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的判定

  政府采购法中规定询价采购应该用在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的情况下,关于何谓规格、标准统一,法条及相关法规中并无进一步的释义,实际操作中往往出现了2种极端情况。一类是尺度放得过宽,将本应进行招标或者规格、标准根本不一致的货物实行询价采购,造成事实上无法对报价进行评审;另一类是过于僵化,标准过死,甚至固定品牌型号,在代理商之间进行询价采购,这样采购活动反而易被供应商控制,形成价格同盟。这2种情况,无法保证采购工作的效果,采购的货物可能无法满足需求,也不能争取到优惠的价格,也可能成为表面合理的幌子,其中存在违规情况。

  政府采购法这里所表达的意思,核心是在于存在一个公正的、易于评判的标准,询价小组能够利用这个标准判断供应商所报货物质量与服务的优劣,而这个标准,显然不是在只有固定品牌型号的前提下才能出现。以经常需要购买的计算机为例,虽然品牌型号数量极多,其主要差别由处理器、内存、硬盘等技术指标和售后服务年限等要求来体现,我们完全可以选择实力规模相当的任意3个品牌竞价,明确我们的技术与服务要求,进行合理的选择。

  3.2 最低评标价法的应用

  财政部“18号令”规定,询价采购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供应商。最低评标价法的核心在于,如果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方案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则选择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商。但是采购活动中很容易碰到这种情况,某个厂家的报价虽然偏高但不超出预算,其提供的产品与服务也最优,但是所有供应商提供的报价方案均能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如果严格依据最低评标价法,无可非议将选择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但如此一来则无法选择对采购人最具性价比的产品,采购效果大打折扣。此时并非不可选择价格偏高的供应商。“18号令”中对比照最低评标价法有这样的释义,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功能相等的前提下,选择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为成交商。由此可见,询价采购中并不以满足采购需求且价格最低为选中的唯一理由,供应商所报产品的质量与功能仍然是影响最后选择的重要因素,所以关于询价采购结果的评价,应该采用一种以最低评标价法为主体,结合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方法。面对前述情况,采购小组应对拥有性能优势,但价格偏高的报价方案进行评审,如果认为其物有所值,就可以选择其为成交厂商。

  通过前面2点的探讨可以看到,如果不考虑类似开标的规定程序,在一定的前提下,询价采购的实质已经和邀请招标颇为类似。针对一些时间要求紧,能够找到明确标准的采购项目,为了能够有效地提高采购效率,应用询价采购完成最为合适。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询价采购的随意应用,牢牢把握前述的几个要点是正确进行询价采购的基本前提。

  4 结束语

  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确保采购效果是非常有力的手段。对于询价采购方式而言,只要我们能把握好公平公正原则,把握正确建立采购小组、恰当选择供应商和科学评审等几个要点,就能够充分发挥询价采购的优势,使其成为政府采购工作的有效工具。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询价采购仍然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政府采购工作者应该注意积累,加强交流,为国家出台询价采购的操作细则做好实践的基础准备,以推进询价采购方式能够尽早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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