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建设市场管理及计价逐步走上市场化、法制化轨道,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在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审计机关因投资审计被起诉的败诉案例也时常出现。究其原因,一方面说明被审计单位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另一方面是因为投资审计法律环境正在发生变化。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强化建设市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如《合同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同时又出台了强化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多项法律,如与审计相关的有《审计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审计机关工作职责和权力是法律赋予的,自身行为必须接受法律的规范约束,否则就会引发审计风险。及时探讨如何在新形势下防范投资审计法律风险、维护审计机关的权威性尤为必要。本文拟从投资审计法律风险涵义、常见法律风险种类和防范措施三个方面探讨如何防范投资审计风险。
按审计责任大小划分,审计风险可分为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两大类。法律风险是指引起法律诉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风险。也就是说审计机关要为其审计结论的正确性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法律诉讼风险。除上述法律风险之外的风险,比如对一些审计结论虽然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可能影响审计机关的声誉,这一类风险都可统称为其他风险。
政府投资审计工作要想减少和防范法律风险,就要求审计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时要有必备的法律知识和一定的法律风险意识,必须要能识别和分析法律风险。
一是违反法定程序。投资审计是一种法定审计,实施审计时从立项到取证一直到最后处理处罚,都要受到《审计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约束,否则就会带来法定程序上的风险,一旦受到起诉,必败无疑。
二是法律适用不当风险。现在在审计机关工作人员中,还存在一些轻视法律、凭老套路办事的现象。例如在《招投标法》、《合同法》实施之前,工程计价都采用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定额计价,而在这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由此可见,工程计价依据必须按照招投标和合同约定执行,对未明事项方可参照执行行业定额。审计工作人员在审计处理中必须严格领会法律规定精神,否则就会偏离法律的规定,得不到法律的有效支持和保护,甚至面临法律诉讼。
三是越权和渎职风险。在投资审计实践中,经常发现工程招投标违纪问题。《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对于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按此规定,审计机关不能越权作为处理处罚主体而是要向相关单位移交。再比如对于在投资审计中发现有争议协议条款,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部分或全部无效时,审计机关不能越权直接作为裁判,而应责成相关单位代写论文自行调整修正或通过起诉方式予以解决。对于审计机关发现的监督职责之外的违规事项,也不能不闻不问,否则这在某种意义上说就等于对违纪问题的
一、投资审计法律风险涵义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投资审计常见法律风险种类纵容,为审计留下风险的后患,甚至承担失职渎职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风险防范措施通常包括风险回避、风险分散、风险转移等。风险回避是指采取有效的措施,从而能够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完全消除某一特定风险来避免损失。例如,在投资审计中采取以审计建议形式,对严重争议事项责成建设单位纠正错误,以此代替直接下发审计决定。这就是一种风险回避措施,因为被审计单位不能对审计机关审计建议进行起诉。风险分散就是增加风险单位以减轻自身总体风险压力,达到共同分担风险的目的,例如在审计取证时要求相关被审计单位以补充协议形式共同签署意见。风险转移就是在不可避免风险的前提下将风险项目移交,例如可以督促建设单位修改部分合同条款,避免由审计机关直接否定合同条款等。另外,还要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通过开展普法培训教育,不断增强依法审计的能力。通过普法培训教育,增强审计人员法律意识和善于运用法律去发现、处理问题能力,避免审计人员采用不恰当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避免错误地估计和判断审计事项及避免忽略重大错误或舞弊现象。做到在审计工作中能够善于熟练运用审计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认识和处理问题,把法律作为开展审计工作的强大武器,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
二是规范审计程序和审计证据收集。审计程序既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又是保证审计质量的关键。审计证据是基础,审计法规是依据。要做到依法审计,不仅仅包括审计证据的真实性、充分性、有效性和适当性,还应根据规范操作程序收集证据。审计重点应从传统的会计账簿和决算报表,转向管理系统的各个环节。例如对有征用集体土地或由房屋拆迁内容的建设项目,还要重点审查拆迁安置、土地补偿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对甲供材供应数量多的建设项目还要重点审计甲供材结存真实性等。必须通过对过程资料的审查,判断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应的资料的真实性,确保审计查证结果真实有效。
三是规范审计报告编审和审计处理工作。审计报告的表述应持十分慎重的态度。该明的不明、该揭的不揭,这在某种意义上说,等于人为地加大了审计风险。审计处理是审计工作的关键环节,应做到既不越权也不纵容。在审计处理中,处理处罚程序应合法、有理有据。当利用审计手段进一步查证处理有困难时,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从而维护财经法纪的严肃性,体现依法审计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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