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缘由
实际上这里有两个缘由:一是2007年11月,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方正公司)诉美国暴雪等公司(以下简称暴雪、暴雪等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于2010年2月审结,法院认为方正公司享有该字库的美术著作权,判决暴雪等公司赔偿方正公司140万元及合理诉讼支出5万元。二是2008年8月,方正公司向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洁、宝洁公司)有55款产品的包装、商标、广告未经其授权(另有一说是24款产品),使用了方正公司自主开发的倩体字库中的字体,并向其索赔142万元人民币(庭审时改为134万元人民币)。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方正倩字体字库可以作为美术著作权的客体予以保护,但其字库中的单字不享有美术著作权。详情见下图:法 院案 件 名 称判 决 结 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方正告暴雪胜诉 4亿赔偿泡汤仅获赔145万http://news。17173。com/content/2010-03-01/20100301104424865。shtml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方正字库的字型与方正字库程序是同一客体的两种表达,并只保护了方正字库字型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判决暴雪公司和九城公司侵害了方正字库字体的美术作品著作权,没有支持方正公司此前提出的方正字库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受到侵害的要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方正诉宝洁字体案悬而难决,字库产业变革路在何方http://www。douban。com/group/topic/8078252/法院认为,方正倩体字库字体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要求,可以进行整体性保护;但对于字库中的单字,不能作为美术作品给予权利保护。方正公司以侵犯倩体字库中“飘柔”二字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为由,对宝洁公司和家乐福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案情解剖
(一)方正诉暴雪案
这个案子因诉讼标的太大(4。08亿元)而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后,方正公司在字体库是美术作品还是软件与法院产生了分岐。法院认为方正字库的字型与方正字库程序是同一客体的两种表达,并只保护了方正字库字型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判决暴雪等公司侵害了方正字库字体的美术作品著作权,没有支持方正电子此前提出的方正字库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受到侵害的要求。而方正公司则认为计算机程序运行结果与计算机程序表达本身是相对独立的,应该分别得到法律的保护,即该软件既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又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因为“方正字库是通过复杂的电脑程序设计完成,除字型轮廓生成指令外,还包含‘全局控制指令’,能够根据电脑显示分辨率的不同,自行进行调整变化,获得最佳的显示效果,这与相对简单的点阵字库完全不同。方正字库不仅包含字形坐标点的数据,还包含对这些点的操作、运算及控制指令,这些数据和指令代码共同组成方正计算机字库,符合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要求,并且早在2005年4月就已经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是获得合法认可的计算机软件。” 由于原、被告对该案的判决结果都不满意,均提出了上诉,目前还没有二审消息。
(二)方正诉宝洁案
与方正诉暴雪不同,方正诉宝洁的案件由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争锋的交点是:(1)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方正公司对其汉字字库享有美术著作权,但仅对其整体内容享有著作权,字库里的单个汉字不单独受保护。(2)方正公司所主张的倩体字著作权的实际情况是:该字体是由原方正员工齐立创作814个文字,方正后来按照国标字体经过拼字程序生产完成了6763个文字。方正是享有814个倩字体的著作权,还是对6763个字都享有著作权?(3)本案中,为宝洁公司设计倩字体“飘柔”的设计公司已购买了方正公司的倩字体软件字库,且宝洁公司自己也购买了该字库,这样,方正公司的诉讼请求实际上是造成了“二次收费”,方正公司是否有行使“二次收费”的权利?
三、问题分析
(一)字体库是美术作品还是软件?
要搞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清楚美术作品与软件这两个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保护的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其中,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当视为同一作品。而文档,是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根据以上定义,笔者认为,字体库中的单字,显然不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的绘画、书法、雕塑作品。然,从庭审资料得知,方正倩体字是由原方正员工齐立创作,齐立本是位书法爱好者,在工作实践中突发奇想,将具有美感的书法作品与计算机技术相结合,创作出一种独特笔画、构造、顺序的电子字体。虽然创作伊始只有814个文字,但方正公司在取得该814个倩字体的所有权后,又按照国标字体、设计字稿、扫描、数字化拟合、人工修字、整合成库、对设计的字稿设定坐标数据和指令程序等处理方式和步骤,形成由统一风格和笔形规范构成的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整体字库内容,最终完成了6763个文字。其创作行为显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美术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之规定,方正公司理所当然的为该6763个字美术作品著作权者。而其辅以扫描、数字化拟合、人工修字、整合成库、对设计的字稿设定坐标数据和指令程序等处理方式和步骤,即可理解为计算机程序定义中所指的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因此,它也符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成立要件。
就方正字库中这6763个倩字作品是否成立美术著作权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实务与理论界有两种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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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观点是主张享有美术著作权而不具备软件著作权。此观点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代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方正诉暴雪等公司案中,认为方正字库的字型与方正字库程序是同一客体的两种表达,没有支持方正公司提出的方正字库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而是直接认定方正字库字型美术作品著作权,暴雪等公司在《魔兽世界》中擅自复制、安装方正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方正兰亭字库中的方正北魏楷书、方正剪纸等5款方正字体系侵权行为。
第二种观点是主张不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而具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持此观点的以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李静先生为代表。李静在其《浅析字库字体的著作权》一文中论述,根据美国Feist案件所确认的“额汗排外理论”, 对于仅靠时间精力投入所形成的辛勤劳动的作品,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因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除了应当是作者花费一定劳力自己完成之外,更重要的还应是作者在其思想或情感方面的创作性表现,作者在大脑中所形成的认识应该是自主性的,而不是他主性的。方正字库字体是先设计出书写字体,然后运用计算机软件对该字体进行扫描、笔迹分析、数字化拟合等一系列程序形成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再通过特定的软件(字库软件)对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信息进行调用、解释,通过输入某种汉字而得到。从这个过程中看出,字库字体不是创作(笔者注:即没有作者的思想或情感方面的创作性表现,也即李静认为前述工作不具备思想或情感方面的创作性表现)出来的字体,而是由书写字体转换而来,通过字库软件对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信息的调用等程序运行。该程序的设计是作者为了实现字库字体在电脑屏幕上显示而设计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因此,应认定为软件著作权,而不是美术著作权。除此以外,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观点也应该值得我们去重视,在方正诉宝洁案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方正公司对其方正倩体字库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但只能对字库进行整体性保护;对于字库中的单字,不能作为美术作品给予权利保护。
那么,为什么会有字体库是美术作品还是软件之争?
首先在于字体库的特殊性。方正倩体字库系来源于书法、却又是可工业复制的科技产物,法院认定其为美术作品正是源于其美术字体本身。在北京高院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方正字库的字型与方正字库程序是同一客体的两种表达,不能支持方正公司提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个人认为不妥。为什么呢?我们在了解什么是同一客体的两种表达前,还是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一对相对应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其实就是民事权利的主体,同理,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其实也就是民事权利的客体。民法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狭义上的权利客体,是指在法律上得为支配的对象,除物、精神上之创造外,尚还包括物权及债权等财产权在内。 同一个法律上得为支配的对象可否有两个不同的权利?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就拿一个卡通形象来说,创作者自其作品创作完成之日便对该卡通形象享有著作权,当他将该卡通形象再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商标申请并获得批准后,他又是该商标的商标权人。也即对这一个卡通形象而言,创作者对其拥有两个可支配的权利--著作权与商标权,它们均属于创作者的精神创造物。回头我们再看方正字库的字型与方正字库程序,它们都是创作者的精神创造物,这一点勿用质疑,但它们是否属于同一客体的两种表达呢?同一客体的两种不同表达是指某一物它既可以叫A,也可以谓B,但它们最终指向的只能是一个可为支配的对象。方正字库的字型是指将具有美感的书法作品与计算机技术相结合,创作出一种独特笔画、构造、顺序的电子字体。方正字库程序是指方正公司如何利用计算机软件对字体进行扫描、笔迹分析、数字化拟合等一系列程序形成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及如何通过特定的软件对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信息进行调用、解释而得到这款数据库的运行程序。从这些描述内容来看,它们明显是两种不同的精神创造物,因此,也就不能归结为同一客体,更不可能是同一客体的两种不同表达。并且方正公司曾将方正字库的字型、方正字库程序分别到相关单位作美术作品著作权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备案,此也可从侧面证明相关著作权登记单位也认可方正字库的美术著作权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据笔者所知,到目前为止,没有哪一部法、哪一条司法解释规定同一个客体不能同时拥有美术著作权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另外,题外话也说一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不认定通过若干程序创作完成的方正字库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也会给现实带来困扰--方正字库还能作为软件产品去销售吗?如果方正公司继续将方正字库作为计算机软件销售,是否会构成欺诈?
其次,在于作品的创作性、思想性与情感性。李静引用美国“额汗排外理论”排除了“仅靠时间精力投入所形成的辛勤劳动并没有作者思想或情感方面的创作”为作品的创作。她认为字库字体不是创作出来的字体,而是由书写字体转换而来,在转化的过程中即便是付出了辛勤的汗水,也不能得到著作权的保护。就如临摹不是创作,是刻意的摹仿而不具备著作权一样。果真如此吗?笔者本人就是一位书法爱好者,平常没事时就临摹一下前人的字帖,高兴起来也会随意“创作”一两幅“作品”。和其他千万个书法爱好者一样,无论是对自己临摹的书法作品还是“创作”出来的书法作品,本人都视若珍宝,是因为无论临摹学习还是创作,我们都将自己那一时段的心情与对该作品的理解与透悟注入其中。俗话说“见字如见人”,即便是同一作品,临摹者在平心静气、气闲意淡、心烦意燥、激情四射等情境下书写,都会有各种不同的表象,更不要说不同的人临摹同一幅作品了,不然怎么会有《兰亭序》“神龙本”、《兰亭序》“天历本”、 《兰亭序》“褚本”、 《兰亭序》“冯本”、 《兰亭序》“定武本”之传?试问,如果临摹不具备作者的思想或情感,为什么唐以后的书法爱好者对《兰亭序》的五大临本推崇倍至?所以,李静之所谓“额汗排外理论”在临摹上之运用是非常之不恰当的。方正字库字体本来源于书法,只不过它又借助当下社会所拥有的科学技术,让原来只能一次创作的书法实现了复制的可能,我们不能因为其杂揉了计算机技术而否认了字体的原创性,继而又否定了它的权利,这是对创作者的不尊重,也是对其权利的无来由剥夺。
(二)对认定为美术作品著作权的汉字字库,著作权人对其整体内容享有著作权还是对其字库的组成部分单个汉字享有著作权?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汉字字库仅对其整体内容享有著作权,字库里的单个汉字不单独受保护。其主审法官王宏丞的许多观点让人颇觉不可思议:
首先,王宏丞法官认为,“汉字由结构和笔画构成,是具有实用价值的工具,其主要的功能为传情达意,视觉审美意义是其次要功能”之观点可能就存在对汉字的误解。我们先纵观一下汉字印刷字体的发展,各个朝代无不具备鲜明的时代特征,并善于选用一些名家名体作为流通范本。例如唐代印刷品字体多选用当时的写经体;宋版书多选用唐代欧、虞、颜、柳等名家楷书;南宋后期,刻版中出现了横平竖直、字形方正的“宋体”;元朝的刻版多为端楷,书法家赵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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