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筹集资金和调整股权结构为目的做成证券并交付相对人的法律行为。各国对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主要有两种做法:注册制和核准制,我国《证券法》确立的是核准制。核准制是我国证券市场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产物,带有相当的行政色彩,在提高发行公司质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存在问题。鉴于此,本文拟从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种模式的基本理念及优点与不足作为分析的切入点,总结分析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存在的问题,对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改革的方向及完善优化提出建议,以期对我国证券发行监管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证券发行 核准制 注册制
证券发行作为发行人的一项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但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自由的,证券发行不具有任意性,因为证券发行人与投资者两类市场主体之间往往经济实力强弱十分悬殊,在交易过程中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主体,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良好秩序,国家以社会本位出发,制定法律,建立相关行政机构,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管手段,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有序,将证券发行的法律监管列为证券监管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证券发行的准入制度,此即为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所谓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是一国证券监管机构对于证券发行活动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总称。由于各国证券管理体制以及监管机构理念不同,根据发行人是否受实质条件的限制,证券监管机构对发行申请的审查原则与方式,以及发行申请生效的确定原则,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可分为两种:注册制和核准制,以下分述之。
一、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中的注册制
(一)注册制的含义
注册制,又称申报制,登记制,公开主义或形式主义,是指发行人在发行证券时,应当而且只需依法全面,准确地将投资者作出决策所需要重要信息资料予以充分完全地披露,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不负有实质审查义务,不对证券自身的价值做出任何判断,而仅审查信息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行人公开和申报有关信息材料后,证券监管机构未提出补充或修订意见或未以停止命令阻止注册生效者,即视为已依法注册,发行人即可发行证券。
(二)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制度基础和理论基础
注册制的代表是美国和日本等资本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其制度基础是高度发达的自治自律的市场经济,其理论基础是,证券监管制度中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监管机构只能对其是否符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做出判断,而对于发行人的政权是否具有投资价值等实质性问题,应由投资者自行判断。证券发行只受信息公开制度的约束,投资者依据公开的信息做出选择,风险自负,在尽量减少政府对证券市场干预的前提下,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但如果发行人违反信息公开义务和注册制度,投资者有权要求发行人承担法律责任。注册制的市场化程度较高,像商品市场一样,只要将产品信息真实全面的公开,至于产品能否卖出去,以什么样的价格卖出去,完全由市场需求决定。
(三)对注册制的评价
注册制的优点主要是:
1.简化审核程序,减轻主管机关的负担,提高工作效率;
2.节省募捐资金时间,有利于具有发展潜力和风险性的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及时募集到所需资金,获取发展机会;
3促使投资者提高投资判断力,提高市场整体水平,减少对政府的依赖;
4.充分体现证券市场所要求的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公平原则。
但注册制也有弊端:
1.注册制强调的是信息的真实性,过分的依赖公开信息披露制度也会使该制度建立的初衷受到破坏
;2.由于注册制建立在信息公开的基础上,这一理论假设投资者能自由获取有关证券的信息,并自主决定投资,这不能实现对投资者利益的充分保护;
3.发行手续简便使得证券监管机构可能放任一些质量较差的企业也进入证券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威胁证券市场的安全。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中的核准制
(一)核准制的含义
核准制,又称实质审查主义或实质管理原则,是指发行人不仅要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地将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需要重要信息予以充分披露,而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条件,证券发行人只有在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核准后才能发行证券;证券监管机构不仅审查发行人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而且对证券的投资价值进行实质性审查,发行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发行申请将被否决。
(二)证券发行核准制的制度基础和理论基础
核准制的代表是欧洲大陆多数国家,美国部分州,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也采取此种审核制度。核准制以实质管理原则作为理论基础,是国家干预在证券监管的集中体现,国家希望通过政府设置的特定机构加强对证券市场入口的把关,以法定的条件衡量和审查发行人是否具备发行证券的资格,只要具备了这些条件,申请人均可发行证券,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排除行为者的行为自由,排除公众投资者的自由选择权,以制度上的硬性约束,寻求法律上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机关法律经常通过严格的规则和固定的程序阻碍经济活动,但是其基本上是对经济活动提供了可预见性的保障措施,以精微的形式保证合理的预算。因此,核准制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将质量差的公司排除在证券公开发行之外。实践上,新兴市场在证券发行上市监管方面往往倾向于采取核准制,其主要意图是:通过政府干预的加强,运用实质性的管理增强证券市场的进入限制,弥补相对薄弱的法律环境和投资者素质有待提高等因素所产生的监管不足,因为注册制的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和事后对发行欺诈的严厉处罚不足以规范新兴的证券市场,而政府培育证券市场的强烈意识要求政府不仅是证券市场的“监管者”,同时又是“监护者”,力求通过事前干预,将质量差的公司拒于证券市场之外,以降低证券市场的整体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三)对核准制的评价
核准制的主要优点是:1.对拟发行的证券进行实质上和形式上的双重审查,获准发行的证券投资价值有一定的保障;2.有利于防止不良证券进入市场,损害投资者利益;3.提高证券市场的整体质量水平,保持证券市场的较高品质信用,从而稳定证券市场秩序。对于新兴市场而言,核准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因为新兴市场往往存在机制不完善,中介机构发育不成熟等问题,通过政府对证券市场的实质控制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证券市场的动荡,更有力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但核准制也非尽善尽美,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1.主管机关负荷过重,在证券发行种类和数量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可能导致证券质量存在问题;2.容易造成投资者对监管机构形成依赖心理,不利于培养成熟的投资人群;3.不利于发展新兴事业,具有潜力和风险性较高的公司可能因一时不具备较高的发行条件而被排斥在外;4.以牺牲证券市场的效率为代价,证券市场是为了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而产生,其重要衡量标准是效率,而实质性审查可能旷日持久,影响市场的运作效率。
三、我国的证券发行核准制度
(一)对我国现行证券发行核准制度的评价
注册制和核准制虽各有利弊,但在体现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以及效率性方面,注册制更有优势。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应采取何种制度,在《证券法》制定的过程中就被广泛关注,注册制、核准制、注册制与核准制相结合、审批核准制等不同的观点都有其支持者,一个国家(地区)采取何种发行审核制度,既受到当地资本市场发展水平的制约,又与本地的经济体制及其遵循的经济思想有关,从本质上说是国家管理经济,调控市场,贯彻国家货币金融政策的重要手段。必须承认的是,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尚不完善,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国家加大宏观调控的力度,实行核准制实为明智之举,加之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财力,会计,资产评估制度尚未成熟,投资者对审核机构的审核结果报有较强的依赖心理等因素使得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改革难以迈出实质性的步伐,因此,《证券法》规定我国采取核准制是符合我国当前以至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国经济发展尤其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的。
但随着中国股市的规模发展和日益成熟,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后,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大背景下,面对国际证券市场的强力竞争,核准制这种效率低下,不利于市场资源有效合理配置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存在诸多不尽人意之处,从长远来看,证券发行核准制“从本质上和严格性上来说是审批制到注册制的一个过渡性选择”
(二)对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改革建议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综上所述,中国作为一个新兴加转轨的国家,必须采取以下具体措施,大力加强市场环境的基础性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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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建立健全证券发行市场的民事赔偿制度。近几年来,频繁发生于我国的各类上市公司造假案,导致大批中小投资者深受其害,证券发行市场民事赔偿制度应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最有效的法律手段。鉴于此,应尽快建立以下制度:a.建立证券发行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经济主体风险保证金制度,赔偿和补偿基金制度;b.建立相关经济主体的董事,监事和高层管理人员的责任保险制度和忠诚保险制度;c.建立行政罚款回拨制度,确立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
第二,修订证券发行审核委员会和证监会的相关责任规则:1.为了体现证监会对发审委委员聘任的严肃性,科学性以及保证发身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的独立性,建议将其解聘条件修改为: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需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或本人提出辞职申请,否则发审委委员在聘期内不得被解职。
2.加大对发审委委员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济处罚力度,并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3.我国当前核准制下的民事责任之规定了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连带责任,证监会不需要负任何民事责任,仅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导致证监会的权力与责任不相称,笔者建议,应建立证监会因工作失误致使不良证券发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制度。
4.开展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素质。为了防止投资者产生对政府和准得过分依赖心理,证监会各个派出机构应当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指导辖区内的证券公司积极开展教育工作,通过必要的法律手段和宣传媒介告知公众,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核制保证申请者申请时符合法定发行条件,发行权的授予,并不意味着审核机构担保证券投资风险,另外,也应注意对广大投资者普及证券市场基本知识,宣传证券市场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进行正确的投资理念教育,帮助投资者明确认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等。
参考文献:
[1]杨志华.证券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2]程合红.从证券市场出现的问题透视证券发行监管制度.法制日报.2001年10月28日.
[3]范健,王建文.证券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4]郭俊秀,蒋进.证券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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