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用企业的自然垄断性质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称: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公用企业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人类生活和经济社会化的产物,其垄断传统的形成主要源于其公共利益性和不同程度的自然垄断性等基本特征。垄断有三种模式:行政垄断、自然垄断与经济垄断。自然垄断,使提供单一物品和服务的企业或联合起来提供多数物品和服务的企业形成垄断或寡头垄的概率极高。这种由于技术理由或经济理由成立的垄断或寡头垄断,就是自然垄断或自然寡头垄断。
公用企业的自然垄断性是公用企业最显著的传统特征,自然垄断的根源为规模经济、范围经济或成本次可加性即成本弱增性或成本劣加性。由于合理配置资源的需要,必须由一家厂商提供某种产品或者服的,鉴于合理配置资源的需要,必须由一家厂商提供某种产品或服务以达到最大限度满足社会的需求。这是自然垄断最本质的自然状态的体现。
关于自然垄断指依其性质只能或只宜/“独家经营/”的业务或事业。①公用企业通常是规模经济比较明显的行业,即规模越大,生产成本就越低,由于它们向社会提供产品或服务往往需要通过基础设施来提供,而基础设施耗资且费时巨大,而且资金一旦投入就难以在短时期内收回,也难以改为其他用途。如果在同一行业或领域内允许有多个企业之间相互进行竞争,将势必导致重复建设,造成资源的大量浪费。因此,对于规模经济比较明显的行业,通常要求由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进行独家或垄断经营,由此形成了公用企业的垄断传统。
二。我国公用企业的垄断现状
美国学者丹尼尔·史普博认为,/“管制是由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特殊行为/”。②竞争是现代市场的特质,但市场本身具有滞后性、盲目性、政府的管制就是必要的措施。我国的公用企业的垄断性十分突出,这导致市场的混乱性、无序性、效率低下,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我国的公用企业一直处于市场垄断状态,如电讯中的中国移动的市场份额的垄断,铁路行业的铁老大地位。垄断是市场主体在其经济活动中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者的状态或行为。《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了7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同时明确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公用企业是为国民经济提供基础性支持的行业,理应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及人民生活提供优质优价的公用产品。目前我国的公用企业经营效率低下,滥用自身支配地位的行为也层出不穷,且具有显著的特征,损害的对象主要是与之进行交易的各类企业单位,以及消费者的利益,而非竞争对手,这就是所谓的/“剥削型滥用(exploitativeabuses)。③强制交易或者拒绝交易、超高定价、滥收费用以及滥用处罚权、搭售是目前我国公用企业的垄断现状。
三。我国对于公用企业垄断现状进行规制的措施(一)国外对于公用企业进行规制的经验以美国为例,美国对自然垄断企业反垄断的监管,以法治为核心、以激励机制的引入为重点、在传统制度基础上革新与发展。其公用企业的改革始于70年代晚,是在一批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的推动下,通过立法,引入竞争机制,打破了长期以来公用企业自然垄断的局面。于1978年颁布了《天然气政策法》,将能源和运输市开放。
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对公用企业进行了规范。由于德国是欧共体重要的成员国,在法律上尚受制于欧共体的法律调整,但是欧共体在打破成员国公用企业垄断格局问题上却是不遗余力的。以电力为证,根据欧盟1996年发布的关于开放电力市场的指令,从1999年起,欧共体成员国必须向其他的成员国开放25%的电力市场,到2006年,欧共体电力市场的开放程度已达到整个市场的三分之一。
英国在80年代颁布了《电信法》、《铁路法》、《煤气法》、《电力法》、《自来水法》,以此来应对电信、煤气、自来水等自然垄断行业的垄断问题,最显著的是,在英国,电信、煤气、电力、和自来水行业还设有相应的政府管制办公室。此种管制机构的主要职能是制定相应的管制法规,颁发公用企业的市场准入许可证,设计并执行价格模型以及规范公用企业的市场行为等,从而实现独立地对公用企业行使监督权能。④(二)我国对公用企业进行规制的措施1.将竞争机制引入公用企业,实现政企分开公用企业虽是自然垄断行业,但并非是无药可救,可以通过加强完善公用企业引进竞争机制的立法工作;放低市场准入门槛,以及积极推进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放宽市场准入就是允许新的市场主体特别是非国有市场主体进入本行业,参与市场竞争,以此来提高效率,改善服务。加快我国公用企业改革,割断政府与公用企业之间在产权、人事权等方面的纽带,加快审批制度改革,大幅度减少行政性审批,并通过出资人代表对国有独资和拥有股份的公用企业行使监督职能,不再直接干预公用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还要将独立的财产权、生产经营权交由公用企业自己来行使,使其真正成为权责明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以平等市场主体的身份参与市场竞争。
2.切实做好价格听证制度工作
价格是市场调节的风向标,这是市场经济的特征。因此合理的价格政策的制定,对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率至关重要。我国的现行价格法虽对此有所规定,然而由于听证会并不具有价格的最终决定权,实际效果并不尽如意,可以建立价格制订机构,由管制者、生产者和消费者在充分对话中确定三方都能接受的价格政策。
3.落实并完善、健全《反垄断法》我国《反垄断法》第七条的规定明确了反垄断法对公用企业的适用原则,并指出了公用企业与反垄断法的基本关系,如果公用企业实施了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的/“非法/”行为,它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不过,它对于公用企业反垄断执法的其他问题却没有明确规定,留下了许多漏洞。
反垄断法在规制公用企业行为方面起主导性作用,鉴于公用企业自身的特殊性,行业管制机构在一定时期内仍将存在。所以要做好公用企业反垄断执法的权限划分;加强反垄断执法与行业发展间的协调;将公用企业的信息透明化;加强反垄断执法行业管制机构的监管效力。
注释:
①史迹春。公用事业引入竞争机制与/“反垄断法/”。法学家,2002.
②丹尼尔·史普博。管制与市场。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9.
③林丽敏,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④雷瀚林,余文杰。我国公用企业垄断问题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08年第7期。
参考文献:
[1]姚保松。论公用企业反垄断的执法机制。河南社会科学。2009年9月第17卷第5期。
[2]雷瀚林。余文杰。我国公用企业垄断问题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08年第7期。
[3]林丽敏。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4]王晓烨。竞争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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