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劳动仲裁的执行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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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因追索工资、养老保险金的劳动仲裁案件不断增多、矛盾日趋难以调和、群体性纠纷逐渐增多、社会敏感性进一步增强,以致于劳动仲裁案件的执行成为当事人、法院、仲裁委员会共同关注的难点。

〔关键词〕劳动仲裁 执行难

近年来,随着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攀升,劳动争议主体日益多元化,包含了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大量的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案件类型也日益复杂,已从传统的开除、除名、辞退、辞职及解除劳动合同等身份性争议扩展到工资、保险、福利等类型。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这两部法律的出台,对执行工作的主要影响是劳动仲裁申请执行案件大量增加。以我院为例,该类案件每年都在递增。而在这些案件中,又以追索工资、养老保险金居多。

一、劳动仲裁裁决执行难的表现

劳动仲裁裁决执行难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涉及养老保险金、各种赔偿金等的执行。目前社会保险纠纷大致分为三类,一类是用人单位拖欠缴纳保险费,另一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保险费缴费的基数核定的争议,第三类则是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仲裁机构在仲裁阶段未能顾及法院执行的实际操作,有的裁决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有的则将保险费的具体数额计算后在裁决中明确。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种裁决在执行中存在执行标的不具体的问题,没有具体数额的执行,由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去查实、计算用人单位应为其缴多少保险费,显然超出法院执行工作的范围;而第二种裁决虽然不存在裁决决结果不明确具体的问题,但却忽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在申报交纳社会保险费后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原则,这样的裁决则明显超越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行政职权。以上两种裁决均存在着执行难的问题,特别是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纠纷,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劳动者的社保档案,法院在执行中不能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劳动者建立社保档案,这样使裁决陷入无法执行的困境。例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是要求用人单位交纳养老保险金。但具体如果执行呢?养老保险金是交给谁?直接给申请执行人显然不行,给法院也行不通,交给社保又未开帐户;就算开了帐户,根据规定,养老保险金是单位与个人各付一部分,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一般是不会愿意再交钱的。因此,这类案件,如果在执行过程中不能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就必然会产生执行难的问题。

第二个方面是仲裁机构在组成仲裁庭后,往往只求迅速作出裁决,而对裁决能否确实履行并不作考虑与加以重视,甚至认为仲裁机构不负有执行的义务,认为那是法院的“职责所在”。有的仲裁裁决对事实确认避重就轻,含糊其辞。以致于义务主体坚信裁决不公允、对抗裁决,而致对抗执行。同一仲裁机构、同一独任仲裁员对相同事例,甚至是相同一个被申请人、仅是申请人不同,却作出了差别较大甚至相反的仲裁裁决。这些仲裁裁决,在经申请进入执行程序后,将致使法院陷入两难境地:不予执行显然不可能,而实施执行之后,又会因相同案件却有不同结果将会产生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甚至使当事人怀疑司法的公正性。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劳动仲裁裁决执行难的原因

除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事项增加执行难度和不便于执行外,还存在着一方面劳资双方矛盾激化,案件执行和解难度较大。在劳动仲裁案件中,由于劳资双方诉求差别较大、对立性较强、矛盾不易化解,因此该类执行案件的调解率始终偏低,尤其是涉及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案件。当前,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不是个别现象,相当多的企业没有履行这一法定义务,有些企业名义上依法缴纳,但其覆盖面也只是到管理层,广大的一线职工并无保障,甚至有一些地方的利税大户和骨干企业也是如此。另一方面用人单位有意逃避法律责任。一些企业尤其是一些私营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漠视职工的合法权益,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十分突出。当事人规避法律,钻法律的空当。被申请人面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必然在心理上产生消极现象,想方设法对抗法院执行。

三、解决劳动仲裁裁决执行难的对策

一是有效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特别是要积极发挥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工会、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能,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切实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效果。

二是建立健全相关执行法律,使之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目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些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比较笼统,操作难度大,很难适应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工作需要。

三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特别是在“五一”劳动节前,要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工会等部门合作,有针对性的开展一次劳动法规的宣讲活动,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与媒体合作,从企业的立场宣传规范用工的积极作用,加大对用工规范企业的推介力度,为企业用工树立学习的榜样。

四是区别对待,奖惩得力。对于确有困难的企业,从社会全局考虑,“放水养鱼”,柔性司法,凸显法律的社会效果;对于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屡教不改的用工单位,本着“惩罚一个,救活一批”的原则,依法从严惩处,彰显法律的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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