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低碳经济在我国刚刚起步,相应的行政政策和法规还不完善,低碳经济的立法尚处于起步和摸索阶段。本文从低碳能源政策、产业政策等方面分析了我国法律体系的某些特点和不足,并对政策的配套措施与协调策略提出了一些建议,如发展低碳经济,企业应该倡导消费思维与行为的变化,要提高消费者的意识,倡导绿色行为,努力减少碳的排放;政府应该采取激励措施,并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进行指导和教育。
[关键词]低碳;能源;法律分析
Enterprise Economy
2011年第8期(总第372期)2007年12月,我国发布了《中国的能源状况与政策》白皮书,着重提出能源多元化发展,并将可再生能源发展正式列为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首次不再提以煤炭为主。2007年9月,国家发改委公布《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10%,2020年达到15%,而这个数字在2008年底为8.9%[5].
1.在节能领域
1997年11月,我国就已经制定了节约能源法。04年发布了中国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个《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2007年10月大范围修订了《节能法》,将节约资源确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并确定了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另外,还对节能的重要领域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以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进行了专门规定。这成为我国节能方面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法律。2007年6月,国务院下发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对节能减排作出全面部署。2007年11月,国务院印发了《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明确考核标准。
2.在可再生能源领域
2005年2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明确了政府、企业和用户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的责任和义务,提出了包括总量目标制度、发电并网制度、价格管理制度、费用分摊制度、专项资金制度、税收优惠制度等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另外,国家还在2007年9月公布了《国家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2005-2020年)》。这些政策法律的实施极大地推动了中国风能、太阳能等产业的超常规发展。以风电为例,仅在2007-2008年一年之间,我国风电装机就从604万kW增长到1217万kW,增幅达101.5%.
(二)低碳能源法的主要问题
1.能源基本法缺位目前,我国已经施行了《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能源单行法律。在能源问题日渐成为关系国家安全的领域,制定一部系统的、综合规范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行为、反映低碳理念的基本法就非常必要。能源基本法的出台将健全中国能源法律体系,为能源领域单行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也有助于解决能源单行法之间以及能源单行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协调问题。
2.《可再生能源法》错位
2005年的该法中规定了“全额收购”制度,可再生能源相关产业,如风能、多晶硅等新兴产业出现一哄而上、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倾向。在《可再生能源法》执行过程中,由于新能源发电成本差别较大,上网电价的确定与费用分摊等问题的存在,电网企业没有足够的激励收购新能源发电,甚至出现了发电设备闲置与浪费现象,致使4年后重新修订。修订的主导思想首先是明确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制订科学可行的发展规划;其次是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用于对电网企业的补偿,同时,提出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明确了相关主体尤其是电网企业的责任。这有可能会进一步刺激地方投资力度。而中央制订的科学规划能否遏制盲目投资,法律并未给予太多实质意义上的保障。
3.可再生能源的技术瓶颈有待突破受自然条件的限制,可再生能源发电很不稳定。在技术上,现有电网对于间歇电的抗冲击能力有限,而智能电网和大规模储能电池等还没有推广开来,大量的间歇电涌入势必造成电网瘫痪。对此,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已将此作为研发的重点①。
三、低碳产业法律措施分析
(一)调整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不合理,加大了资源环境压力和就业压力,也制约着国民经济整体素质的提高和经济的持续发展。[6]在减排方面,调整经济结构具有决定性意义。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7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首次明确“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产能的分地区、分年度计划。
2007年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到2010年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比2005年提高3个百分点,明确了支持服务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新兴行业发展的政策。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初步建立了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政策体系。
(二)发展循环经济
循环经济是为化解经济增长与环境和资源的矛盾而发展起来的,主要关注以下三个环节:首先从生产源头上通过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效率,减少进入生产过程我国低碳经济法律政策分析质量;其次是在生产过程中通过对副产品和废弃物的再利用,减少废物的排放;第三是在产品经过消费不是简单抛弃,而是经过处理后变成再生资源回到生产的源头。也就是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所界定的减量化(Reduce)、再利用(Reuse)、资源化(Recycle)原则(简称3R原则)。它把原来单线程的经济发展模式,转变为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来发展的经济。与低碳经济相比,二者虽然发展重点各有侧重,但其终极目标是一致的。循环经济关注的是提高生产、流通、消费领域所有资源能源的利用效率,所有废弃物排放的最小化,包括温室气体。它是适应工业化和城市化全过程的经济发展模式。
低碳经济的关注重点是低碳能源和温室气体排放,这是与发达国家经济发展阶段相对应的。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当前经济发展中的必然选择,也是发展低碳经济的基本方面。
(三)低碳产业法律存在的问题
1.我国低碳经济的立法处于起步与摸索阶段除了在战略层面上确定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并建立相应的机制外,在发展低碳经济的立法工作上有待进一步加强。首先在宏观上迫切需要将低碳经济发展理念和相关发展目标纳入“十二五”规划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中。在实践方面,虽然很多城市和地方提出了自己的低碳方案,但对低碳的理解差别较大,具体操作方案也各有侧重。因此需尽快制定出《发展低碳经济指导意见》,对全国低碳经济的发展和实践提供战略指导。
2.低碳产业法律执行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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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相关政策的推
行,无论是节能减排还是压缩过剩产能,都是单纯依靠行政力量的推动。如我国提出在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降低20%.通过中央政府制定地方政府、特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和减排目标,并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地、市、县和企业。[7]单纯依靠政治推动与行政问责来实现,长期忽视市场作用的发挥,缺乏长效机制。第二,法律保障与配套机制的欠缺。低碳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转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短期来看,对传统能源的依赖以及转型的成本等是我们当前不得不考虑的问题。由于缺少相对应的激励机制,如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经济落后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给予财政支持和奖励,引导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企业和地方政府节能减排的激励与约束都非常不足。
四、法律的相互协调与配套
(一)税收政策税收政策一方面会加强对碳排放和高能耗的约束,另外一方面是对提高能效、发展新能源的激励。前者如英国开征的碳税。后者如税收抵减、返还、加速折旧等,优惠对象包括特定技术或是含特定技术的商品,以及达到特定标准的企业和工业部门。在荷兰,通过“能源投资减负项目”,可以将节能设备年度投资成本的55%从采购当年利润中扣除。1991年荷兰推出了“加速折旧与环境投资计划”,允许使用环境友好设备的企业加速计提折旧。[8]对于前者,我国也正在酝酿环境税或碳税的制定,同时也在进行着资源税的改革。对于后者,在2008年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法中也有所体现。
(二)政府补贴与政府采购制度
首先是政府“低碳”采购。即政府购买和使用符合低碳认证标准的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绿色政府采购体系最终能够培育和发展环保市场,促进环保节能市场的壮大。其次是政府补贴。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中,政府补贴在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促进市场的发育和形成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如在低碳技术的研究与商用、低碳技术与设备的运用与扩散、低碳产品(如新能源)使用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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