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证券投资基金目前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受到多方关注,但是相对这种投资的快速发展,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仍然存在局限性,尤其是在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保护方面尚存缺陷,本文着重探讨如何全面保护证券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持有人;完善;利益保护
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关系的诠释
(一)基金管理人的概念
基金管理人是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运用专门的知识与经验,把所管理的基金财产进行合理的投资与决策,为基金持有人谋求更多的收益,使得基金资产不断增值的机构。根据我国《基金法》规定,我国基金管理人只能由公司担任(注册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一个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没有资格。基金管理人是属于受托人的地位,应该对基金持有人承担忠实与谨慎投资义务,一切以为基金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为出发点。
(二)基金托管人的概念
基金托管人是基金投资的名义持有人或者管理机构,他代表着投资人的权益,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独立性与完整性。我国《基金法》规定基金托管人只能由达到相应条件商业银行担任,主要是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主要是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信息披露,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其主要职责是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
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日常操作,基金托管人主要负责保管基金财产,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命令并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二者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
(三)基金持有人的概念
基金持有人也是受益人,投资人,是认购受益凭证的投资者。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我国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护的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主要有一个法律,六个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立法宗旨中最核心的一条即为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主要归纳以下几方面:
(一)基金管理人的严格义务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持有人具有忠实义务、信赖义务,不得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公平对待管理的基金财产,不得利用基金持有人的财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利,禁止关联交易等等。对基金管理人的严格规定,都是为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二)基金托管人的严格义务
基金托管人即商业银行应该充分保障基金财产安全,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
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法披露信息,要求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障基金持有人的知情权,方便查阅。
(四)相关部门的监管义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严格的资格审查,对一些行为的行政监管与管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不受侵害。
(五)法律制裁规范详细
对于受托人以及管理人规定了一些的法律责任,比如民事赔偿的规定,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规定,要求其恪守自己的职责,达到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三、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护的缺陷
(一)基金管理人未尽到忠实义务、注意义务
忠实义务、注意义务均要求以基金持有人最大利益为出发点。但是仍然会出现一些问题,比如“老鼠仓事件”。这些都体现了部分管理人不能尽勤勉责任,风险控制薄弱,责任心不强,专业素质低下。
(二)托管人对监管人监督力度不够
虽然法律规定了托管人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但是监督有限,缺乏独立性。主要是由于托管人的托管费用并不与自己的业绩挂钩,同时不同基金有不同的托管人,缺乏全面的监督,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托管人的选聘,一些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甚至为了利益共同损害持有人的利益等等。
(三)基金持有人自身的弱势地位
基金财产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基金持有人只能通过大会来行使监督权,不能直接干预,但是召集大会往往缺乏实践操作性,而且信息来源仅仅依靠信息披露,所以风险性也较大。
四、我国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护的完善
(一)完善明确基金管理人的忠实义务
基金管理人处理基金事务的唯一目的,就是以受益人的利益为目的,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利,以充分保障持有人利益。具体可以将基金业绩与管理报酬相联系。这样能够更好地体现激励机制,公平竞争,解决利益冲突。同时也应该加大处罚力度,完善民事赔偿责任与
刑事责任,产生威慑力。
(二)完善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如果因为托管人没有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很好的监督,或者纠正其行为,我们可以要求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这样能够起到约束的作用,要求托管人尽忠职守。同时我们不应该把托管人的选择权交给管理人,应该有一个中介的组织,这样才能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不受到侵害。
(三)加强基金持有人的监督
主要是完善基金持有人大会制度,使得召开大会具有可操作性,要求大会定时召开,而不是有重要事项才召开;同时要求有日常的监督机构,这样才能解决监督的不完善,才能保障持有人的监督权,也要求不仅仅从信息披露方面得到有关信息,可以加强三方的互相交流,充分保护持有人的知情权。只有加强基金持有人的监督权,才能从根本上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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