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成因及治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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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伴随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活动大量滋生,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本文对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和特点进行了总结,并分析了商业贿赂产生的原因,提出了解决对策,力求减少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人为因素,遏制商业贿赂的蔓延。

  关键词:工程建设 商业贿赂 治理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工程建设的规模越来越大,从中滋生的商业贿赂也不断增多,工程建设领域已经成为商业贿赂的高发区域。

  自2009年9月至2011年3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问题举报3.31万件,立案1.73万件,结案1.56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1273人,其中厅(局)级干部78人,县(处)级干部1089人,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12344件15010人,其中贪污受贿案件11050件13416人,渎职侵权案件1294件1594人。由此可见,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数量庞大,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如何预防和惩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已成为当前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一、工程建设领域中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和特点(一)工程建设领域中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主要集中在工程招标投标、项目分包、材料设备采购、设计变更、项目预决算、工程款结算以及规划许可等环节。主要表现如下:1、招投标活动中,业主单位随意改变招标形式,将公开招标改为邀请招标或变相指定施工单位,从中收受中标方好处;施工企业之间私下采用围标、串标谋取中标,甚至采用轮流坐庄的方式互相帮助中标;

  施工企业为了承揽建设项目,无资质企业向有资质队伍挂靠,低资质企业向高资质企业挂靠,使非法承接工程合法化。

  2、工程分包中,工程项目经过层层转包压价剥皮,最后到个体包工头手上,由于利润空间紧缩,工程中偷工减料,豆腐渣工程和建筑事故不可避免。

  3、材料设备采购中,供应商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还对方单位或经办人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或者给予“软回扣”。

  4、一些施工企业低价中标后,向业主或设计单位行贿,并通过变更设计增加项目费或提高价格,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5、项目预决算中,施工单位通过向建设单位有关管理人员行贿,虚设项目、重复计算工程量以骗取工程款。

  6、在工程款结算时,施工企业或材料设备供应商为了尽快结算工程款和材料设备款,向欠款业主或总承包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行贿,同时,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拖延付款等方式收受贿赂。

  7、在规划许可上,一些开发商通过向土地、规划审批部门行贿,取得土地、规划许可、提高容积率,谋取不正当利益,一些不法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向规划部门行贿提高容积率0.1~0.2个点,就可能获利上千万。

  (二)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主要特点1、受贿主体具有普遍性且团伙化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的条款内容看,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主体包括政府部门、社团法人、国有企业、股份公司、开发企业、私人组织或个人等项目业主,还包括设计、施工、项目管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及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审批和监管的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主体具有普遍性。同时,由于受贿者与行贿人的利益相关,结成攻守同盟,因此窝案、串案现象十分严重。

  2、行贿方式多样且隐蔽

  商业贿赂名目繁多、手段多样,假借劳务费、咨询费、佣金、顾问费等形式出现,但商业贿赂是一对一的行为方式,局外人很难知情,行贿者和受贿者为了追求共同利益,一般不会相互举报,也不会如实交代。

  3、行贿者的目的性强

  商业贿赂通常是通过贿赂手段排挤、打压竞争对手,使自己处于有利竞争地位,从而占有更大市场份额、获取更多利益。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的目的更为明确,主要体现在:承接工程项目,与业主和项目管理者搞好关系,尽早回笼资金。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高发的主要原因(一)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难规范,为商业贿赂的发生提供条件在2000年1月1日我国已颁布了指导性法规《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然而该法在实践中暴露出不足,已不能有效约束和规范招投标活动。

  1、在招投标活动中,一些部门和地方违反《招标投标法》,随意制定限制性条件,建立各自承包商网络,阻碍或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少数项目业主甚至逃避招标、虚假招标,不按照法定程序开标、评标、定标。

  2、招标前期,由于编制招标文件人员的能力参差不齐,设计图纸审核不严,导致招标文件中工程清单质量不高、疏漏较多;投标过程中,有的投标人串通投标,以弄虚作假和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甚至还有一些竞争力不强或亏损企业迫于生计,在利益驱动下选择陪标,以期获得一定利润来支撑企业生存;在评标方法上只重视报价的评审,轻视技术标的评审,使评审流于表面形式。

  (二)工程建设领域打击商业贿赂执法不力1、商业贿赂管辖权界定标准不严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被分为“构成犯罪”与“不构成犯罪”两种,在我国《刑法》中,商业贿赂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一般以“数额较大”作为标准,这一标准显然不够明确,导致了我国刑事司法部门与行政监督部门在商业贿赂管辖权上的冲突。为了避免与司法机关管辖权的冲突,一些行政监督部门也可能对商业贿赂案件采取不介入的态度,而公安、检察机关因缺乏对商业活动的日常监督手段,对市场上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多不知情,导致多头监督又监督不力。

  2、对商业贿赂的处罚力度不大

  通常,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是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工程建设领域合同金额动辄上亿元,行政处罚就显得过于轻微,不能对商业贿赂起到震慑作用。

  (三)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乏力“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地腐败”。在我国,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虽然在法律上互不隶属,但行政机关通过财政和核定编制等手段制约司法机关,形成司法机关受制于行政权力的局面,导致部分领导干部权力膨胀,甚至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性规定等,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向相关部门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干预或插手建设工程项目。例如,安徽省副省长何闽旭在2001年7月至2006年间,利用手中权力插手房地产开发,在项目引

  同时,有些行政机关、企业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被表面化、形式化,重大事项的决定还是一个人说了算,大额资金使用仍然实行“一支笔”,为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滋生提供条件。

  (四)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是“关系文化”的产物中国传统社会的特点就是熟人社会、关系社会,这与中国在漫长的封建社会所建立起的一整套完整的道德体系相关,也是中国几千年人治的结果。这种社会心理表现在商品经济中,就是过度依赖人情因素,而忽视对公共契约的信赖与遵守。承包商与业主的应酬看起来好像与商业贿赂无关,但却殊途同归。这也正是很多不正当的交易经常会发生在老乡、老朋友、老同学之间的主要原因。

  三、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治理对策(一)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1、国家要完善招投标规范性法律法规,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快对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实行公告制度,提高招标活动透明度,并引入竞争机制。

  2、严格审核招标文件编制人员的资格,对造价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挂靠等现象加大处罚力度,并加强对图纸的审核工作。各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投标单位认真做好资质、技术标的审查,并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工程咨询公司编制好标底。

  3、在评标方法上不仅要重视价格方面的优选,也要重视技术方面的优选,价格和技术的有机结合更能反映出投标企业的综合实力。

  (二)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反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1、拓宽案源,建立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制度由于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通常是暗箱操作,手段隐蔽,若没有人举报,很难暴露线索。实践中,执法机关查处的商业贿赂案,大多数是知情者举报的,故要建立有偿举报制度,同时完善证人信息保密制度,确保证人的人身安全和利益。

  2、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要构建职责明确、信息共享、职能互补、整体联动的权利监督机制,从而提高监督效率,避免重复监督、无效监督和盲目监督。

  3、对行贿者加大经济处罚力度,经济处罚与工程标底挂钩,可以一次性处以数百万、数千万罚款,增加行贿方违法经济成本,提高商业贿赂违法处罚的威慑力。

  (三)改革和完善司法体制,强化司法监督治“贿”先治权,要阻断权力与资本的结合,减小权力寻租的空间,提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能力和监督作用。在政治体制层面上,确保司法权相对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在国家权力行使层面上,由专门的司法机构分工负责、依法履行司法职权;在审判活动中,检察官在案件调查和法律监督活动中,不受外部干涉,只对法律负责。同时,对重点岗位和重点部门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决策和办事程序,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根治“黑箱”作业,弱化行政权力对招投标工作的影响,减少商业贿赂的发生。

  (四)强化思想道德与价值观教育,营造抑制商业贿赂软环境预防该领域的商业贿赂,必须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积极营造抑制商业贿赂的良好氛围。可以借助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介加大宣传商业贿赂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及国家有关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法规,并通过新闻媒体对查处的商业贿赂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同时加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与廉政意识教育。与施工企业负责人签订廉洁承诺,努力使施工方的人员做到懂法、守法,让他们明白在工程建设领域要想生存,只有技术过硬、质量过硬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增强其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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