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网络不正当竞争表现形式 法律规制 完善
[论文摘要]网络虚拟市场中同样存在着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网络经济的特殊性,使得该领域的法律规制更为复杂。本文在介绍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典型表现形态的基础上,主要分析了在网络环境下法律规制的特殊性,并就其体系完善提出了建议。
一、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所谓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取不正当手段争取交易机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利用互联网为工具,其中许多不正当竞争手段在网络空间有了新的表现形式。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几大类:
1垄断经营。在域名注册市场,少数独占机构利用控制服务器与数据中心的地位,阻碍其他竞争者进入的不正当竞争现象一度非常严重。
2.侵犯商标权及商业混同行为。网络环境下侵犯商标权及商业混同行为主要表现在将他人的注册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利用他人商标的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
3.域名纠纷。网络域名争议是近年来最新,最突出、法律规制最为复杂的网络纠纷类型之一,这是伴随着国际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而出现的,其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联系最密切的领域当属域名抢注。
4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电子邮件的普及、国际信息网的运用与电子商务的开展使得商业秘密时时处于岌岌可危的状态之中,而且通过网络侵害商业秘密的后果往往更为严重。
5利用网络技术措施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技术是互联网发展的基础和支撑,新型的网络技术也会被不当利用进行不正当竞争,其中链接就是被经常使用的一种技术手段。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特殊性
互联网本身的特性决定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上的特殊性,在涉及网络著作权、商标权、域名等侵权纠纷中,由于现有法律对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的界定并不十分清楚,因而在解决网络经济中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过程中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1规制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规制于经营者的行为,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从该法的规定来看。还包括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经营者的界定。我们认为在网络环境中其范围不应过窄,宜从行为角度而非主体角度进行判断这是与互联网大众化带来的利用普遍化相关联的。网上从事经营行为的主体许多并无法定经营资格,但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其他经营砉以及社会经济秩序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更为严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凡是在网上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都可以被认定为经营砉。
2规制范围。网络经济中经营方式的特殊性决定了相关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特殊性,网络服务商经营者(包括传统经营者与网络经营者),访问用户,消费者之间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关系,因而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也更为复杂,也就是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网络经济中规制的行为范围更为广阔。互联网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地域范围,至少在两种情况下的行政机关和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一是网站或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注册登记所在地,二是实施侵权行为或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
3责任承担。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该法第20条规定了民事责任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式。即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或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这一规定对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致损害赔偿同样适用。为了更加有效地制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便利于司法审判,应当确定法定的赔偿额,根据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在一定范围内灵活规制。
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在网络环境下的完善
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尚未对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直接、特别规定,在制止网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过程中,已产生了现实法律不能满足网络发展需要的矛盾。在此仅就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网络环境下的完善提出几点建议:
1.尽快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法列举的部分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扩大解释,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同时明确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增强“一般条款”的效力以扩大适用范围,保持法律的稳定性。
2.适应各国立法发展趋势,建立完善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限制竞争法,反垄断法在内的竞争法体系,对于商业秘密等特殊问题应制定单行法加以特别保护。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应考虑到网络的特殊性,并使之在相关条款中有所体现。
3当前的当务之急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出台关于网络经济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包括责任主体、行为要件、典型形态、处罚与赔偿等方面,以应付日益增多的纠纷与诉讼,改变法律适用混乱的局面,促进法律理解与适用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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