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租赁是金融业发展过程中银行资本与工商资本相互渗透与结合的产物,是现代化大生产条件下的实物信用与银行信用相结合的一种新型金融业务;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租赁物的选择,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融资租赁业起源于20世纪中叶的美国,80年代后期,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融资租赁业发展迅猛。从全球50个发达的租赁市场来看,其市场渗透率一般为15%~30%,成为与银行信贷、证券并驾齐驱的三大融资工具之一。中国的融资租赁产生于改革开放初期,自1981年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诞生,经过近三十年的探索与发展,融资租赁业在中国迅速发展,截至2010年底,中国各类融资租赁公司数量达200多家,租赁业总额为7000亿元人民币。
我国融资租赁法律制度现状
在我国,法律制度按照法律位阶体现在(全国人大)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人大)法规和(各部委)规章之中,同时在法律执行层面也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及政府部门发布的各项政策之中。关于融资租赁法律制度,我们可以从交易法、行业法和财税与行政管理规定几个方面进行分类。
规范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融资租赁很长时间内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直到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司法实践中审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提供了审判依据。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其中将融资租赁合同专门列为第十四章进行规定,主要规范融资租赁基本交易规则、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近来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融资租赁专章进行研究和拟定相关司法解释。未来该司法解释的推出将在较大程度上推动我国融资租赁法律制度的完善与落实。
规范租赁公司管理的部门规章
中国对融资租赁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融资租赁审批和监管部门有两个,即商务部和银监会。实际上,融资租赁公司也因出身的不同而在称谓上也有所区别:银监会审批监管的租赁公司通称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的则多称租赁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银监会和商务部两主管部门就相应管理问题均发布有关规章制度。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是由商务部发布的,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审批和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该办法主要内容涉及租赁业务形式(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资产范围、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的条件和申报程序、租赁公司经营范围、风险资产管理等。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银监会修订公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该办法是对金融租赁公司审批和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它对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审批、业务范围、监管等做了全面规范,该办法修订后,允许符合资质要求的商业银行设立或参股金融租赁公司。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我国,除前述金融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另有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试点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批,归口商务部监管。自2004年实施试点制度以来,内资试点租赁公司已有47家。这些试点企业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从事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
会计与税收政策
从国外经验看,融资租赁得以快速平稳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是优惠、合理的财税制度,包括会计制度。我国目前相关会计税收制度也已初步建立。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对于规范租赁交易各方对租赁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推动中国租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融资租赁流转税政策。目前,规范融资租赁交易流转税的主要政策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代写论文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其他散见于外汇、海关、民航、交通等各主管部门制度的规章,这些部门的规章和规定作为融资租赁业务操作中适用的行政管理准则也非常重要,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具有决定性作用。
目前我国有关融资租赁的法律制度正处在日益完善的过程中,法律环境逐渐改善。
我国融资租赁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融资租赁法律制度虽在不断改进,但仍不甚完善。相关规定笼统、单一,缺乏促进租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桎梏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目前,我国融资租赁法律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融资租赁监管法律制度不统一。如前所述,纳入我国相关监管的租赁公司共有三类,一是由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二是商务部监管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三是商务部监管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我国现有这三类租赁公司分别按照不同的市场准入条件与标准,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分别报商务部门或者银监会审批,并由商务部门、银监会分别监管。这样的管理体制造成同行业不同性质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定,在市场准入、业务开展、监管等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别。在海关监管规则、外汇管理、发改委审批资质等方面,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交易形式没能得到平等、合理的认同。尤其部分行业主管部门对融资租赁实施不近合理的准入规定,如从事医疗器械设备融资租赁,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也需要办理相应资质。鉴于多头监管的情况,对于当前租赁业面临的业务、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很难统一口径、统一协调,致使问题一拖再拖。
缺失租赁物公示制度。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所有权的界定以及公示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在具体业务活动中,承租人长期占有、使用租赁物,使得租赁物使用权与所有权相互分离。在这种情形下,出租人既不能实施对其所有的租赁物的有效监控,又缺乏向第三人公示租赁物所有权的方式。一旦承租人擅自处分或者善意第三人提出对租赁物的债权主张,出租人财产权利较难得到有效保护。我国《物权法》的出台,已经明确了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2009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了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融资租赁登记可以公示租赁物上的权利状况。但是,租赁登记的效力问题尚未在法律层面上解决,这已成为融资租赁业务顺利开展的一个障碍。
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略显不足。租赁公司项目资金多半来源于银行,通过宏观财税手段让租赁实际利率与银行贷款利率基本持平,这是国际最佳实践的共同经验。可以说,政府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优惠是该行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从各发达国家税收扶持策略来看,一般虽没有直接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多间接地通过投资税收减免的优惠对融资租赁行业进行扶持。在我国,从来没有实行过大范围的投资税收减免优惠。同时,我国一些行业所享有的税收优惠,在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开展业务时却不能享有这种优惠,如进口减免税政策、飞机进口关税等。此外,目前融资租赁业务的税收征缴实践中,对税收政策的解读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融资租赁流转税在执行适用层面存在不一致问题。
完善我国融资租赁法律制度的思考融资租赁属于一个新兴的行业,我国当前立法、执法尚不能及时反映出该行业发展的特点,不足以解决融资租赁业务、企业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完善我国融资租赁法律制度应当注意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动态,结合融资租赁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实质性问题。
制定融资租赁统一监管法规。2004年全国人大财经委曾启动融资租赁法立法工作,但《融资租赁法》(草案)最终未被列入全国人大立法审议日程。建议以国务院行政法规形式制定《融资租赁管理条例》,解决当前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性质、市场准入、动产租赁物的登记与取回、对第三人伤害的责任承担、如何对抗善意第三人等影响和阻碍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问题。同时,在现有法律原则框架下,有针对性地出台一些专项法规、行政规章,作为解决融资租赁市场主要问题的补充规定,以适应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趋势,为融资租赁市场的完善提供一定的法律支持。
完善融资租赁税收政策。首先是统一流转税问题。在目前融资租赁公司未被纳入增值税抵扣主体,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的条件下,存在“租显然不如买”的情况,租赁行业因此陷入巨大的经营困境。租赁公司应当作为增值税抵扣主体的问题亟待解决。其次,在制定税收扣除政策、关税减免等税收激励政策时,应明确通过融资租赁方式从事交易的同样享受优惠。
加强融资租赁法律意识教育。“徒法不能自行”。融资租赁是一个新兴且专业性较强的行业。无论融资租赁公司内部人员,还是融资租赁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工作人员,都需要在充分理解基础上运用融资租赁相关制度。加强融资租赁法律教育,普及融资租赁知识至关重要。
相关法律的完善是我国融资租赁市场健康、正常发展的必要前提。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地持续发展,各项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我国融资租赁市场将会日趋成熟,并迎来繁荣发展的新阶段。在目前法律保护制度仍待完善的环境下,融资租赁从业者可通过严密合同约定、严格操作流程等方面控制交易风险,实现多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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