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文章阐述了网络环境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了现行法律对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的不足,并对如何完善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网络;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 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电子商务产生了。 市场经济条件下良性竞争能促进经营者提高劳动生产率, 提高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提高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加快社会产品流转速度, 促进整个社会经济向健康有序方向发展。 而电子商务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间市场主体的竞争不仅不可避免,而且是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重要表现。 竞争永远具有双重性,既有正当竞争,必然也有不正当竞争 .网络环境中存在大量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任其发展下去势必危及网络交易的安全, 最终将制约电子商务的发展。
一、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是: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其本质特征是采用违反商业道德、商业惯例的手段进行竞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这一规定,网络环境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指经营者在网络市场交易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其表现形式主要有:
1. 商业主体混同行为。 网络中的商业混同行为,又称“网络混淆行为”,指在网络中,经营行为者在自己网页上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作超级链接,或者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在自己网页上作链接标志,使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产生混淆。这种假冒行为,不仅侵害的是电子商务中的一个品牌, 更重要的是使消费者和广大电子商务主体对网络交易安全性产生怀疑, 使整个电子商务交易出现信任危机从而严重影响其发展, 以至使整个网络市场交易秩序遭到破坏。
2. 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行为。 如一些企业利用网络不受地域限制和方便快捷的特点,通过虚假宣传抬高自己、贬低其他同类商品经营者;有的企业别有用心、专门在自己的网站上收集对竞争对手不利的信息, 或利用电子邮件形式发布竞争对手的不实信息, 达到贬损对手的目的;还有的企业专门通过BBS以讨论问题的形式,对竞争对手造谣诽谤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
3.虚假宣传行为。在网络中存在着以不实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不实广告在于它的虚假和引人误解,如捏造和撒布虚假事实,使用未定论事实进行误导, 以过去或局部的真实诱导现在或全部的真实等等。
4.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 使得如何保护商业秘密成为企业的一重要攻坚项目。 企业在使用电子邮箱(e-mail)、电子公告版(BBS)、远程登陆等网络服务时,时刻面临着商业秘密被泄露和窃取的危险。
5.网络环境下的垄断行为。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发展之时,打破垄断成为保护市场竞争的一个重要议题。
如今的垄断也渗透到了网络环境下。有学者就CNNIC对中国互联网的垄断地位提出质疑。 1997年6月成立的CNNIC被界定为“非营利性机构”,但其“。CN”域名注册费用居高不下。1999年CNNIC主要靠“。CN”域名注册就挣了1000多万元,2000年,仅“。CN”域名注册1项,CNNIC收入就可以增加3倍 ,再加上第三方流量认证 、电子商务认证、中文域名注册、CNNIC培训等,CNNIC2000年一共要挣多少钱? 由于“。CN”域名注册费用居高不下, 致使中国很多网站舍弃 “。CN” 域名, 转向“。com”国际域名。 “CNNIC因为一己的利益,致使中国Internet整体利益蒙受损失。 ”CNNIC的钱是通过公平竞争挣来的吗? 显然不是,它是通过“非营利机构”兑换的特权垄断地位获得的。[1]
6.域名抢注行为。域名是指一种能够在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地址结构, 是主机名字的一种标识。 那些从事经营活动的网站域名,已经成为一种标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及其经营者特定人格的经营性标记, 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代写论文着经营者的商业信誉, 具有商业价值, 成为 “企业的网上商标”。 有些人出于非法营利的目的将大批与他人名称、商标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抢注后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 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美国的“可口可乐”、“麦当劳”,中国的“长虹”、“全聚德”、“同仁堂”等都曾经遭遇过域名纠纷。[2]
7.以超链接(hyper-linking)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 超链接是使用超文本标志语言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 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同一文档的不同部分建立联系, 使访问者可通过一个网址访问不同网址的文件或通过一个特定的栏目访问同一站点上的其他栏目。 深层次链接是指用户可绕过网站主页而直接链接到该网站深层次内容。 深层次链接避开了主页,影响他人网站的广告浏览者人数和广告收入, 这明显是一种非法使用他人劳动成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8.以框传输(framing)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框传输,又称视框链接,属于超链接中的一种特有形式,是以视框将网页分割为不同的区间,每一个区间都可以呈现不同的信息资料内容。 基于此种技术, 在屏幕上的视框为该网站的广告等商业信息, 在某一视框内或区间内则呈现其他网站的信息, 而其他网站上的广告等商业信息则被排除在链接之外。 这样就产生了以框传输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9.以埋字串(meta-tags)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所谓埋字串,或称设置元标记,指将他人网站的所有者信息、网站标记、表达网站特色的关键词等埋置于自己网页的源代码中,当用户使用网上搜索引擎查找该网站时,向计算机敲入相似关键词, 设置元标记的行为人的网页就会出现在搜索结果中,并且多数会位于他人网页前面。 行为人所埋设的字串往往是某些著名商标、商号,或者是与这些著名商业标志相近似的符号。 因此,这明显是一种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除此之外, 网络环境中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软件攻击、强制广告、“赖皮软件”、擅自更改他人主页等。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现行法律对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的不足
1.立法严重滞后。 作为网上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至今已颁布13年。 该法,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的是列举式的立法模式,对不正当竞争形式只列举了十一大类,不够详细和完善, 因此对于变幻莫测的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迅速反应和快速跟进。 特别是网络环境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展速度和变幻莫测,是立法者所无法预测的,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无法列举的。 事实证明,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缺失,致使当前网络环境中大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可依,肆意横行。
2.效力层次低。目前我国关于互联网方面的基本法只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电子签名法》两部,其他的都是国务院各部委根据需要颁布的部门规章,而非完全意义上的法律,多头立法,立法层次比较低,许多法律文件缺乏权威性,不利于对肆虐互联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有效打击。 并且,所有这些法律文件之间没有形成一个完整、 统一的体系。如对于互联网多发的域名纠纷起到解决争议作用的文件,《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2006年), 该文件的发布机构是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关于该机构的法律性质和发文效力仍然存在争议。
3. 执法机构设置不合理。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机构主要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其本身缺乏独立性,它既要接受上级机关的业务指导, 又要服从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领导, 难以保证执法过程中不受地方政府的干扰和阻挠。
而且,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以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能还包括大量的经常性的行政管理工作,将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这样一项具备专业性和专门性的工作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承担,难以保证执法的效果。
4. 法律责任的规定不适应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经济的开放性和主体的虚拟性,使得网络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具有极大的隐蔽性, 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不完善, 操作性差,追究查处难度大,相比传统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来说违法成本比较低, 导致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受害人维权代价过高。
三、对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不足已经严重制约了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 这将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为了对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实现有效规制,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加大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针对性。 首先,修改和补充《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围。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围,既要针对网络空间的特性,又要与传统法律相协调, 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列举实例法与概括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增加利用网络实施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 以增大法律的涵盖面,以利于执法部门有法可依,针对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诸多特点,增强“一般条款”的效力,以扩大适用范围,加强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 其次,完善法律责任的规定。 当发生网络侵权行为时,应考虑对于严重危害当事人利益的恶性行为, 从法律上规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惩罚性措施。 我国对于行政责任的规定中, 虚拟空间的违法行为情节与处分力度对应性不明确, 存在以行政处分代替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象,往往责任单位或人员得不到应有的处理,建议在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明确该项内容。 再次,完善司法解释。 针对我国网络立法无法短时间出台,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十分猖獗的状况下,可由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出台关于网络经济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主要包括责任主体、行为要件、典型形态、处罚与赔偿等方面,以应付日益增多的纠纷与诉讼,改变法律适用混乱的局面,促进法律理解与适用的统一。[4]
2.适应各国立法发展趋势,制定专门的《网络法》,建立完善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限制竞争法》、《反垄断法》在内的竞争法体系,并考虑到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殊性,使之在相关条款中有所体现。我国针对网络环境的立法明显滞后,制定一部独立的网络基本法,规定网络活动的基本原则,网络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将其作为网络经济环境下规制网络世界的基本法律, 明确网络世界的基本秩序与基本道德, 将对网络经济的规制提高到法律的高度,加强管理。 如法国的《互联网络宪章》(草案) 就是一部专门规范网络秩序的法律,该法的规定非常全面、细致,内容涉及网络隐私、知识产权、未成年人权益、消费者利益、公共秩序等许多方面。[5]在信息时代各项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与迅速更新是其显著特点, 而网上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现代网络通信技术的运用越来越多,因此,对其进行监管也越来越难。 因此只有建立完善的竞争法体系, 不断提升反网络不正当竞争水平的前提下, 才能更加有效地遏制日趋狡猾和隐蔽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3.在我国审判网上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的司法实践中, 对于一些尚未在宪法和其他传统法律中得到体现和明确规制的网络不正当行为, 法官应秉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维护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宗旨,充分利用现行法律资源中的基本原则等弹性规范,并以法律解释为补充,从而弥补具体法律条文的不周延性, 不断摸索审理互联网上侵权案件的对策和规律。 只有通过建构开放的兼容传统法律部门的互联网安全法律体系,提高现有互联网安全法规的立法层次, 修改和完善法律法规中具体条文, 提高传统法律对网上不正当行为规制的适用性, 并采取更灵活司法实践救济网络环境下的合法权益, 才能使所有的网络用户都能得到安全的保护。[6]
参考文献:
[1] 王云斌 .IT 业的知识产权 〔M〕。 北京 : 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1.423-428.
[2]刘大洪。反不正当竞争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209.
[3]钟静宜。浅析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J].法制与社会,2009(1)(上):63.
[4]刘大洪,王永强。网络环镜中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与完善[J].经济法论坛,2008:444-446.
[5]齐爱民,刘颖。网络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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