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中小企业;规避;社保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法律的形式将社会保险的缴纳予以保障,再次明确社会保险属于强制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的自愿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强制缴纳。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 》进一步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简称“五险”)的申报与缴纳的程序规定。
但用人单位特别是民营的中小企业在我国的经济与政治环境中处于绝对弱势地位,中小企业不仅要面对国有垄断企业不断地蚕食鲸吞,而且要忍受银行融资、税收政策法规等不平等待遇,再加上2008年金融危机到2011年的经济危机,中小企业步履维艰,岌岌可危!
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保是法律的规定,以任何理由与借口逃避缴纳义务都是违法行为,不仅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受到公众的谴责。
所以,中小企业不得不经常采用以下手段规避缴纳保险:
一、劳务派遣。
中小企业将企业核心岗位的员工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将非核心员工通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中小企业工作。中小企业作为用工方只负责用工,而无劳动关系。
一旦出现缴纳社保方面的劳动纠纷,劳动者只能去找劳务派遣公司,给中小企业用工带来一定的便利。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劳务外包。
中小企业将企业的非核心工作从原有单位剥离出来,以非核心工作为合同协议的标的与其他企业签订合作协议。通过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协议将中小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转化为两个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没有了劳动关系自然就不需要缴纳社保。
三、优势企业(甲方)无偿使用乙方的员工
在大型超市中,超市对于供应商来讲属于绝对优势企业。超市往往利用这种优势逼迫供应商将促销员的日常管理交给超市,而供应商与促销员签订劳动合同,承担一切因此产生的工资报酬及社保支出。
超市达到了用工的目的,而不用承担任何用人单位的责任。
四、大量使用在校学生。
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在校大学生还不是合格的劳动者,所以在校大学生与企业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一般的劳务或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就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也就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
五、聘用已经领取社保的退休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已经不是我国劳动法上的合格劳动者,所以用人单位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
但注意,已经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但还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的规定,属于劳动者。即用人单位与已经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但还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之间依然是劳动关系。
以上中小企业规避社保的手段都是符合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但在情理道德上是应当受到谴责。但是中小企业处在这样的道德困境中的根本原因就是,国家在社保中的责任缺失,将社会责任全部推卸给中小企业,而中小企业无力承担所以只能选择违背道德去规避社保,以保证自己最基本的生存与延续。
综上,中小企业规避社保表面上看是企业缺乏社会责任,但实际上是我国的社保缴纳体系的设计及国家在社保缴纳中国家责任的缺失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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