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银行业“大而不能倒”现象研究

时间:2024-04-26 04:32:03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论文摘要 银行业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到”现象由来已久,银行业“大而不能倒”现象中存在着一些关键性问题需要研究,本文仅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规模、银行危机救助制度、银行破产清算制度方面解读“大而不能倒”现象。

  论文关键词 银行业 “大而不能到” 银行危机

  一、“大而不能倒”的内涵

  “大而不能倒”(Too Big To Fail, TBTF),是指某些金融机构因为规模巨大,政府不能放任其倒闭。如果政府放任其倒闭则可能会引发系统性的金融危机。正因为如此各国银行业监管部门会对这些金融机构进行救助,而这种救助会助长道德风险,破坏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显然这对那些较小的金融机构是不公平的。

  银行业“大而不能倒”是指那些规模巨大的银行因为在整个银行业中的关键地位和作用,当经营出现困难甚至危机时,政府会对其进行救助,如不对其进行救助会使整个银行业产生连锁反应,进而影响到民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银行业“大而不能倒”现象历史久远,最早可追溯到1890年因阿根廷债务危机导致的英国巴林银行危机事件。当时巴林银行因其所持有的阿根廷政府债券巨额亏损导致濒临破产,但是巴林银行已经成为英国的信用支柱,英国政府不会坐视社会信用的崩塌。最终由于英格兰银行对其进行注资,才使巴林银行最终逃过一劫。但此时政府对这类金融机构的救助还未成为政府对金融机构正式的政策措施。

  “大而不能倒”作为政府救助的政策措施始于1984年美联储和联邦保险公司联手救助伊利诺斯州大陆银行事件。对大陆银行的金融援助是联邦保险公司历史上最重大的银行破产决议。大陆银行是美国历史上请求联邦保险公司提供金融援助的银行中规模最大的一家,对大陆银行的金融援助证实了许多人的观念,某些银行仅仅是“太大了以至不能倒”。此时这项政府的专项救助政策被命名为“公开的银行救助”并且允许金融机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向政府申请公开的银行救助。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与其他金融的风险相比最大的不同点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更具有扩散性。由于银行所处的地位和作用的特殊性,一旦发生风险很容易蔓延和扩散,从而对国民经济产生剧烈影响。银行风险的扩散性主要表现在:(1)银行可以创造信用。银行创造信用的功能也就是银行的派生存款功能但它在出现银行危机时同样也可以放大风险。(2)每一家银行都是社会信用体系的组成部分。任何一家银行发生危机都有可能波及其他银行,任何一家银行发生风险的后果远远超过对其自身的影响。(3)银行之间存在着各种资金往来,一家银行出现危机必然会传递给其他银行。正是因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特殊性,当出现危机时政府一般都会都过各种手段尽力拯救它。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判断银行规模的客观标准

  判断一个金融机构的规模是否属于“大而不能倒”的范围,一直没有一个确定的和可接受的国际标准,自从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提出“系统重要性”并把这些“大而不能倒”的金融机构称作“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才有了比较统一的标准。所谓“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是指在金融市场中承担了关键功能,其倒闭可能给金融体系造成损害并对实体经济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金融机构。区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与非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标准——巴塞尔监管委员会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定标准。该标准涉及五个标准:

  (一)银行自身规模

  银行规模通常用资产总额或机构市值衡量,是五个标准中最重要的一个指标。在巴塞尔协议3所界定杠杆比率应该能够在资产负债表项目和非资产负债表项目上计量银行规模,同事兼顾各个司法管辖区不同会计规则在计量上的差异性。

  (二)与其他银行相互关联度

  相互关联指标追要由金融体系内的资产和负债构成同时银行批发业务所占比例也是重要组成部分。某些机构的流动性差,这些难以变现的资产就是通过其他金融机构的短期流动性负债提供的,一旦该机构出现问题,风险就会迅速蔓延。

  (三)全球市场影响力

  银行机构的全球市场影响力的衡量是以跨境债权债务为核心的。在衡量该指标时应该有效选取本地和全球性总体样本数据,具有跨境业务的银行机构比其他金融机构具有更大的资金风险,因此应该将其对全球市场的影响力控制在合理的范围。

  (四)在某类业务或市场中的可替代性

  银行机构在某类业务或市场中的可替代性应该能够有效评估银行在退出市场时,确保其对市场没有造成重大破坏的可能性,而不是仅仅通过简单的资产处理交易和市场份额分析来确定。

  (五)银行资产的复杂性

  复杂性具体涉及场外衍生工具的账面价值、第3级资产的情况,以及交易工具的账面价值、第3级资产的情况,以及交易的账面价值和销售价值。通过建立全面详细的银行资产负债表,来有效评估在公开市场操作过程中难以掌握的风险。

  在客观的评估银行规模后应该按照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对其进行重点监控。

  三、适当的银行危机救助

  银行危机救助是指对发生危机的银行机构进行拯救,以恢复其清偿能力、经营能力,救助的目的在于尽快控制危机、防止系统危机的发生,维护金融安全,保护存款人利益。银行危机救助主要存在于三种法律制度中,即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和商业银行的接管制度。

  (一)“最后贷款人”制度

  “最后贷款人”是巴奈霍特与1837年在其《伦巴第街》一书中首次提出的,意为在其他资金无法筹集时,作为最后的一种筹款方法。巴奈霍特认为,中央银行应对陷入资金困境的银行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角色,以避免银行倒闭而带来的巨大负面效应。最后贷款人职能为中央银行专有职能,当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遭遇流动性危机时,中央银行可以通过再贴现或者再贷款的方式向金融机构提供支持,以防止挤兑风潮蔓延引发金融恐慌甚至是银行业的崩溃,从而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二)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最早源于1829年美国纽约州制定的银行存款保险计划——“纽约安全基金”。而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却是随着存款保险机构的建立而产生的,1933年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建立了世界上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个存款保险机构——存款保险公司(FIDC),开启了世界上存款保险制度的先河。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货币主义的领袖人物弗里德曼(FriedmanM.)对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给予了高度评价:“对银行存款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制度是1933年以来美国货币领域最重要的一件大事。”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一定比例向特定保险机构缴纳保证金,当投保的金融机构出现危机时,由该保险机构对其提供资金支援,或由保险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全部或部分存款的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1)它可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和存款人的利益;(2)它可以对银行进行监管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最后贷款人”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共同组成了一国保护性监管体系,当其他监管措施失效时成为维护一国金融体系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

  (三)商业银行接管制度

  商业银行接管制度始于20世纪70年代,英格兰银行接管SalterWalter帝国银行,成功避免了一场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商业银行接管是指中央银行或者银行也监督管理机构经过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其进行接管并指定接管人接受、经营管理该商业银行,意图使其恢复正常经营能力或者使其被并购或者在不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破产、清算的监管行为。商业银行接管制度具有强制性、临时性等特点。

  当银行陷入困境时,若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及时救助,不仅会给存款人和其它债权人带来损失,而且由于银行危机高度的传染性,单个银行零星的、少量的、局部的危机,容易诱发大范围甚至整个金融系统全面危机。这种现象被称为“多米诺骨牌效应”。银行危机救助制度是有效化解银行危机的一个强有力的保障机制,是金融安全法制体系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政府过多对出现支付危机或者频临破产的银行进行救助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从“大而不能倒”机构本身来看,由于损失最终是由政府承担。这容易照成一种思维定式即一旦经营失败则会有政府救助。那么这些金融机构就不可能做出理性的审慎决策,就可能会为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而热衷于进行冒险投资如放弃审慎原则、过度金融创新等。此时政府的救助无疑是助长了它们任意放松风险管理,而从事高风险投资以期获得高额利润。从金融市场参与者来看,如果大型金融机构面临倒闭时会得到政府救助,那么,就没有人愿意关注这些机构的经营行为,金融系统的市场约束机制可能会受到影响,与这些金额机构有利益关系的股东、存款人、债权人等对金额机构的影响力就会弱化。所以对于危机银行进行适度的救助是必要的,但是否救助、何时救助以及在何种条件下进行救助必须有明确的标准。

  四、必要情况下的破产清算

  商业银行所处的金融市场存在着优胜劣汰的竞争,在这种意义上商业银行破产具有必然性。商业银行之所以具有必然行其更深层次的原因主要有:(1)商业银行破产有利于银行业资源的优化配置。(2)商业银行破产是降低道德风险,化解金融风险的关键。(3)商业银行破产有利于提高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形成良好的金融运作外部条件。

  商业银行自身的公共性,高负债性以及危机的传染性使得各国政府处理商业银行破产时,往往采取十分谨慎的态度,针对商业银行自身的特殊性制定特殊的破产规则。对规模巨大的银行政府一般会尽力去救助它们,但是对于一些较小的银行政府就会放任它们破产,所以实践中“大而不能倒”的机构一般是不会破产的。金融机构“太大而无法清算”也是“大而不能倒”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要破除“大而不能倒”现象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处置制度,《多德—佛兰克法案》中有序破产制度的建立就是有效解决金额机构“太大而无法清算”的一个有益尝试。

  破产清算应该和危机银行救助结合起来,当整个银行体系出现危机的银行无论在数量还是资产规模上都占少数时,整个银行体系的运行是相对稳健的,此时对于这些出现危机的银行可以采取破产清算的方式让其推出市场。当整个银行体系全部面临支付危机,银行体系出现系统性风险,那么单纯依靠市场经济中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就不能完全奏效了,而是应该选择可以化解系统性风险的手段来处置银行即采取看,危机银行救助。

  五、结论

  综上,我们从银行规模的客观认定、银行危机救助制度、商业银行破产清算制度三个方面对“大而不能倒”现象进行解读,我们试图建立一种对危机银行适度的救助制度和必要的银行退出市场制度从而真正破解“大而不能倒”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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