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自从改革开放恢复保险制度之后,我国的保险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目前保险业已经深入到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由于发展的不平衡,过多的追求利益,导致了人们的素质水平滞后于保险业的发展,由此带来了许多的问题,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负有告知义务,保险人负有说明义务,然而投保人或者保险人常常出于种种目的,不讲诚信,不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欺瞒对方,从中获取利益,使得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的关系非常的紧张,甚至常常将对方诉至法院。本文主要讲述的就是保险法中的告知义务和说明义务,在当前这种形势下形成的一种对立。
论文关键词 保险法 告知义务 说明义务
保险业是特殊的行业,在法律上有专门的《保险法》来对其进行规范,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在于转移风险和减少损失,投保人之所以投保是为了当风险发生时,能够降低自己受到的损失,保险人之所以提供保险服务是因为风险发生存在着或然性,因此是为了从中获取利益,因此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订立保险合同的标的是目前不确定的,往往掌握在投保人手中,因此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的认识主要是从投保人处得知,如果投保人告知不实,就会影响保险人的风险评估,从而给保险人带来损失。同样的,保险人是保险业务的提供者,为了获得最大的利益,保险人常常对投保的事项做出一系列的规定,其中很多条款都是对投保人不利的,因此需要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这些条款进行说明,保险法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有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说明义务。而且这种义务的承担是无条件必须履行的,如果双方对各自的义务的履行存在瑕疵,会带来有之相关的保险条款无效的后果。
一、保险诉讼增加的现状
保险业在高速发展的时候,消费者与保险公司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探究保险诉讼激增的原因,其中不乏因为有的消费者出于不良的动机而故意违反保险合同,或带病投保、或是为了诈骗保险金,也有保险公司故意隐瞒相关保险条款,欺骗消费者,从而引起诉讼。
现在,保险市场上的两大主体即保险提供方(保险公司,也称保险人)和需方(消费者,也称投保人),对于保险诉讼这个问题的认识存在着很大的分歧。两方都指责对方不讲诚信,造成了保险纠纷的增加。
保险公司对于不想理赔的保险事故,就用宣布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的方式,拒绝给付保险金,甚至有的时候投保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与保险事故的内容并无直接的或者相当的因果关系,但是,还是以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有很多案件,主要原因不在于消费者方面,而是保险公司违反说明义务,很多免责条款规定的含糊不清、没有明确说明导致的。
在保险案件审判实务中,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很大一部分集中在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上。冲突的背后是诚信的缺失,保险法强调保险活动必须遵守诚信原则,并且是最大诚信原则,突出了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
随着保险业的蓬勃发展,保险诉讼纠纷也会越来越多,投保人与保险人因此站到了对立面,投保人指责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保险人指责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使得保险纠纷扑朔迷离,究竟为何投保人与保险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非要站到相互对立的立场,我们还要从保险法中的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来说起。
我国保险法对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的规定过于概括,仅仅从原则上进行了规定,欠缺可操作性,也容易使人误解。审判人员适用法律时由于法条规定的不明确,对类似的案件会出现不同的判决,导致判决欠缺公平性。我国保险法关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过于简洁,已经无法适用当前的保险市场的发展。因此,法院在对保险纠纷的审理中需要追寻立法者的原意,不能机械的适用法律条文,要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引下,进行价值衡量,从而弥补立法的不足,保护好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手的利益。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并非我国原创,其来源于英国的海上保险。通常认为,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是指,订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的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应否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信息。
告知义务充分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世界各国也对其给予了充分的重视,无一不在各自的《保险法》中将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作为一种重要的制度加以规定。
(一)投保人告知义务的立法依据和理论基础大致有以下几种1.射幸说。射幸说认为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即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就所投保的事故而言,双方应该具有平等的认识,投保人有义务向保险人告知其所知的事实。
2.诚信说。诚信说认为保险合同是建立在双方互相信任的基础之上的,因此要求双方互相信赖,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在保险合同订立之时,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告知有关的重要事项。
3.危险测定说。危险测定说认为保险合同的成立,需以保险人能够对危险进行测定、计算保费为前提,这要求投保人告知为前提。如果投保人不告知,会对保险人造成误导,对保险事故作出错误的判断,因此危险测定说是保险技术的需求。
4.瑕疵担保说。瑕疵担保说认为保险合同属于有偿合同,保险人给付一定保费,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承担补偿责任。那么就要求在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标的应如实告知,否则即属于隐匿瑕疵,应当承担责任。
5.对价平衡原则。对价平衡原则是指保险人对保险事故的承担应与投保人所付的保费相当。因此,在投保人如实告知的基础上,保险人才能正确的对风险进行评估,从而计算正确的保费。
(二)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1.告知的方式和范围。告知的方式有主动告知和被动告知,主动告知就是投保人应将自己知道的与保险标的相关的事项主动的告知保险人,不要求保险人询问为前提;被动告知就是对于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项,投保人不负有告知义务。告知的范围有所有事项和重要事项,前者是指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所有事项;后者是指投保人只告知重要事项,即“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2.告知的主体。告知的主体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般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但是特殊情况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并不是同一人,此时被保险人也是合同当事人,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一样也应该履行告知义务。
3.告知义务的履行期和履行形式。告知义务一般在合同订立时履行,告知形式一般是书面和口头相结合,投保人首先书面填写投保单,然后在由保险人询问。
(三)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1.主观构成要件。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违反告知义务的主观构成要件是以投保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的。
2.客观构成要件。违反告知义务的客观构成要件是指对于投保人没有告知的事实或者告知的事实不实,在什么条件下才构成对告知义务的违反。并不是只要投保人没有告知就构成了对告知义务的违反,投保人没有告知或者告知不实要达到“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这一前提,即重要的事实。
(四)对告知义务违反的法律后果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这种解除权利是有条件的,当投保人不如实告知事实与保险事故发生之间有因果关系时,保险人有权利解除合同而拒绝理赔。
三、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保险人需要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告知而承保,与此相似的是,投保人也需要保险人对保险业务解释说明而投保。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与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都是法定的义务,是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
(一)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立法依据和理论基础大致有以下几种1.诚信原则。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依据的是最大诚信原则,订立保险合同必须遵守信用,由于保险的行业的特性具有高风险性,因此要求遵守的是最大诚信原则,要高于其他合同的要求。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正是对最大诚信原则的体现和发展。
2.合意原则。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由保险人事先拟定好然后给投保人,一般合同的内容是不可以变更的,投保人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投保,因此投保人处于不利的位置,由于保险合同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一般人很难完全正确理解,并且保险人是合同的提供方,事先拟定好的条款显然更倾向自身利益,那么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为了达到投保人真正的意思表示自由,保险人有必要对投保人进行说明,只有在投保人对保险条款的理解和接受的前提下,该条款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只有保险人履行其说明义务,才有可能使双方达成真正的合意。
3.消费者保护理论。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为自己设定了许多的免责条款,这些条款对消费者购买保险有着直接的影响。消费者有知情权,有权利在购买前对商品有充分的了解,保险人也应全面如实告知。
4.信息不对称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认为虽然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是对于保险知识而言是不平等的,保险服务由保险人提供,保险人掌握的保险信息远远多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的条款中运用了很多一般人难以读懂的专业术语,投保人对这些条款不理解,很难做出正确的判断。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求保险人对保险信息进行说明,使投保人对其所选的保险有充分的认知。
(二)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1.说明义务的方式和范围。说明义务的行使一般要求保险人主动进行,保险人要使投保人对其所提供的条款产生足够的注意;说明义务的范围一般是对保险合同中条款的解释和对所提供的保险种类的说明。对于合同中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如果不进行说明,该条款将没有效力。
2.说明义务的履行期和履行形式。说明义务一般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进行,说明义务的履行形式一般为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在保险实务中,大多都是两者相结合,保险人提供书面的保单再配合口头的解释来使投保人理解。
(三)违反说明义务的构成要件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要满足两个条件:首先,保险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应当在投保单以及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其次,保险人对于免责条款的内容应当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使其知晓并了解其中内容。因此保险人对说明义务的违反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没有使投保人产生足够的注意,另一个是保险人对于免责条款没有进行明确说明。
(四)对说明义务违反的法律后果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投保人有权向保险人要求相应的赔偿,并且有权解除或者变更合同,如果未向投保人说明的条款,该条款明显对投保人不利,则该条款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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