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已成为WTO 的正式成员方,中国的入世承诺也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WTO规则的约束,特别是中国对入世承诺的兑现,意味着中国的经济、法律体制将发生根本性的变革。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但此次在入世背景下的体制改革,无疑将具有更深远的意义,因为这是一次更深层次的制度变革。
一、中国入世承诺的总体分析
(一)中国的入世承诺主要体现在《中国入世议定书》及其9个附件和《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中。其中,《中国入世议定书》对中国入世后的对外贸易制度及相关经济制度作了总体框定,更详细的承诺则体现在9个附件中。《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则通过陈述和解答的方式,对中国的相关经济政策与贸易政策及相关承诺作了较为详细的阐述。透过上述的文件,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在经济与贸易政策方面的总体承诺主要体现在:
贸易政策的统一性和透明度在《中国入世议定书》和《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中,中国承诺将保证贸易体制的统一管理。即中国将以统一、公正、合理的方式实施和适用中央政府有关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 为此,承诺将建立这样的实施机制:所有个人和实体都可以将中国贸易机构的不统一做法向中央权威部门反映,甚至可以包括关于中国根据《WTO协定》和《议定书草案》所作的承诺的有关情况。这样的情况会被迅速反映到政府的负责部门;如果可以确定是发生了不统一的做法,在考虑中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及有需要提供建设性补救措施时,政府部门会迅速采取中国法律允许的补救措施以解决有关问题。中国政府会将作出的决定及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书面形式迅速送达向当局报告情况的个人和实体。
在透明度方面的承诺,更引人注目。中国承诺,只有那些公开发布的并且为世贸组织其他成员、个人、企业等能够方便了解到的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有关系或有影响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才会得以执行。这些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将通过指定的官方刊物予以公布,并将建立一家咨询机构,负责这些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的咨询答疑。
(二)贸易体制的改革
为建立符合WTO 规则的贸易制度,我国在涉及贸易体制的各个方面都作了重要承诺,例如:
1、贸易经营权的放开。中国将在入世后3年内放开贸易经营权,即所有企业将获得进出口权。
2、国营贸易和指定贸易制度的规范。以附件2A1和附件2A2的方式列明了国营贸易的进口和出口产品名单。这些产品在入世后仍保持国营贸易体制, 但在进口产品的采购程序方面将逐步提高透明度,在出口定价机制方面应向WTO 通报。附件2B所列出的指定贸易产品的贸易经营权将在入世后3年逐步放开。
3、非关税措施的逐步取消。中国将在2005年前取消附件3所列的非关税措施。
4、进出口许可证制度的规范。中国将建立公正、透明的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5、定价机制的市场化。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化定价机制程度将进一步提高。通过附件4列出了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定价的产品和服务部门,中国将努力减少并取消价格控制的措施。
6、补贴措施的约束。中国将向WTO通报现采取的属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1条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范围内的补贴措施,取消该《协议》第3条范围内的所有补贴计划,以附件5的形式列出上述这两类补贴措施。另外,对国有企业的专门补贴将受到严格约束。
7、技术性贸易壁垒、卫生及植检措施、海关估价制度、原产地规则、装运前检验制度、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制度的进一步规范。中国承诺,将按照WTO 的相关协议,进一步强化上述领域的制度规范。
8、农产品贸易制度的规范。中国将不对农产品继续给予出口补贴或出台新的出口补贴计划。中国对非具体产品资助的最低豁免相当于整个农产品生产总值的8.5%. 9、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规范。中国承诺取消外汇平衡和贸易平衡要求,取消当地成分要求和出口实绩要求。
(三)服务贸易的开放承诺服务业的开放,是中国入世谈判的焦点。中国入世有关服务业的开放承诺,主要体现在附件9中。附件9通过水平承诺和具体承诺的分别介绍,对涉及的主要服务行业开放承诺均作了详细列明。
综观这份服务贸易的开放承诺表,我们发现有以下几个特点:
1、涉及的服务业面非常广泛,基本上是按照WTO服务贸易理事会的服务贸易分类表来列明。我们看到,除分类表中的第8大类(与卫生有关的服务及社会服务)和第10大类(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外,我们对其余的大类均有涉及。
2、我们的承诺主要体现在“商业存在”形式,即对外商以设立商业实体形式进入我国服务市场的开放承诺,而对服务贸易的其余三种形式(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和自然人存在)基本上是“无限制”或“不作承诺”。
3、我们对外资进入服务业的开放主要通过逐步放宽直至取消外资股权限制、地域限制、经营业务范围限制来实现,并有严格的时间进度安排,即从入世之时至入世后6年内不等。
4、对一些重要的服务贸易领域,我们还是保留了一定的限制。譬如,在较为敏感的电信服务领域,外资股权比例还是受到严格限制,增殖电信和寻呼服务外资比例不能超过50%,移动话音和国内服务外资比例则不能超过49%.在法律服务领域,更是严格禁止外国法律服务提供者从事中国法律业务,这也符合国际惯例。
(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在《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的第五部分,中国对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作了较为详细的描述,同时也对按照WTO 规则改革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作了重要承诺。
这些承诺涉及到具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改进、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机制包括民事程序、行政程序、刑事程序和临时措施及特别边境措施的改进等。从兑现承诺的角度看,这些承诺无疑将对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执法体制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
(五)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中国将设立或指定并维持审查庭,联络点和程序,以便能及时审查一切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条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款、《服务贸易协定》第六条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相关条款中提到的与执行法律、法规、司法决定及普遍适用的行政裁决有关的行政行为。此类审查庭应处事公平,独立于负有行政使命的机构,并且与审查的结果没有实质性的利害关系。
除上述所提到的一些重要的总体承诺及尚未提及的具体产品的降低关税税率承诺表外,另有一些重要的总体承诺也是值得注意的,例如,在反倾销调查机制上,中国的市场经济待遇问题以及过渡性具体产品保障机制和过渡性审议机制等。 限于篇幅,本文不予一一论述。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入世之后中国经济、法律体制面临的巨大挑战
在中国正式成为WTO的成员后,我们将受到WTO规则的全面约束,一个以市场经济规则为基础的体系对我们尚处在转型中的经济体制产生的挑战是显而易见的。笔者将其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挑战。加入以推动贸易自由化为宗旨的世贸组织,必将极大推动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中。但我们应该看到的是,在外贸依存度较高的我国经济结构中,并不具备真正与发达经济体相抗衡的核心竞争力。脆弱的国内企业竞争力如何面对贸易自由化带来的更激烈的外部竞争环境,是一个极为严峻的问题。
2、市场化与传统经济运行体制的冲突。WTO规则本质是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的基本原则,即倡导更大程度上的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而我国虽已初步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但离成熟的市场经济运行体制还有较大差距,传统的计划经济运行模式仍有存在,大量的计划经济体制留下的观念很难在短时间得到改变。因此,入世带来的市场化改革与我国传统的经济运行机制所造成的冲突,也是我们必须面对的。
3、法治化与传统经济运行体制的冲突。如果说GATT是一个为缔约方提供谈判的论坛的特点较为明显的话,那WTO是一个突出“以规则为本”的国际组织的特点更加明显。正如我国著名WTO 专家赵维田教授认为,WTO 的诞生使世界贸易的国际规则的强制性日益强化。 事实上,WTO 的最大贡献就是为世界贸易体制构筑了完善的法典化的规则体系。法治精神的高度欠缺,正是我国传统经济运行机制的弊病。入世给我们带来的“规则为本”的法治理念,必将挑战仍维系着传统观念的运行机制。
三、经济运行体制的市场化改革
正如前文分析,市场化改革将是我国入世后经济体制面临的巨大挑战。笔者认为,这种市场化改革在入世的外部约束下,将会具有极大的广度和深度,既涉及政府的管理体制改革,也涉及企业自身的改革,当然也包括市场竞争机制的塑造等。
1、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市场化改革的一个重要要求就是降低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程度,使政府的行政行为受到严格的法律约束。政府职能错位,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或者说是政企不分现象,一直是我国经济运行机制的顽疾,也极大限制了我国经济应有的活力。事实上,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行经济改革措施,也一直以转变政府职能,调整政府经济管理方式为主要目标。应该说,这种源自内部的改革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笔者认为,在入世的外部推动下,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必将发生更大程度上的变革,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推进行政审批改革,实现从审批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政府通过行政审批直接控制资源的分配,而不依赖市场机制来调配资源,是“审批型”经济的主要特色。“审批型”经济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资源配置达不到最优化,经济增长的活力被抑制及可能产生权力寻租的腐败温床。彻底地转变政府职能,大幅度削减行政审批事项,是入世后对政府管理体制提出的必然要求。目前,上至中央政府,下至地方政府,都进行了行政审批改革。表明了我国政府在履行入世承诺及遵守WTO规则上的决心。但需要指出的是,削减了行政审批事项并不就意味着政府职能调整的完成,我们仍应在重塑政府职能上作努力。其实,政府的职能应该是很清晰的:一方面,政府有义务为社会提供基本的公共产品和信息服务,即政府的服务职能;另一方面,政府也有义务维持市场竞争秩序,强化立法和执法,惩治违法行为,即强化政府的负责性。
(2)增强透明度,强化依法行政。依靠内部文件管理,透明度不高,是我国政府行政管理方式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如今,我国在透明度上作了重大承诺。要求只有公布的措施才能执行,相关法规的及时公布并允许有一个听取意见过程及咨询机构的设立,这些承诺的兑现,将大大提高我国政府管理的透明度。我们不得不承认,透明度的提高,对部分以掌握内部信息资源自居的群体的利益肯定会有所触动,对那种动辄以“有内部规定”压人的管理方式也是个挑战。但我们可以看到的是,政府透明度的提高,将极大地促进效率的提高和保证公正性。
(3)完善司法复审制度,强化对政府的监督机制。建立专门的审查庭,审查相应的政府行政行为,并保证审查机构的公正独立性,是我国入世对完善司法复审制度的重大承诺。在此基础上,我们看到我国修改了《反倾销条例》和《专利法》及《商标法》等,建立相应的司法复审制度。实际上,要建立和完善司法复审制度的领域绝不仅限于此,在很多的领域我们将完善司法复审制度,形成对政府行政行为强有力的司法监督机制。
(4)约束行政立法,最大程度上降低行政立法的部门利益倾向性。我国行政立法的一个特点是,带有明显的部门利益倾向性。即各行政部门在立法时,只顾及自身的利益,首先争取对该事项的行政审批权和控制权。由于在行政立法中存在着部门利益的争夺,行政立法的公正性很可能会受到质疑。入世后,政府的行为将受到WTO规则的严格约束,这种带有部门利益倾向性的行政立法显然将受到约束。
2、市场竞争机制的重塑与完善。作为一个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型过来的经济体制,在市场竞争机制的重塑上是多方面的,具体应包括:(1)创造非歧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政府应该取消对不同类型企业的差别待遇。在此意义上,民营企业理应获得各种商业机会和市场准入机会,何况外资企业已获得同样的准入机会。(2)扩大市场定价的范围,有效发挥价格机制在竞争机制中的作用。产品和服务的价格由市场决定,是市场竞争机制的重要表现。如果我们在价格形成机制上,还存在着大量的政府控制行为,那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就不可能实现。事实上,在反倾销问题上,我们屡被戴上“非市场经济”的帽子,政治歧视是一个原因,但我们也不可否认价格的市场化调节机制尚不完善带来的部分原因。(3)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建立开放、统一的市场竞争秩序。由行政垄断产生的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是造成市场人为割据、竞争不规范的主要原因。在WTO规则的约束下,这些市场壁垒将不可避免地被打破。(4)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整顿市场秩序。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机制的承诺下,我们必将严厉打击各种猖狂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由此整顿市场秩序。
3、企业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一直是我国经济改革的重中之重。在入世承诺下,原先国有企业享受到的各种“照顾”措施,譬如来自政府的补贴及各种优惠待遇,将受到严格约束。部分国有企业能否在离开政府“照顾”的温室后,在公平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是有疑问的。因此,在面对部分国有企业被淘汰的同时,我们要加快企业改革,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现代企业制度,使这些企业能够抵御贸易自由化带来的更激烈的市场竞争。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即明晰企业的产权结构,形成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相互制衡的治理机制,最大程度上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目前,很多的上市公司已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设立了独立董事制度,在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上作了很多努力。但不得不承认,由于历史积累的问题很多,我国的企业制度改革将不会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过程。
四、法律体制改革
正如众多学者所认为的,入世之后的中国,将会形成一场声势浩大的“变法”运动。这实际上是我国遵守WTO 规则及履行入世承诺的必然结果,因为,履行入世承诺最终是要通过修改我国的相关法律来实现的。因此,入世前后的这场“变法”运动将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最为系统也是最为复杂的法律修改工程。据统计,入世后,国内有2000多项法律法规需要修改。就这个系统而庞大的法律修改工程而言,其实更精确的表述应该是“废除部分不符合WTO规则的法律、修改部分与WTO规则不符的法律和新制订为适应WTO规则的法律”,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废、改、立。”因此,入世之后的法律体制改革,就立法层面而言,将面临的是国内法律如何“废、改、立”。
据最近的报道,国务院公开废止了221件行政法规及34件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仅就外经贸部层面,拟废止的法律文件就有585件,目前已分三批公布废止了354件部门规章,178件外经贸部的内部文件也被废止,另有53件法律文件待废止。
根据WTO规则及入世承诺,修改法律法规工作也在有条不紊地进行。目前,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合和外资企业法》)和三部知识产权法律(指《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均已修改并实施。国务院新近修改了包括《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等在内的15部行政法规。外经贸部也将拟修改60件法律文件,其中已经发布了48件,其余12件已经完成了草案,待完成批准手续后公布。可以预料,随着入世承诺兑现的逐步推进,将修改的法律法规还会不断推出。
除废除、修改有关法律法规外,制订新的法律法规实际上也极为重要。因为,随着我国入世承诺的兑现,很多领域即将开放,而这些领域往往缺少应有的法律规范,因此,在这些领域制订相应的管理规范,也是当务之急。国务院新近制订了包括《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在内的4部新的行政法规。外经贸部也将新制订20件法律文件,其中10件已发布。
我们应该认识到,完成这些法律文件的“废、改、立”工作并不意味着我国的法律体制改革已经完成。入世所给我们提出的法治化要求将会逐渐渗透到我们的各个领域,法治理念的培育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绝不可能依靠一时的法律修改工作就能完成。建立起与WTO规则相符合的法治化的经济运行机制和相应的法律保障体制,才是我们的根本目标。
另外,法律体制的改革也绝不能只停留在立法层面上,司法和执法体系的改革,以及法律服务体制的改革,都应该成为法律体制改革的必然内容。事实上,随着WTO规则和入世承诺兑现的约束,我国的司法和执法体系已受到了严峻的挑战。譬如如何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提高司法的独立性、建立统一和权威的司法和执法体系,以适应入世后的要求,是司法机构应该着手解决的问题。同样,入世对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的承诺,也将影响到我国尚不成熟的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如何改革目前的法律服务管理机制,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服务市场机制,也是每个法律服务市场的参与者所必须考虑的。
入世对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法治化,将是实实在在的,虽然,这样的变化可能不会在一时让人强烈感受到。毕竟,法治化对我们的改造,是潜移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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