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各个部门法、规范、规章按其调整对象、效力层级的不同等因素进行划分,在各个领域发挥著作用,可以说是各司其职,各有分工。但当这些规范所调整的对象发生衔接或者重叠时,法律规范之间就发生了重组,如果重组失败,就会引发不良的后果,哈尔滨阳明滩大桥的垮塌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本文将以此为切入点,探讨法律规范之间所应具备的衔接性,即法律等社会规范分工之后的重组所产生的法律漏洞问题。
关键词 法律规范 分工 重组 漏洞
作者简介:丁宇魁,云南大学法学院。
一、引言
2012年8月24日清晨,通车不到1年的哈尔滨阳明滩大桥引桥发生侧滑垮塌,4辆大货车坠落,车上共有8人,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调查结果显示,大桥设计、建造符合国家规范,但由于货车出厂改装、落户车检把关不严、超载处理漏洞等一系列因素的叠加,使得大桥发生侧滑垮塌。
这是一座“设计、施工完全符合国家标准”的大桥,发生垮塌事件后,相关部门成立了专门的调查专家组,央视对此作了详细报道,在报道的结论中提到,“如果治超检查站能对三辆大货车卸货,而不是只罚款450元就予以放行,如果车辆生产、上牌、年检各环节都能依法把关,如果近年来的类似事故能够引起足够的重视,相关部门能够考虑现实交通状况,结合桥梁特点配套管理,这次悲剧就不会发生。”笔者认为,恰恰是这样悲剧的发生,暴露出了法律规范之间衔接存在不严密的问题,造成这些法律规范分工后的重组失败。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法律规范的分工与重组
(一)法律分工与重组失败产生的法律漏洞
杨解君教授认为:“法律漏洞是指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使法律规定在内容上出现欠缺或不周密,从而造成法律适用的困难” 德国学者魏德士在《法理学》一书中认为,法律漏洞是:以整个现行法律秩序为标准的“违反计划的非完整性”。 台湾学者李肇伟认为:“法律漏洞者,法律之罅隙 也。” 总结多位学者的观点,可以看出,法律漏洞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空白;二是法律冲突;笔者认为,法律漏洞还应包含第三个方面——本文中所述之法律分工与重组失败所产生的问题,即法律的不周密及不协调所产生的法律漏洞,这样的重组失败包括“规范文本”的重组失败和“规范执行环节”的重组失败。
(二)法律规范的分工与重组
一国法律体系按照法律的调整对象以及调整方式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再根据法律制定其他法律规范,如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前文所提到的国家标准、行业规范,这些规范在各自的领域,发挥着调整社会关系、规范法律主体行为的作用,可将其称之为法律规范的分工,这种分工既包括法律规范文本内容上的分工,又包括法律规范执行环节的分工。一辆货车的上路行驶,适用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超限运输车辆行使公路管理规定》、《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以及各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规定;在阳明滩大桥垮塌事件中,这些货车驶上阳明滩大桥,前述法规就与该桥设计建造所依据的规范发生重组,如《公路桥梁通过设计规范》,再往前追溯,还与建筑材料的各项国家标准相关。在阳明滩大桥事件中,法律规范文本规定上的分工与重组没有问题 ,但执行环节的重组机制发生了故障。
(三)法律规范重组失败的后果——风险社会
1.风险社会
法律规范重组失败的后果,自然是不利于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但其问题远不止于此。随着人类社会的现代化,以工业文明为代表的现代文明不断冲击着传统的社会框架,造成了很多现代性问题,如环境污染、文化冲击、种族问题、金融危机等全球性社会风险。这些问题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因素,在风险社会理论中,其中包括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代主流文化对传统文化的冲击,同时还与制度的规模化有关。在风险社会的框架内,笔者将用“制度化”风险对法律规范重组失败的后果进行分析。
2.风险的“制度化”和“制度化”风险
人类极具冒险的天性,但也有追寻安全的本能,而近代以来一系列制度的设计,将“冒险”和“安全”巧妙地融为一体,为这对矛盾的共存提供了实现的环境以及规范性的框架。与市场有关的诸多制度为冒险行为提供了激励,如股票市场的相关法律规范,它将这种“冒险”的投资行为规范于可预测的范围之内,而现代国家建立的各种制度正是为人类在社会活动中的安全提供保护。但是无论是冒险取向还是安全取向的制度,其自身带来了另外一种风险——运转失灵,从而使风险的“制度化”转变成“制度化”风险。法律规范将高速运转的现代社会“制度化”,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为社会成员提供确定的生活环境、对法律规范的主体提供明确的可预测性等,让社会处于“高效”、“刺激”、“紧张”却又“有条不紊”的状态。但当各法律规范的重组出现问题时,这些规范作用被大打折扣甚至失去效用,因为在这样的前提下,使用合格产品时会受到意想不到的伤害,在验收过的桥梁上行驶时会有生命危险,在严格依照法律行为时,仍然可能会受到不可预测的侵害——遵守法律规范反而成为一种风险。
2011年9、10两月间,上海、天津、湖南各发生一起大客车侧翻事故,共造成57人死亡,68人受伤。《人民日报》刊文称,大客车事故背后,凸显了其安全性能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存在诸多漏洞。后据调查了解,这些出事的车的问题在于,我国一些大客车生产厂商,在对车辆做抗侧翻实验时,要么用的是空车,要么是全员全载,很少考虑对各种情况进行试验。而一般的大客车司机往往是凭感觉打方向盘,同样的速度,30度转弯,在空车或全员全载时可能没事,但如果是上重下空,就可能造成车辆侧翻。这才造成了符合安全标准的客车却因技术问题导致了重大事故。我国在客车侧翻试验方面,执行的标准是《客车上部结构强度的规定》 .而客车的制造标准包括《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等181个标准。这同样反映的是我国客车的制造标准与测试标准衔接不当,法律规范文本层面的重组发生问题。后果就是设计、质量达标的客车发生不可预料的事故。
在该客车侧翻的案例中,汽车生产商家还面临着,生产出了符合一切国家规范和标准的客车却仍有可能产生侵权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试想,这样的重组失败发生在民事领域,带来的是交易秩序的混乱;发生在食品生产领域,带来的是大范围的食品安全事故;在工业生产领域,带来的是难以估量的人民生产生活安全隐患。可以说,在法律规范重组失败的情况下,秩序将变得混乱,法律主体的行为及其结果将不可预测,导致法律规范失去了它应有的作用和功能,社会运行的各环节将超出“制度化”的框架之外,社会赖以运转的制度转变成了“制度化”的风险。这就是法律规范重组失败导致的风险社会,即“制度化”风险。
三、法律规范重组失败的原
因及分析
法律漏洞产生的原因是多样的。一般认为,法律调控对象的复杂多变,使得法律具有天然的滞后性;法律所具有的抽象性、概括性和不确定性,使得原有法律力不从心;人类理性能力的局限,使得立法者永远不可能制定出一部完美的法典。
法律规范重组失败,属于法律漏洞的一种情形,其出现既有法律漏洞产生的一般原因,但又有其特殊性,对于本文所涉案例,笔者将对其产生原因进行更具体、详尽和具有针对性的分析。
(一)法律规范之间缺乏协调统一性和开放性——立法环节的法律规范重组失败
1.法律规范之间缺乏协调统一性
“法律体系不仅要求法律部门相对独立又要协调统一,法律部门内部的法律规范之间也应该是协调统一的。” 这是对法律体系的要求而言,但法律规范,包括国家政策、国家标准、地方政府为处理实际问题出台的办法、规定,都应当具有这样的品质。在法律规范的制定过程中,不仅要关注法律规范能否有效地调整自身分工范围内的社会关系,也要对法律规范的外部环境进行全面考量、协调,否则就有可能导致法律规范之间重组的失败。法律的协调是法制统一的保障,如: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注意处理好与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协调才能带来法制的统一,有效惩罚违法犯罪和保障人权。
2.法律规范缺少开放性
法律的开放性是指,“法律部门是由按照一定标准或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构成的整体,作为一国的法律规范虽然在一定时期应当保持稳定,朝令夕改,变动频繁,但从社会发展和社会关系的不断变化角度来看,社会及社会关系发展的动态性决定了法律规范也应当不断适应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及时运用立法手段和张当程序制定和变动法律规范……法律规范需要适应和调整社会关系发展变化的客观属性使得法律体系内部的每个法律部门具有对外部开放、与外部环境及时沟通协调的特征” 笔者认为,法律规范的开放性品质不仅要求法律规范在体系和结构上不封闭、自足,也需要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制对于瞬息万变的社会环境有敏锐的反应,如客车侧翻案例中,对于客车的侧翻试验,我国目前仅有测试的推荐标准,没有硬性规定。客车侧翻案例并不鲜见,但依然没有正式的规范出台。这是法律规范开放性的缺少带来的法律规范重组失败。
(二)法律规范没有被有效执行——执法环节的法律规范的重组失败
在阳明滩大桥垮塌事件中,事故调查专家组把大桥垮塌的罪魁祸首认定为“超载”。公路运输法规对超载行为有明确的处理规定,如前述《道路交通安全法》、《超限运输车辆行使公路管理规定》等,依照这些法律规定,对于超载车辆必须“卸货并罚款”,但在公路运营过程中出现了以罚代卸、只罚款不纠章、重复处罚、“收黑钱”、“放私车”的现象,在这种“以罚代管”的模式下,罚款变成了“过路费”。结果,公路运输的相关法律规范,就这样被重构成了一套畸形的“潜规则”,这套重构的规则支配着目前我国的公路运输网。这套“新的”规则在通常情况下只会影响公路的使用寿命、增加公路的维护成本,还不至于出现太严重的事故而引起人们的关注。可是当超载的车辆开上“符合国家标准”的大桥时,却带来了难以想象的严重后果。这就是法律规范没有被有效执行而带来的法律规范的重组失败。
法律未被有效的执行是法律重组失败的一大原因,同时,这也是一个我国法制建设的困境,这其中的根源是多样的。从宏观层面上看,我国法律缺乏本土特征,为了国家的现代化进程,我国在制定法律规范时,大量地进行法律移植,不良后果就是,“对于那些与民众日常实践、互动产生出的规范存在较大差异,不能被民众所认知、认可、运用甚至导致民众公然违反或规避的法律……” ;从微观层面上看,又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利益问题,如在货车超载问题中,交通道路作为公共消费品与货车司机及监管部门的利益非一致性 、交通运输监管机制的不合理、以及运输行业的利益分配格局不当。在这样的背景下,任何一个没有被有效执行的法律规范都有可能在其与关联规范的重组时出现不同程度的失败。
(三)职能部门协调不到位——职能部门没有发挥足够的主观能动性
法律规范的制定,从社会需要显现到草拟相应的文本,再到法律规范的出台和实施,需要一定的时间,结果是法律规范对于社会现象的反应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如央视对阳明滩大桥事故调查的报道当中,负责设计桥梁的工程师之一孙东超认为,在设计桥梁时,就要把超载考虑进去是强人所难的,况且超载的极限也是很难估量的。那么,此类对法律规范来说难以把握的现实问题应该由谁来考虑。
在这样的法律规范与现实社会对接的缝隙当中,哪个主体应当来发挥好“查缺补漏”的作用。
笔者认为,如果把桥梁看成是普通的生活消费品,也许能将问题一定程度上简单化——普通商品不按正确的方法使用,可能带来轻则损坏电器、重则伤及人身的事故,对于这种非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结果使用者要自行承担责任。对于大桥而言,不特定的公众群体是使用主体,大桥同样需要被规范使用,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那么这些投入使用桥梁的“正确使用方法”,需要由谁来负责发布?
很明显,哈尔滨阳明滩大桥是由政府牵头出资的大型省、市城建重点项目,对于超载这类不能估量的现实情形,政府应当要么根据现有数据,对可能上路的超载货车现状作出极限估量,并以此作为桥梁设计的负载值;要么对大桥使用中“注意事项”承担告知义务,这就需要桥梁的验收单位、交警部门、宣传部门、运政部门等在政府机关的主导下,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从各种渠道将桥梁的“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告知从事货物运输司机,或者从更高层级讲,应该将这些道路公共设施的使用规范纳入驾驶员资格考试当中。
因此,政府职能部门未综合考量现实因素,造成阳明滩大桥的垮塌,对于法律规范重组的失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四)相关部门信息事故整合、处理、传达不到位
根据海因里希法则,在一项重大伤亡事故的背后,必然有多次小事故,同时有大量的安全隐患存在。而要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必须减少和消除无伤害事故,要重视事故的苗头和未遂事故,否则终会酿成大祸。
据统计,在哈尔滨阳明滩大桥垮塌事件之前,就已经有不少由于高架桥的设计问题导致桥梁垮塌的事件发生,如2007年10月24日,连接包头市民族东路至丹拉高速公路包头出口的高架桥发生倾斜侧塌、2009年7月16日凌晨1点33分,津晋高速公路天津塘沽收费站东侧800米处,一匝道桥突然坍塌、2011年2月21日凌晨,浙江上虞市春晖互通立交桥引桥坍塌事故……从这些并不鲜见的事故已经可以看出,高架桥桥面侧翻,主要原因在于,(1)上桥货车严重超载;(2)桥梁采用独柱墩设计;(3)超载货车突然地或持续地集中到同一单侧车道行驶。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根据此规定,各地区的重大安全事故均应上报上级政府,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因此,越是层级高的政府机关,越是掌握
着更大范围内的安全事故信息,也最有机会和能力对这些信息进行整合处理,这些上级政府及国务院在整合相关事故信息之后,应将这些信息传达给辖区内的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同类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针对具有安全隐患的公共用品进行及时的预防和处理。如果在大桥侧塌的一系列事故发生后,针对大桥侧翻的事故原因,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作出相应的补救、预防对策,如改造桥梁结构、禁止核定负载以上的货车上独柱墩桥、在上桥路口设置标识,提醒上桥司机不要紧靠桥边的车道行驶,那么,哈尔滨阳明滩大桥的悲剧就不会发生。
四、结语
用法律的分工与重组来看待哈尔滨阳明滩大桥事件,并不是简单地解释法律规范之间的互补关系,而更多地是分析规范之间的衔接性问题,法律规范的互动过程中,面对着多边的互动关系,每一个法律规范都有可能出在法律规范网的中心,法律规范进入执行环节之后,就很难进行修改,因为其修改涉及方方面面的关联规范。如本文所讨论的案例,如果将道路桥梁设计的标准进行修改,将涉及汽车工业、材料工业等,牵扯的范围是非常广的。进而,预防和解决阳明滩大桥垮塌这类事件的方法上,治理超限超载要远比调整桥梁设计规范标准并进而引发各行业标准的大变动更具有可行性。因此,解决此类问题的最佳方案还是加强法律的有效执行,以道路运输法规的有效执行来弥合桥梁设计标准,以达到重组的法律效果。
单个的法律规范文本是静态的,但一旦把它置于法律体系和社会现实中,法律规范获得了“自我”而变得动态而内涵丰富,这种“自我”受制于该法律规范的关联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也有了与社会融合程度的波动,同时也不能再简单的废除,这些法律规范的互动决定着人们的社会生活的方式和效果。
因此,立法环节、执法环节的法律规范的分工与重组至关重要。在重组失败时,也要针对重组失败的原因,从多个方面入手,转变重组模式,降低现代化“风险社会”的风险,保证法律规范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构建安全、和谐的社会运转模式。
注释:
杨解君。走向法治缺失言说——法理、行政法的思考。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伯恩。魏德士。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罅隙:缝隙;嫌隙;瑕疵、缺憾。
李肇伟。法理学。台湾中兴大学。1979年。
经调查,上桥货车若按规定载重运输,桥梁是完全可以承受的。
风险社会的首倡者是贝克和吉登斯,是指全球化发展背景下,由于人类实践所导致的全球性风险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发展阶段,在这样的社会里,各种全球性风险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存在着严重的威胁。
刘正愚、刘志宇。客车侧翻试验。四川兵工学报。2010(12)。第87页。
许修尧。论法律漏洞的填补。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6)。
舒国滢主编。法理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4页。
郭剑峰,王春业。法制统一的较好体现——《治安管理处罚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江淮论坛。2006(1)。第81页。
舒国滢主编。法理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4页。
王启梁。法律移植与法律多元背景下的法制危机——当国家法成为外来法。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3)。第1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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