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司法拍卖”运行利弊之探讨

时间:2024-04-26 04:28:52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自2012年6月浙江高院与淘宝网合作开通“司法拍卖平台,将司法拍卖放在淘宝网上进行以来,截至2013年10月底,浙江全省104家法院中已有98家法院通过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网络司法拍卖目前占到司法拍卖总量的46.2%。如今,全国各地法院司法拍卖也开始效仿这一做法,“淘宝司法拍卖”作为一种新的拍卖模式,与传统司法拍卖相比,的确有很多优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遏制传统拍卖方式中的腐败现象

资产处置、特别是司法拍卖环节近年来成为法院违法违纪案件的“重灾区”之一,部分地区存在低估贱卖、暗箱操作等情况。有数据显示,各级人民法院近年来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中,近70%集中在民事执行领域,而其中约70%又发生在资产处置特别是司法拍卖环节。而通过在购物网站进行拍卖,可以减少内幕交易发生的可能性,让司法拍卖在更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进行,能够很好地降低司法腐败的发生。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为当事人节省佣金

据了解,一般的司法拍卖,都是法院用摇号的方式,随机选择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法院只负责监督。按规定,拍卖机构向购买人收取拍卖物成交价5%以下的佣金。而通过淘宝来拍卖,毫无疑问,零佣金是网络司法拍卖的最大亮点。 以浙江法院系统为例,通过这一拍卖方式一年下来为当事人总共省下了6459万元的佣金。如此庞大的数字,怎能不为这一拍卖模式所心动。

三、实现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与传统的司法拍卖相比,通过淘宝“零佣金司法网拍”的信息,发布面广,不受地域限制,可以扩大竞买人范围,大大提高拍卖的参与率,竞买者越多、竞价就可能越高,越有利于当事人。与此同时,由于网络公开、报名者匿名身份参与竞拍,可以有效遏制传统拍卖常见的串标现象。对双方来说,都能实现利益最大化

但在“淘宝司法拍卖”火热运行的背后,质疑声也不断,更有观点认为“淘宝司法拍卖”运行方式违反《拍卖法》,应当停止运行,这是因为:

一、主体涉嫌非法

在淘宝拍卖过程中,显然淘宝不具备拍卖人的资质,它只是提供司法拍卖平台相关信息服务及技术支持的服务商。既然淘宝仅是交易平台、仅提供技术服务而非从事拍卖活动,很明显,法院属于自行拍卖。但根据《拍卖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等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拍卖企业进行司法拍卖,法院只能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拍卖,而不能自行拍卖。拍卖活动是一种商业性的活动,人民法院当然不能从事商业性的拍卖活动。立法的原旨是为了司法的独立性与纯净性,把司法的职能与拍卖的商业活动行为隔离开来。另外,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摇珠抽签选定拍卖机构,而淘宝模式则是一种赤裸裸的垄断。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监督主体缺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如果承认了人民法院是拍卖的主体,很明显不能自己监督自己。另外,《拍卖法》对拍卖人的行为规范作了一系列的监督规定,比如在拍卖前后需到工商报备,而淘宝不是拍卖的主体,显然不可能接受工商监督,难道要工商局去监督人民法院吗?而且,淘宝拍卖是利用网络进行拍卖,难以让执行法官到现场进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了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而淘宝模式中,拍卖保证金交给淘宝公司,由此,作为一个公司的淘宝享有了公共监管的权力,司法拍卖的专款缺乏有效的监管,万一淘宝公司宣告破产或者出现其他问题,竞买人的经济损失就无法得到赔偿。

三、服务措施缺失

在拍卖领域,淘宝提供的网络竞拍,只是传统拍卖中的一个技术环节,而不能提供有效的拍卖技术支持与服务。如:公告的问题。淘宝在拍卖前没有在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公告,在自身网络上发布的公告不具备法律效力,有违《拍卖法》;查看标的物的问题。淘宝网只是提供标的图片,实地查看标的则要联系人民法院,这些都需要增加人民法院大量的工作量,而没有实地查看标的,造成的后果是竞买人出价不高和容易产生纠纷;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淘宝模式中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看似详细,实则难以体现有效监管和公平,而在现场拍卖中则可以轻易体现;拍卖策划的问题。传统拍卖可以针对不同拍卖标的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拍卖策划,如一些冷门的、有瑕疵的拍卖标的,拍卖企业可以利用客户网络资源,策划拍卖活动,主动去寻找潜在的竞买人,而不是被动地等待竞买人的关注。一句话,淘宝不提供任何线下的拍卖服务,它把拍卖服务所需要的人力成本直接转嫁给法院,而由此导致法院人力预算的增加,占用的是公共资源。

综上,网络司法拍卖优势虽明显,但从长期来看,它并不会完全取代传统司法拍卖。因为一方面网络司法拍卖尚未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另一方面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有一定的局限性,只能是一些产权清晰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相对文物、珠宝或者工业生产线等操作复杂、程序复杂且价值巨大的一些拍卖标的物,只能延续传统司法拍卖的方式。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法院,不能片面强调网络拍卖的优势和拍卖工作创新的重要性,而忽略传统拍卖的优点,最佳的办法是将传统拍卖与网络技术相融合,使司法拍卖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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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山东五莲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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