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婚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婚姻礼仪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析和探究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有助于人们更好地理解和感知古代男女间社会关系的文化特征及其发展脉络。
关键词:婚姻制度;社会规范;中国古代
在中国传统观念中,婚姻具有非常神圣而庄严的意义。《易系辞》云“:天地氤氲,万物化醇,男女媾精,万物化生。”认为男女婚姻是承载天地阴阳之性密合而成。《易序卦》云“:有天地,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有所措。”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算为五伦,而伦常礼制、社会规范都是基于婚姻制度而逐步建立起来的。中国古籍中也早有关于婚姻内涵的记载。《礼记·经解》郑玄注:“婿曰婚,妻曰姻”;《说文解字》解释为“:婚,妇家也”“、姻,婿家也”,都说明了婚姻具有严肃的伦理学意义,婚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婚姻礼仪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析和探究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有助于人们更好地理解和感知古代男女间社会关系的文化特征及其发展脉络。
一、婚姻的几种发展模式
在漫漫的人类历史发展长河中,我国的婚姻制度经历了凤凰涅槃般烈火的煎熬和痛苦的考验,从早期的原始群婚模式一步步走向具有现代文明特征的一夫一妻制度,见证和审视着人类文明的巨大进步。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发展模式。
原始群婚。原始群婚是人类早期祖先进行的一种两性偶合关系,古语曰:“其民聚生野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古代人们露宿野外,群居共生,男女之间的交往没有任何的规定和约束,也没有明确和固定的配偶,完全处于一种自然奔放状态,“感天而生,知有母而不知有父”。远古时代原始群婚的现状甚至产生了一些民间传说,比如《诗经·商颂》就有“天命玄鸟,降而生商”的记载,反映了当时男女无别、媾和无禁的自然婚姻状态。
血缘婚姻。随着人类历史发展的进步,原始人群逐渐分化,形成了不同的集团部落,并且渐渐以血缘家族的形式作为识别标准。古人认为血缘家族中父辈和子女之间是不能够通婚的,但是兄妹同辈之间是可以通婚的,由此构成了血缘婚姻。关于这种婚姻制度模式,中国的古籍文献中也有相应记载传说,比如《风俗通》中就介绍了女娲和伏羲之间的关系,说女娲其实是伏羲之妹,兄妹两人是联袂成婚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在后世出土的汉墓石刻上,人们能够看到伏羲与女娲“人首蛇身,两尾相交”的造型,而“两尾相交”正是夫妻媾和的特别象征。
亚血缘婚。亚血缘婚又称为伙婚,此种婚姻与血缘婚姻的最大区别就是血缘婚姻只是禁止父辈和直属下辈之间进行通婚,而伙婚除此之外,还禁止同辈兄弟姊妹之间产生婚姻关系。伙婚制的最大特点是兄弟可以共妻,姐妹可以共夫,但这个“妻”或者“夫”必须是外族人员,比如《史记·五帝本纪》记载,尧的两个女儿娥皇、女英同时都嫁给了舜,体现了伙婚制度下姐妹可以共夫的特点。亚血缘婚有利于自然选择婚姻配偶,这对于提高人口数量和质量意义重大。
基于此,古代中国人才有了“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深刻认识。
对偶婚。对偶婚是介于亚血缘婚和后期专偶婚之间的一种极为脆弱和不稳定的夫妻关系。在此种婚姻模式中,夫妻双方并不是以良好的感情为基础,而是以个人方便和需要为基础,通常是以物品交换的形式达成夫妻婚配,或者通过武力抢夺的方式得到配偶。这种婚姻模式产生的一个重要背景是:男子成为家庭生活维系的主要支柱,但由于男性数量可能在野蛮的战争中大量消耗,因而导致女子只能“暂时或长久地同一个男子结婚以作为解救的办法”。因此,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是相当脆弱和不牢固的。
专偶婚。专偶婚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一夫一妻制婚姻。这种婚姻制度的产生,是以父权制完全取代母权制,以及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为根本基础的。正是因为如此,专偶婚制度自其产生之时起,就充分表现出了男权至上的特点。而且从婚姻关系角度分析,专偶婚比对偶婚显然要牢固和持久得多,这也符合了儒家的伦理纲常,因为儒家强调“夫妇之道,不可不久也,故受之以恒。”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婚姻中男女地位差异在古代中国,婚姻本质上体现为一种人与人之间的两性关系,反映着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的变迁,而这个在男女地位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中国古代强调“男女授受不亲”,也就是男女不能同饮酒席,不能杂坐闲聊,不能同时出行,两性之间的界限是相当分明的。
两性之间结合为婚姻之后,依然在男女地位上显示出极为不平等的一面。古人认为婚姻是家庭的大事,《礼记·昏义》云“:婚礼者,将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礼记·经解》云“:婚姻之礼,所以明男女之别也。婚姻之礼废,则夫妇之道苦,而淫辟之罪多矣。”自进入父系社会之后,男尊女卑逐渐被认为天经地义的事情。
《易·系辞上》说“: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干道成男,坤道成女。”这些文字概括让人感觉男尊女卑似乎完全是一种自然法则,是万万不能违背的金玉良言。其说法之一是由于丈夫获得了家庭经济的绝对支配权,自然而然好像也就获得了对妻子的绝对统治权。《礼记·郊特牲》说“:男帅女,女从男”,古语云“:娶到的媳妇买到的马,由人骑来由人打”,这些都是婚姻关系中女性地位卑微低下的真实写照。
到儒家思想占据完全主导地位时,其对婚姻的态度是“人伦之始”“、夫妇之义”,并且以“三纲五常”等社会规范来约束夫妻关系,特别是约束女性的行为习惯,对夫妻之间的“情”与“爱”则基本上是视而不见的。按照儒家的封建礼法制度,妇女应“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也就是说,妻子在家里只能遵守本分,操持家务,照顾子女,奉养公婆,没有任何经济地位可言。《仪礼丧服》云“: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汉代刘向和班昭分别着有《烈女传》和《女诫》,引导女子要“以专一为贞”,信守“四德”(即妇德、妇容、妇言、妇功),后人将“四德”与“三从”合并为“三从四德”,作为妇女言谈举止中应该遵守的基本礼仪。另外,中国古代婚姻中对女性的贞节观要求苛刻,从各方面钳制和规范妇女的个人操行,要求她们守身如玉,容不得半点瑕疵,夫妻之间女性个人兴趣和志向的稍微外露就可能引起男性的斥责与惩罚。事实上,婚姻关系自其形成之初,男女之间就已经处于明显的不平等状态,束缚于贞节道德礼教之下的古代妇女,早已没有任何自我意识和独立人格可言,只能忍声吞气、唯唯诺诺。
此外,在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夫妻之间婚姻关系的解除也要遵循一定的陈规陋习,而女性此时的地位更是日薄西山,江河日下。在夫权至上的中国古代社会,婚姻关系的解除主要由男方的意志随意决定,因此古代将离婚称之为“出妻”或“休妻”,而遭受遗弃之妻则被称为“弃妇”。丈夫如果要遗弃妻子的话,来自家庭和个人的理由可谓是随手可得和易如反掌,只苦了那些弃妇们的余生,大多数只能是孤灯瞎火,孤寂落寞,清贫甘苦,了却一生。
比如《孔雀东南飞》中描述的焦母逼迫焦仲卿无论如何都要“出妻”,其提出的理由竟然是嫌弃儿媳“不顺父母”,最后导致焦、刘两人双双殉情而死,为后人留下一声叹息;又比如宋代大诗人陆游本来与前妻唐琬一往情深,生活甜甜蜜蜜,但就是因为陆游的母亲不喜欢唐琬,而陆游又对母亲非常孝顺,并且言听计从,最后只能被迫与唐琬相别分手,为此陆游直到晚年仍悔恨不已,心存遗憾之情。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古时历代的婚姻制度多以巩固和维系父系家长制的绝对权威为原则,特别是允许男子“一夫多妻”,体现出对女性地位的压制和约束。比如《唐律》就明确规定男性纳妾是完全合法的行为,《明会典》也特别规定“:庶人四十岁以上无子者,许娶一妾。”在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以及“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社会习俗主导下,自先秦时期到民国末年,上由达官显要下至市井小民,纳妾制度历经千年长久盛行,可谓是中国封建社会婚姻制度中的一个顽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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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国锋。中国古代婚姻制度[J].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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