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确定为民事法律关系,那么作这样的界定究竟有什么意义呢?笔者认为主要有如下几点意义:
(一)明确医患双方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纠纷的产生往往起因于规则的不明确。我国近年来医疗纠纷数量有所增长,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人们对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理解不明确造成的。一般地,发生纠纷后,患者往往要求医方承担合同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但是医方往往会搬出一些患者所不熟悉的一些内部规章、操作规程、行业规范来开脱责任,从而引起纠纷加剧,甚至造成了医疗行业的信任危机。因此,笔者认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应该明确,在此基础上,立法工作和司法工作才能展开,才能更好地化解医患纠纷。
(二)有利于促进医疗改革
将医患关系定位为民事法律关系,有利于为医疗体制改革在法律上扫清障碍。如果将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定位为一种所谓的斜向的法律关系,那么容易会使医方产生一种感觉错位,认为自己带有一定的官方色彩,这不利于增强医方的主体责任感,也不利于医方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目前,我国医疗体制改革进入了攻坚阶段,但是已经陷入困境。笔者认为,我国医疗体制改革之所以会走入困境,是由于没有厘清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医院更多地为认为是社会福利的提供者,而不是医疗服务的提供者,这不利于我国医疗事业的长远发展。
(三)有利于保护患者的权益
将医患关系定位为民事法律关系,最大的好处是人们可以认识到自己和医方是平等的,是平等是民事主体,而非低医方一等,患者更非医方的被管理者。例如在医疗事故中,患者可以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索赔,而无需依据医疗部门自己制定的赔偿规则和赔偿额度。前文谈到的张赞宁教授认为,“铁路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限额为4万元,航空事故的人身赔偿限额为7万元,因此医疗事故的赔偿限额应该4万或者7万才能体现司法均衡。”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的部门利益色彩太浓厚,已经阻碍了学者正确、公正地看待法律问题,这不是做学问的科学方法。首先,铁路部门和航空部门的赔偿限额本身就存在问题,已经饱受社会各界非议,没有合理性,是行业垄断的结果;其次,医疗事故明显和交通事故有着不同的性质,不存在可比性,将两者简单对比而得出简单结论的论证方法没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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