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原则

时间:2024-04-26 04:25:57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建立与运行需要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是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过程中,金融机构和政府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经过总结,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一般包括市场化原则、适度干预原则、分担原则,这些原则同时也是构建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机制所必须遵守的。

  1、市场化原则

  我国已经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金融机构退市在本质上只是一个市场行为,而非政治行为或者其他行为。因此,政治的归政治、市场的归市场,两者不能混淆。虽然国家公权力的介入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持金融秩序的稳定,减小金融机构退出对市场的冲击力,但劣质金融机构的退出同时是市场优胜劣汰规则作用的结果,从本质上讲仍是市场行为。“国家进行经济管理必须考虑它与市场机制的关系问题,因此,管理中的决策本身就含有市场机制的制约因素。” 所以金融市场退出中监管权力的导入并不能完全排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发挥,相反市场机制是对金融监管权力干预边界以外空白的填补,它的引入可在宏观稳定的前提下提高金融风险处置的效率,同时增强对问题与仓到秉金融机构的约束。市场化机制要求在不危害社会稳定的前提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相关行为应选择市场的方式,如退出采用市场化的合并或收购方式,并购方、托管人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问题金融机构债权债务通过各种组合的市场方式出售等等。市场化机制既是适度干预机制实现的基础,又是损失和风险合理分担初制建立的前提。

  相反,如果政府监管部门采取措施,阻碍劣质金融机构退出,反而会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甚至也会造成金融风险的郁积,到一定时候可能会暴发,造成金融动荡。因此,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须坚持市场化原则,做到顺其自然,政府需要做的,是疏,而非堵。

  2、适度干预原则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主要遵守市场化原则,但是应该同时需要适度的国家干预。适度干预也是凯恩斯主义的核心思想。

  首先,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需要国家公权力的干预。“市场机制存在内在不稳定性和盲目性的缺陷,只有通过政府干预或调控才能克服。” 由于金融业对国民经济的特殊影响及其内生的传染性,使得问题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具有强烈的负外部效应,极易引发金融机构的连锁倒闭,所以需要代表国家公权力的金融监管机关从维护社会利益的角度出发对金融退出施以严格监管,运用行政权力规制金融退出中的各种法律关系。这就要求在构建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时,首先应确立金融监管机关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中的核心地位,对金融退出进行全过程组织和监管。如退出的审批、清算的组织或监督(在主动解散的方式中)、紧急救援措施的实施等。其次,要赋予金融监管机关强大的监管权力,如关闭权、检查权、处罚权等,以保证问题金融机构的有效退出。

  适度干预的原则在确立和干预的合理性之后,还存在一个“适度”问题。虽然,市场是自发的、存在一定的盲目性,需要国家动用公权力进行干预,但是我们同样应该看到,公权力是有边界的,不能过度地干预本来可以通过市场内部解决的问题,否则反而可能引起一些负面效果。所以,政府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干预必须是适度的,这一切都需要法律来界定,以此规范公权力的行使。

  因此,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一方面应理顺各级金融监管机关在金融机构危机处理时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不得相互推诱;同时各级监管机关应设立相对稳定的危机处理机构和人员,以及相应的手段、方式、方案和配套措施,提高监管效率;另一方面,应明确界定金融监管机关(包括协助处理危机的地方政府)与问题金融机构及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后者权益的充分保护就是对行政过度干预的遏制。

  3、分担原则

  金融机构由于其业务特殊性,本身就存在很多风险,民商法、经济法中的一些法律如担保法等,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这种法律风险,但是还有一些风险是无法消除的,如经济周期造成的风险等等,这些系统性风险只能依靠制度来适当降低。金融机构退出市场会产生巨大的风险和损失,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又存在政府不得不过度地保护金融机构甚至是存款人,如,通过人民银行提供再贷款、地方政府拨付财政资金等方式全额兑付个人存款。即使采用并购、托管的方式,由行政指定产生的并购方、托管人也往往以向政府索取财政拨款和政策优惠作为承担退出金融机构债务的对价,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中的风险和损失也就通过各种显性或隐性的形式最终转移给了国家财政承担,这对于政府来说,其实承受了极大的风险和压力,这也和小政府、大市场等理念所违背的,不利于实现政府的目标。因此,建立合理的损失和风险分担机制是优化退出监管的关键环节。借鉴各国做法,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损失应首先由股东承担,其余的通过存款保险机制、同业救助、市场化并购或托管等形式分摊至存款人、投资者、同业机构、政府等主体消化。

  分担原则是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具体化,也是上述市场化原则的体现,分担原则的核心价值是责任自负,这一原则有利于化解政府所面临的压力,有利于贯彻市场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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