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网络信息传播是是汇聚了多种传播手段的新型传播方式,新技术的出现使传统媒体高不可攀的传播门槛几乎降低为零,任何人、任何阶层都可借助它们来行使话语权,但是这种自由的另一面却造成把关缺失,使得网络信息传播中存在大量的虚假信息,对于这些行为,就不能单纯从表达自由的角度加以保障,任何国家,表达自由权都是一种相对的权利。滥用表达自由不在宪法和法律保护之列。面对网络虚假信息,我国应通过完善立法,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实行网站实名制,加大对虚假信息的查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网站内部管理制度等措施进行规制。
论文关键词:网络虚假信息 传播 法律规制
一、我国网络虚假信息的现状及特点
(一)我国网络虚假信息的现状
网络信息传播,就是借以计算机通信网络为载体,利用网络技术传递数字化信息,在使用者之间将文字、图形、声音、活动图像等资料信息进行传递、交换,实现信息交流、共享和利用,以期达到传播目的传播方式。随着无线网络、智能移动终端和社交网络的普及,互联网更加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社会运行方式,网络媒体机构和数以亿计的网民每天都在创造数以千亿计的网络信息,“网络是信息和知识的仓库,拥有使信息繁衍生长的土壤”。但是网络信息传播是一把双刃剑,在承担社会舆论监督与引导等功能的同时,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效应。其中网络虚假信息是以在互联网虚拟事实,制造和传播的信息。我国有的学者将其分为“无恶意的虚假信息”和“主观恶意的虚假信息”一般来说,恶意虚假信息是为了获取某种利益,因此,恶意虚假信息是虚拟信息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它所造成的危害也最大。从这种分类方式出发,我国目前恶意虚假信息的内容包括:故意诋毁党政机关形象、破坏公共机构的公信力、散步谣言造成民众恐慌、网络诈骗、侵犯他人名誉权等。这些虚假信息势必会对受众造成误导,从而不仅使网络信息传播的传播效果大打折扣,也造成了网络这一平台的传播公信力降低。本文中“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7号文”显然属于恶意虚假信息,在社会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二)我国网络虚假信息的特点
1.虚假信息内容涉及面广。当下,网络虚假信息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军车进京、北京出事”的谣言产生了恶劣的政治影响,“滴血食物传播病毒”引发社会恐慌,地震谣言令山西数百万人街头避“难”,食盐涨价停产造成抢购风潮。这些虚假信息既有针对公民个人的诽谤,也有公共事件的捏造,更有甚者矛头直指国家政权。
2.传播速度快,信息量惊人。网络信息传播媒体利用电脑、手机等科技通讯工具进行实时的编辑和报道,只需轻点鼠标,用户就可以在互联网上任意链接自己感兴趣的网站,数秒之内便能浏览到所需的网页,其传播速度令其他传统媒体望尘莫及,一条虚假信息已经发布,很快就会成为新闻热点,并迅速覆盖全球。如在百度点击“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7号文”,则可找到相关结果64万5千个。
3.危害性强。网络虚假不仅侵害公民名誉、伤害个人感情,更损害国家形象、阻碍经济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网络虚假信息的传播,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政府形象,扰乱了新闻秩序,降低了媒体公信力。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网络虚假信息产生的原因
(一)信息发布主体分散
互联网的出现却颠覆了只有一部分人才能发布信息的传统,传统媒体的信息发布者都必须具有一定的资质,这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虚假信息的出现,但是,在互联网时代,无数个信息发布点在世界范围开放。这就给虚假信息的广泛传播提供了条件。据2012年1月16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13亿,全年新增网民5580万;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8.3%;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到3.56亿,同比增长17.5%。中国网站数量为230万,网页数量为866亿个,?R如此庞大的信息源,导致网络上的虚假信息层出不穷。
(二)信息发布成本低
网络媒介的兴起,人类信息传播的方式及内容发生了巨大变化,任何人、任何阶层都可借助它们来行使话语权,信息发布者利用网络技术制作虚假信息,无需投入大量的资金,人力和物力,仅凭一台电脑和一个网络接入端就能通过电子论坛BBS、邮件、聊天室等多种手段来发布虚假信息。
(三)“把关人”角色的缺位
“把关人”理论又称为“守门人”理论,是由库尔特·卢因在《群体生活的渠道》一文中提出的。“把关人”理论认为,媒体在传送信息过程中,有重大的过滤功能,从政治、经济、文化、审美及自身利益价值等出发,对新闻信息进行层层把关、筛选与编码,从而决定最终面向受众的新闻信息内容,并通过发出的新闻信息影响受众。在网络信息传播中,由于人人都是信息源,“把关人”的缺位是显而易见的。
三、我国规制网络虚假信息的法律措施
(一)网络虚假信息规制的法律基础
网络信息传播在汇聚了多种传播手段的基础上,形成了和传统媒体截然不同的传播方式,公民可以通过网络的方式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见解,监督公权力。但是表达自由权是一种相对的权利,滥用表达自由,以网络虚假信息侵害国家公共秩序的行为当然不在宪法和法律保护之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四部宪法,都包括了公民表达自由的规定。为了保证公民的表达自由,我国还制定了《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国务院先后颁布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在这些法规中,都重申各级人民政府保证宪法所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国家对那些反对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的行为,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泄露国家机密的行为,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行为,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和打击。
(二)规制虚假信息的法律措施
1.完善网络管理法律体系。我国的网络管理法律体系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按法律效力等级来区分,属于国家法律一级的有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属于行政法规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6个。属于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一级的,则已经有上百件。从内容上看,涉及到网络安全、网络信息服务与管理、网络著作权保护、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网络侵权以及预防和惩治网络犯罪等方面。总的来看,没有制定网络信息方面的基本法,有关规定多是法规或规章,也由于立法层次较低,缺乏权威性,直接影响了法律效力,在某些方面缺位或缺空比较严重,如法律或法规应该对网络信息管理和保护中的一些主要问题作出规定,却没有明确规定。
我国应尽快制定统一的网络信息法。将有关网络信息的基本问题作出统一规定,为治理网络空间提供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应抓紧制定一些专门法律,如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等,并且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如修改完善刑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处罚计算机犯罪的相关规定。通过完善立法对虚假信息作出界定,对典型的网络虚假信息行为进行重点规制,包括追究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2.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管机制。目前我国有关网络信息的管理机构很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的推诿、扯皮现象比较严重。加强对网络的监管,包括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建立公众对虚假信息举报平台等对于民众及时识破虚假信息,保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现有的监管力量难以适应网络信息的爆炸式增长,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网络新闻信息把关制度,对网络新闻、论坛、博客、微博等各种业务进行把关,并通过定期检查、举报等措施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摸底非常有必要。
3.逐步实行网络实名制。网络实名是指网友先用真实姓名注册认证之后再用笔名或真实姓名在网上发表言论的制度。为了规范微博客服务的发展管理,维护网络传播秩序,保障信息安全,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和微博客用户的合法权益,满足公众对互联网信息的需求,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北京市2011年12月制定的《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提出“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微博用户在注册时必须使用真实身份信息,但用户昵称可自愿选择。
但是也有的学者认为,如果现在推行网络实名制,网民注册博客和论坛,提交了真实的身份证号码、姓名、住址以及其他个人信息,其安全性如何保证?现阶段,我国有数十万面向大众的网站,政府如何对这个庞大的群体进行监管?哪个部门可以为网民信息的泄露承担责任?现实当中已经出现过,有些网站出售用户的身份资料牟利,损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因为个人信息的流失,人们轻者遭到各种商业机构的推销性骚扰,重者个人账户被盗、电脑信息被窃、生活隐私被四处传扬,总之麻烦多多。以现有的网站布局和有关部门的管理力度,很难避免出现上述状况。而要想补上这个漏洞,需要花费很大的成本和较长的时间。
作者认为,近年来,随着网络空间和网民人数的成倍增长,互联网在人们工作生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也有些污浊之物乘虚而入,产生了越来越明显的恶劣影响,比如说某些论坛和博客中的肆意谩骂,某些个人网站中隐藏的黄色信息等。在这种情况下,规范网络行为,网络实名制对于促使网站对相关网页进行必要的监督,一定程度上压缩虚假信息生存的空间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网络实名制涉及到的问题十分复杂,需要国家通过统一立法加以解决。
4.加大对虚假信息的查处打击力度。对于网络虚假信息,应分别具体情况依据我国法律进行严肃处理:如果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应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建立、健全网站内部管理制度。2012年4月8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出抵制网络谣言倡议书,要求互联网业界增强社会责任感,履行媒体职责,加强对论坛、微博等互动栏目的管理,坚决斩断网络谣言传播链条。建立、健全网站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信息制作、发布和传播流程等举措,是互联网从业者应坚持的职业规范。
总之,网络作为新型传播形式,对于保障公民表达自由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网络中传播虚假信息势必会对受众造成误导,从而造成网络信息传播公信力的下降,国家在保护网民自由表达权利的同时,应加强立法予以规制,从而使公民的表达自由权和互联网秩序都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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