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股快餐式的婚姻,即“闪婚”。“闪婚”的出现不仅对个人的婚恋观念及行为带来影响,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闪婚”在中国社会转型期的出现有一定的必然性,笔者拟对“闪婚”引发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
一、“闪婚”的概念
“闪婚”的概念,来自于“闪客”“闪存”之类的新名词,意思是“很快很快结婚”。婚姻大事,原本应该经过深思熟虑才能做出决定,毕竟是要在一起过日子的。然而“闪婚”族们从认识到结婚时间相当短,双方认为彼此感觉良好就锁定在一起,履行结婚登记手续,正式结为夫妻。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闪婚”引发的问题
(一)“闪婚”不利于建立稳定的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最终会影响社会的稳定
“闪婚”一般缺少彼此的互相了解及双方在生活方式和心态上的相似性,也缺少爱情的存在,这样的“闪婚”注定难以形成稳定的婚姻和家庭生活,一旦“闪婚”一方认为自己在这段短暂的婚姻中受到伤害,必然会产生不良情绪,有可能用极端的方式宣泄这种不良情绪,暴力犯罪等刑事案件时有发生,从而对社会秩序和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
(二)“闪婚”导致离婚现象增多,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闪婚”族对待婚姻的观念比较淡薄,对恋爱和婚姻缺乏全面的、客观的了解。“闪婚”“闪离”的客观存在所形成的恶性循环,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三)“闪婚”“闪离”,易引发彩礼钱纠纷
“闪婚”“闪离”,在司法实践中,要回彩礼钱的难度比较大,婚姻关系成立后男方给付的彩礼钱就转移给女方所有,没有特殊情况的我条件下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钱的请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男方可能会通过非法的渠道想取回自己的彩礼钱,也不利于社会和谐。
三、针对“闪婚”现象提出法律对策
“闪婚”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已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必要对“闪婚”提出法律对策。
(一)完善我国的结婚、离婚制度
我国法律对于结婚和离婚的规定非常简单,程序简便,民政部门及当事人具体操作起来也非常简单。只要是男女双方自愿且男方达到22周岁,女方达到20周岁,没有配偶和禁止结婚的疾病和亲属关系,就可以登记结婚。对于离婚,我国法律设置了协议离婚制度。当双方发生矛盾,不愿再维持婚姻关系,夫妻双方对财产做出分配,对子女做出合理安排,就可以到民政部门申请离婚,一般情况下当场就可以拿到离婚证书。法律程序不再是男女双方结离婚的障碍,当事人更容易操控自己的婚姻,最大程度地体现了“婚姻自由”。而在美国,男女双方除了满足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外在形式要件上还要获得父母或法官的同意。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法院和经过授权的政府官员都可以主持结婚仪式,也可以按宗教仪式举行结婚仪式。在美国,不同州的结婚证书是有期限的,在这一期限内,男女双方必须举行婚礼,否则须重新办理结婚登记。而且,申请登记注册的男女双方须等候3-5天的等待期,最终由法院或政府签发。由于我国国情不同,我国的结婚、离婚制度不能完全像美国那样,但美国的结婚经父母同意可以为我国所借鉴,毕竟父母人生阅历丰富,也可以给想要“闪婚”的男女双方一个缓冲期,以减少“闪婚”的数量。
(二)为实施婚前财产协议提供方便。
虽然婚前财产协议在我国现阶段存在,但范围并不广,而且实施婚前协议经过公证等一系列手续比较繁琐,让人望而却步。笔者认为应广泛实施婚前财产协议,允许“闪婚”夫妻双方婚前就财产如何分配、债权债务如何承担等内容签订相关协议,并为其提供方便。
(三)不允许“闪婚”“闪离”夫妻对孩子的抚养费自行约定。
我国法律不反对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孩子的抚养费数额,而美国法律不允许父母在离婚时,自行约定抚养费的数额,否则法院会认定该约定可能侵犯子女的权益而无效。我国法律可以借鉴美国关于离婚后孩子抚养费的规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最终由法官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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