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对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转变的几点认识

时间:2024-04-26 04:24:22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论文摘要 本文首先分析反贪工作模式转型的先决条件,然后探讨侦查模式的系列机制的转变,最后要运用信息化、科技化、专业化的思维促进侦查方式的革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当前新形势下反贪任务的顺利完成打下理论基础。

  论文关键词 职务犯罪 侦查 模式转变

  一、反贪工作要实现侦查模式转型,首先要切实做到工作思想的转型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近年来,高检院实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改革,突出加强了对侦查权力的规范,强化对侦查工作的监督制约。但一些干警对这些改革机制措施存在模糊认识,有抵触情绪,认为这样做束缚了手脚,加大了办案难度。由于执法思想上的模糊认识,致使对职务犯罪侦查转型的迫切性、必要性认识不到位。

  (一)必须克服悲观、厌战、无所作为、得过且过的情绪及观望、等待的思维困难和问题是现实的、客观的,要切实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上下共同努力,积极创造条件,一步一个脚印地推动问题的解决。看到这些困难和问题完全能够用发展的办法来解决、突破,从而切实振奋起精神,以高昂的斗志,宽广的视野,坚定的信心与决心,积极有效的措施,开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新局面。

  (二)树立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的侦查理念,禁止违反程序新形势下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必须适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在严格遵守实体法的同时,切实提高程序意识,进一步深化对程序功能与作用的认识,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让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得到真正体现。程序是法律的生命,遵守程序是文明办案的重要标志,在执法办案中既讲结果的正确性,也讲过程的合法性,从而保障人权,保障公平正义。

  (三)全面转变取证观念,重构新型自侦工作证据收集模式案件质量高低,关键在证据。保持较高的办案质量,是自侦工作深入实践法治理念,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侦查办案过程就是一个收集证据,证实犯罪的过程。侦查工作必须把重心放在严格依法收集、固定、运用证据上,彻底改变以往“口供”为主导型的办案模式,重视言词证据而不依赖言词证据,树立客观、全面的证据收集观念,全面收集供述、证言、书证、物证、电子信息等直接、间接证据,既要重视有罪证据的收集,也要重视无罪、罪轻证据的收集,善于从当事人无罪、罪轻的辩解中,或者从传来证据、间接证据中捕捉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证据。从静态取证模式向动态取证模式转变,强调同步取证,改变以往一切等口供突破再采取其他侦查措施的做法,建立起调查取证、突破审讯、搜查、追赃等侦查手段同步进行的侦查模式。

  (四)树立起以信息情报引导侦查的理念以信息工作为基础,通过各项侦查工作,实现侦查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的一种侦查理念和模式。该模式突出强调信息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引导作用,通过对各类信息的收集、加工、分析、利用,提升侦查工作效能。要更加重视情报信息工作,实施全方位的主动和系统的收集和研判,依靠信息及时证明犯罪、固定犯罪,改变以往以口供为主侦查的模式。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实现信息情报引导侦查的侦查模式,必须以配套的侦查机制转型为保障

  (一)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的一体化机制职务犯罪相比一般的刑事犯罪,具有对抗性、隐蔽性强,外部干扰、阻力大的特点。1997年刑诉法特别规定了首次传唤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而没有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48小时留置权及30天的刑事拘留权。在批准逮捕权上提一级的情况下,导致侦查权的不完整和法律保障的严重不足。检察机关依法有效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根本出路就在于内部挖潜,自身形成合力,而侦查一体化就是最有效的侦查机制。

  侦查一体化首先是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的一体化。上级检察院在领导层级、资源拥有量、排除办案干扰、对犯罪嫌疑人的震慑力相比下级检察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但在实践中,存在着侦查指挥中心仅是象征性的领导小组,上下级之间信息封闭、指挥协调不畅、形不成合力的弊端,尤其是对下级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进行全局性、长远性的工作指导方面缺乏作为。因此,要加强侦查指挥中心的组织建设,不能空心化,而应当是一种常态的组织形式,要有层级的精细化分工,确保指挥中心领导有力。

  其次,侦查一体化体现在检察院内部力量、信息的整合,形成合力。要充分发挥了其在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中整合办案力量,最大化利用信息资源办理窝串案的作用,这有赖于全体干警树立全局一盘棋的思想,打破各自的部门局限。

  再次,侦查一体化应该融入党委领导下的反腐败组织机制和工作机制,尤其是要紧紧依托纪委的组织协调和反腐败协调小组的有力协调。在律师法真正实施的环境下,随着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局面被打破,按现有模式,侦查职务犯罪肯定会步履维艰。我们必须充分重视构筑综合了纪检、检察、信访等力量,协调灵活、指挥有力的大侦查格局。

  (二)构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信息共享机制信息引导侦查的基础是信息的获取与运用,离开了信息情报,职务犯罪侦查就会是无源之水、无米之炊,就会盲目和被动。而信息的占有,不能仅靠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人员个别或少数人的努力,或仅仅依靠群众的举报,这样形不成完整的、系统的、及时的信息流量,也形不成对侦查方向、侦查重点的正确判断。

  当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缺乏国家及省级层面的法律支持,没有层级较高,对各协作单位有较强制约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信息共享协作单位之间缺乏必要的基本共识,思想不能达到较好的统一。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缺乏权力机关的具体推动,检察机关力不从心,而要让某个行政机关来推动信息共享更不可能。

  笔者以为,构筑并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信息共享机制,除在立法层面要制订具有权威性、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外,一是要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协调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党委相关部门的关系,统一思想认识,明确职责分工,提出工作要求。二是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与推动作用,从根本上解决信息共享机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三是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既解决机制建设的物质保障,又能统一明确机制建设的部门范围,任务要求。通过逐步推进,使信息共享机制达到案件移送,执法动态,跟踪监控的功能。

  三、职务犯罪侦查的方式转型

  检察机关采取信息引导侦查的侦查模式,要实行信息化、科技化、专业化三项建设。

  (一)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的信息收集与运用侦查的一个基础性工作就是收集与运用信息,服务于办案。目前,检察机关并没有真正建立起宽领域、全覆盖、分类化的信息情报网络,一些最基本的信息也不完整,如通讯信息、居住信息、工商信息、执法信息、资金信息,就是检察机关自身的行贿案件信息、涉检信访信息、执法动态信息在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上也存在不少问题,因此,侦查模式的转型,就必须建设内容齐全、准确、及时的职务犯罪信息平台。

  1.建立专业化的职务犯罪信息情报机构。职务犯罪信息化系统建设,必须以运行规范、流转畅通、高质高效的信息机构为依托,专职负责信息情报的收集、整理、存储、更新、检索、研究,同时对信息情报机构进行管理

  2.拓展信息情报收集渠道,充实信息情报数据库。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的途径获取存在于社会各个领域的信息资料,以公开收集与秘密收集相结合、全面收集与重点收集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监控重点行业和重点部门、建立特情、查询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建成门类齐全、内容丰富的信息数据库,并不断加以充实。

  3.加强管理,注重分析研判。对收录的信息经常性地加以整理、分类、鉴别,使信息情报条理化、层次化。同时,结合侦查需要,对信息情报运用各种科学方法分析研究、评估研判、去伪存真,使原始信息情报上升为较科学、真实的情报,为决策和办案提供可靠的参考资料。

  (二)提升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向科技要战斗力一提到侦查科技,可能有人就会直接地与技术侦查挂钩,当然,技术侦查属于侦查科技的一个内容,但技术侦查不是灵丹妙药,检察机关运用技术侦查手段目前还没有得到法律上的确认,就是在刑诉法修改后,技术侦查的使用也得到了严格的限制,而且,过分地依赖技术侦查并不是职务犯罪侦查的出路所在。笔者认为,提高侦查工作科技含量的真正含义,不仅是指在立案之后所采取的技术侦查措施,而且包括从整合侦查信息情报工作、初查、审讯、搜查、鉴定、勘验及实行侦查一体化机制,到提高侦查人员自身科技素养等贯穿整个职务犯罪侦查全过程、全方面的一系列内容。

  1.在侦查信息化建设中,运用计算机对信息进行统一的收集、调配、备案。开发计算机应用软件,建立信息情报的检索分析系统。温州市检察院开发的话单分析软件的成功应用就是一个很好的实例。

  2.在侦查活动中要体现现代监控方式的运用。如利用远程数据、图像传输等设备建立远程指挥监控系统,对审讯和收集证据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控,指挥侦查审讯全过程,为侦查实时做出决策。同时,在现代监控侦查方式下,配备小型录音机、小型摄像机、扫描仪等设备,逐步实现对供述、证言、赃款赃物、物证书证、司法会计鉴定和其他证据的场景再现,使各种证据材料融为一体,形成证据的最佳组合,增强证据的证明力。

  3.增强移动办案设备应用,从侦查对讲、侦查指挥、远程信号传输、手机和车辆定位,现场搜查、全程拍摄传输到指挥中心等做到一体化建设。

  笔者从北京市检察院工作人员的一份文章中了解到,他们利用PPT(一种播放幻灯片的软件)制作资金走向流程,用PHOTOSHOP(一款图像处理软件)编辑调取原始证据形成规范资料,用目录式电子杂志对相关证据展示应用,做到纯数字化对应让人一目了然,这样发现问题才能更彻底,把握问题才能更清晰,为挖掘深层信息打下基础。我阅读后耳目一新。因此,提高侦查科技含量是可以大有作为的。

  由于客观方面的限制,检察机关实现侦查手段现代化在短时间内是无法办到的。在目前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急功近利,盲目地贪大求全,应当面对现实,从长计议,逐步发展。实现侦查现代化,应根据我们的实际情况以及人才、物力条件,从实际出发,走自己的一条路。

  (三)加强侦查人员的专业化建设,以适应侦查模式转型的需要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专业化的必要性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法治的发展提高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要求和标准,只有专业化人员才能够胜任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其次,职务犯罪活动的复杂化、多样化、智能化、隐秘化增加了侦查工作的难度,只有专业化人员才能保证办案质量。

  长远角度,侦查人员的专业化,强调的是适应分工细化的专业人才,而不是要求侦查的“万事通”或“万金油”式的通才。专业化人才的分类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可以分为审讯人才、指挥人才、法律人才、技术人才和情报人才。审讯人才要掌握犯罪心理学、肢体语言学等知识与技巧,通过与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突破口供,审讯人才的培养尤其要注重实战性。技术人才要能够提供测谎实验、同步录音录像等支持,还要能够提供计算机、定位、跟踪拍摄、监听监控等多方面的服务。情报人才的培养是当务之急,情报人才必须树立现代信息意识,具备计算机知识、网络技术知识、信息储存检索知识、了解并研究行业的犯罪特点与规律,为侦查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职务犯罪侦查人才专业化的形成有三条基本路径:其一引进人才,但受限于检察机关招录公务员制度及检察官任职资格的规定,效果不会很理想。二是侦查人员在工作中通过自主学习和经验积累而成。三是培养形成,即侦查人员根据需要而通过学习培训和办案实践等方式养成。我们应当为侦查人员专业化尽力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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