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近年来韩国的国际结婚呈现急速增加的趋势,出生于多文化家族内的新生儿的比例也越来越大,韩国已经跨越了所谓的单一民族和纯血统的时代,而迈入多文化时代。因婚姻移民中女性占绝大多数,且大部分来自发展中国家等原因,产生了对婚姻移民的偏见和歧视,进而出现了许多对婚姻移民的权利侵害的现象。本文主要围绕女性婚姻移民来考察婚姻移民中存在的权利侵害问题及其成因,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善的方案。期待韩国有关婚姻移民的人权立法更好的朝着多文化社会的要求的方向发展,使婚姻移民的权利得到切实法律保障。
论文关键词 婚姻移民 国籍 国际婚姻中介 多文化社会
一、引言
在韩国,因韩国女性生育率的急剧下降、人口的老龄化以及欲求婚姻配偶的男性人口增加等原因,导致国际婚姻的急剧增加正成为锐不可当的时代潮流。一直到1990年初,选择以国际婚姻方式结婚的男性主要集中在农村和渔村地区,但1990年后期开始逐步扩大到城镇的临时工,个体工商业者等人群,而且希望再婚的男性中也越来越多人迎娶20岁至40岁之间,年龄小于自己的外国女性。国际婚姻在所有的婚姻种类中所占的比例很大。韩国社会长期以来在单一民族的自豪感下形成了很强的排他性,随着国际婚姻的急剧增加和“混血儿”的大量出生等,引发了诸多法律、社会和文化上的矛盾。对长相和肤色明显有别的外国婚姻配偶,尤其是对来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外国婚姻配偶所存在的偏见和反感,及落后的纯血统主义的思维等引发了难以克服的复杂问题,同时也出现了许多侵害外国婚姻配偶人权的现象。近几年轰动韩国的一起事件是“越南新娘胡安玛伊事件”。19岁的胡安玛伊通过国际婚姻中介所认识了韩国男性张某(47岁)并于2006年12月23日与张某在越南河内举行婚礼。胡安玛伊于2007年5月16日到韩国后与张某同居生活。因张某不让胡安玛伊学习韩语导致夫妻双方无法进行沟通,难以继续维持婚姻生活,胡安玛伊遂于2007年6月26日准备离开韩国返回越南,正巧被喝酒后返家的张某遇见。张某在确认胡安玛伊要离家出走后自感上当受骗,遂借酒力对胡安玛伊进行了疯狂的殴打,致使胡安玛伊受到了18根肋骨骨折的重伤,不治身亡。
仅管这是一起比较极端的案例,但是此一案件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韩国婚姻移民中存在的侵害妇女权利的问题。鉴于韩国婚姻移民中女性婚姻移民者占绝对多数,且女性婚姻移民者大部分来自越南、柬埔寨、菲律宾等东南亚国家及俄罗斯等前苏联地区等发展中国家,针对她们发生的侵害权利的问题更多、更具代表性,因此本文主要以女性婚姻移民者为主轴,考察韩国婚姻移民的人权状况、相应的法律问题及最新的动态等,检讨改善婚姻移民人权状况的法律问题。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婚姻移民的权利侵害问题及成因
女性婚姻移民者主要通过国际婚姻中介所进行婚姻中介,且很多婚姻是通过男性的挑选女性的方式进行,因此往往从婚前阶段就形成男女间不平等关系和地位。实际上很多婚姻中介所制作的有关介绍东南亚新娘的广告,本身就已经蕴含侵害人权的内容。女性婚姻移民者在韩国处于易受到家庭暴力和社会歧视等人权侵害的处境。就保护女性婚姻移民者的人权而言,她们的丈夫及其同居家族有着非常大的作用。在大部分跨国婚姻中,韩国籍丈夫掌握家庭的经济命脉,又根据法律规定,在女性婚姻移民者定期更新签证和办理归化手续时,韩国籍丈夫亦发挥巨大的影响力。因此韩国籍丈夫很容易成为人权侵害的加害者。
(一)家庭暴力
根据韩国保健福利部2005年实施的“国际结婚移居女性动态调查”统计显示,婚姻移民者来到韩国后在家庭中曾受过语言暴力的达到31%,曾受过暴力威胁的达到18.4%,曾受过各种身体暴力(包括大力推挤和用手脚殴打)的各达到13%左右。此外,还存在着诸如强迫女性婚姻移民者进行性行为(14%)或变态性行为(9.5%)等严重的暴力行为。而在分居和离婚的婚姻移民者中曾受过家庭暴力的比率更高,如语言暴力达到70-80%,身体暴力达到50%,丈夫强迫进行性行为的更达到40%以上。
(二)经济困难
女性婚姻移民者在决定同韩国男性进行国际婚姻时,最重要的考量是韩国的经济状况比她们的母国更好。韩国保健福利部实施的调查中,约73%的女性婚姻移民者是为了“经济上的原因”而选择国际婚姻。她们忍受着繁杂的结婚手续和难以承受的中介费等带来的痛苦,怀着到韩国后可以通过经济活动等得到相对应的金钱补偿的憧憬。但是因同女性婚姻移民者结婚的男性大部分属于农村和城镇的下层阶级,女性婚姻移民者在到韩国后很快就会发现即使韩国男性表现出来的经济能力比婚姻移民者母国优越,但在韩国国内与他人的经济能力相比并不优越。
(三)人身买卖形态的婚姻移民
国际婚姻的双方中,以通过熟人的介绍或面对面的约会、或婚姻中介所而相识的为最多。中国朝鲜族主要是通过熟人的介绍,东南亚的女性主要通过婚姻中介。随着世界化的潮流,人身买卖正呈现出国际化、产业化的趋势。婚姻中介所以追求盈利为目的,通常索取1000万韩元至2000万韩元的中介费,约有94%的人向中介所支付费用。新郎支付的部分约为50%,外国女性支付的部分约为18%,双方均支付的部分约为14%.足见这些中介所系以营利为目的而进行中介活动。因为是通过金钱往来而形成的婚姻,而且大部分费用是由韩国男性支付,导致夫妻关系更加阶级化。特别是在经济上有差距的国家,此种不平等的经济上差距延续至婚姻生活中,使得家长制的家庭结构更加牢固。
三、婚姻移民的权利侵害问题的解决方案
(一)对婚姻移民居留的法律规定的调整
婚姻移民者和其他外国人一样,需根据出入国管理法,自入国之日起90日内进行外国人登记(《韩国出入国管理法》第31条),须申请延长居留期限(《韩国出入国管理法》第25条),因搬家等原因居留地发生变更时,需在入户之日起14日内向市、郡、区厅或管辖出入国管理事务所进行居留地变更申告(《韩国出入国管理法》第36条)。这些方式在婚姻生活顺利时不成问题。但在家庭生活濒临破裂时,若要提交配偶的户籍副本、居民登记副本和身份保证书等资料制作申请书实际上是不可能的。虽然身份保证允许由配偶之外之第三人做出,但相关法律将第三人规定为“韩国配偶的亲戚、亲友或者具有保证能力且年满20岁以上,有一定的职业场所或职业者”。在家庭面临破裂的情况下,要找到这样的身份保证人实际上几近不可能。
在未归入的情况下,为办理离婚手续或整理家事进行居留的女性只能以访问同居或居住资格(《韩国出入国管理法施行令》第12条)并限定于一定期限得以滞居。为进行居留,须提交离婚证明资料、抚养确认资料和其他证明必须在韩国国内居留的事由书等。对连韩语都说不好的女性婚姻移民者而言,制作并提交这些资料实际是不可能的。而且为了每三个月延期一次居留期限,须有具备保证能力的第三人提供身份保证,对在韩国无任何人际关系、且多居住于农村和渔村的女性婚姻移民者而言,能否找到“具有一定职业场所或职业”的第三人是值得怀疑的。
考虑到这样的情况,因自身无可归责事由而婚姻破裂、离婚或为家事整理需要居留时,则应认定《韩国出入国管理法》第76条中规定,以相当于难民之地位而许可进行家事整理所充分的附条件的居留,或让其在外国人保护所和其他各种市民社会团体的休息所得到长期的保护提供照顾。对于有子女的女性婚姻移民者,为保证其得定期入国行使亲权,应安排制定免签证的方案。
(二)加强对女性婚姻移民者的教育
女性婚姻移民者的学历偏低。大专以上学历者,来自菲律宾的女性婚姻移民者中仅占12.9%,来自越南的女性婚姻移民者中仅占10.8%.这些女性婚姻移民者的韩国籍丈夫中拥有大专学历以上者,平均也只有29.6%.
要让女性婚姻移民者在韩国社会扎根,最实际的做法就是加强韩语教育。婚姻移民者因无法利用韩语进行交流,致使无法妥善利用国民基础生活保障或国民健康保险等制度,且对侵害自己人权的情况无法进行积极的申告等。女性婚姻移民者往往在连基本的韩语对话都没学会的情况下,在结婚后一至两年内就生育子女。这对于主要从母亲那里学习语言的子女而言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因此,对女性婚姻移民者的语言教育已经刻不容缓。婚姻移民者在韩国社会生存所必需具备的韩语,应由国家负责进行教育。
(三)规范国际婚姻中介
国际婚姻中通过国际婚姻中介所等的中介婚姻呈现逐步增加的趋势,最近急剧增加的韩国男性和越南女性的国际婚姻中介则暴露了国际婚姻中介过分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市场原理。在这样的体系下外国女性很容易暴露在被控制、强迫、威胁和隶属于负债和剥削的危险中。因通过办理国际婚姻中介可以取得很高的利润,所以国际婚姻中介所的数量急剧增加。国际婚姻中介中存在的问题有:(1)提供不准确的信息;(2)侵害当事人自主选择配偶的权利;(3)几近人身买卖的婚姻介绍活动;(4)过度追求利润等。但长期以来对国际婚姻中介所的中介行为和中介过程未能形成有效的监督。
针对国际婚姻中介所出现的问题韩国政府应加以重视,对开办国际婚姻中介所的资质、国际婚姻中介收费标准及中介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方面都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以加强对该行业的监督。
四、结论
本文中主要考察了韩国婚姻移民者的人权状况及其成因以及若干改善方案等。可以看出侵害婚姻移民者人权的源头是从婚姻成立时起就存在的。例如,韩国男性基于经济上的较高地位而存在“高于女性婚姻移民者一等”的观念,而没有将女性婚姻移民者作为终身的伴侣对待的错误思想,和在通过国际婚姻仲介而形成的婚姻中,因国际婚姻仲介所过分追求利润而派生的国际婚姻的“人身买卖属性”等。鉴于此,有必要广泛发展保护女性婚姻移民权利的人权教育,国家应对此积极进行宣传教育。同时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国际婚姻仲介所的管理监督。国家应通过立法改善婚姻移民者的身份状况,进一步缓和归化条件及程式,加强对婚姻移民者的教育支援完善对国际婚姻中介所的监督等,使婚姻移民者能够成为真正的韩国社会的组成人员而非作为一个“异邦人”而能在韩国社会真正扎根。
相关文章:
试论居住小区地下车库空置现象法经济学解读04-26
浅析由网络购物看电子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04-26
试论商法的营利性对军工企业的适用04-26
简论建立我国的婚前财产登记制度04-26
试析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律问题研究04-26
试论对消法中行政调解制度思考04-26
试论从利益平衡论谈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冲突与协调04-26
简论未成年人过错能力之比较研究04-26
试析网络虚假信息传播的法律规制04-26
试论商标独立性对驰名商标的限制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