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大规模侵权案件的频繁发生,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了较大挑战。对此,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建华在《法学杂志》上发表文章《大规模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中指出:
大规模侵权不仅造成了众多受害人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失,而且危害了社会的整体利益。笔者认为,现有的补偿性损害赔偿制度在惩罚、预防侵权行为和填补社会整体利益损害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弥补这一不足。大规模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有以下优势:
一、预防大规模侵权的发生。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使得大规模侵权人实施侵权的成本提高。如果实施侵权行为不能从中牟取暴利,反而会造成自己更多的财产损失,那么行为人将会放弃侵权行为。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维护了社会的私法秩序。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督促行为人提高自己的注意义务,尊重他人的权利,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有利于维护社会私法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三、保护了社会的道德标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可以通过让侵权人负担更多的损害赔偿,使社会对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大规模侵权行为产生否定性评价和道德谴责,维护社会成员的人格尊严与权利,实现保护社会道德不受侵害的目的。
相关文章:
规制性规范与侵权法保护客体的界定04-26
公司担保相关法律问题研究04-26
海峡两岸商事仲裁制度对比研究04-26
权益区分保护的合理性证明04-26
论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的适用04-26
论我国物权法对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04-26
人格立法之时代性与人格权的权利内质04-26
论广告用语的著作权法保护04-26
论采风权与肖像权的冲突与协调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