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暴力的含义。
目前我国的诸多法律都有关于家庭暴力或具体或概括的规定,《宪法》第 48 条、第 49 条规定了妇女在我国的地位以及禁止虐待老人、 妇女、 儿童的规定;《婚姻法》 总则第 3 条对家庭暴力进行了禁止性的规定, 第 43 条对被施暴者的请求权予以明确规定, 并且赋予居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委员会以劝阻的职能;《民法通则》 第 105 条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 作为妇女权益保护的专门性法律在第 2 条、第 38 条、第 43 条、第 46条、第 52 条、第 53 条对妇女的各项权利保护以及迫害妇女的行为的认定都有所规定, 但是以上这些规定都是宏观的、 原则性的规定, 都属于禁止性的规定,并没有家庭暴力的具体含义。 关于家庭暴力的含义我国学界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种观点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一方侵犯他方人身,而造成他方人身伤害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以武力或胁迫手段侵害弱者人身权利并对其肉体或精神造成一定损害的强暴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家庭暴力包括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殴打、虐待行为; 第四种观点认为根据国家反家庭暴力的形势,凡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生理的、精神的、性的暴力均应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1〕。 笔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下列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 造成身体和精神等方面损害的行为:人身方面的侵害、强制;精神方面的凌辱、胁迫;性方面的强迫、虐待;财产方面恶意损毁、剥夺;其他造成家庭成员身体、精神损害的行为。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传统思想因素。
封建思想中的男尊女卑以及封建家长制长期以来在我国广大地区特别是偏远落后地区有很大的影响。 在这些思想的影响下不仅仅使得男性在家庭生活中处于支配地位,他们把妻子、儿女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更使得女性甘于被奴役,缺乏反抗意识,这就导致暴力被男性视为解决家庭纠纷最为快捷的方式。
(二)现实生活因素。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 人们所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的加剧会影响正常的家庭生活,容易导致家庭暴力的产生。 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会使双方两看相厌,但在传统观念以及现实因素的影响下,双方勉强维系摇摇欲坠的婚姻关系, 最终双方反目成仇, 从而导致家庭暴力的产生。 在几千年的历史中,我国家庭经济占主导地位的都是男性,主要体现在男性的收入远远高于女性, 并对家庭经济处于支配地位。 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女性逐渐突破了原有的桎梏,积极参加到各种工作中去,有些妻子的收入甚至赶超丈夫, 当原有家庭经济格局被打破后丈夫就会由自尊过渡到极度的自卑, 甚至将家庭暴力作为维护其自尊的手段。 最后,工作中的压力得不到合理的排解极易带到家庭生活中,因此,也为家庭暴力的产生提供了滋生的温床。
(三)法律保障因素。
上文指出的我国诸多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都是禁止性的规定,规定的范围非常有限,并且在实践中存在着司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类案件的不重视, 一些公安人员认为家庭暴力属于家务事不能及时立案侦查。 而司法工作者的忽视主要是由于我国缺乏健全的法律体系,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发展的现状, 我国家庭暴力案件日益增多, 长此以往会对家庭乃至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
(一)伤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
数据显示,60%以上的人在对配偶实施家庭暴力的同时也经常对子女实施暴力。 家庭暴力影响的不仅仅是被实施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 对于目睹家庭暴力发生的家庭成员也同样会造成伤害, 特别会给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带来心灵上的恐惧、 孤单等心理障碍,甚至会影响未成年人的成长。
(二)影响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
家庭暴力不仅会造成身心的伤害更会导致一个家庭的解体。 家庭是社会的最小细胞,如果家暴横行则必然会影响社会的稳定,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导致以暴制暴,危害社会。
长期处于家暴阴影下的家庭成员往往承受着巨大的压力, 在负面情绪的影响下容易导致被施暴者采取极端的方法摆脱家暴,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这就使得可以经过民事法律规制的问题发展成刑事案件,从而加剧家庭暴力案件的社会危害性。
四、我国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迫切性。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综上所述,家庭暴力不仅会影响一个家庭,家庭暴力泛滥更会对社会造成巨大的影响, 由于我国目前对家庭暴力缺乏明确的规定,因此,制定一部《反家庭暴力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国际社会反家庭暴力浪潮的影响。
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一个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 截至目前,全世界已经有 40 多个国家和地区针对家庭暴力进行了专门的立法。 值得一提的是,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以及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北京宣言》,都表达了消除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全世界人民的共同愿望。
(二)我国对《反家庭暴力法》的需求。
我国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的研究起步比较晚,但在不断探索和借鉴的过程中我国已有 30 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关于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策, 这些法规和政策为立法机关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提供了实践经验, 并且说明我国目前已经具备了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五、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几点思考。
结合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规定的不足, 充分发挥《反家庭暴力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制裁施暴者,保障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笔者认为《反家庭暴力法》应当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定:
(一)明确《反家庭暴力法》的调整对象。
目前,我国现行的《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障法》 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都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但是对于家庭暴力的具体调整对象缺乏认定、制裁以及救济条款,可操作性差。 比如《刑法》第 260 条中关于虐待的规定以“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为条件,在程序上将其列为自诉案件,除非出现人身伤害甚至更严重的情况才可以划入刑事案件范畴,因此,应当在《反家庭暴力法》中详细规定调整对象。 家庭暴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因而《反家庭暴力法》 的范畴不仅应当包括狭义的夫妻之间的暴力行为, 还应当包括广义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
(二)《反家庭暴力法》中关于证据的规定。
家庭暴力取证难已经成为家庭暴力案件的关键问题,为了更好地保护被施暴者的正当权益,应当增加家庭暴力案件证据的种类。
(1)增加专家证词为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 由于家庭暴力中涉及到一些私密的领域,如精神暴力、性暴力等,因此,由专家介入这些领域可以解决证据收集中的尴尬问题。 当然,在家庭暴力案件中提供证词的专家必须经过严格的考核, 其证词也必须科学并且客观,有必要设立专门的家庭暴力鉴定机构,由专家组成,对被施暴者遭受的暴力行为进行认定,在两位以上专家就鉴定作出的结论, 这一结论可以视为“专家证词”作为证据使用。
(2)被施暴者向法院提交的 “前证据材料 ”作为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 所谓“前证据材料”是指在首次家庭暴力发生后, 被施暴者向法院所提交的可以证明施暴者实施暴力行为的证据, 在实践中的家庭暴力往往是连续性的,因此,在最新的暴力行为发生后, 如果被施暴者在这次暴力行为中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收集到施暴者实施暴力并造成损害的证据,那么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前证据材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辅证施暴人实施家庭暴力并造成损害。
(3)对于证明当事人品性的事实 ,如酗酒 、吸毒等容易造成家庭暴力案件的诱因应当作为认定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
(三)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方式。
由于“举证责任倒置”这一举证方式是对传统理念“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补充、变通和矫正,充分体现了民法中的正义和公平,因此,家庭暴力案件进行举证责任倒置的相关立法可以充分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家庭暴力案件中只要被家暴者向法院提出其遭受家庭暴力, 并且有关证据能证明其在家庭暴力中受到了伤害, 施暴者就应当承担被施暴者所遭受伤害不是由其造成的举证责任, 如其举证不能,则应当认定“家庭暴力”的事实成立。
(四)《反家庭暴力法》救济机制的规定。
维护妇女、儿童、老人相关权益在我国现行《宪法》《民法通则》《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均有规定,但是,这些法律法规未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 因此,《反家庭暴力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律救济,在理念上应当秉持以“矫治”为主,“惩罚”为辅, 应当在立法中对因家庭暴力案件造成的损害予以救济,即赋予被施暴者的民事赔偿请求权,被施暴者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同时,家庭暴力类案件更需要建立多层次、 全方位的社会救济体系,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以方便相关机关介入,帮助被施暴者摆脱家庭暴力。
(五)设立专门的家庭暴力法庭。
英美法系国家针对家庭暴力案件多设立专门的家庭暴力法庭,这一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家庭暴力法庭的设立可以更加及时、有效地解决家庭暴力案件。设立专门的法庭,选派专门的人员,依专门的程序审理案件也可以保护被施暴者的隐私。
总之,《反家庭暴力法》 的制定会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 利用法律武器遏制家庭暴力,可以维护家庭的和睦,增进两性成员在家庭内部乃至司法中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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