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及其纠纷处理之我见

时间:2024-04-26 04:22:32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由于婚约而产生的财产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河南省商丘市的通讯员李飞就根绝这一情况,提出了他自己对婚姻财产及其纠纷处理的见解。

  一、婚约及婚约财产纠纷的概念

  婚约,是无配偶的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约定。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追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婚约财产纠纷与离婚纠纷的本质区别是离婚纠纷以解决人身关系为主导并附带解决财产问题,而婚约财产纠纷以财产的解决分配为处理焦点。婚约不产生婚姻法律约束力,而婚约的解除则会产生婚约期间财物的返还问题。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婚约财产的性质

  根据最高法院下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关于婚约财产纠纷的解释:男女双方为结婚而给付彩礼的行为属于一种特殊的赠与,是男女双方为了美好愿望而自愿给付或许可对方占有自己的财物。笔者认为,该特殊的赠与即为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当婚姻最终未能缔结时,可视为该赠与的条件未生效,但因婚约财产是涉及到人身性质的给付行为,婚姻未能缔结男女双方的感情利益均受到伤害,在返还时应区别情况不同对待。同时该附条件的赠与其要求赠与人不得要求受赠与人请求结果的实现,即给付方不得因为给付而要求对方必须与其结婚。这符合我国民法理论中的公平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

  三、婚约财产的范围

  因为婚约财产纠纷是因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因婚约的解除而产生的财产纠纷,所以笔者认为,该财产的范围应以订立婚约后所产生的财产给付为限。在按照当地习俗订立婚约之前,双方所产生的财物往来无论数额之大小,均属礼尚往来之行为,属互赠行为,无须返还。订立婚约时直至以后的财物往来,则应当认定为附条件赠与之性质,只要最终未发生登记结婚之事实,均应当区别情况予以返还。

  四、婚姻财产纠纷的诉讼主体

  “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婚约”是引起“财产纠纷”的原因和前置的法律事实,订立婚约的双方作为该前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理应是婚约财产纠纷的原、被告双方,这毋庸置疑。但在具体的民事实务中,因婚约财产的给付者和接收者实质上是以家庭为单位,通常涉及到婚约双方两个家庭之间的经济往来,在因该家庭财产发生纠纷后,作为家庭成员的男女双方父母也可以参加到诉讼中来,这有利于保障婚约财产纠纷的各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权利,也有利于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五、婚约财产纠纷的返还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的规定,虽然使得我国对婚约问题的处理有法可依,但并没有提供返还的具体标准。笔者认为,在处理具体婚约财产纠纷时应参考以下情况:

  1、结合当事人是否同居生活等因素,来确定婚约财产返还的比例。对于已经同居生活的,不管其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以及女方是否已经生育或怀孕等情况考虑酌情返还,其返还的比例应有明显的降低。

  2、结合双方当事人存在的过错 ,来确定婚约财产返还的比例。对是否有过错的判断,双方当事人均得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法院也可从多方面去分析判断,再根据双方存在的过错确定返还的比例,对导致婚约解除的过错方应给予一定的惩罚,以维护婚姻的严肃性。

  3、结合婚约财产给付的数额大小和双方家庭的实际情况,衡量当地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以适当照顾女方利益为原则,根据给付彩礼数额的上下限来确定返还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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