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性婚姻的研究资料
目前,国内尚无专门研究同性婚姻问题的著作。通过中国知网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可以搜索到题名中含有同性婚姻字样的文章共计87篇,[1]其中各类期刊上发表的文章58篇,硕士论文19篇,报纸上发表的评介报道类文章10篇。从发表时间上看,发表于2007年以后的占到60篇,2004年到2006年27篇,2004年以前无,可以说我国对同性婚姻的关注才刚刚开始,而且学术层次普遍不高,发表于核心期刊上的文章仅有4篇。[2]
从内容上看,除报道和介绍性文章外,讨论同性婚姻立法问题的文章几乎是众口一词地采肯定态度。也许是因为同性婚姻在我国并未形成真正的论争,在同性婚姻还未进入公共视野的情况下,否定同性婚姻没有撰文之必要。论证思路上也有千篇一律之嫌,基本上都是从同性恋的不可改变入手,从人权的角度和同性恋现实诉求角度论证同性婚姻立法必要性。基本可以断言,我国目前对同性婚姻问题还谈不上真正学术意义上的研究。
无论对同性婚姻持何种态度,都是建立在对同性恋不同认识基础上的,因而同性恋问题必须纳入到同性婚姻研究的视野。关于同性恋问题,能够检索到的题名中含有同性恋字样的文章共713篇,其中发表在各类期刊上的文章共501篇,报纸上报道评介性文章56篇,优秀硕士论文以同性恋为题的101篇,博士论文以同性恋为题的7篇,各类会议资料性文章41篇。上述文章从学科分类上看主要集中在社会学和文学类,各类期刊发表的501篇文章中,社会学类文章175篇,文学艺术类文章231篇,占了已发表文章的81%.
上述文章中,发表在核心期刊上的文章共126篇,其中史学类9篇,宗教类3篇,文学类34篇,医学类45篇,法学类仅有5篇,[3]其余基本上皆为青少年教育、社会调查类文章。7篇博士论文中4篇是文学影视评论,[4]1篇为从医学角度进行的研究,[5]1篇为社会调查,[6]法律类只有一篇。[7]这一情况反映出同性恋问题在社会学和法学领域的研究学术层次普遍偏低,尤其是在法学领域,尽管从法律的角度来讨论同性恋问题的文章已开始出现,一些文章初步讨论了同性恋权利保护和反歧视问题,[8]还有一些文章讨论了同性恋在异性婚姻中的困境。[9]但较深入的讨论可以说极为寥寥。
近年来还出版了一些关于同性恋的著作,内容基本可分这样几个方面:一是对同性恋现象的整理和介绍,有张在舟的《暧昧的历程》[10]和黄兆群的《美国的民族、种族和同性恋》;[11]二是对当下同性恋群体的生活状况的描述,有刘达临的《中国同性恋研究》、[12]李银河的《同性恋亚文化》[13]和方刚的《同性恋在中国》[14];三是对同性恋健康与防治的关注,如高燕宁的《同性恋健康干预》,[15]杨华渝的《偏离与倒错——透视性心理变态》;[16]四是对中国同性恋非罪化、婚姻困境以及反歧视问题的法律讨论,如郭晓飞的《中国法视野下的同性恋》、[17]周丹的《爱悦与规训》[18]和《同性恋与法》。[19]还有的从文学艺术角度讨论了同性恋问题,如施晔的《中国古代文学中的同性恋书写研究》、[20]李二仕的《纯艺术、酷儿电影:对于同性恋现象的另一种诠释》。[21]除上述书籍外,还有一些著作的内容中涉及了同性恋话题,如刘达临《中国当代性文化》、[22]李银河的《性文化研究报告》、[23]谈大正的《性文化与法》,[24]近年来出版的医事法学、生命法学和婚姻法学类书籍也开始涉及同性恋法律问题。[25]
上述著作从法律角度讨论同性恋问题的尽管仍旧寥寥可数,其观点和论证也多可商榷处,但毕竟就此问题进行了开拓性的思考。这些讨论为同性婚姻问题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启发和难得的基础素材。
相对于我国,西方关于同性恋和同性婚姻的研究资料则丰富得多,因语言上的局限,此处的国外文献仅限于英文文献,因而无法对非英语国家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手文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但是,由于同性恋问题较早是在英美等国家引起的广泛关注,英文资料基本上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各国对同性婚姻的讨论以及立法情况。当前关于同性恋和同性婚姻的英文资料可谓汗牛充栋,近五十年来仅《纽约时报》专门讨论同性恋和同性婚姻的文章即有五百余篇之多,涉及的内容涵盖了医学、社会学、法学、文学、文化、宗教、政治等各学科领域。[26]各种期刊上发表的关于同性恋和同性婚姻问题的历史研究、立法评论、立法论争、案例分析以及具体法律政策等内容的文章几乎难以统计。从具体内容上看,这些文献资料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关于同性恋问题的研究。很多学者对历史上的同性恋现象进行了系统的疏理,介绍了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同性恋现象和法律的态度,历史上名人的同性恋问题也受到很大关注。[27]这些研究表明,同性恋现象尽管因风俗的或政策的原因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几乎在所有国家的各个历史时期都普遍存在。学者们对同性恋的成因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他们从心理学、解剖学、脑结构和基因等不同的角度讨论了同性性倾向的不可改变性。[28]这些研究结论成为同性恋争取平等权利和结婚权利的有力武器。医学关于性倾向不可改变的结论回击了关于同性恋腐蚀社会的指责,使同性恋者更加理直气壮地认同自己的性倾向,不可改变还促使司法动用严格审查标准来审视禁止同性婚姻的合宪性。[29]受同性恋建构主义理论的影响,有学者从建构论的角度认为同性恋根本不是天生的,而是社会建构的产物,同性恋身份的建构是异性恋的一种压迫性话语,是异性恋权力压迫的手段。[30]这种理论从社会建构的角度通过对社会压迫的控诉为同性恋寻求合理性,在同性恋运动史上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是关于同性婚姻正当性问题的研究。支持者认为婚姻是社会建构的产物,异性婚姻并不是当然的且唯一的婚姻模式,禁止同性婚姻剥夺了同性恋者的平等权利。[31]反对同性婚姻的人主要立足于婚姻传统和宗教传统,认为同性婚姻违反了宗教原则,影响到宗教自由,同时也是对传统婚姻基础的颠覆,从而会导致道德沦丧和社会的崩溃。[32]司法规则也成为争论的重要战场,针对各种关于同性婚姻合法性问题的诉讼,尤其是较为典型的案例,学者们给予了高度的关注。[33]
三是关于具体法律政策的讨论。有学者对同性婚姻的历史和现状进行了疏理,并系统地对相关法律进行了归类和整理。[34]也有学者对不同国家同性婚姻的具体立法过程与立法内容进行了疏理和分析。[35]在具体的法律政策上,不同国家立法政策上的差异也受到了法学界较大的关注。[36]还有学者对同性婚姻的立法模式进行了研究,有人将各种形式的同性伴侣关系视为同性婚姻的替代形式,认为这只是为了回避婚姻用词的一种对公众情绪的照顾。但也有人认为同性伴侣和同性婚姻之间还存在较大的差异,无论是从心理上还是从具体的政策上都是不同的,有人甚至认为这仍是“嫌疑归类”的一种形式。[37]
国外丰富的法律文本资料和案例资料也是极为重要的,这是不同立法政策、立法态度以及观点认识的最为直接的反映。同时还应注意到,同性婚姻问题并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过于囿于问题本身会不可避免地遮蔽观察现实问题的视野。大量的社会学文献以及哲学上关于自由主义、建构主义和社群主义等思想观点无疑对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和开阔的视野。吉登斯从社会学角度对亲密关系变革的讨论、福柯和巴特勒的权力视角和女性主义视角、比尔基埃对家庭问题的研究、波斯纳对性问题的经济分析都可提供有益的启示。[38]
注释:
[1] 关于同性婚姻和同性恋问题的文章,我是通过对中国知网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博士学位论文数据库、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进行搜索所能查询到的题名中含有同性婚姻或同性恋字样的文章全部。查询截止日期为2010年5月。尽管这一数据不能说涵盖所有的关于同性恋和同性婚姻的文章论文。但完全可以说,这些文章应该能全面、准确地反映我国对此问题的研究现状。
[2] 这四篇文章分别是:何东平:《同性婚姻人权之纬》,载《福建论坛》2010年第4期;刘秀:《展望同性婚姻》,载《现代预防医学》2007年第4期;袁发强:《同性婚姻与我国区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3期;王丽萍:《同性婚姻:否定、接受还是对话》,载《文史哲》2004年第4期。
[3] 这五篇法学类核心杂志上发表的文章分别为:郭晓飞分别发表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4期和2009年第4期的两篇文章《中国有过同性恋的犯罪吗?》和《中国同性恋者的婚姻困境》;黎尔平发表于《法学》2005年第10期的《同性恋权利:特殊人权还是普遍人权——兼论大赦国际对同性恋权益的保护》;孙平发表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的《狱内同性恋的文化特质及其法学思考》;另外一篇是译介文章,邓建中译德国克斯特尔文章《欧洲同性恋立法动态的比较考察》,发表于《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2期。
[4] 这四篇文学影视评论类博士论文分别为上海外国语大学2010年许庆红的《性、政治与诗歌理念》;华东师范大学2009年张新颖的《边缘上的变奏》;中国传媒大学2006年边静的《华语电影中的同性恋话语》;上海外国语大学2005年李尚宽的《田纳西威廉作品中隐晦的同性恋内容研究》。
[5] 浙江大学医学院2004年许毅博士论文《性定向研究》。
[6] 中南大学2008年庾泳博士论文《长沙市区男同性恋人群生存状况研究》。
[7] 中国人民大学2007年郭晓飞博士论文《中国法视野下的同性恋》。
[8] 如《论同性恋者权益保护》,载《法律与社会》2009年第30期。《中国同性恋群体权利保障问题探讨》,载《中国性科学》2009年第8期。
[9] 如《女同性恋者的婚姻和家庭给传统婚姻制度带来的挑战》,载《社会》2009年第4期。《同性恋者婚姻关系的社会学问题》,载《医学与哲学》2008年第9期。
[10] 张在舟:《暧昧的历程——中国古代同性恋史》,中州古籍出版社2001年。
[11] 黄兆群:《美国的民族、种族和同性恋》,东方出版社2007年。
[12] 刘达临、鲁龙光主编:《中国同性恋研究》,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年。
[13] 李银河:《同性恋亚文化》,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9年。
[14] 方刚:《同性恋在中国》,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年。
[15] 高燕宁主编:《同性恋健康干预》,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
[16] 杨华渝:《偏离与倒错——透视性心理变态》,北京出版社2000年。
[17] 郭晓飞:《中国法视野下的同性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
[18] 周丹:《爱悦与规训——中国现代性中同性欲望的法理想象》,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
[19] 周丹主编:《同性恋与法——性、政策与法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及资料》,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
[20] 施晔:《中国古代文学中的同性恋书写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
[21] 李二仕:《纯艺术、酷儿电影:对于同性恋现象的另一种诠释》,中国画报出版社2009年。
[22] 刘达临主编:《中国当代性文化——中国两万例性文明调查报告》,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
[23] 李银河:《性文化研究报告》,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
[24] 谈大正:《性文化与法》,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
[25] 如黄丁全:《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蒋月:《婚姻家庭法前沿》,科学出版社2007年。
[26] See Vincent J.Samar:The Gay Right Movement,The New YorkTimes,2001.该书是对二十世纪以来发表于《纽约时报》上的有关同性恋问题的文章汇编。
[27] See William N. Eskridge:A History of Same-Sex Marriage, VirginiaLaw Review, Vol. 79, No. 7, Symposium on Sexual Orientation and the Law, Oct. 1993;David F.Greenberg:The Construction of Homosexuality. The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8;Robert Aldrich:Gay Life and Culture-AWorld History,Thames &HudsonLtd.2006. etc. [28] See Ronald A. La Torre& Kristina Wendenburg: Psychological Characteristics of Bisexual, Heterosexual andHomosexual Women, 9(1) J. Homosexuality 86, 95(1983);Simon LeVay:A Difference in Hypothalamic Structure BetweenHeterosexual and Homosexual Men, 253 Science 1034(1991);Hamer et al.: A Linkage Between DNA Markers on the X Chromosome andMale Sexual Orientation, 261 Science 321, (1993);J. Michael Bailey et al.:Genetic and Environmental Influences on Sexual Orientation and ItsCorrelates in an Australian Twin Sample, 78 J.Personality & Soc. Psychol. 524 (2000)等。
[29] See Baehr v. Lewin, 852P.2d 44, 69-70 (Haw. 1993) ; In re Marriage Cases, The supreme court of California, S147999等。
[30] See Laurie Rose Kepros:Queer Theory:Weed or Seed in the Garden of Legal Theory,Law&Sex(2000);MorrisB.Kaplan:ConstructingLesbin and Gay Rights and Liberation,79Va.L.Rev.(1993);Nancy J. Knauer:Science Identity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Gay Political Narrative, Law and Sexuality (2003 )。
[31] See Evan Wolfson :Marriage Epuality and Some Lessons for the Scary Work of Winning,Law and Sexuality 2005;Jennifer L. Levi: Marriage Epuality for Same-sex Couples: WhereWe Are and Where We Going, American Academy of Matrimonial Lawyers, 2009. [32] See Michael G.Myers:Polygamist Eye for theMonogamist Guy:Homosexual Sodomy……Gay Marriage ……Is Polygamy Next,Houston Law Review Spring 2006;AbigailJones Southerland:The Tug of War Between the First Amendment Freedoms andAticrimination:A Look at the Rising Conflict of Homosexual Legislation, Regent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007. [33] 这些案例主要有:Bakerv. Nelson, 191 N. W.2d 185 Minnesota Supreme Court , 1971;Jones v. Hallahan,501 S. w.2d 588 Kentucky Court ofAppeals,1973;Adams v. Howerton,486 F Supp. 1119 U.S. DistrictCourt for the Central District of California, 1980;Deanv. District of Columbia,653A.2d 307;Braschi v. Stahl Associates, 74 N.Y. 2d 201;Lawrence v. Texas,539 U.S. 558 (2003);In re Marriage Cases, The supreme court of California,S147999等。
[34] 参见William N. Eskridge:A History of Same-SexMarriage,Virginia Law Review, Vol. 79, No. 7,Symposium on Sexual Orientation and the Law,Oct.1993;WilliamN. Eskridge:TheCase for Same-sex Marriage,The Free Press,1996;
[35] See Bradley S. Smith ,J.A. Robinson:The South Africa Civil Union Act 17 of 2006:A GoodExample of the Dangers of Rushing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Brigham Young University Journal of Public Law 2008;Michael Kirby:Legal Discrimination Against Homosexuals-A Blind Spotof the Common Wealth of Nations, European HumanRights Law Review 2009,1;Nan Seuffert: Sexual Citizenship and the Civil Union Act 2004, Victoria University of Wellington Law Review,July, 2006.
[36] Andrew Bainham :Homosexual adoption,Cambridge Law Journal,2008, 67(3);Kathleen A. Doty :From Frette to E.B.: 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on Gay andLesbian Adoption, 2009 Law & Sexuality.
[37] Barbara J. Cox:But why not Marriage :anEssay on Vermont‘s Civil Union Law,Same-sex Marriage,and Seprate but (un)epual,Vermont Law School,2000; Emily Taylor:Across the Board:theDismantling of Marriage in Favor of Universal Civil Union Laws. OhioNorthern University Law Review,2001.
[38] 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亲密关系的变革》,陈永国、汪民安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法] 米歇尔·福柯:《性经验史》,佘碧平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朱迪斯·巴特勒:《消解性别》,郭吉力译,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朱迪斯·巴特勒:《性别麻烦——女性主义与身份的颠覆》,宋素凤译,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法]安德烈·比尔基埃等主编:《家庭史》,袁树仁等译,三联书店1998年;[美]理查德·A·波斯纳:《性与理性》,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等。
相关文章:
试论产品自身损失赔偿问题研究04-26
试析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运用04-26
试析霸王条款的法律规制04-26
试析小产权房司法处置若干问题探讨04-26
试析房产借名登记04-26
试析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04-26
试析对我国网络政策参与的再审视04-26
试论民法中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04-26
简论天价乌木之法律归属04-26
试析著作权中权利穷竭原则的适用限制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