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正值妇女节,一起因被“诬陷”为强奸案“女主角”而诉微信好友的名誉权纠纷案由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支持了原告受害者小霞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金威赔偿小霞精神损失费5000元。
嘉兴姑娘小霞怎么也没想到,她会莫名其妙地成了网上一起强奸案的“女主角”。她的一位微信好友因为她之前加好友时的态度冷淡,恶作剧地将小霞的照片发到了网上,称其是一强奸案的受害女主角。
日前,小霞一脸气愤地坐在原告席上,对面的被告席上坐着她之前从未见过面的微信好友金威。金威在论坛中发帖称小霞“被出租车司机强奸”了,还把她的照片一起贴到网上,引得网友们议论纷纷。
事情的起因,还得从加微信好友说起。据小霞讲,金威通过微信“千米寻好友”的功能,搜索到小霞的微信号码,便请求加为好友。被小霞拒绝后,金威不甘心,继续发信息,小霞还是没同意。反复了几次后,虽然小霞最终同意加好友,但金威觉得自尊心很受打击,决定报复。
去年9月,小霞无意中在论坛上看到自己的照片和这则令人难堪的假新闻,非常生气。小霞打听到,发帖人是金威,便怀疑金威存心报复。于是,她打起了名誉权官司,不仅要金威赔礼道歉,还要他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金威也坦白,他和小霞其实连话也没说过,照片是他从小霞的微信相册里找到的。
法庭上,金威承认自己行为不当,但他辩解说,“发照片确实有点不对,但小霞也应该管好自己的相册,她的相册没有加密。”金威的代理人提出,金威才20岁出头,好奇心强,不太知道事情轻重,希望法庭酌情处理。
但小霞一方认为,事情不能轻描淡写就过去,因为此事给小霞造成了很大影响,“网上的阅读量很大,已经有不少熟人看到了,我真是跳进黄河也说不清了。”
嘉善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人格权、名誉权等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金威未经查实即在网络上发表博文将原告的重要身份信息及照片与网上无良信息挂钩,恶意诽谤原告人格,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不良影响,导致原告名誉损害。因此,被告金威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诉请的要求被告在微博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予以支持。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确实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一定精神损失费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的赔偿金额过高,予以酌情支持,结合案件实际,以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为宜,遂依法作出了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相关文章:
浅论体育教案的著作权保护04-26
试析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04-26
试论商标侵权中的反向混淆04-26
浅析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04-26
试论中国民法的现代化04-26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刍议04-26
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问题04-26
论追续权客体范围初探04-26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及其适用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