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及预防

时间:2024-04-26 04:21:58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要:所谓农村留守少年,是指年龄在12-16周岁之间、父母外出打工,留守在农村得不到正常结构家庭抚养的农民工子女。近年来,由于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越来越多的农村孩子成了缺乏父母关爱和照顾的留守少年。农村留守少年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普遍存在着学业、生活、心理、亲情、安全等方面的问题,由此造成的留守少年犯罪问题也日益严重,而社会对此尚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针对农村留守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有针对性的进行研究,有助于采取预防和减少农村留守少年违法犯罪的措施和其他长效机制。

  关键词:农村留守少年;犯罪;原因;特点;预防。

  随着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城市务工的方式也发生了显著变化,即由原来的短期的、季节性打工转变为相对较为固定的、长期的工作。这种转变,对城市经济的发展及对农民工利益的保护固然是好事,但是,由于我国的城镇化发展还存在一系列问题,其中突出的表现是农民工在城镇还不能充分享有市民地位,无论在经济上、政治上还是社会生活上都不具备全家移民城镇的条件和能力,因此,造成了因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务工而形成的农村特殊的少年儿童群体——留守少年儿童。他们普遍存在着学习成绩不佳、生活无人充分照顾、心理问题无处排解、亲情难以体验等问题,特别是由此造成的留守少年犯罪问题日益严重。一些学者警示,留守少年可能会成为被“毁掉的一代”,可能会成为国家新的不稳定因素,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然而这一状况尚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本文拟从农村留守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及预防等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

  一、农村留守少年犯罪原因。

  农村留守少年因为家庭教育的突然断裂或缺位,生活上缺乏关照,精神上缺乏关怀,学习上缺乏管理。加之处于身心发展的转折期,其可塑性大、自制力差、缺乏成人适当的约束和科学的引导,极易受社会不良风气的诱惑和影响,从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1].其犯罪原因大致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留守少年自身因素。

  留守少年正处于身心迅速发展变化的时期,表现在:(1)在生理上变化明显,体内机能进一步健全。最大的特点就是性的萌芽和发育,开始有了性的冲动。他们对性有一种好奇心、神秘感和“尝试欲”,一些留守少年偷偷看色情书刊、黄色录像,寻求剌激,一旦感觉条件适宜,就会失去控制能力,实施攻击性的“性发泄”,走向性犯罪;(2)扭曲的心理因素是留守少年走向犯罪的另一个主要原因。留守少年极易出现性格孤僻和无助、自卑、封闭、逆反的心理,使他们很容易受到外界不良风气的影响,导致心理发展变异,身心健康扭曲;(3)留守少年正处于多塑性阶段。他们的独立意识逐步增强,对人生、对自己的未来设计有一定的主见。但由于他们自身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尚未定型,法律意识淡薄,易在不良社会风气和现象的影响下,经不住诱惑,以求自身欲望的满足,放任自己的行为,将自己推上犯罪的道路。

  (二)家庭教育的缺位与不足。

  留守少年缺乏父母在情感上的关爱和呵护,在价值观念、道德规范以及行为示范方面缺乏应有的指导。而临时监护人不管是祖辈,还是其他亲朋好友,受身份的制约,都无法起到留守少年父母的作用。特别是祖辈教育孩子,由于观念和方法滞后,存在明显娇身惯养、放任自流的隔代教育倾向。同时,这些祖辈多是文化素质较低的老年人,基本没有能力辅导孩子学习和对孩子进行法制、安全、卫生教育。有的家长选择在校外租房供子女居住,但又不能在身边监管教育,使得小小的出租屋成为了藏污纳垢的场所。在家庭监管缺位的情况下,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是很难对留守少年进行有效的教育和管理的。这些因素导致留守少年学习上不思进取,自由散漫,出现厌学、甚至逃学、辍学,过早地流入社会,并且和社会上的不良青年厮混,直至走上犯罪道路[2].

  (三)学校教育的片面性。

  受教育理念、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等多方面的制约,农村学校很少开设专门的法律、心理辅导课程并配备专门的教师,学校教育管理方式简单,忽视对留守少年情感和心理健康的关注,校园安全管理存在疏忽,教师责任意识有待提高。由于升学压力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使得学校和教师在教育教学上会自觉不自觉地以学生的学习成绩为重心,忽视对留守少年人格、精神、情感、思想、道德的培养;再者,学校对留守少年的教育管理,缺乏家长的支持和配合,受客观因素制约,家长与学校之间在沟通和配合上难以取得默契。

  (四)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

  社会是孩子成长的外在环境,当前农村留守少年违法犯罪呈蔓延扩大趋势,从一定意义上讲,与社会上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密切相关。与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不同,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社会应负有更大的责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们的思想观念呈现复杂、多样的特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不劳而获等思想,也同样极大地冲击着农村留守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有些农村留守少年以往生活在相对封闭的环境里,一旦接触到网络世界,很快为之痴迷,难以自拔。由于农村留守少年缺乏监护人的监督、管教,而校园周围的一些非法网吧、游戏厅及其他不适合未成年人出入的娱乐场所,对缺少监管的留守少年来说是极大的诱惑,容易使他们一步步迷失方向,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农村留守少年犯罪的特点。

  留守少年由于受年龄、智力、社会经验等方面的因素制约,其犯罪特点与成年人犯罪有不少不同之处。

  (一)社会经验少、人生阅历浅,作案动机和目的单纯。

  因为农村留守少年的年龄较小,知识和阅历较少,思维能力尚不成熟,辨别是非能力弱,活动能量超过认识水平,其作案动机和目的往往十分单纯,易于在外界的影响和刺激下,因一时的感情冲动而引发犯罪,并且多为临时起意犯罪,而智能性的犯罪和诈骗犯罪就较少出现。由于他们受自身因素的制约,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往往不去想或想不到自己行为的后果,有时会出现“得失”严重不符的破坏性犯罪。

  (二)部分犯罪带有团伙化特征。

  农村留守少年由于父母长期不在身边,缺少管教和呵护,经常逃学、四处游荡,并且由于单个少年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而结成团伙则可以互相壮胆,减少作案阻力。另外未成年人渴望友情、乐于合群,容易相互影响,只要其中一人有犯罪意识,就可能共同作案,形成共同犯罪。留守少年团伙犯罪中,多数属于一般性结伙犯罪,但不可忽视的是,有相当数量的犯罪团伙向犯罪集团发展。从近几年未成年人团伙犯罪发展趋势看,团伙作案惯做大案要案,一旦团伙加入了“两劳人员”或“惯犯”、“累犯”等成员时,团伙便很快从一般性结伙犯罪发展成有组织的犯罪团伙,甚至成为一种带有黑社会色彩的有组织犯罪集团。

  (三)多数表现为侵犯财产犯罪。

  根据统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盗窃、抢劫始终排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前两位。这是农村留守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由于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城乡差别和贫富差异逐渐拉大,而农村留守少年的家庭条件往往相对比较差。他们在得不到正确引导的情况下,受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盲目追求吃、穿、玩、乐,去享受超越自己经济条件的物质生活,一旦虚荣心得不到满足,便心生邪念。

  往往是从小偷、小摸开始,从偷拿家里的的东西到窃取亲友的财产,进而实施盗窃、抢夺、抢劫等犯罪。

  (四)校园暴力犯罪与受害对象同龄化现象突出。

  这个年龄段的留守少年大多还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生,受活动范围和交往对象的限制,农村留守少年校园暴力犯罪与受害对象同龄化现象突出。

  存在的形式主要有以下3种:一是勒索、抢劫在校学生的钱财;二是团伙型拉帮结派在校园内或校外寻衅滋事;三是因各种所谓的“矛盾”而引发的暴力伤害。犯罪所侵犯的对象主要是相当年龄的未成年人,存在着明显的“欺软怕硬”现象[3]

  。

  (五)留守少年犯罪的教育改造呈现反复性。

  作为未成年人,留守少年的思想具有较强的可塑性,极易受外界条件的影响,往往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违法犯罪的留守少年,易于接受教育改造,但也存在较大的反复性。有的留守少年过去作案手段单一,但从看守所、劳教所等监管场所出来后,作案更加具有隐蔽性和复杂化。其原因,就是我们原来只是从正面看待看守所、拘留所的教育改造功能,而忽视了或者是不愿承认在这些场所里面接受教育改造的人犯之间的“交叉感染”

  与相互“学习”、模仿的现象。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所犯新罪往往比以前犯的罪严重得多。

  三、农村留守少年犯罪的预防对策。

  为了有效控制和预防日益严重的留守少年犯罪,国家、社会、学校以及家庭应齐抓共管,实行综合治理,把留守少年纳入有效的教育与监管之中,使他们真正得到关心、爱护与良好的教育,顺利走过人生的这一阶段。基于这种考虑,提出以下对策:

  (一)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尽可能减少留守少年数量。

  农村留守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根本解决,需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把“三农”

  问题作为党的工作的重中之重,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加政府公共产品在农村的比重,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状况,让越来越多的农民不用远赴外地、远赴城市就能获得较为满意的收入,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4].当前,劳动力输出密集地区政府应当抓住我国东南沿海地区生产成本上升,东部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将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契机,积极引导,做好产业转移的承接工作;同时制定合理的政策,大力发展县域经济与当地特色产业,鼓励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与回乡创业,从根本上减少农村留守少年数量。

  (二)改革当前的户籍制度、教育制度和高考制度,让更多的留守少年与父母团聚。

  户籍管理制度制约了农民工儿童的学籍,是造成留守少年犯罪的外界原因。我国现有的户籍管理制度对户籍迁入、迁出条件的严格限制,使得农民工子女不能随父母到务工地就学。许多地方尤其是一些大城市,在学生升学(特别是中考和高考)时,强调学生的户籍,制定了“非本地区的学生不能参加中考和高考”的制度,许多农民工担心误了孩子的前途,只能将孩子留在家乡,成为留守少年,这就为留守少年犯罪埋下了种种祸根。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尽快消除目前附加在城镇户籍上的的种种不合理优待,制定合理的城市落户政策,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落户及其子女的就读问题。要改革当前的学籍管理制度。地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改革当前的学籍管理制度,取消对外来农民工子女就读的不公平的、歧视性的政策。要改革现行高考制度,制定全国性的、均衡的高考考试与录取制度,使农民工的子女能够没有后顾之忧地随父母就读和生活[5].

  (三)树立大教育理念,加强农村学校在预防留守少年犯罪工作中的作用。

  在当下,农村的中小学,特别是留守少年集中的学校,学校教育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起着重要作用。农村学校必须转变重教书轻育人的观念,抛弃片面追求升学率的错误思想,要树立大教育理念,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等,引导留守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首先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学校除了知识的传授和学业的管理外,应更多地了解学生的生活和心理状况,尤其是对于农村留守少年这个特殊群体,更要关注他们的成长变化。其次要通过多种途径,争取家长的支持和配合。办好家长学校,加强与留守少年监护人的联系,多开展家访活动,引导和帮助学生树立积极的人生观,面对生活。再次要承担起重要的托管任务,实施关爱留守少年帮扶制度,使留守少年感受到学校、老师的温暖。另外还要坚持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行为规范教育相结合,弥补家庭道德、法制教育的缺失,帮助留守少年提升法律素养,控制自己的行为,自觉抵御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

  (四)优化社会大环境,为留守少年健康成长提供有利条件。

  优化社会大环境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基础。当前农村的社会结构和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农村不再是一方净土。盗窃、抢劫、卖淫、嫖娼、赌博等不良现象在农村都有存在和发展,这些丑恶现象的存在对留守少年非常不利。要给留守少年一个安宁环境,就必须净化农村社会环境,并对留守少年生活的村庄及学校附近的黑恶势力,违规网吧等进行治理,对侵害留守少年合法权益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一方面,净化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些腐败的社会风气,形成社会主义优良道德风尚;另一方面,加强社会对留守少年的关爱,提高社会成员对留守少年的关注力度,使他们感到社会的温暖,减少犯罪因子。净化校园周边地区的环境,为农村留守少年创造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成为当前一项急迫的工作。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承担起净化校园周边地区环境的责任,要依法清理那些以儿童、学生为主要目标,散布在校园周围的网吧、录像厅、游戏厅,依法严肃处理向儿童、学生贩卖不良书籍的小摊小贩,还学生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五)实行有效的司法预防,切实做好违法犯罪留守少年的教育挽救工作。

  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对犯罪留守少年改造教育工作的科学体系。首先,在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邀请学校教师、群团干部或心理学工作者介入该类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实施心理矫正,从而打消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心理残余。

  其次,在对留守少年犯罪量刑时,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尽可能多适用非监禁刑,即多判处缓刑或罚金刑,尽量给其创造重新做人的机会,尽最大可能减少他们被其他犯人“传染”的机会。再次,要做好判处缓刑的少年被告人的跟踪帮教工作。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以及社团组织等各方面都应参与,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建立帮教制度和帮教档案,对少年犯进行长期有效的跟踪帮教。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寓教于审,惩教结合,使其认罪悔罪,重新做人。

  总而言之,农村留守少年犯罪问题不仅关系到其自身的健康成长问题,也关系到社会的安全与稳定;不仅关系到一个个具体家庭的平安,更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衷心期望这一问题能够引起国家、社会、家庭、学校等方面的高度重视,共同探讨行之有效的解决途径,为社会和谐发展、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赵胜营。农村留守学生犯罪问题研究[J].当代法学论坛。2006,(2):36.

  [2]宋振远,等。留守儿童亟待摆脱“三缺”困境[N].中国青年报,2007-04-05,(1)。

  [3]吕绍清。中国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研究[J].中国妇运,2006,(6)。

  [4]苏振兴。谨防城市化的消极后果——拉美国家城市化的基本教训[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6,(6)。

  [5]曾天雄,何绍华。留守少年“权益维护的”三维一体“模式研究[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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