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发信用卡的法律思考

时间:2024-04-26 04:21:09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 要:银行为了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赢得市场优势,很多信用卡推广单位为了增加吸引力,使得办卡登记手续过于简化,造成银行信用卡的发放近乎泛滥。为实现信用卡的快速持续发展,我们必须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来规范信用卡的发展环境。

  关键词:信用卡;滥发;危害;法律完善

  一、我国银行信用卡泛滥的现状

  我国信用卡业务作为金融界的“吸金产业”,现在正以火山喷发似得速度不断飙升,到 2011 年底,我国的各大商业银行共计发放信用卡 14 亿张。排除批发性的团购交易和房地产交易,2011 年的银行卡交易额占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 21%,是 5 年前的八倍。各大商业银行纷纷进入信用卡市场,来抢夺这块刚出炉的蛋糕。有的银行为了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在信用卡业务的竞争中,竞相推出申请条件更宽松、办卡手续更简捷、使用更方便、功能更强大的信用卡。很多信用卡推广单位为了增加吸引力,使得办卡登记手续过于简化,承诺只需有效证件(如身份证和学生证的复印件)登记即可办理,对办卡人经济负担能力等信息不加了解。还有的办卡人,用假的身份证和学生证复印件也可办到信用卡。银行对信用卡的监管不到位,导致目前的信用卡发放近乎泛滥。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银行信用卡泛滥产生的危害

  1、无力偿债,沦为卡奴

  由于银行信用卡的过度发放,持卡人利用信用卡的透支消费功能,过起负债消费的生活。部分持卡人由于自制能力差,缺乏合理理财的能力,四处透支消费,用第二张信用卡透支偿还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张信用卡的欠款,拆东墙补西墙,以致欠银行的利息额度越来越大,无法偿还时沦为卡奴。很多人在欠下银行的巨额债务后,无力偿还而辞去工作,转投他处,给银行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2、持卡套现,造成信用风险

  信用卡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免息期特点,规避银行提现费用,不通过银行柜台和自助设备等正常渠道取现,而通过其他渠道将银行给予的信用卡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提取。由于我国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信用卡本身又是一种无担保的借贷工作,当持卡人无法偿付信用卡透支额时,发卡银行的补救措施非常有限。随着信用卡的逐步普及,不少持卡人手中持有多张信用卡,用卡套现倍数效应惊人,一旦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循环套现,风险最终将转移到银行身上,发卡银行的经营风险将大大增加。

  3、信用记录,受到损害

  发卡银行通常采取多种刺激手段来吸引申请和使用,却几乎对持卡人很少提及用卡所需要注意的问题所在,更不会触及持卡过度消费的危害性。持卡人的每笔透支与偿还都会在信用档案上留下记录,而随着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的全国联网,持卡人刷卡记录累积的个人信用等级,将直接进入全国联网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如果办理信用卡逾期不还款,或拖欠年费,都会被记入不良信用记录。这会对就业、办理信贷,以至出国留学等造成不良影响。而按照央行的规定,持卡人只要有 3 笔不良信用卡记录,国内所有的商业银行就必须拒绝对其发放贷款。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持卡人在申请贷款、保险和求职时, 都会比“清白人”麻烦得多,甚至会影响到以后的住房贷款申请等等。

  4、恶意透支,导致犯罪

  信用卡持卡人经常为套取发卡机构的资金,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进行与自己经济实力极不相称的购物与消费,最后无能力也不愿意偿还所欠银行的透支款项。而各大商业银行的信用卡章程对持卡人的透支限度及申请授权都有明确规定,有些持卡人故意逃避授权,从而达到超出透支限额来损害发卡机构的利益。跟有甚者,有些持卡人在信用卡备用金账户出现透支后不按时弥补而继续透支,在不同的特约商户、网点反复恶意透支,直到发卡机构发现才罢手。目前,恶意透支是最常见的、隐蔽性最强的信用卡犯罪手段,因而对发卡机构的资金安全危害也极大。

  三、信用卡市场的法律完善

  目前,信用卡业务逐渐成为商业银行增加业务收入,扩大经营领域的新亮点,为了抢占信用卡市场,各大银行纷纷采用新办法和优惠措施来吸引顾客。但是,信用卡的发放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给持卡人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所以,为实现信用卡的快速持续发展,我们必须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来规范信用卡的发展环境。

  1、完善和拓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虽然为银行服务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则,但是尚有不足之处,不能完全适应银行服务业迅速发展的需要。为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在学习外国的先进作法的同时,结合银行业自身的特点,加快对信用消费法律的建设,完善和拓展银行服务领域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包括:交易信息和各项规则应充分披露,并能够方便得知;各项交易记录必须完整妥善地保存;消费者有救济权和申辩权等。

  2、制定独立有效的《信用卡法》

  我国目前的信用卡立法主要是《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这部行政规章把信用卡交易中的诸多决定权和解释权交给各个发卡银行,难以做到中立地调整信用卡法律关系。《办法》的立法层级偏低,法律效果较差,为改变此局面,我国应尽快制定专门的《信用卡法》,对信用卡交易中的主要问题,即信用卡的风险防范制度、信用卡的合同法律关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规制;同时,应对目前信用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做出限制,避免各大银行继续各自为政;特别是应该仿效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用法律强制各大银行公开必要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专门的《信用卡法》能提高立法层级,更具权威性,对信用卡交易的调整也就更得力。

  3、修订和完善配套的法规制度

  我们在制定《信用卡法》的同时,也应当完善配套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信用法律制度和消费信贷法的制定和完善。首先,完善个人信用法律制度。个人信用制度是开展消费信用的基础。我国应尽快制订《公平使用信息法》,将银行不良的贷款和信用卡数据向指定的征信公司公开,并由后者经过处理、评估后以服务产品的形式提供给客户,从而创造一个信息开放和公平使用信息的环境。其次,制定消费信贷法。消费信贷法不仅能从法律上保护属于弱势群体的消费者,而且也能迫使银行提高管理效率,提高银行业的防范风险的能力。因此,我国需要通过建立消费信贷法,来保护银行消费者的权益,为信用卡业务在中国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4、完善银行卡行业的监管机制

  我国的银行卡管理法规《银行卡条例》正在制定过程中。将该管理法规上升至由国务院制定颁布的国家行政法律,所起的法律效力肯定比部门规章的效力更高,也将为规范银行卡业务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我们应当对发卡机构的资格,信用卡业务的入市条件,信用卡金融风险的控制,加强信用卡业务操作的规范性等问题进行重点研究,建立,健全信用卡监管法律机制,切实解决信用卡产业发展和信用卡业务活动中多头监管、监管权力交叉、监管措施缺失、监管协调不利等直接影响信用卡安全的问题,保障信用卡经营活动的秩序稳定和安全。

  5、加大对消费者维权的执法力度

  目前,银行消费者在专业操作、信息取得、资金运作等各方面相对于银行处于弱势地位,而银行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只注重保护银行自身利益,经常做出损害消费者的权益的行为。鉴于银行的强势地位,消费者只能忍气吞声,难以维权。所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和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消费者的权利保护,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从根本上杜绝消费者维权难的现象,维护信用卡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结语

  我国的商业银行在进行银行体制改革的同时,应不断加强产品创新能力和积极拓展信用卡的功能,规范信用卡的发放程序,完善发卡环境。同时,我们必须完善银行信用卡的法律体系,维护并规范银行和用户之间的信用关系,支持和推动信用卡业务的发展,这样中国的信用卡市场才能健康有序地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1] 李航。 我国信用卡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5)。

  [2] 马晶梅。 我国银行信用卡业务发展障碍及对策分析[J].科技与管理,2006,(1)。

  [3] 徐志宏。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 [M].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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