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思考

时间:2024-04-26 04:19:51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划不断扩大,紧靠城镇的土地被大量征用,伴随着征地款而引发的分配收益纠纷及土地承包纠纷日益增多。2011年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征地补偿费分配的案件65件,2012年受理此类案件112件,从审理的情况来看,此类案件43件系“外嫁女”或离婚妇女要求在户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同村村民同等享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还有27件系涉及土地承包、转包的。针对具体情况,总结实践经验中,我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侧重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同时尊重村民会议形成的分配方案,审理的大部分案件均得到顺利执行。下面笔者拟从法律和实务中,浅要说几点做法和建议,望今后在审理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时能有所裨益。

  一、案件审理的具体做法

  (一)严格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一般来说,只有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才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我院在处理时是以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为基本依据,结合其参与集体经济组织中生产、生活的情况,注意避免“外嫁女”在娘家和婆家两头都有成员资格都享有分配权的现象。

  (二)严格审查分配方案的形成是否符合民主议定程序,是否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议定产生,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如果议定程序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内容上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强制性规定或侵犯了村民合法人身、财产权利的,则确认其无效。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主要问题及法律适用

  (一)关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2005)法释6号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条也列举了法院具有管辖权的具体情形,同时排除了两类不应受理的情形。但在审判实践中,关于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往往不是直接提出一个确认之诉,而是以侵权理由提起的给付之诉,当法院经过审理,才发现确认原告是否享有承包经营权才是案件解决的关键,这样就给审判工作带来困扰,加上审判人员之间认识不统一,裁判的不确定性凸现,有的认为由人民法院做实质审查并加以确认,有的认为不应由法院管辖,而应通过行政或行政诉讼途径解决。

  (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权属。即在审理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时是适用合同法,还是由物权法调整。目前,我院只对家庭承包的土地实行物权保护,而其他形式的承包则由合同法来调整。

  (三)关于案件审理中证据适用问题。此类案件常见的证据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合同、土地清册、缴费票据、户口簿、村委会的证明和证人证言。但这些证据大多存在形式瑕疵,证据相互矛盾问题,认证时单纯以《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不够的,法官需依职权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这对民事证据理论来说是一个新的探讨。

  (四)关于村民的分配权问题。一般来说,村民分配权的确定是以其是否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为前提条件,但由于目前暂无相关的规定,各地认定标准不一,执法也极不统一,由此产生争议较大、问题较多,特别是“外嫁女”、离婚或丧偶妇女、“空挂户”、义务兵、大中专在校生、服刑人员等特殊人员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否享有分配权的问题。

  (五)关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基于传统的道德观念和基层干部、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以及人们对村民自治的模糊认识,农村侵害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时有发生。从本院受理的相关案件看,有28件是涉及“外嫁女”、离婚妇女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分配权的案件。2003年3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妇女的土地承包权进行了明确的保护性规定,但该法只是对土地承包问题原则上的规定,没有涉及具体问题。一般来说,承包地分配到各家各户后,就很难有预留的土地,如果发包方不让“外嫁女”承包土地,即使经诉讼程序得到支持,可发包方无多余的土地,案件又怎么去执行?

  三、减少和妥善解决涉农村土地承包案件的建议

  1、加大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执行力度。一是以乡、村为单位,采取多种形式,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尤其是要大力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让农民充分了解国家有关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本内容、土地承包的原则和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形式和要件。要教育农民自觉守法护法,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各种矛盾的发生,把土地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二建立乡村干部任职后法律培训制度。目前,许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因为乡(镇)政府要求农村集体发展规模经营或农村集体主动发展规模经营导致农村集体违法提前收回或调整承包地引起的,影响了农村秩序的稳定。此类案件多数以农村集体败诉而告终,反映出乡村干部不懂法,不了解农村土地政策,或对法律、政策理解不准等问题。应建立乡村干部任职后法律培训制度,聘请专业人员对新任职的乡村干部特别是乡村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法律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政策水平,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执政能力,从源头上减少因农村集体违法调整或收回土地引起的纠纷,同时减少因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不规范、合同内容或签订程序不合法引起的纠纷。

  2、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调解和仲裁职能。一是建立健全农村基层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要把农村土地纠纷纳入基层调解组织和仲裁委员会的重要职能,优先受理、优先调解、优先仲裁。二是充分发挥“三调联动”的调解职能,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调处力度。对土地历史遗留问题,既要尊重历史又要考虑现实,想方设法做通双方的思想工作,尽量避免以村委会为被告或被执行人。村民之间、干群之间发生的农村土地纠纷,要依靠老前辈、老党员、老干部的力量,参与支持调解,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当地,消除在基层,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防止引发群体上访。

  3、规范土地管理,完善服务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和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土地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和合同管理,防止村级组织不规范的土地管理行为和损害农民利益现象的发生。管理土地的方式应由粗放型向精细型转换,管理手段应由行政命令型向政策指导型转换,积极引导农民按照市场需求进行生产经营,尽可能地减少对农民具体经营活动的干预。要依法搞好土地划界、规划和管理等工作,土地承包、流转要事先拟定并公布承包、流转方案,依法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尽量具体、详细,从早预防和减少土地纠纷隐患。

  4、完善此类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立法、政府等部门要加强调研,统一标准,尽快出台详细、具体、操作性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时心中有法码,判断有标准。同时,上级法院应加强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定期进行交流,不断积累经验,确保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时有法可依、裁定准确、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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