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非婚同居;非法同居;事实婚姻
一、非婚同居与非法同居之区别
“非法同居”这一词语的产生具有一定的中国文化背景。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大多数人认为没有“明媒正娶”就公开居住在一起,是有伤风化、不合礼法的。而且,在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之前,我国司法界也持有这种错误观点。在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首次对“非法同居”做出了司法解释:“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的同居关系一律认定为非法同居。”[1]此后,非婚同居长时间地被等同于非法同居,再加上传统道德观念的禁锢,让一些无辜的未婚同居男女背负“道德败坏”的恶名。本人认为非法同居作为一个法律名词的提出是不科学的,是有违法律逻辑的。在私法领域,法无明文禁止即合法。所谓“非法”即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而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均无婚姻关系的男女同居,既然法无明文规定,何来非法?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此种同居关系的合法性,但这并不能反向推导出同居关系就是非法的结论。此外,非婚同居与非法同居的感情色彩不同。“非婚同居”是中性词语,不含褒义或贬义,仅仅是对一种社会现象或一种社会关系的客观描述,而“非法同居”则是则是贬义词,带有明显的否定和谴责意思,表明了法律的否定性评价。所以这种表述是不正确的。“非法同居”这一错误的表述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中得以放弃。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之区别
由于我国的历史源远流长,传统文化和习俗深入人心。在婚姻缔结方面,民众普遍重仪式而轻登记,事实婚姻和非婚同居现象长期大量存在。事实婚姻和非婚同居同属于非法律婚姻形式,地位上的相似及称谓上的混淆使得二者常作为相互的替代词而使用。实际上二者存在一些联系也有明显的区别。1979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中这样定义事实婚姻,“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通过与上述非婚同居概念的比较,可以得知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构成要件不同。事实婚姻强调双方当事人完全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仅仅未办理登记而已。而非婚同居强调“非婚”和“无害性”,是一种比较自由的生活方式,无须完全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此外,事实婚姻的认可在我国还受到特定时间条件的限制。1994年2月1日之后已经不存在事实婚姻,[2]同居双方即使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也不可能构成事实婚姻。(2)法律效力不同。事实婚姻一旦得到法律承认,就完全等同于法律婚姻,在当事人之间产生配偶的权利义务,而构成非婚同居的当事人目前在法律上无此特权。(3)解除关系时的法律规定不同。符合事实婚姻关系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要先进行调解,与合法婚姻的解除程序相同。而非婚同居关系的处理,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只有当事人起诉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或者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时,人民法院才受理,并依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做出判决,单纯起诉解除非婚同居关系的则不予受理。(4)二者虽都要求公开,但公开的程度不一样。事实婚姻要求比较高,这种关系要被群众所认可。而非婚同居的公开更多地出于一种诉讼法中证据的考虑,非婚同居当事人如能证明自己的非婚同居关系,那么非婚同居甚至可以是相对“隐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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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电大学习网.刑法学论文参考[EB/OL]. /d/file/p/2024/0424/pp style="text-indent: 2em">[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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