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民事司法改革之借鉴
——以英国民事诉讼基本目标及其贯彻作为考察主线
关键词: 英国司法改革,民事诉讼基本目标,贯彻,借鉴
内容提要: 英国民事诉讼改革确立并全方位贯彻接近司法之基本目标,是英国司法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也是改革成功的关键因素。基于英国之经验,我国民事诉讼改革的推进,必须设置统一的司法改革领导机构,促使法院职权向程序管理权的转型,要依托传统诉讼文化构建民事诉讼合作机制,并全面修改民事诉讼法。
我国推行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至今几乎陷于停滞状态,现行司法体制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拟将英国民事诉讼的基本目标及其贯彻作为考察主线,论述英国民事司法改革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为我国民事司法改革走向深入提供一个参照坐标。
一、英国民事诉讼的基本目标及其贯彻
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民事诉讼改革取得重大成果。1999年4月26日《民事诉讼规则》正式生效,这是近百年以来英国全面反思民事司法制度、酝酿大变革所取得的跨世纪的成就。英国民事诉讼改革的目标,为保障当事人平等、简化诉讼程序、提高效率、减少拖延、降低成本、考虑法院的资源配置、增加诉讼的确定性、促进法院公正合理地解决纠纷,保障社会公众对司法的接近。这一目标既体现为沃夫勋爵《接近司法》报告之标题[1],也直接规定为《民事诉讼规则》开篇第1.1条“基本目标”[2]。该条规定:本规则为新程序法则,基本目标是确保法院公正审理案件。公正审理案件应切实保障当事人平等,节省诉讼费用,采取与案件金额、案件的重要性、系争事项的复杂程度、各方当事人财力相应的方式审理案件,保证便利、公平地审理案件,案件分配与法院资源配置保持平衡,并考虑向其他案件配置资源之需要。
《民事诉讼规则》关于基本目标的定位,反映了英国民事诉讼改革的价值取向——司法公正和程序经济,这一目标贯穿于《民事诉讼规则》的始终,成为英国民事诉讼的基本目标。
(一)法院通过积极的案件管理,贯彻民事诉讼基本目标
管理型司法,是普通法系民事诉讼改革的一大趋势。英国民事诉讼改革的主要措施之一,是法院根据诉讼标的的金额、诉讼复杂性等因素将民事案件分为三大类,分别适用小额索赔审理制度、快捷审理制和多轨审理制,规则第27—29章分别予以规定。规则共有五章专门规定了案件管理,如第3章法院的案件管理权,第26章案件管理——初步阶段。第3.1条强调“法院管理的一般权力”,即除本条列明法院管理的权力之外,法院还享有其他任何规则、诉讼指引或其他法规授予之权力,或者另外享有其他任何权力。根据规则有关条款规定,法院权力主要包括期间控制权、程序中止、合并、分离权、系争点管理权、庭审保障权、成本控制权、书面审理权、技术运用权以及证据主导权等。主导证据是法院的一项重大权力。规则第32.1条规定,法院可确定提供证据的事项,裁决所要求证据的性质,以及确定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方式,法院有权排除可采纳的证据,还可对交叉询问进行限制。
民事诉讼基本目标,是法院案件管理的立足点和归宿。规则第1.2条为“法院对基本目标的贯彻”。法院实现民事诉讼基本目标的途径,就是进行积极的案件管理。故第1.4条规定,法院须积极管理案件,推进本规则基本目标的实现。而积极的案件管理包括鼓励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合作;在案件初期识别系争点;确定审理系争点的顺序;鼓励采用可选择争议解决程序;协助进行和解;确定案件管理日程表,控制案件进程;考虑程序步骤与成本是否相适应;无需当事人出庭迳行审理案件;为保障案件开庭审理迅速、效率而作出指令等。规则第3.1条第2款第m项规定,“为管理案件和推进本规则的基本目标,采取其他任何程序步骤或作出其他任何命令。”在《民事诉讼规则》框架下,法院的主要职责就是根据规则作出指令或者发布命令,[3]由当事人执行。而法院指令或命令,须与民事诉讼基本目标保持内在的统一。如第29章诉讼指引第5.1条第2款规定,法院在任何案件管理会议上,将就保障诉讼程序的进行与民事诉讼基本目标一致,而决定采取措施,以及作出指令。
(二)通过简化诉讼程序,接近民事诉讼基本目标
《民事诉讼规则》取代了《最高法院规则》和《郡法院规则》,在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和郡法院实施同一套程序规则,实现了民事诉讼规则的统一。在具体程序方面,《民事诉讼规则》也尽可能简化。民事诉讼基本目标赋予法官跃过繁琐手续之自由,凡只要能促进民事诉讼基本目标的实现,法官可“随心所欲”,当事人也可主张为贯彻民事诉讼基本目标而提出申请。如第23章诉讼指引第3条规定,如果能更好地促进民事诉讼基本目标的实现,则提出申请无需送达通知书。《民事诉讼规则》的平民语言也有助于民事诉讼基本目标的实现。如规则将原先许多晦涩的法律术语改变为普通文字,令状(Writ)改为诉状格式(Claim form)、传唤令状(Summons)改为申请通知(Application notice)、单方当事人行为(Ex Parte)改为无需经通知(Without Notice)、公开审理In open court改为In public等。
(三)通过降低诉讼成本,实现民事诉讼基本目标
《民事诉讼规则》对诉讼费用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第43—48章皆是有关诉讼费用的规定。2000年6月14日又修订了有关诉讼指引,并于2000年7月3日生效。有关诉讼费用的规则及诉讼指引近八万字。规则注重通过民事诉讼基本目标衡平诉讼费用的分担和补偿。如规则第44.14条规定,诉讼参加人行为不当时,法院有权不准许补偿经评定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费用,或者责令有过错的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承担其他任何当事人过错而产生的诉讼费用。有关诉讼费用的诉讼指引第18.2条将“行为不当”解释为,包括蓄意阻碍或限制法院实现民事诉讼规则基本目标的行为。
英国法律援助支出系世界最高的国家之一,1992年为6.82亿英镑,1996至1997年度为14.78亿英镑,1998至1999年度预计为16.02英镑。[4]《民事诉讼规则》详细规定了法律援助,设置新的法律服务委员会,保障依经济原则提供法律援助,在竞争基础上向律师事务所授予法律援助业务特许权,努力保障贫穷当事人对司法的接近。
(四)反思对抗制诉讼文化,构建民事诉讼合作机制
沃夫勋爵在《接近司法》报告中指出:“对抗制可能鼓励一种对抗式的文化,以至于常常使诉讼程序退化为战场的氛围,而不是适用法律规则的场所。”需“激进地变革有关法律文化”。变革民事诉讼文化的主要措施包括:促进纠纷的诉前解决,加强法院对案件的管理,构建民事诉讼主体间的合作机制等。对抗制诉讼文化的变革和民事诉讼合作机制,明显地体现于《民事诉讼规则》之中。
就法院与当事人合作机制的构建而言,规则第1.3条又规定,“当事人有义务协助法院实现本规则的基本目标。”补充第26章的诉讼指引第4.1条强调“法院的一般方法”,即《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目标、法院的权力和职责以及法院在行使权力时须考虑的因素。法院在行使权力时,期待尽可能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合作,从而在基本目标的框架下,公正地审理案件。
就当事人之间合作机制的构建而言,如规则十分强调专家证人的合作性,鼓励当事人就运用单一的共同专家达成协议,且法院有权强制使用单一的共同专家。如当事人指定专家的,法院可要求专家进行讨论,努力缩小差异并予以解释,否则不许可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提出专家证据,以促进当事人的专家进行建设性对话。
(五)重视诉前和非讼纠纷衡平机制,延伸民事诉讼基本目标
过程是不重要的,纠纷解决才是终极目的。《民事诉讼规则》充分关注纠纷的解决效果,重视可选择争议解决方式和诉前纠纷衡平机制,使民事诉讼基本目标延伸至诉前和非讼程序。规则第1.4条鼓励运用可选择争议解决方式,尤其是已引进人身伤害、建设和工程争端、名誉权纠纷、医疗过失四部《诉前议定书》。鼓励潜在的诉讼当事人就有关纠纷进行早期和充分的信息交流,促使当事人避免或减少诉讼的范围,如诉讼不能避免时,支持诉讼程序的有效管理。故遵守诉前议定书的目的不仅是诉前解决纷争,其用意更在于,通过诉前文书交换和协商,使当事人对案件进行充分准备,一旦起诉便可迅速解决纠纷。未遵守诉前议定书的当事人将受到法院在诉讼费用、利息等方面的制裁。英国司法改革的下一步目标,就包括大量制订诉前议定书,使纠纷最大范围地纳入诉前纠纷衡平机制之中。
(六)民事诉讼基本目标贯穿于所有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之中
《民事诉讼规则》以外的其他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也充分体现出民事诉讼基本目标。如《专家证人指南》共25条,其中近一半条款规定了民事诉讼基本目标和相适应原则。第6条规定,专家须依据《民事诉讼规则》第1.1条规定的基本目标协助法院处理案件;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基本目标和相适应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争议的任何阶段,皆有义务限制专家的指定于如下需要专业知识的事项……;第23条规定,基于民事诉讼基本目标,当事人有义务考虑接受专家达成的协议等。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英国民事司法改革之借鉴
世界各国司法改革不断推进,二百多年来似乎从未停息过,下一世纪的司法制度必将更加科学、更加适应现代社会发展之要求。我们须融入世界潮流,借鉴外国先进成果,推进司法改革。英国作为普通法源头曾将其法律制度、法律文化作为“现代文明”向世界兜售,而近百年来却不断反思、扬弃和变革。它给我们的启示不是三言两语可以概括的,但大致可归纳为如下几点:司法改革要真正变革传统司法体制和诉讼程序之弊端,须建立司法改革的统一领导机构,系统推进司法改革。必须以立法形式将司法改革成果固定下来,修改民事诉讼法,在法典中明确民事诉讼的基本目标,并在所有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及实施中始终贯彻,且持久地关注社会生活对法律的新要求。民事司法改革和民事诉讼的基本目标是什么?无疑是司法公正与程序经济兼顾,司法公正优先。但这一目标如何体现并始终贯穿于改革和立法之中,则可借鉴英国民事司法改革之经验。
(一)设立统一的司法改革领导机构,系统地推进司法改革
十多年来,我们推行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最初只不过是对民事诉讼法的贯彻,后来也只是改变法庭审理顺序和方式等。而实际上,我国面临的却是整个司法体制本身存在问题。另外,一些改革措施过于零碎,无法相互协调,甚至与现行法相抵触。如庭前证据交换和举证时效制度,有关法律后果并无立法依据,与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冲突不可调和,无法得到落实。置身于变革的全球化、信息化时代,面对我国民事司法现状,我们有必要对民事诉讼制度建立一个开放的立法体系,对不科学之处进行修订。首先,必须设立统一的司法改革领导机构,改变法院、检察院等机构多头改革、互不协调局面,系统地推进司法改革,促进民事诉讼基本目标的实现。进而,应促成民事诉讼改革生成一种自我革新机制,如借鉴英国等国的做法建立民事诉讼改革机构——法律改革委员会和民事诉讼规则委员会,对民事诉讼制度进行全面审查,提出立法建议,法律修订工作经常化,在消除旧弊病之后仍继续关注司法实践与诉讼制度的新矛盾。从我国当前的立法任务来看,民法典制订必然要推迟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但学者可首先进行充分的理论准备,尤其应结合当前的证据立法,推动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
(二)法院职权向程序管理权转型
回顾一百多年来司法改革的进程,可以发现,在普通法国家,强化法官职权作为改革的主线清晰可鉴。而不少大陆法系国家也在悄然加强法院的程序控制权,如法国、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甚至日本和德国。展望新世纪的司法改革,合理强化法院对诉讼程序的控制,也是一条无法回避的改革思路。纯粹的对抗制诉讼模式不可能自发地保障接近正义,却与诉讼迟延、费用高昂、诉讼结果过分不确定等弊病难脱干系。当然法院职权主义也并非改革目标。在法院职权主义框架下,法官拥有调查客观真实之职责,既然法官也是凡人,法院的审判并非上帝的审判,因而法官的“父爱”情结对发现真实、接近正义也是作为障碍而存在。因此,对于实行典型职权主义模式的我国而言,司法改革恰恰是从英美等国的对岸出发,向它们迎面走去,这样才可能达到司法公正与程序经济的同一目标。故程序法既不应坚持自由放任主义模式,也不是简单地向职权主义靠近,而是要力图达到当事人个人主动性与法官适当程度控制之间的衡平。
因此,我国司法改革以及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可考虑借鉴英国的做法,赋予法院积极的案件管理权,实现法官干预当事人自主的强大职权转型为引导诉讼程序井井有条进行的程序引导权,以实现司法公正和程序经济之目标。
(三)努力降低诉讼成本,司法公正与程序经济并重
英国《民事诉讼规则》尤其针对诉讼费用昂贵、诉讼迟延盛行现状,突出地强调程序经济和相适应原则即第1.1条第2款第c项规定的,公正审理案件应切实采取与案件金额、案件的重要性、系争事项的复杂程度、各方当事人的财力等因素相应的方式审理案件。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不应局限于司法公正,走向程序经济的世界性民事诉讼立法潮流是不能忽略的。尽管程序经济有时与司法公正相冲突,但在相容的范围内应兼顾二者,并在冲突时坚持适度的司法公正优先原则。另外,还应全面简化诉讼程序,这既是诉讼经济的要求,也是保障当事人实质性接近司法之需要。
(四)弘扬传统诉讼文化,构建民事诉讼合作机制
可选择争议解决方式已成为世界各国纠纷解决机制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我国深受儒家文化影响,息讼、和解的观念应该说比西方国家更有底蕴,因而有必要重振曾经失落的诉讼合作文化,构建民事诉讼中的合作机制。英国民事司法改革充分关注纠纷解决效果,应认真考虑借鉴其诉前纠纷衡平机制,使民事诉讼基本目标延伸至诉前和非讼程序。
注释:
[1]英国高等法院院长沃夫勋爵可谓英国法制史上推动民事司法改革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先驱。1994年3月,英国司法大臣迈凯勋爵委任沃夫勋爵对英格兰和威尔士民事法院规则和程序进行全面审视,沃夫勋爵的审查就是1996年7月推出的著名的《接近司法》调查报告,同时出版的还有《民事诉讼规则草案》,即现行《民事诉讼规则》前身。《接近司法》报告,见http://www.law.warwick.ac.uk/woolf/report。
[2]本文引用的《民事诉讼规则》条款,皆参见徐昕译:《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本文对《民事诉讼规则》的引用皆简称为“规则”。
[3]《民事诉讼规则》整篇规定了法院的命令和指令,由此可见法院职权之强化。
[4]Paul Michalik:Justice in Crisis: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on Civil Justice,11th World Congress on Procedural Law,Topic 2,Report on England and Wales,
出处:《法学》200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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