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表人诉讼的特征及其意义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4条和55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的人数众多和人数众多起诉时尚未确定的,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由此可见,代表人诉讼是指一方当事人的人数众多、甚至起诉时尚无法确定,而该众多的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法律关系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由这类有共同利害关系的成员中,推选或商定出代表人,代表本方的全体利害关系人起诉或应诉,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则称为代表人诉讼。
(一)代表人诉讼的特征
1.诉讼主体的众多性。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之所以采取代表人诉讼制度,是由于共同诉讼的人人数太多,而无法全部参加诉讼活动,故通过选定或商定代表人的方式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主体众多的原因,是由于同一纠纷或法律问题的争议而导致权利主体的群体性,并且此类争议中的权利主体往往遍布全国各地,一时难以统计,这是构成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特征之一。
2.诉讼主体的代表性。代表人诉讼与共同诉讼的重要区别之一,是主体形成的形式不同。共同诉讼的形式主体与实质主体是完全一致的,代表人制度,由形式上的主体一人或数人充当代表人,代表众多的主体进行诉讼活动,维护全体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形式上的主体对实质上的主体具有代表性的特点。
3.承担法律后果的延展性。代表人参加的诉讼,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以后,不仅对亲自参加诉讼的代表人具有拘束力,对被代表的全体成员同样具有拘束力;该判决、裁定,不但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而且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同样适用。换句话说,这种裁判一旦作出,其成员不论是否亲自参加或登记参加了诉讼,都必须依照生效的裁判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都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
(二)代表人诉讼的意义
1.建立代表人诉讼制度,是改革、开放和搞活方针的需要。在贯彻实行改革、开放和搞活方针的过程中,一方面是生产发展了,社会前进了,人们富裕了,另一方面,随着民事、经济、涉外纠纷的大量增加,就会出现许多新类型的案件,例如,因生产和销售不合格的商品而损害广大消费者利益的案件;因环境污染使广大居民遭受同样损害的案件等。为了妥善地处理好这类纠纷,在诉讼活动中就需要制定相应的程序和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正是根据这种需要而制定的。
2.建立代表人诉讼制度,是正确、合法、及时解决民事纠纷的需要。鉴于代表人诉讼能够把涉及众多当事人而又案情复杂的诉讼,合并在同一诉讼程序中,由众多当事人的代表人直接参加诉讼活动。这种程序的优点是。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可以大大简化诉讼程序,能够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利于当事人诉讼,有利于人民法院办案。第二,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合法、及时地解决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避免由于众多当事人分头诉讼,造成人民法院对同一或同类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第三,有利人民法院集中精力,完全、彻底地解决那些有重大影响的纠纷,切实保护全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代表人诉讼制度,是完善当事人参加诉讼制度的需要。代表人诉讼制度,虽然同属于共同诉讼的范畴,但它能够弥补共同诉讼的不足之处。如果不建立代表人诉讼制度,都按照共同诉讼程序办理案件,如此众多的人数都同时参加到同一诉讼程序中来,不仅达不到使用共同诉讼简化诉讼程序的目的,而且会造成根本无法进行诉讼的情形。反而出现许多的麻烦和不便。因而,采用代表人诉讼制度,不论诉讼的主体如何庞大,人数多么众多,都由代表人参加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就视为全体成员的诉讼行为,对全体成员发生法律效力。这样,就把共同诉讼中无法容纳的众多当事人,通过代表人诉讼的途径加以妥善地解决,进一步完善了众多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制度。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代表人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1.代表人诉讼制度的产生。代表人诉讼制度类似于外国的集团诉讼制度或者群体诉讼制度。这种制度最早产生于1676年英国的平衡法院。当时按照英国的传统习惯,采地教区的居民必须将其所采集的煤向教士交纳“什一税”,于是维纽姆村的几名居民对其教士向平衡法院提起了诉讼,平衡法院作出废除该村居民向教士交纳“什一税”的传统习惯。该判决作出后,不仅对参加诉讼的几名居民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对当地教区的全部居民具有法律效力。从此以后就出现了代表人诉讼制度,由其中一人或数人参加诉讼活动,代表其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法院作出的判决对全体成员具有法律效力。
2.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发展。代表人诉讼制度虽然萌生子英国,但普遍应用于美国。19世纪初期,美国根据英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原则,发展为“集团诉讼”制度。随后《菲尔德法典》确定了该种制度,该法规定:“问题是多数人共同的一般的利益,或者能够成为当事人的人数众多,并且不能使他们全部出庭,由一个或几个人所代表所有的集团成员的利益提起诉讼或被诉。”从此以后,美国州法院到联邦最高法院普遍采用了代表人参加诉讼的“集团诉讼”制度。1938年《美国区法院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规定了集团代表人诉讼的构成要件,并将该诉讼分为“真实型”、“虚假型”和“混合型”3种类型。凡集团成员享有共同的或不可分割利害的,则为“真实型”;凡集团成员有着共同的法律问题的,则为“虚假型”;凡集团成员由于某种资格而对某种财产享有共同利益的,则为“混合型”。
1966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进一步规定了集团代表人诉讼制度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和应市查的事项。
构成要件: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集团人数众多,以致于所有集团成员共同进行诉讼实为不可能;第二,集团的所有成员有着共同的法律问题或事实问题;第三,代表人的请求和抗辩是整个集团请求和抗辩的典型;第四,代表人将公正并能充分地保护集团所有成员的利益。
适用范围: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如果集团个别成员提起单独诉讼或被诉,将导致以下危险:(1)对集团个别成员所作的不一致或不同的判决,将对集团的对方当事人规定出相互矛盾的行为标准;(2)对集团个别成员所作的判决,从事实上看将处分那些没有作为该判决的当事人的其他成员之利益,或在实际上损害并妨碍集团成员保护其利益的能力。第二,集团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以一般适用于整个集团为理由,实施或拒绝实施某种行为,因此,要针对集团的全部成员作出最终的恰如其分的禁令性补助办法或者相当的宣告性补偿办法。第三,法院判定集团成员共同的法律问题要优于仅影响集团个别成员的任何问题并且以集团诉讼方式比其他方式更便利于对争议进行公正、有效的判决。
审查事项:法院受理此类诉讼,应审查如下事项;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整个集团成员的利益是否包括那些个别成员在单独诉讼中可提出的起诉和抗辩的利益,第二,由集团成员提起诉讼或被诉的并已经开始进行诉讼的争议,是否考虑到了诉讼的性质和诉讼进行的程序;第三,集团成员是否愿意将请求集中到一个特定的法院进行审理,第四,在集团诉讼审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
由此可见,集团代表人诉讼制度,在美国已被广泛的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3.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形成。我国1982年颁布试行的民事诉讼法,虽然未规定代表人诉讼制度,但由于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方针的贯彻实施,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司法实践中涉及众多人利益的群体性经济纠纷和民事纠纷日益增多。例如,1986年四川省岳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元坝乡、努力乡1569户农民诉岳安县种子公司购销合同案件时,由于原告方的人数众多,不可能全部参加诉讼,因此,率先适用了代表人参加诉讼的制度,人民法院的判决,对所有农户与该种子公司有同类购销合同的纠纷均具有法律效力。鉴于此种必要性,我国从理论界到司法实践中将代表人诉讼制度提到了议事日程,得到了广泛的重视。因此,1991年4月9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此项制度。
三、代表人诉讼的构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构成代表人诉讼的要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众多当事人,不可能共同进行诉讼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4条和55条的规定,提起代表人诉讼的先决条件之一是当事人一方的人数众多,要想共同进行诉讼已成为不可能。何谓人数众多?目前世界各国的法律都来作具体规定,都是依据实际情况而灵活的加以规定。因为法院的审级不同,审理水平不同,能够容纳的人数不同,所以采用代表人诉讼的标准也不宜千篇一律地加以规定。按照我国司法实践的经验,一般以10人为界限。一方当事人起诉或应诉为10人以上者,可称谓人数众多,则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当事人一方在10人以下者,仍适用共同诉讼制度。掌握这一标准,一般说是符合实际情况的,是有利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的。
(二)诉讼标的共同性或同类性
由于多数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的,所以他们是基于同一事实或相同的事实、共同的利害关系或相同的利害关系而提起诉讼的。这就形成了众多诉讼主体与实施诉讼主体的利害关系的相同性或一致性,这样由其中的一人或数人参加诉讼,既代表本人的利益,同时也能够代表全体成员的利益。例如,某地区红星工厂排放的废水污染了附近3个县的30个村庄的5000亩农田,使6000户农民减产100万斤玉米,该6000户农民都以红星工厂为被告向本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人民法院经与众多原告商定了6位代表人参加诉讼,这6位代表人与6000名原告的利害关系是一致的,他们既代表了个人的利益,又代表了了共同原告的利益。
(三)诉讼请求或抗辩的共同性或同类性
众多的当事人,除基于相同的事实和相同的利害关系而成为代表人诉讼的要件外,还必须有全体。成员提起的请求或抗辩的事实和理由,是相同的或同一种类的。如果在诸多诉讼成员中,各自提起的请求或抗辩的事实和理由不一致、相互矛盾等,就无法推选或者商定出代表人参加诉讼。即使推选或者商定出了代表人参加诉讼也不可能同时代表全体成员的利益进行诉讼。因为同一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不允许提出不一致的甚至相反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的事实和理由。当然,对这一问题,也必须实事求是的、辩证的加以理解和认识,而不能绝对化或形而上学的看待它。只要众多当事人请求或者抗辩的基本事实和理由是相同的或者是一致的,没有相互对立之处,即可以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
(四)符合诉讼代表人的条件
代表人参加诉讼以后,被代表的全体成员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都由代表人集中加以行使,诉讼代表人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如何,直接关系到本方诉讼的成败,关系到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能否确实得到保护,关系到人民法院能否及时、合法、正切地作出裁判。为此,诉讼代表人必须具备合格的要件有: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本人是该案的利害关系人,与所代表的全体成员有共同的利益。第二,有高尚的情操和良好风貌,乐于为所代表的全体成员服务,并能够善意地维护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第三,为人忠厚老实,坚持真理,主持正义,为全体成员所信赖。第四,有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能够全面而准确的理解、掌握和运用法律。第五,有较丰富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基础知识,有较好的逻辑思维,语言表达和能说善辩的本领。自然,这5条是相对而言的,而不是一成不变的。
四、代表人诉讼的程序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人民法院审判代表人诉讼案件除遵循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外,还必须针对该案件的特点,采用不同的程序。
(一)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
关于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管辖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未作专门性规定。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管辖的原则和具体规定,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应分别由下述法院管辖:
1.按照我国级别管辖的规定,代表人诉讼的一般案件,即案情简单、涉及面小和诉讼标的不大的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凡属于重大涉外案件,涉及港、澳、台的重大案件,凡众多诉讼主体涉及全地区而又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凡是被代表的成员涉及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标的额巨大,而又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由该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凡是已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分布在全国的省、市、自治区,标的额特大而又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2.代表人诉讼的案件属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案件,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决定管辖法院。如果诉讼代表人是被告方,被代表成员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诸多法院辖区的,应由各该法院协商管辖,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如果代表人诉讼的案件属于特别地域管辖和专属地域管辖的范围,就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至34条的规定办理。应该说明的是,由于代表人诉讼涉及众多的当事人,因而往往涉及众多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往往涉及协议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一系列问题的解决,而对这种复杂情况,要从有利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权衡各方面的利弊关系,妥善地加以解决。
(二)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部分权利人提起的诉讼以后,经审查,认定是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应当及时发出公告。公告的目的,一则是通知其他权利人,限期到法院登记权利;二则是传唤当事人的一种方式,三则通过当事人来法院登记,了解当事人的情况、范围、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公告的主要内容。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告知基本案情;第二,告知权利登记的内容、期限、逾期不登记的法律后果;第三,其他有关事项。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决定公告的方式和范围。
(三)当事人登记权利
登记权利,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讲明自己在本案中的实体权利及其请求事项。登记权利时必须提出确切的事实、理由和根据。如提不出具体的事实、理由和根据,则不予登记。
(四)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及其权利义务
1.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4条和第55条的规定,诉讼代表人是由众多当事人推选产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过与权利人商定的方式而产生,该代表人是代表本方的全体成员进行诉讼的人。但不论用上述两种办法的哪种形式产生诉讼代表人,都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其条件主要有: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大部分成员通过向人民法院登记权利,取得了选举诉讼代表人的权利和资格,并已有选举诉讼代表人的强烈愿望。第二,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通过初步酝酿,已物色了诉讼代表人的候选人。第三,已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通过再三商议,仍取得不了推选诉讼代表人的一致意见,或者已被推选的代表人不愿承担此任务时,人民法院为了及时审结案件,只有采用与权利人商定的办法而产生代表人。
在一般情况下,诉讼代表人一旦产生:代表人就应当尽心竭力地履行其职责,直至诉讼终结为止。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诉讼代表人无法或者已不可能履行其职务时,则需要中途加以变更。变更诉讼代表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诉讼代表人下落不明或死亡的,应及时加以更换。第二,诉讼代表人因各种缘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及时加以更换。第三,诉讼代表人因不尽代理职责,或者不能善意地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被代表人多数成员要求撤换的,应及时加以更换。第四,经人民法院查明,诉讼代表人不是被代表方的当事人,与被代表人无利害关系,应及时加以更换。只要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经被代表人多数成员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更换代表人,被代表人未提出申请更换代表人的,人民法院认定应当更换的,可与权利人协商加以更换。更换后的代表人继续履行愿代表人的职责,原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新更换的代表人具有法律效力。
2.诉讼代表人的权利与义务。诉讼代表人,既是众多诉讼成员的当事人,又是代表其他成员进行诉讼的人。诉讼代表人作为当事人,应具有一般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也应承担一般当事人应尽的义务。作为代表本方全体成员的诉讼行为的人,诉讼代表人诉讼行为的效力及于其他被代表的全体成员。但是代表人在为其诉讼行为时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也可以说是代表人应负的特定义务,即: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必须竭尽其代表职责,最大限度地维护被代表人的合法权利;第二,必须合理地进行诉讼开支,尽力减少被代表人的负担;第三,必须严格依法处分其实体权利,凡是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一句说,代表人在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时,未经被代表人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实体权利。
(五)审理
由于代表人诉讼的案件性质不同,审理的方式也就不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案件外,一般应当公开审理。审理这类案件时,只要条件许可的,可允许被代表的当事人到庭旁听,以便代表人在其被代表人的监督下,更好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除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确认其权利义务关系外,还应按照本案的特点,加强国家干预的职能,着重审查下列事项:1.诉讼代表人是否正当、合格;2.诉讼代表人是否代表了被代表人的意愿,是否善意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3.诉讼代表人行使处分权时,是否征得了权利人的同意;4.如有更换、追加的诉讼代表人,应审查其是否正当;5.对审理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如何通过代表人通知全体或多数权利人等。
(六)结案方式
对于代表人诉讼的结案方式,可以裁判结案,也可以调解结案。裁判必须据实合法,调解要经权利人自愿。裁判书或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如果不可能对众多当事人一方权利和义务具体——列出时,可列出诉讼标的额的种类和总数,对每个成员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按照科学的标准作原则性的规定,依照该标准可准确的计算出每个成员的分成数额,将每个成员的基本情况和权利义务作为附件列入裁判案书或调解协议书的正文之后。对裁判文书和调解协议书,除送达已登记的权利人外,还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发出公告,以便未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
出处:《政法论坛》1992年第4期
相关文章: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若干问题研究04-26
英美刑法上的被害人共同责任04-26
简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探析04-26
民间高利贷行为的刑法评析04-26
试论未成年人涉毒犯罪实证研究04-26
办理食品安全案件司法解释起草背景及原则04-26
死刑威慑力争辩的梳理及解析04-26
我国刑法中应当设立“暴行罪”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