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菊花9百万存款失踪案判决中的谜团

时间:2024-04-26 04:15:05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核心提示:张菊花9百万存款失踪案是一起精心策划的刑事犯罪案件。江苏高院将刑事案件作为民事案件处理,认定事实荒谬,判决自然也是荒谬的。

谜团之一: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

一审法院认为: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张菊花与扬中支行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第二,综合分析证据,可以认定张菊花与何卫华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第三,扬中支行没有过错。何卫华与张菊花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何卫华使用张菊花账户上的款项与扬中支行无任何关联。

……

二审江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认为:……现有证据证明,何卫华控制了张菊花的银行卡、U盾,并知晓张菊花设置的密码,对此应由张菊花承担相应后果。

……

(连线法官)……

综上,扬中工行与张菊花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但是张菊花自己将与存折相对应的银行卡及密码、U盾交由何卫华控制,实际是授权何卫华个人支配张菊花账户中的存款,造成存款被何卫华支取,扬中工行对此并无过错。张菊花再向扬中工行主张要求支付存款900万元及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注:上述材料取自记者张宽明《储户张菊花与银行900万元存款合同纠纷终审落槌》一文)

即便以两级法院认定的事实为准,本案也是一起刑事案件。二级法院将刑事案件当成民事案件来审理,其理由和结论经不起推敲是很正常的。

无论银行卡及密码、U盾是谁交给何卫华的,无论是谁开通网上银行对外转账功能、电子商务功能,申请U盾的,案件性质都是一样的。即使按照法院的认定,都是张菊花自己经手的,此案仍然是一起刑事案件,而不是民事案件。包括两级法院的承办人和当地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在内,许多人都存在一个错误理解——张菊花将银行卡及密码、U盾交给何卫华保管,就等同于张菊花将自己的900万元财物交给了何卫华。这种理解是将银行卡这种债权凭证与900万元混为一谈。实际上,这个900万元存入银行后就是银行的资金了,张菊花只是债权人,银行是债务人,银行卡只是债权凭证。两级法院都认为何卫华实际控制了财物,是对事实和法律的严重误读。依照法院认定的事实,何卫华对于张菊花的银行卡及密码、U盾,充其量也就是代为保管的关系,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张菊花授权何卫华可以提取此款。何卫华要取得张菊花这900万元的实际控制权,必须要冒用张菊花的名义向银行申请提取存款,何卫华未经授权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提取此款,其行为实质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只是本案何卫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由于所谓的代为保管关系而表现特殊,但本质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完全一样。

一审法院认为张菊花与何卫华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是基于错误理解的主观臆测,没有事实依据。二审法院虽不明确张菊花与何卫华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其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没有实质差别。本案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级法院都出现同样的错误。将刑事案件当民事案件来判,结论荒谬并不奇怪,结论不荒谬才奇怪。

谜团之二:是存款,还是借款

事情发生在2008年,当时张菊花和郑某某是同事,在台州某担保公司工作。同年4月的一天,郑某某得到可靠消息,扬中市工商银行要拉存款1000万元,只要存上半年不动,在保证基准利率的前提下,另外按月息二分加付利息。因为信息源相当可靠,郑某某觉得此事可行,但她只有100万元,于是想到了好朋友张菊花,二人一拍即合。

据张菊花回忆,2008年6月,她和郑某某在工商银行扬中市支行二楼办公区的一间办公室内,经人介绍认识了何某,何自称是“何行长”。何某带她们到营业厅的一个窗口办理开户手续,她们提交了身份证件。因为当时资料很多,出于对老牌国有银行的信任,柜员让她们怎么签,她们就怎么签,具体内容也没有细看。

张菊花说,办完开户手续后,郑某某往账户内转了100万元,她则分四次转进900万元。钱到账后,她们又被带到何某的办公室外,有人收走了她们的灵通卡,同时,还交给她们每人一份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和何某签名的灵通卡保管单和承诺函。承诺函承诺“保证存款安全,在约定期限到期日凭存折或保管单支取现金,如若违反以上条款,银行将承担一切经济责任”。(以上摘自金陵晚报记者陈菲通讯员高苑《900万无存款失踪 银行被判不用赔》一文)

巨款失踪:2008年5月底,张菊花的同乡陈某及其儿子王程向张介绍说,扬中市工商银行正在想办法揽储,王程和这家银行的营业部主任何卫华很熟,如果张菊花能到该行存钱,可以获得利息以外的银行奖金。听信这些介绍之后,张菊花便在王程的陪同下,到扬中市工行柜台办理了存款手续和账号,领取了存折,并将从亲友处筹措来的900万元存入了该账号中。

张菊花回忆说,办理存款手续时,王程先陪着张到了何卫华的办公室,何卫华劝说,如果张能同意由银行将存款直接贷给其他贷款申请人,银行会收取高息,到时分给张菊花一部分。张考虑到资金安全,拒绝了何卫华的“好意”,并称,“只和银行发生关系”,别的什么都不干。

为张菊花办理存款手续的是一个名叫洪伯章的银行柜员,办理手续时,王程就站在张菊花一旁。手续办好后,银行员工以保护张菊花的资金安全为由,主动提出帮其保管银行卡,并开具了一纸盖有银行业务公章、承诺按时支付存款的保管条,张则带着存折回到家里。存折显示,张菊花的存款分四笔存入,分别是250万元、250万元、200万元和200万元。和张菊花一同办理存款的还有张的同乡郑云素,她也向这家银行存入了100万元。

但不久之后,张菊花发现,自己账户里的900万元不翼而飞。张菊花找到扬中市工行,被告知所有款项已被人通过网上银行,用U盾和密码转走。(以上摘自人民网作者肖山《储户90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疑为工行职员盗转》一文)

900万元,张菊花说是对银行的存款,银行和法院认为是个人之间的借款。从上述材料来看,张菊花与何卫华是存款当天经人介绍才见面认识的,之前没有任何交往。初次见面,张菊花就将向多位亲友处筹措的900万元借给一位不了解底细的陌生人,这有可能吗?假如是个人之间的借款,有必要将钱存入银行,再由银行出具承诺函吗?因此,笔者认为法院对事实的认定,违背了基本的经验法则,与客观事实不符。本案张菊花900万元,不可能是借款,只可能是受高息揽储诱惑下的存款,张菊花手中的存折就是最有力的证据。一审法院所谓“综合分析本案证据,可以认定张菊花与何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观点,纯属主观臆测,没有事实依据。

谜团之三:何卫华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更大黑幕:张菊花的代理律师在调查过程中还发现,张的900万存款丢失,只是扬中工行方面欺骗储户、违反国家政策侵占储户资金黑幕的冰山一角。有关案卷资料显示,何卫华向警方承认,早在2007年,他就到镇江找一个体户,私刻了一枚“扬中市工商银行2号业务章”,从那之后10个月的时间里,他用这枚私刻公章,在银行柜台里借办理存款之机,以假公章控制了储户存款3000万元,并全部转走。其中,福建人阮章新在该行一次存款1200万元,当天晚上就被何转走了600多万元,幸亏阮警惕性高,第二天就发现了此事,并通过报警在扬中市工行讨回了全部存款。

何卫华控制储户资金的办法比较简单:先是让储户办理存款,并设法探知密码,然后以关心储户安全为名,建议储户将银行卡存放在银行,何则用这枚假公章给储户开具银行卡保存单与承诺函。待储户离开,他即用银行卡和探知的密码转走款项。阮章新的1200万元存款险被骗走的事情发生后,扬中市工商银行已经完全知道了何卫华的所作所为。但不知什么原因,该行没有对其采取措施,而是任由何卫华继续在营业岗位上坑害储户,直至张菊花的900万元被骗后,扬中工行的上级单位才给予何卫华以开除处分。

张菊花的代理人郑小平说:“储户到银行柜台办理存款,谁会怀疑公章有假?谁敢怀疑银行员工会勾结起来窃取存款?”郑小平怀疑,扬中市工行的黑幕,应该远不止这4000万元,因为银行方面努力掩盖,广大储户一直不知详情,所以更多黑幕可能还在等待揭发之中。

一位银行业内部人士同意郑小平的分析,他认为,扬中工行此举,应是近年来银行业私自揽储并将存款私自放贷给贷款人的缩影。这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某银行高管说,现在一些银行囿于国家对存款准备金率、放贷规模和贷款利率的严格控制,便想出了“贷款直通车”的办法,即设法说服储户同意银行将其资金直接放贷以获取高息,“这种办法平时神不知鬼不觉,但一旦贷款人不能及时还贷,就会发生问题。”(以上摘自人民网作者肖山《储户90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疑为工行职员盗转》一文)

张菊花认为,银行职员的失误导致她丢失了900万元存款,银行理应赔偿她的经济损失。可工行扬中支行却拒绝赔付,理由是:在张菊花2008年6月2日存款前的5月7日,该行已经与何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张菊花存款丢失是何某个人行为造成的,跟银行没有关系。(以上摘自金陵晚报记者陈菲通讯员高苑《900万无存款失踪 银行被判不用赔》一文)

笔者认为,何卫华的全部行为,包括出具承诺函的行为,都应认定为职务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虽然可以证明5月7日何卫华与银行方面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但是何卫华并没有被停职,仍然实际履行营业部主任的职责,其行为仍然是代表扬中工行的职务行为。因此,本案判决中所谓表见代理是否成立的问题,自始就是个伪命题。即使加盖在承诺函上的那枚公章是何卫华私刻的,只要何卫华是实际履行营业部主任的职责,那么他出具承诺函的行为就是职务行为,扬中工行理应承担责任。是否存在书面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不重要,关键在于何卫华是否实际履行营业部主任的职责。

何卫华为张菊花出具承诺函之前,扬中工行已经明知何卫华对客户出具虚假承诺函,并因虚假承诺函而要处分他。但是,扬中工行并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仍然让何卫华留在营业部主任的位置履行职责,这实际是对何卫华滥用职权行为的纵容,本身也是一种玩忽职守的行为。营业部主任要是滥用职权的话,月息二分高息揽储并出具承诺函,是完全有可能的,并且合乎情理,类似的事实也是发生过的。法院判决中坚称何卫华承诺张菊花的年利率40%,国有银行不可能有此业务,显然没有考虑到国有银行也有滥用职权的时候。银行向客户高息揽储,将客户资金体外循环,搞贷款直通车,规避中国人民银行的检查,早就不是什么新闻了。

至于银行在开户说明书上载明:“客户应妥善保管牡丹灵通卡及存折,银行工作人员无权代客户保管,密码请牢记,切勿泄露。”这段话被法院作为判决的依据,问题是,银行工作人员无权代为保管,这是针对银行工作人员个人的,并没有说银行单位不可以代为保管。众所周知,银行对外可以开办保险箱业务,就是代客户保管贵重物品和财物的。何卫华作为营业部主任,代表银行出具承诺函,为客户代为保管银行卡,在客户看来并无不妥。

何卫华的行为,对银行有利的,法院认为是职务行为,也就是单位行为;对银行不利的,就认为是个人行为。从揽储拉来存钱到出具承诺函,时间上是连续的,空间上也是在营业部工作区范围内,假如开始揽储存款是职务行为,紧接下来出具承诺函就是个人行为了,恐怕不仅张菊华不能分辨,就是两级法院的法官或者其他人也不可能分辨得出来,因此,人为割裂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孤立地看待何卫华前后行为的性质,必然自相矛盾。

谜团之四:是谁开通网上银行对外转账功能、电子商务功能,并申领了U盾

事情发生在2008年,当时张菊花和郑某某是同事,在台州某担保公司工作。同年4月的一天,郑某某得到可靠消息,扬中市工商银行要拉存款1000万元,只要存上半年不动,在保证基准利率的前提下,另外按月息二分加付利息。因为信息源相当可靠,郑某某觉得此事可行,但她只有100万元,于是想到了好朋友张菊花,二人一拍即合。

……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6月2日,张菊花经郑某某介绍,与郑某某等人一同来到扬中工行,办理了活期一本通存折及牡丹灵通卡,密码方式为:客户自留密码。张菊花本人设置了密码,同时张菊花还开通了网上银行对外转账功能、电子商务功能,并申领了U盾。张菊花对上述业务均签名确认。

……

本案中还有一个争议是张菊花在扬中工行开立账户时究竟办了哪些业务。张菊花认为自己只开立了存折,没有办理银行卡、网上银行对外转账功能、电子商务功能,也未申请U盾。张菊花提出,她未在开户申请书上勾选银行卡、网上银行及U盾等业务。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经调查,张菊花当时办理业务时,并非其本人亲笔在“客户填写”栏对需要办理的业务进行“√”选,而是由扬中工行工作人员代为打“√”,最后由张菊花本人在开户申请书签字确认。因此,在开户申请书银行打印内容完整,打印有开通网上银行及U盾业务的情况下,张菊花在开户申请书“客户确认”栏签名的行为,表明其已经授权扬中工行代其“√”选所办理的业务,能够证明张菊花当日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及领取了U盾。(以上摘自金陵晚报记者陈菲通讯员高苑《900万无存款失踪 银行被判不用赔》一文)

张菊花是从同事郑某某处获得扬中工行高息揽储信息的。由于高息揽储要求存上半年不动才能获得高息,张菊花存款期限就是半年,可见其存款目的正是为了获得高息。这意味着张菊花完全没有理由和必要申请开通这笔存款的网上银行及U盾业务。开通网上银行及U盾业务,这种做只会给这笔存款带来风险,对于存款的安全没有任何好处。相反,已经查明的事实,这笔存款是被何卫华通过网上银行对外转账私自提取的。这个事实充分证明,何卫华等人具有开通张菊花存款账户网上银行对外转账业务及U盾业务的动机和目的,而且实施了相应的转账行为并提取了张菊华的存款。开户时很少有人会认真看开户说明书上的记载,都是按照银行工作人员的要求签名就是。可是,本案判决无视这个现实,推定是张菊花授权银行工作人员为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及U盾业务,背离了客观事实。

谜团之五:是谁把U盾交给何卫华的

经多方了解,张菊花得知自己的900万元存款是被何某利用U盾通过网上银行转走的。而此时,她才知道,何某并非什么行长,只是营业部主任。

据张菊花回忆,当时她在柜面办理业务时,出于信任,完全是按照柜面工作人员的要求在不停地签名,也没细看,她没想到工作人员居然给她开通了什么网银、U盾的服务。事发后,警方介入此案,何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已经移交法院判刑,其涉嫌诈骗一案仍在侦查阶段。

据何某交代,郑某某、张菊花等人都是通过陈某介绍认识的,陈某知道他在扬中放高利贷,就想让他赚点钱,同时自己也赚点利息。于是,2008年6月,他在工行营业部办公室接待了张菊花等人,并向两人出具了两份承诺函,但上面的业务公章是假的。这个章,是他花200块钱找人刻的假章。因犯伪造印章罪,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法院查明,当日,张菊花办理好存款手续后,何某向张菊花出具了盖有“中国工商银行扬中市支行业务公章”的承诺函和保管单。承诺:“保证存款安全;在约定期限到期日凭活期存折或保管单来扬中工行营业部支取本金;如若违反上述条款,扬中工行将承担一切经济责任。”该承诺函上何某签了两次名,并捺有手印。自2008年6月2日起至2008年12月21日止,何某将张菊花账户中的900万元陆续转出,用于偿还其个人其他债务。公安机关从何某处搜查到两张便条,其中一张写有张菊花的存款数额900万元和密码123456,以及郑某某的存款数额100万元和密码888888.张菊花的密码由其本人设置。

……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根据柜面工作人员洪某某在公安机关陈述,张菊花本人在柜台外密码键盘输入密码,洪某某将U盾、存折、卡等整套资料全部通过银行柜台凹槽交给了张菊花本人。

而何某在公安机关供述,在一辆商务车上,张菊花交给他一个信封,里面有2个U盾,2张灵通卡,分别是张菊花和郑某某的,另有一张写有密码的纸条。

该供述亦与公安机关从何某处搜查到分别写有张菊花、郑某某的存款数额和密码的两张便条相互印证。

……

从查明的事实看,张菊花在开立账户后,将银行卡、U盾及密码都交付和告知了何某,这个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都能意识到。而开户说明书上也明确记载了“客户应妥善保管牡丹灵通卡及存折,银行工作人员无权代客户保管,密码请牢记,切勿泄露。”(以上摘自金陵晚报记者陈菲通讯员高苑《900万无存款失踪 银行被判不用赔》一文)

银行内鬼:后来警方的调查表明,转走此款的人正是何卫华。何卫华向警方承认,为张菊花办理存款手续后,柜员并没有将U盾交给张菊花,而是通过王程转交给了何卫华,而王程在向何卫华转交张菊花的U盾时,一并将探知的密码也告诉了何。

张菊花向扬中市工行所索要存款,后者告知她说,此事系何卫华个人所为,涉及到何诈骗客户资金,责任不应由银行承担。无奈之下,张菊花向镇江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定扬中工行返还存款。

受理案件后,镇江中院的主审法官席某非常负责,通过外调,向当时为张菊花办理存款手续的洪伯章提取了证言。洪伯章承认,他将U盾通过王程转交何卫华,正是根据何卫华的授意,“何卫华是我们营业部原来主任……何卫华叫我办事我不能不办。”(以上摘自人民网作者肖山《储户90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疑为工行职员盗转》一文)

从前述材料来看,U盾转到何卫华手中有两种说法,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种说法是一审法官及公安查明的事实:何卫华承认柜员并没有将U盾交给张菊花,而是交给王程并由王程转交给他的。而具体为张菊花和郑某某办理存款业务的柜员洪伯章也承认了此节事实,并讲清为何这样做的理由。第二种说法就是柜员洪伯章后面在公安又作了证言,推翻了前述事实,改口说U盾、存折及卡等整套资料全部通过柜台的凹槽交给了张菊花本人。同样,何卫华在公安机关也改口说是在一辆商务车上,张菊花交给他一个信封,里面有2个U盾及两张灵通卡,分别是张菊花和郑某某的,另有一张写有密码的纸条。江苏省高院据此认定U盾及灵通卡是张菊花交给何卫华的。

案发后警方从何卫华家搜出两张便条,上面有张菊花和郑某的存款金额及密码。可是何卫华后面一次被公安机关问话时,又说是只有一张写有密码的纸条,一张纸条与二张便条,明显是矛盾的,二审法院却坚持认为是“相互印证”的。其实,这个事实很容易查清,只需要看看两张便条上的笔迹是不是张菊花所写的就很清楚了。

从前述材料中可知,当柜员为张菊花郑某某办理存款时,一个与何卫华关系密切的名叫王程的人就站在张菊花她们旁边,其目的就是为了刺探张菊花和郑某某存款时输入的密码。对此何卫华在公安交待时也曾供认过密码是王程探知的。这意味着那两张写有存款金额及密码的便条,应是王程或者何卫华所写。

洪伯章为何要改口?扬中工行不愿意承担责任,洪伯章不可能违背单位的意志。他如果在二审期间仍然坚持U盾是自己按何卫华的授意交给王程的,就意味着银行在办理存款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规行为,银行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故洪伯章改口是可预见的。

U盾不是张菊花交给何卫华的,而是柜员洪伯章在何卫华的授意下,将U盾交给了王程,王程将U盾转交给何卫华,一并将刺探获知的密码也告诉了何卫华。

总之,这是一起精心策划的刑事犯罪案件。何卫华与王程内外勾结,诈骗储户存款的事实已经基本清楚,所获得赃款用于个人偿还债务,非法占有的故意明显,其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最高可判无期徒刑。洪伯章的行为也已经涉嫌犯罪,在公安机关对何卫华涉嫌诈骗立案侦查的情形下,洪伯章向公安改口作虚假证言,特别是何卫华违规行为先前已经暴露的情形下,仍然帮助何卫华获得储户张菊花郑某某的U盾,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帮助犯,退一步讲至少构成伪证罪,也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高院对张菊花900万存款案的一纸判决,不仅免去了银行的民事责任,而且免去了何卫华等人的刑事责任,对司法公信力将产生怎样的消极影响,目前尚难以预料。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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