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所谓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推翻其向侦查机关所做的供述。这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抗侦查、审判、逃避法律制裁的惯用方法,严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严重耗费司法资源,违背了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更加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注重程序与实体并重,注重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这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因此应加强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特点和原因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对策,以适应新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办案要求。
[关键词]职务犯罪;翻供;特点;原因;对策
近年来,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过程中全部或部分推翻以前的供述的情况呈现增多的趋势,已经成为打击腐败的瓶颈。犯罪嫌疑人的翻供,不仅有可能让案情变得扑朔迷离,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变得困难,增加司法工作量,而且可能会导致整个诉讼程序的混乱与被动,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使得法律的权威性受到挑战。如何防止和应对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翻供,已成为检察机关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课题。这就要求检察人员客观分析,寻找对策,确保案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翻供的特点
职务犯罪案件翻供的原因很多,错纵复杂,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庭过程中翻供的多。经检察院调查的翻供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90%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或庭审过程中翻供的。少数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后期,即对犯罪嫌疑人采用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以后翻供;也有的案件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开始翻供的。
久拖不决的案件,往往出现翻供。翻供现象多发于久拖不决、反复退查的案件当中。调查中发现翻供案件中大多经过了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其中有的案件经过了第二次退补。案件久拖不决,时间一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有针对性、有计划的翻供。其中,案件久拖不决有的是因为权情的干扰,有的是因为取证困难,有的则是因为司法机关内部对案件的认识分歧等。
翻供的借口多以司法机关存在刑讯逼供、诱供或借口当初记忆发生错误为借口。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庭审过程中翻供的,大多以侦查人员采取“轮番上阵,不让其睡觉”、“超过法定12小时审讯时间,存在违法行为”等,否认获取证据的合法性。或者辩称 “没看清就签字了”、“因精神紧张,已记不清当时的实情”、“时间很长了,根本就记不清楚”、“说错了当时情况”、“当时不是这么说的”、“记录不实,记录未经本人阅读”等等。
翻供的手法,一般是推脱或狡辩,改变犯罪的性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如,把受贿说成是朋友间的礼尚往来或馈赠、借贷;把贪污行为供述为是暂时的借用行为;把贪污的款项说成是用于单位合法开支,或已经向单位领导汇报过,是出于工作的需要的开支等。或是在侦查过程中及时退赃或编造开支项目,用于抵消贪污、挪用的款项。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翻供的原因
根据调查分析,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内在的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外部的客观方面的原因。
(一)从当事人角度来看
一是畏罪心理。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在立案侦查以后的整个诉讼活动中,犯罪嫌疑人始终都会考虑一旦认罪,身份、名誉、前途、家庭、自由、财产、甚至生命都将丧失,要想避免损失,重获得自由,就想方设法开脱罪责、逃避法律制裁或减轻罪刑。他们会就犯罪行为的构成、侦查取证的形式和侦查取证的行为,甚至是犯罪原因、动机、目的、手段、方法等进行全部或部分的 翻供,辩解自己无罪和罪轻。
二是侥幸心理。案件被突破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变更强制措施、移送起诉,经过一段时间适应后,对司法机关的审讯有了一定的应付经验,加之期间通过各种机会或手段串供或打听了解案情,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就会产生变化。他们或者因为自恃犯罪手法高明,没有留下痕迹;或者盲目相信攻守同盟,认为同伙不会出卖自己;或者藐视侦查机关的侦破能力;或者过去有过违法犯罪行为却侥幸逃过责任追究,认为此次犯罪同样可以侥幸过关;或者认为自己掌握了有效的反侦查、反讯问的手段等。在这些原因的诱导下,犯罪嫌疑人滋生了侥幸的心理,推翻以前的真实供述进行翻供。
(二)从外部因素来看
一是羁押场所看管不严,“跑风漏气”。犯罪嫌疑人在移送看守所羁押后,由于看管上的漏洞,家属、律师等违规会见,有的甚至是看管人员牵线传话,致使案情“跑风漏气”,犯罪嫌疑人和证人之间串供、翻供、变证。
二是旁人指点,投机翻供。目前律师素质良莠不齐,有的律师缺乏职业道德,不是站在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公正立场参与诉讼,而是暗地为嫌疑人出谋划策使被告人逃脱罪责,有的甚至威胁、引诱、欺骗证人作伪证、翻证。有的受亲朋好友及其他“内行“人士的指点,投机翻供。
(三)从侦查机关来看
一是过于重视口供。在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无疑是一项重要证据,对查清犯罪事实具有明确的指引作用,但是由于口供的不稳定性及刑诉法对犯罪嫌嫌疑人供述作为证据的规定,口供的证明力相对较低。但在目前的侦查实践中,有些侦查人员的取证水平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过分看重口供,证据体系意识不够, 把口供看成是证据之王,在侦查过程中一旦获取有罪供述的口供后,就忽略了证据的全面搜集,特别是重要证据的收集,这为犯罪嫌疑人的翻供留下了可乘之机。同时由于忽略了对于其他的证据的及时收集,有可能就错失收集证据的良机,犯罪嫌疑人一旦翻供,再收集证据就比较困难,往往造成办案工作陷入被动的境地。
二是侦查取证工作不细。取证工作中缺乏严谨精神,工作疏忽大意,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创造了客观条件。有的办案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准备不充分,逻辑混乱,讯问前后矛盾,在与犯罪嫌疑人交流中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察觉侦查机关掌握的证据漏洞,为犯罪嫌疑人翻供提示了方向。有的办案人员讯问不仔细,事后反复补证,引起犯罪嫌疑人警觉,给犯罪嫌疑人翻供以可乘之机;有的办案人在侦查工作中不细致,证据收集不充分,不完整,只考虑收集有罪证据,而忽视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之间关联性,造成证据链存在潜在漏洞。
三是强制措施变更不当。在侦查阶段,由于采用了拘留、逮捕羁押性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与外界被切断了联系,而且犯罪嫌疑人在羁押处所,他们的心理受到了较强烈的震慑,一般不易出现翻供。检察机关在基本犯罪事实查清后,由于种种原因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恢复了与外界联系,出于趋利避害的考虑或者受他人指使,极易产生翻供的心理,往往会采取一些串供、翻供的手段进行罪轻或者无罪翻供。
四是案件久拖不决,反复退查。有些案件由于认识不统一,对法律政策掌握不一致,导致案件拖来拖去,而这些影响案件侦结和审结的原因往往又会通过种种途径为犯罪嫌疑人或其家人所知晓,使其有充分的时间做出有针对性的翻供。而且由于案件拖的时间长,又使某些证据无法补齐,客观上又为犯罪嫌疑人翻供提供了条件和机会。
三、如何应对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翻供现象,需要充分重视、认真对待。在审讯中既要听取其有罪的供述,也要注意听取其无罪的辩解,对于真假参半的供述,要结合其他证据作好分析、甄别工作,以保证不枉不纵。要合法运用刑诉法赋予司法机关的各项职权,紧密依靠群众,充分运用侦查手段和审讯策略,依法索取、固定证据,把每起案件都办成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经得起推敲的“铁案”。虽然职务犯罪案件中翻供现象较为普遍,但只要积极地采取措施予以控制和防范,就可能尽量避免和减少。
1、转变侦查观念和侦查模式。正确面对刑诉法修改给自侦工作带来的挑战,牢固树立证据意识、人权保障意识。对职务犯罪案件,要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摒弃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为目标的侦查观念,转变“以供到证”的定向思维模式,全面树立侦查取证“零口供”的侦查模式。
2、适用强大的心理攻势,摧毁嫌疑人翻供的心理基础。嫌疑人翻供往往产生于畏罪、侥幸、对抗等心理因素,如果我们在嫌疑人的这种心理因素形成过程中就予以瓦解,对于防止翻供的发生有着重要的意义。比如根据嫌疑人已供认或证实的犯罪事实中的某一个问题,指出其客观性、真实性,讲清其客观事实的不可改变性,使其认识到歪曲事实的翻供是站不住脚的,指出要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翻供与客观事实不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使其认识到翻供目的得逞的可能性甚微,指出翻供是抗拒法律的行为,是从重处罚的情节,使其认识到只有如实供述,才是唯一的出路。
3、围绕犯罪构成,堵住嫌疑人翻供的缝隙和漏洞。当前嫌疑人翻供,不论从行为性质上由重翻轻,数额上由大翻小,还是在赃款去向上由私翻公,客观上由明知翻不明知,都是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而展开的。因此,我们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对可能成为翻供因素的问题详细讯问清楚,切忌讯问时指供、诱供,一般应采取迂回战术问话策略,使嫌疑人在不明白讯问人真实意图的情况下如实回答,并迅即查证,防漏堵洞。
4、加快办案速度,以杜绝翻供的空间。对可能串供、翻供的案件,采取异地关押、封闭办案,杜绝外界方方面面的干扰,防止泄密,减少翻供现象发生,慎用取保候审,确保不会发生意外。
5、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发现翻供过程中的包庇、伪证、徇私舞弊等行为,决不能心慈手软,要坚持露头就打,构成犯罪的要及时从严予以追究,不构成犯罪的,要建议有关部门作行政、党纪处分,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同时,应强调加强羁押场所的监管,做到真正意义上的防止串供、翻供。
自侦部门应当从思想上转变观念,转变“以供到证”的固有模式,牢固树立保障人权、依法办案的思想,正确处理司法现代化同中国特色法治模式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正确处理打击、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认真地注意防范职务犯罪案件中嫌疑人的翻供,以扎实的工作作风,运用合理合法的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把案件的突破,案犯的交待,牢牢地扣在直接或间接证据上,使之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就能避免翻供对工作的影响,确保办案的质量。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王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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