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当前公海领域的航运安全面临一系列问题,海盗行为、恐怖主义、以及新形式的威胁愈演愈烈。如何更好地解决公海航运安全已经是摆在国际社会面前亟待认真考虑的问题了。目前看来,加强国际合作,把国际合作原则运用到公海航运安全中是十分可行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但这也同样面临着许多困难。本文就主要是探讨国际合作原则在公海航运安全中运用的必要性,当前面临的难题以及寻找怎样的解决途径。
论文关键词 公海航运安全 国际合作 海上恐怖主义 海盗行为
近年来,随着各国海上活动的逐渐频繁,公海航运安全问题变得十分突出。传统的海上恐怖主义与海盗行为愈演愈烈,并且出现了一些新形式的威胁。这些都严重影响到公海上的航运安全,不仅给国际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威胁到公海上船舶与人员的安全。国际社会对此也展开了一系列打击治理活动,但由于多是某个国家、国际组织或数量有限的某几个国家的单独行动,使得打击力度不够或受限于某些情况,最后都收效甚微,没能真正解决。笔者认为这主要是由于国际社会未能充分认识到国际合作原则对公海航运安全的重要性,在实践中也没能真正彻底落实这一原则。故此,笔者在本文中进行多方面阐释来强调国际合作原则在公海航运安全中运用的重要性以及方式。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分析
(一)公海航运安全如何界定
“安全”是国际政治领域研究的核心问题。随着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的主题,全球化的发展以及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理论界将安全的重心从单纯的军事领域,转移到包括经济、文化、信息及生态等诸多领域。把安全与公海的相关内容结合起来综合考虑,笔者认为,公海航运安全是指在国际公海领域内,包括国家,组织,个人在内的多元化主体被禁止进行违反国际法对公海的相关规定或违反国际道义等而做出的不正当活动,维护各国船只在公海上航行穿越的权利与自由。
(二)何谓国际合作
简言之,就是指国家之间在政策和行动上的相互调试行为。国际合作不仅是当今国际社会格局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也是绝大多数国家所奉行的处理国际关系的原则。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公海航运安全中国际合作的必要性
经过多次公海领域的恐怖主义和海盗打击,国际社会意识到各个主体单独行动是不行的,国家间不仅并存着而且互相联系着。通过国际合作维护公海航运安全的具体原因有:首先,公海航运安全的行为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其中不仅包括主权国家,而且包含了个体、商业组织、跨国恐怖组织等;其次,公海航运领域的安全威胁内容复杂多样,如海盗、大国的无理盘查、海上恐怖主义等;再次,由于公海自身的地理特性,导致其存在的安全威胁更具有跨国性和全球性的特点,安全威胁的层次下至个人,上至地区和全球。基于以上特性,使得在治理公海安全威胁时,难度更大,过程更长,综合性更强,单凭一国之力根本无法消除隐患,因而必须各国之间通力合作。
展开国际合作对于维护公海航运安全来说是十分必要的。首先,破坏公海航运安全的国际危害性极大,迫切需要合作打击;其次,对破坏公海航运行为的惩治需要国际立法层面上的国际合作;在相关国际法的适用方面也需要国际合作。
三、在公海航运安全中运用国际合作原则存在的问题
当前国际合作原则在公海航运安全制度中的运用虽然开始受到重视但还是面临着许多问题。多种因素制约着它发挥应有的作用。下面,笔者就对当前国际合作原则在公海航运安全制度中的运用的现状来进行一下阐释。
(一)缺乏统一规则或机制各国各行其是
就以打击海盗来说,缺乏统一的国际法基础。在如何处理被俘海盗及其财产等问题上也缺乏统一的国际法审判依据和审理机构。比如,各国处理索马里海盗的司法行为既有审判、引渡等国际法通行方法,也有驱赶、流放、移交等无可奈何方法。美国就是逮捕并依据国内法审判,而中国是只护航不逮捕海盗,也就是说,世界各国由于缺乏共同适用的国际法条文和处理程序,面对被俘的海盗无法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
(二)国家间以及企业间不同的利益欲求与文化传统阻碍合作
有些国家只是从短期的利益或是传统习惯出发,没有真正准确地认识到合作的重要性。比如,一些受到海盗威胁程度较高的国家对海盗活动的危害程度认识较深,他们会比较积极地参与并配合国际社会提倡的各种打击海盗的合作活动;而那些很少受到海盗威胁的国家往往显得漠不关心,甚至有时会采取退而避之的方式来推卸国际义务;还有一点要说明的的是企业和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等各种组织机构比起来也没能很好地参与国际合作打击海盗和恐怖主义。因为从事海运的企业大都是以盈利为目的,他们总爱在经济成本与可能的安全受益之间进行评估,最后带着侥幸心态维持现状。在遭受海盗等袭击后,由于害怕企业形象受损不上报给国家和相关国际组织;由于害怕海盗等报复和出庭带来的额外经济费用的增加,也不愿意派遣参加海盗等的起诉和审判。这些都使得全面有效的国际合作难以开展。
(三)破坏活动多发地带毗邻贫困国家合作打击困难
与海盗,海上恐怖主义易发水域毗邻的国家经济发展程度一般较低,统计资料显示,大约90%的海盗活动发生在发展中国家毗邻的海域。比如,20世纪90年代特别是亚洲金融风暴以后,印度尼西亚、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政局动荡、经济萧条、贫困人口和失业率陡增,各国政府无暇也无力顾及公海航运安全问题。一些国际恐怖分子乘机在这一带海域“扎根”,同当地的海盗及其他各类恐怖分子勾结起来,伺机共同作案,这也使得东南亚海域成了全球海盗最猖獗的地方。由于涉及的国家较多,利益错综复杂,维护公海航运安全的协调合作行动施行起来比较困难。
四、在公海航运安全中运用国际合作原则存在问题的解决途径
笔者认为,鉴于公海航运安全这一国际问题的复杂性以及国际合作存在的一些困难,解决方案应该是要循序而渐进的,但目标必须明确。我的建议包括三点:
(一)建立起诉和审判海盗、海上恐怖组织等的嫌犯区域中心
这是相比较最容易实现的方案,也是最紧迫的、应该最先实行的方案。目前已设立的国际司法机构主要包括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刑事法院,这些都无权直接对危害公海安全的嫌犯做出审判。国际法院只受理主权国家之间争端,没有刑事管辖权,不能审判个人;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只限于《公约》所在缔约国,且缔约国可在任何时候做出书面声明,表示不接受《公约》规定的强制解决程序;而对国际刑事法院来说审理案件范围只限于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反人类罪和侵略罪,并不包括海盗或海上恐怖主义等行为,即使它考虑扩大其管辖范围,把海盗或海上恐怖主义包括进来,也还存在问题,那就是中国、美国、俄罗斯、日本等打击海盗或海上恐怖主义的主要国家由于包括政治的各种原因至今反对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的《罗马规约》以及缺乏一支国际警察队伍来执行命令。我建议可以在海盗或海上恐怖主义多发地带的某个国家建立该中心。该机构应在各国协作下由联合国授权设立,并参照国际维和部队的做法建立一支独立于其他组织或国家的警察队伍。
(二)建立公海航运安全机制
与此同时,要尽快完善公海安全航运国际法律制度,并适应国际秩序的以下要求:
1.尊重国家主权权利和国际法律秩序的安全价值;
2.要明确国际合作与公海航运安全的含义与联系;
3.明确、规范管辖权及行为方式,充分发挥现有国际法律体制作用;
4.出台一个全面保护公海航运安全的国际公约,使其有法可循。具体步骤是:一要设置缔结程序;二要规范公约内容;三要设定生效条件。
当然,鉴于现实实践当中的各种困难,可以先临时建立一个地区性多国协议打击海盗和海上恐怖主义等,目前虽然多国已经展开打击海盗的联合行动,但是由于参与国大多是海上贸易强国或海上军事强国,本土远离索马里海域,他们付出的成本很高但效果不佳,如果能够在亚丁湾等海域建立地区性打击海盗和海上恐怖组织的框架协议组织,可以在短时间内对海盗和海上恐怖组织形成震慑,维护公海安全。
(三)从源头上解决公海航运安全问题
即营造一个公平、合理、和平、有序的国际政治、经济和法律环境。只有国际社会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真正一视同仁地推行人道主义,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改善公民生活,公海航运安全问题才有可能真正解决。
具体如何实施,笔者有一个构想,就是由国际组织和各主要航运大国牵头,筹措一笔资金提供给像索马里那样的国民多主要是由于国内经济状况恶劣而参与海盗活动或海上恐怖主义的国家,然后由国际组织督促这些国家建立既能维护公海航运安全又能取得一定收益的服务机构。如此一来,一方面,给海盗与恐怖主义多发地带的有关国家国民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来源,使他们能靠诚实劳动获得收益而不必参与不法活动。另一方面,得到收益的这些国家也会自愿参加到维护公海航运安全的国际合作当中,给那些海上恐怖主义者和顽固的海盗以更大的震慑,使其投鼠忌器,不敢肆意而为。这是一个各方获利并且能很好维护公海航运安全的方法,也能很好地体现出国际合作原则在公海航运安全上的重要作用。
五、结论
正如前面所述,维护公海航运安全必须依靠广泛的国际合作,建立互信、共赢的安全合作机制。我们必须认识到安全是综合的安全、是合作的安全,并非是单纯依靠军事扩张(如增强海军力量,加强海防等)、制度建设(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国际海事组织,其它非政府组织的建立等),观念认可(如树立统一的海洋安全观等)之中的某一力量就可以解决的。主权国家,相关国际组织,甚至个人等国际行为体应以共同的安全理念为指导,在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基础之上,以全球的和平发展为共同安全利益,结合军事、制度和观念文化等多元手段来实现国际合作,充分发挥国际合作在治理公海航运安全威胁过程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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