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意思自治是仲裁的灵魂,按《纽约公约》书面签署的仲裁协议才能表达仲裁意思。仲裁协议本质上是合同,受合同相对性原则约束。这些条件将愿意参加仲裁的人排除在外,所以理论界提出了仲裁协议第三方理论。仲裁协议第三方虽未签仲裁协议,但基于法律运行的结果受仲裁协议约束。而提单下仲裁条款约束第三方要解决提单转让后提单承运人和受让人的仲裁合意及相对性问题。
论文关键词 仲裁协议第三方 书面签署 提单仲裁条款 相对性
一、仲裁协议第三方的概述
(一)概念
仲裁协议第三方指原当事人之间签订有效的仲裁协议,非签字第三方基于其行为实质上享有合同权利义务或仅因法律的规定,在取得仲裁协议当事人身份后参与仲裁的非签字当事人。
(二)产生背景
仲裁纠纷解决机制是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的,如果没有当事人的自愿合意,就没有仲裁的产生。自愿是当事人的内心想法,只有通过外在表现想法才能得到法律认可,仲裁协议便是表达“一致同意”的法律化形式。按《纽约公约》,仲裁协议有“书面”及“签署”的要求,一份书面签署的仲裁协议才是表达仲裁意愿的完美体现。对“书面”及“签署”的要求可看出仲裁协议仅对签字当事人有约束力,没有在书面的仲裁协议上签字的当事人不受约束。又由于仲裁协议受合同相对性原则约束,因此传统理论认为仲裁协议也只约束仲裁协议上签字的双方当事人。
然而,对书面签署的要求会降低仲裁的效率,并将愿意仲裁的人排除在外,限制仲裁的发展。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交换等新通讯方式对仲裁协议的传统书面形式提出了挑战。且随着现代商业模式的复杂化,含有仲裁条款的主合同在签订后可能有其他当事人参与,争议也可能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与非当事人间。一味地拒绝非签字第三方参加仲裁,会导致在仲裁后紧接着一场诉讼,不利于交易的进行。随着对书面签署要求的扩大理解,合同相对性效力的不断削弱,仲裁协议固守的法理发生了动摇。因此法学理论逐渐鼓励仲裁协议的效力从当事人向未签字的第三方扩张。
(三)法律突破
为适应时代的需要,传统仲裁协议的效力被赋予新的内涵——在合理与必要的情形下,仲裁协议的适用范围与作用可扩张到仲裁协议表面形式未签署的第三方当事人。现行法律体系对未签字人是有一定支持的,第三方可以直接通过法律的规定取得仲裁协议当事人的地位而参与仲裁,并且在参与仲裁后其所取得的仲裁权利义务,使用的仲裁程序等,都与普通仲裁无任何区别,因此我们只需探讨他们如何取得仲裁协议当事人的地位就可以构建出未签字当事人参与仲裁的体系。?P
1.意思自治原则
传统上只有意思自治才是仲裁条款在当事人间产生效力的决定因素。任何背离该原则的理论,都需要充分说明其作为一种法理的理由。?Q笔者认为,仲裁协议第三方是对传统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而不是否定。传统的意思自治原则被僵化地理解为双方必须通过书面签署的形式达成合意,仲裁协议第三方是在为其他方式取得的合意谋求应有的法律地位。
尽管《纽约公约》和多数国家对仲裁协议有书面和签署要求,但现在各国也趋向于宽泛地解释“书面签署”。意思自治是内容,书面签署只是表达内容的形式。没在书面签署并不表明当事人没有仲裁的意思。只要通过口头的、书面的、当事方的行为或其他证据证明当事方同意或接受了该书面的仲裁条款,就符合仲裁协议这一“书面”的形式要求,当事方在仲裁协议上签不签字无关紧要。?R仲裁协议的书面签署要求并不构成对其效力扩张的障碍,相反对书面形式的扩大化解释为其效力扩张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把仲裁协议作为仲裁意愿的一种表达方式,不必经各方书面签署,而注重仲裁意愿的判断,无疑会使更多的仲裁共意得以实现。
2.合同相对性原则
仲裁协议本应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承认仲裁协议第三方的情形下,仲裁协议效力与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相去甚远。因此仲裁协议第三方要跨越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障碍。
笔者认为合同相对性决不会成为仲裁协议第三方的障碍,传统的相对性原则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并未得到严格遵守,相对性原则的例外逐步得到确认,并已成为近代立法及判例的通行做法。在合同中直接规定第三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相对性的例外不能不说是仲裁协议第三方引以为据的重要法律理论。因为当特定的第三人依据合同或法律向当事人主张权利时,若不允许其适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承认仲裁条款对其与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则可能会对实体权利的救济和保护不利,也未能使仲裁发挥最大的作用。因此,仲裁协议效力扩张可使仲裁协议上未签字的第三方以当事人的地位参与仲裁活动。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提单仲裁条款第三方
(一)提单仲裁条款的规定
提单产生之初仅为货物收据,但随着远洋运输与国际贸易的发展,提单以印制格式出现,而仲裁条款通常印在提单背面。提单仲裁条款在海商法律制度中占有特殊的地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救济中的一个重要环节。?S提单仲裁条款因其事先拟定、受让人不确定等特点,?T其效力一直备受争议。
(二)提单仲裁条款单方性
提单用于商业流转,会涉及承运人和托运人以外的受让人。而提单中的仲裁条款有单方性:(1)提单的仲裁条款是事先由承运人单方拟定的,在租船提单下是被并入条款间接引入提单的,甚至不直接出现在提单之上,提单受让人根本无从获知仲裁条款的存在,只有承运人才知道仲裁条款的内容。?U由于提单会流转,承运人最终将与谁仲裁是不明确的。(2)承运人签发提单将在提单上签字或盖章,但是提单转让时受让人不会在提单上签名或盖单。提单仲裁条款虽有书面形式,但没有承运人和受让人的共同书面签署。
提单仲裁条款的单方性,无法满足仲裁要求的仲裁条款承运人和提单受让人共同意志的体现的要求,也没有提单受让人的签章。按《纽约公约》严格解释,提单的仲裁条款是当然无效的。所以笔者试从仲裁协议第三方的角度探讨提单转让给受让人后仲裁条款能约束承运人与受让人。
(三)提单仲裁协议第三方的法律突破
提单仲裁协议效力能否扩张至提单受让人,首先要解决提单转让后提单承运人和受让人的仲裁合意问题,其次要解决合同相对性的问题。
1.提单仲裁合意
仲裁合意分为提单承运人是否仍受提单仲裁条款的约束和提单受让人是否受提单仲裁条款的约束两方面问题。
(1)对提单承运人的约束。提单承运人印制提单并签发提单,有两种心态。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是只希望与托运人进行仲裁;第二是希望与托运人、最终的受让人都进行仲裁。但是笔者认为不管哪种心态,仲裁条款是承运人事先拟印的,承运人熟知并可制定和修改仲裁条款。承运人在签提单时,没有理由不预见最终的纠纷可能会与最终的提单受让人进行。承运人只要在提单中设定仲裁条款,就应当受到该意思表示的约束,不得事后主张没有同意与提单受让人进行仲裁等抗辩理由。?V因此只要可转让提单中有仲裁条款,承运人就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对提单受让人的约束。提单受让人接受提单时有三种情况: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知道提单背面有仲裁条款,转让时明确同意或不反对;第二,知道提单背面有仲裁条款,转让时虽接受提单但明确反对仲裁条款;第三,租约提单下,提单持有人不知道仲裁条款。笔者认为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种情况,提单转让由于不需要承运人同意,转让提单的行为只能改变提单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改变内容。提单转让就是提单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承运人与受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仍按提单的规定确定。因此提单受让人只要接受了提单且没有反对提单的仲裁条款,仲裁条款就有效。第二种情况,由于提单受让人明确反对接受仲裁条款,所以提单不是概括转让而是部分转让,受让人放弃了仲裁的权利义务,所以提单中的仲裁条款不对其发生效力。第三种情况,提单受让人在知道仲裁条款后决定是否参加仲裁,若选择仲裁则仲裁条款对其生效,若拒绝则不对其生效。
所以笔者认为对于仲裁条款的效力取决于承运人和提单受让人的主观心态,只要承运人签署提单就有仲裁的意思,而受让人只有在转让提单时明确同意或不反对并在知道提单仲裁条款时接受该仲裁条款,双方的仲裁合意就达成。换言之,提单受让人同意仲裁的,仲裁条款对其产生效力;提单受让人不同意的,仲裁条款对其不产生效力;而承运人始终受其约束,无权拒绝仲裁。
2.提单仲裁条款相对性
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都可能转让给第三方,也即提单受让人。提单债权债务关系指提单持有人和承运人基于提单签发和持有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提单签发后往往经过多次转让,最后在目的港持提单接收货物以及在货损货差发生时向承运人主张索赔的往往不是托运人而是第三方提单持有人。?W这个第三方可能是买卖合同的买方,也可能是其他国际贸易关系的当事人。提单转让使提单主体发生转变,相应地转让对承运人解决纠纷的权利,可避免第三方异地起诉卖方,若这种权利得不到保障,势必会降低提单的商业价值。所以提单持有人应直接享有对承运人仲裁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海商法》第78条:“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说明提单仲裁条款转让是有法律依据的。
三、总结
仲裁与意思自治紧密联系,讨论仲裁条款对提单受让人的效力时须考虑相关当事人的主观心态。提单受让人同意仲裁条款的,仲裁条款有效;提单受让人不同意的,仲裁条款无效;而提单承运人总是同意仲裁条款的。意思自治要求的书面签署只要双方证明有意思自治的合意就可,而不再受书面签署的限制。对于提单仲裁涉及的相对性突破问题,笔者认为不会构成障碍,因为提单转让仲裁条款附随转移不仅有海商实践的习惯做法,也有法律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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