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家主权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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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主权是涉及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的概念,要对其精确论述,都不得不从这几方面入手。时至今日,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国家主权的传统制度急剧嬗变,西方学界立足于此背景的主权“弱化论”、“过时论”以及“消亡论”甚嚣尘上,并对发展中国家主权的维护产生不良影响。本文首先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对主权的制度与本质层次进行剖析,然后又从经济学的角度对主权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传统制度变迁的内在根源进行探究,从而揭开主权在通过传统制度变迁方式在根本上得以强化的真相,据此实现对西方学界近年盛行的主权弱化论、过时论以及消亡论的有力驳斥。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国家主权辩证唯物主义

  一、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新一轮否定国家主权思潮甚嚣尘上

  时序更新,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80年代,尤其是90年代伴随冷战结束,在经济全球化不断纵深发展的背景下,国际组织急剧膨胀,跨国公司迅猛发展,国际条约大量签订,国际合作日益广泛,金融危机频繁爆发,国际新干涉主义肆意横行,民族自决与国际人权保护愈演愈烈……凡此等等,皆似乎在不断地“限制、削弱、侵蚀”着国家主权。

  而国际组织对国家主权的“硬碰硬”与“软侵蚀”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侵蚀”主权的最为突出表现。国际组织对国家主权的“硬碰硬”是指国际组织限制国家主权的行动与措施没有经过东道国的事先允许,如前南斯拉夫作为一个主权国家的崩溃先后有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共体的强行介入,这显然与国家主权的本质相抵触,结果是导致前南斯拉夫作为主权国家的快速崩溃。不过国际组织这种对国家主权公然侵犯的行为比较少见,而且其对国际法的违背性一直遭到尤其是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强烈谴责。而国际组织事先征得有关国家或当事方的同意的“软侵蚀”的事例却是与日俱增,主要表现是有关国家将部分主权权利持久的转让给国际组织,或甘心让国际组织暂时行使主权权利。

  立足此背景,西方学界新一轮的否定主权思潮甚嚣尘上。1992年托马斯·魏士和贾拉特·乔普拉提出,“主权不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1995年特里戴贝尔进一步认为,“禁止干涉内政已成为国家主权基础上的旧制度。”美国路易斯·汉金教授发表的言论最为惊世骇俗,其扬言:“主权是个有害的字眼,这不仅是因为它效劳于各种可怕的国家神话,而且在各种国际关系中,甚至在国际公法中,其往往成为一种时髦用语,取代了深思熟虑和谨慎行事”;因此,他强调:“对于国际关系来说,特别是对于国际公法来说,主权一词在很大程度上是没有必要的,最好避免使用”;他甚至鼓吹:“我们该把主权一词作为旧时代的残余遗物摆放到历史的陈列架上去。” 另外,英国的詹克斯、阿诺德·汤音比、艾德礼等几乎一致认为,造成国际社会无政府状态和国际法无法发挥作用的根源在于“危险的、陈腐的、荒谬绝伦的、具有破坏力的政治教条——国家主权”,因此,国家主权概念应该抛弃或代之以新的字眼。

  这些西方学者的观点往往是迎合本国政治、经济扩张,排除发展中国家主权之屏障的产物,但在冷战结束与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的全新的国际环境中,“主权概念确实从来没有要象现在这样谨慎的重新考虑了” 。总之,各国主权的篱笆是否是正在加速撤除或应该加速撤除?主权的原则和观念是否已显陈旧,并且正在弱化和或淡化,或应该弱化或淡化?——这是当代国际社会出现的新的现实问题,也是摆在国际论坛上颇有争议的一大理论问题。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从唯物辩证法的角度分析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家主权问题

  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由现象与本质组成,现象与本质之间互相联系,又互相区分,两者辨证统一。具体的讲,本质和现象是反映事物的内在规定性和外在表现的相互关系的一对哲学范畴,前者是事物的根本性质,是事物的现象所表现的事物的内在规定性;后者是事物本质的表现,是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将现象与本质这对哲学范畴引渡到法学研究领域就产生相应的法的现象与本质概念。法的现象是指法的外部表现形态,即法的具体存在形式,包括法律、法令、条例、规范性决定、指示、命令以及判例、契约、条约、被认可的习惯等。对法的本质的认识复杂得多,法律思想史上有学者将其看作国家权力的象征,有学者认定其是永恒正义的体现,有学者将其与理性、人性或者民族精神相联系,但这些都只把握了法的某些外部特征或单方面的属性和联系,直到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指出法的本质所在,即“法律是由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意志表现,归根到底,法律是从产生这种阶级意志的社会关系(首先是经济关系)中引申出来的”。

  同样,主权作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或基础概念,一样可以拿现象与本质范畴对其进行层次性的分析。诸如对独立、平等、自卫、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天然资源永久主权、国有化、对国内政治、经济的永久管理权等方面的相关具体制度设计皆为主权的外在表现形式,即主权的“现象”。这是其表面层次即制度层面,特点是丰富多彩,纷纭复杂,并多变,易逝。但其对主权的变化不起决定性的作用,因为本质才是事物的根本属性。而本质与现象相比是稳定的,制度层面的演变并不意味其本质也已动摇或演变。事实上本质与事物与生俱在,只有事物消失才意味本质终结,“非本质的东西,外观的东西,表面的东西常常消失,不象本质那样扎实、稳固,比如河水的流动,泡沫在上面,深流在下面”。 当然,主权的本质与现象存在紧密联系,缘由主权的本质要通过主权的现象表现,主权的现象又表现出主权的本质,并且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正如列宁所说:“辩证法特别是研究自在之物、本质、基原、实体跟现象、‘为他存在’之间的对立的,在这里我们也看到互相转化,往返流动,本质在显现;现象是本质的”。

  对于主权的本质我们还可按照列宁有关事物有多层本质的思路,笔者以为主权的本质可分成三个层次。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层次应该是各国的国家意志,即各国对内政治、经济领域的管理或控制与对外国际事务的参与所愿意采取的方式或制度的选择意愿,属主观范畴,如其对于自身与外国投资者发生的争端的解决方式是选择“用尽当地救济原则”还是“国际救济方式”的主观意向。第三层次也是最深层次是物质需要性,即维护经济独立与促进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属客观范畴,其对国家政治、经济方面的意志与具体制度层面具有最终决定性意义。如当发展中国家在80年代后面临着引进外资的全球性竞争时,为不使自己处于竞争中的颓势而影响国内经济的发展,即使其在自身与外国投资者的争端解决中主观上仍然强烈排斥选择国际救济方式,但经利弊权衡后却很可能会选择能够换取外国投资者信任的国际救济方式。主权本质的第二层次是作为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层次与第三层次之间的连接枢纽,其指国际法赋予国家行使主权时的行动自由,这既是对国家主权的合法确认也是对其范围限制,诸如国际组织章程、行动及双边条约、多边条约的大部分内容实际是在赋予成员方权利的同时又是对其主权行使的限制。事实上主权本质的第二层面对于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层次与第三层次的沟通至关重要,只有在这个法定界限之中才能使主观赋予客观,客观升华为主观,从而实现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层次与第三层次之间的相互转化。如美国国会通过制裁古巴和伊朗的“赦伯法”和“达马托法”之所以遭致各国一致抵制,便是其实施凌驾于别国主权之上的本国主权的做法已严重超出国际法赋予主权行使的自由范围而难以如愿以偿。

  主权的本质作为主权的根本属性,具有绝对性,是不可分割和不可限制的,若有分割,则分割部分实际已消失,若有受限制,则主权已不独立。具体表现为:(1)主权本质上与主权国家不可分。国家的持续存在和发展以享有主权为前提,一旦丧失经济领域的独立自主性,其政治独立性势必难持久保持,结局是国家不复存在或沦为他国附庸,前文所举前南斯拉夫作为主权国家沦亡就为典型。(2)主权对内性和对外性在本质上不可分割。对内性指国家对内政治、经济领域的最高权威性;对外性指国家与他国政治、经济交往中享有平等独立之地位权。对内性是对外性的基础和保障,对外性是对内性的延伸和体现。国际法衡量一国是否享有完整的主权,必须从对内性和对外性衡量,二者缺一不可。在殖民时代,从属于宗主国的附庸国的对外交往权长期被宗主国把持,其主权的不完整性昭然若揭。(3)一国的主权本质上不受他国主权的分割和限制。主权本质上是平等的,任何国家不能凌驾于他国主权之上,而一国若自愿或被迫接受别国经济上的控制,则其主权即使尚未丧失,也是不完整或不独立的,如清朝末年清政府的关税权与裁判权被洋人把持便是明证。

  主权本质上不受分割和限制之特征,正为主权的现象即制度层面接受协调和制约乃至分割和限制提供了可能,而具体制度的可调整转变性也为国际经济顺利交往创造前提。正如奥本海宣称:“国际法的进步、国际和平的维持以及随之而来的独立民主国家的维护,从长远来看,是以各国交出一部分主权为条件的。这样才有可能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国际立法,并在必然无限范围内实现具有强制管辖权的国际法所确立的法治。” 具体表现为:(1)主权权利的国内分割和限制性。就如威罗贝断言:“在理论上,国家可以在任何程度上将其权力的行使委任给其他公共团体甚至其他国家。因此在事实上它可以保持极少一些余下活动归自己指挥,而不损害其主权。” 实践中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根据“一国两制”理论,1997年香港回归后中国政府享有对其主权无可置疑,但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除国防、外交事务外其他权利皆授予香港特区政府行使,这里自然也包括主权方面的权利。(2)主权权利的自我分割和限制。自我限制是国家主权的应有之义,从广义上讲,缔结或加入一个国际经济条约,参加一个国际经济组织都会造成对主权权利不同程度的限制,就如杰克逊坦言:“参加或接受一项条约,在一定意义上就是缩小国家政府行动自由的范围。至少,某些行动如不符合条约规定的准则,就会导致触犯国际法”。 (3)依据国际法对主权的分割和限制,主要适用于犯有侵略罪行或其他严重国际罪行的国家。比如二战后盟国对德国和日本的管制并不局限于军事占领,包括内外政策、经济活动的管制等。

  总的来讲,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家主权的制度层次演变的最大特点是传统制度的受限制和政府管理能力的削弱,但这决不表示主权本质上的受限制或弱化,相反,随各国政治地位的巩固、经济实力的壮大,主权本质上得到不断强化。缘由主权的传统制度的受限制虽然是意味国家在政治、经济领域的排他性范围的缩小,但“国家限制自己的行动自由的法律义务的数量并不影响他的主权……影响主权的不是法律限制的数量,而是它的性质。一个国家可以接受不论多少法律限制而仍不失为独立自主,只要这些限制不影响它作为立法和执法的最高权威的性质”。 就如美国国内在1994年就加入WTO问题引发的主权大辩论中,美国对外贸易代表署总顾问杰克逊教授针对主权担忧派所作的解释:“……就像美国国会处理的最近几项贸易协定的情况一样,WTO和乌拉圭回合所订立的条约并不会自动贯彻到美国法律之中,它们不会自动地成为美国法律的一部分。同理,WTO专家小组争端解决程序所作的结论也不会自动变成美国法律的一部分。相反,通常是通过美国国会正式立法,美国才必须履行各种国际义务……此外,各国政府作为WTO的成员,只要提前6个月发出通知,都有权退出这个组织……”。 所以,各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事实并不是以牺牲本国主权的根基——国家的最高权威和独立,来换取相应的利益,而其主权即使在某些局部削弱但不能表示其在总体上削弱,即使在某些制度上受限制并不表示其在本质受限制。相反,在经济全球化中以国家利益为核心的主权国家总是强调自己主权国家身份,保持自己权威,从而出现经济全球化与本土化同时加强,超越主权与强化主权同时并存的趋向。

  这种逻辑可以用当今世界唯一“超国家”的国际组织——欧盟事例解释。欧盟内国家主权的让渡并不是简单地由成员国向一体化组织交出或转让部分国家主权,而是在一体化结构内形成一种由成员国集体行使这些权利的机制,其特点是:(1)欧盟基本条约保证,在事关国家根本利益的一些问题上,欧盟的决策实施协商一致的原则,即保证每个成员国在事关国家主权转让的事务上拥有否决权;(2)随一体化活动范围的拓展和程度的加深,欧盟内决策的权力重心继续由“联邦性”的超国家机构(委员会)向“邦联性”的政府机构(部长理事会)倾斜,从而保障各国参与这些权力的行使。 欧盟决策机制的这两个特点,无疑较好的维护了成员国国家主权的独立性与平等性,这实质表明各成员国让渡的主权只是部分制度层面的权利,而主权在本质上并没让渡。有趣的是随着成员国的主权在制度层面上继续向一体化组织让渡,另一个趋势也表现的越来越明显,即由于成员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绝对不平衡,使得声张国家主权、维护民族利益与价值的民族主义不仅没有消退,而且表现愈加顽强。这显然是成员国的主权的某些制度层面的转让与其主权本质上的维护产生冲突与矛盾的表现。

  三、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家主权问题

  时序更新,人类社会跨过20世纪,“经济全球化”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主旋律。 推动经济全球化的原因有多方面,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为其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跨国公司与国际组织以及英美等发达国家扮演极其重要的角色,但市场经济的天然扩张性却是其根本性原因。市场经济是一种极富有穿透性的经济力量,具有很强的地理扩张倾向,其本质是将经济活动集中于一切有利于生产并能获取高额利润的地方,因而往往超越政治篱笆和国家界限。而传统国家行为的逻辑是获取并控制经济增长及资本积累的进程,并且对经济的管理往往服务于某种意识形态的目的。从而主权被视为民族国家控制经济的致命武器,对内具有最高权威性,对外具有最高独立性。这样,从表面层次看,似乎主权与市场经济之间有着解不开的死结,正如美国学者威廉·奥尔森描述:“主权国家体系把人们分成一个个作茧自缚的政治实体,而经济生活的繁荣却需要人们尽量交流商品和投资。这一直是主权国家体系一个根本性的难题”。 但若因此把主权与市场经济根本对立却是错误的,因为本质上两者是统一的,主权最深层的本质就是植根于经济结构的土壤,就如马克思描绘:“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的发展”。 而且由于法对经济基础具备适应性的调整功能,主权将随市场经济的需要和发展而作出制度层面的调整。可见,其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所作出的制度层面的调整绝对不是所谓的主权的弱化或否定,相反,这只是在新的经济形势下为更好坚持主权的探讨或尝试。

  从历史发展讲,在20世纪50—70年代,众多发展中国家刚刚获取政治上的独立或正在争取政治上的独立,几百年来来自西方国家的殖民与掠夺留下的惨痛教训和由于国民经济命脉仍然被西方国家控制所带来的政治独立的岌岌可危之事实,让广大发展中国家不得不采取与西方国度针锋相对的强硬措施与立场,并以主权做武器与西方国家在政治、经济战场展开斗争。这时,主权最本质的内涵即经济独立与发展经济的实现显然依赖政治独立作前提,缘由若缺乏政治独立,发展经济显然只是一句空话。因此,这个时期主权在制度层面上主要表现为争取民族自决权、摆脱殖民统治;废除不平等条约,实现国际事务上的平等权;废除不平等的特许协议,争取天然资源永久主权与对跨国经济活动的永久管理权;规范跨国公司在本国的经济活动,消除其给本国经济与政治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争取国有化的权利,取得对国民经济命脉的控制以及保证在危急时机应对等等。而经过几十年的不懈斗争,《联合国宪章》与一系列的国际公约把包括独立、平等、自卫、管辖等权利基本确立,同时众多发展中国家也取得政治与经济独立地位,从而依赖发展经济来维护经济独立与政治独立成为这个时代发展中国家在主权最深沉本质的内涵上的倚重。

  从经济体制看,战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经历了一个从国家干预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过程。长期以来发展中国家以市场经济存在严重缺陷为由,在经济发展中片面强调政府的作用而抑制市场的作用。而在社会主义国家表现尤为突出。在80 年代以前,社会主义国家普遍实行国家干预一切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微观上政企不分的国有企业几乎是企业存在的唯一形式,微观经济主体几乎没有任何的决策权;宏观上实行无所不包的国家计划,国家干预贯穿于经济生活的每个角落。由此带来的后果是:经济增长缓慢,经济效率低下,产品极端短缺……国民经济几乎到崩溃边缘。 这种状况显然对发展中国家的主权的维护极为不利,经济若不获取发展则发展中国家付出无比惨重的代价换来的政治与经济独立有化为乌有的危险。由此,自80年代以来,市场化的改革风靡全球,市场经济体制成为世界各国的基本经济体制。而世界市场在共同的体制基础下导致了国际经济关系的拓展和深化:首先,国际分工的范围被无限扩大,市场的力量使一国内部经济自然而然的舍弃强烈的地域和民族色彩, 参与到世界经济的分工;其次,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流动的最大障碍化为乌有,跨国公司如鱼得水,区域经济合作有增无减。

  世界范围内的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对各国主权在制度层面的冲击的最大后果是政府对经济直接控制的传统上的能力被弱化,但政府对经济直接控制的传统能力弱化并不意味主权的弱化,因为传统的管理手段、模式的失灵只是要求国家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手段。 市场经济要求包括货物、资本和劳动力等市场要素依客观经济规律,在相对自由的条件和环境下运转,国家干预只限于法律和法定的市场手段,这样传统的国家对市场的强制计划与直接控制就不再有以往的用武之地。但国家管理经济的手段本来就没限定一成不变,任何管理手段、方法与原则的使用本身就要受到一定的时空与条件的限制的。市场与计划相悖,但却要求国家实施弥补市场缺陷的有效宏观调控。所以,当政府对经济的直接控制的能力弱化的同时,其对诸如促进经济增长、消除通货膨胀、运用货币政策、平衡国际收支、规范市场竞争以及提高社会福利等宏观问题的解决能力必须相应提高。同时,市场经济天然扩张所推进的经济全球化给国家经济安全也带来众多问题,如金融市场安全与金融风险、国内产业与国内市场安全、能源物资与能源供给安全、经济信息网络安全等,这些都赋予国家新的管理职能和任务,需其寻找权威和有效方式进行监管。

  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加速,国家在处理涉及国际贸易 、国际投资、国际金融以及国际人权保护、国际环境治理、国际犯罪控制等方面的全球性问题上日显无力,国际组织愈发成为经济全球化的有力支持,并作为至今为止最有效的组织机构和监控体系。这样,在此背景下带来国家向国际经济组织转让部分主权的必然,如一国加入国家经济组织必须以承认该组织的规章制度,履行该组织确定的义务为代价;国际组织在处理政治、经济全球性的问题时,成员国必须将涉及争端的裁判主权让渡给国际组织;成员国在接受国家组织的援助时,往往要同时接受其加附的各种条件,这也是另一种主权让渡方式等。但我们必须注意到向国家经济组织让渡部分主权决不表示主权的弱化,相反,让渡部分主权是为在新的国家经济环境下更好的维护和获取国家根本利益,本质上是为更好的坚持主权。缘由这种让渡是主权制度层次的让渡而不是主权在本质上的让渡,是为整体主权的更好坚持而作出的部分的让渡。

  拿主权让渡的最充分的欧盟为例,其成员国向一体化组织的主权的让渡是成员国在自愿的基础上作出,这恰是其正当行使国家主权意志的表现,而且这符合其根本利益,是主权本质上的合理维护。原因在:(1)经济全球化趋势的继续发展和欧盟成员国间经济相互依存关系的不断加深,要求突破国界,实行更高层次的和更大范围的国际调节与协调;(2)欧盟各个成员国本身的幅员和力量,使它们已无法单独应付所面临的国际竞争和挑战,它们有形成联合力量的共同需要。正是这种根本利益的一致与需要,使欧洲一体化继续存在并稳步发展——在于这种主权的让渡体现了成员国的根本利益,或者说能更好的实现成员国的主权。 与此原理一样,中国加入WTO,相应的必须遵守WTO有关协定,并在这些领域让渡出一定的主权。但同时中国可享有相关权利,利弊对冲,留下最显眼的入世效应是中国国民经济增长的飞跃,这实质上是在新的国际经济环境下对主权的最好的坚持和维护。中国近代史是一部写满“落后就要挨打”的屈辱史,落后的是经济,挨打的是主权。要维护主权就要发展经济,而发展经济就要打开国门,正如邓小平指出:“现在的世界是开放的世界,中国在西方国家产业革命以后变得落后了,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闭关自守。建国以来人家封锁我们,在某种程度上我们还是闭关自守……三十几年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关起门来搞建设是不行的。” 这句话通俗的概括出加入WTO与坚持主权的辨证统一。

  四、结论

  在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条件下,各国主权的攻防战不但迄未止息,却有愈演愈烈之趋势,超级大国为推进并保持全球政治、经济霸权,必然力图推翻弱国的主权屏障,从而在主权的问题上不惜采用双重标准,即视自己的主权(实为经济霸权)为神物,却视弱小民族的主权为草芥。 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西方国家甚嚣尘上的主权弱化论、过时论或消亡论无不是立足于此根源,为本国政治、经济的肆意扩张服务。其危害就如我国国际法学者一针见血的阐述:“它们可能在一定条件下形成一种新鲜,一种时髦;一些涉世未深、未尝过弱小民族苦难滋味的善良人们,可能或于其似是而非的说词、论据和假象,懵懵然成为时髦理论的附和者。但放眼世界,当代经济霸权的肆虐现实……不啻是当头猛喝,从反面催人猛醒……这种归宿,决不是弱小民族的福音,也不是善良人们能够预见到的理论陷阱”。

  而主权有其现象与本质的层面,晚近其制度层面的变迁只是其为在冷战结束、经济全球化的国际政治与经济的全新背景下本质上更好坚持与维护而作出的积极性调整,并不能成为西方学者的主权“弱化论”、“过时论”或“消亡论”之论据。同时,主权的本质有多种层次,传统上人们所认为的国家在政治、经济领域的独立意志只是其浅层本质,而最深层次也是对制度层次与国家意志层次起最终决定性作用的层次是坚持经济独立与促进经济发展。经济全球化既是给予发展中国家实现经济腾飞的机遇,也是对其国家安全的重大挑战,在这种局势下我们不必也不能对主权的传统制度抱残守缺,而应运用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灵活性和促进性,积极寻求更有效坚持主权的新方式,从而既能把主权当作进攻之矛,又可作防卫之盾,进退结合,趋利避害,发挥出制度对经济的最大能动效益。而关键在于我们必须学会透过表象看本质,探求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衡量坚持主权的科学标准。对此笔者以为邓小平的“三个有利于”思想对此也有着强烈现实指导意义,即只要主权的具体制度是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有利于提高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就是对主权本质上的最好坚持与维护。

  曾令良:《论冷战后时代的国家主权》,《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第116页。

  钱文荣:《联合国宪章和国家主权问题》,《世界政治与经济》1995年第8期,第34页。

  钱文荣:《联合国宪章和国家主权问题》,《世界政治与经济》1995年第8期,第34页。

  See L. Henkin ,InternationalLaw . Politicsandvalues and Values , MartinusNijhoffPublishers , 1995 ,pp.1-2,8-10.转引自陈安:《世纪之交围绕主权的新“攻防战” 》,载于陈安主编: 《国际经济法论丛》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1-82页.

  余敏友:《以新主权观迎接新世纪的国际法学》,《法学评论》2000年第2期,第67页。

  See ThomasM. Frank , Fairness in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stitution , Clarendon Press , 1995 ,p.3.

  陈安:《世纪之交围绕主权的新“攻防战” 》,载于陈安主编: 《国际经济法论丛》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9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28页

  《列宁选集》第55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82页。

  《列宁选集》第55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213页。

  (英)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中译本(上册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分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01页。

  (美)威罗贝:《国家的性质的研究》,转引自王铁崖:《中国与国际法:历史与当代》,见《中国国际法年刊》19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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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e J.Jackson ,TestimonyBeforetheSenateFinanceCommittee , March23 ,1994 ,LegalProblems of International Econonic Relations ,3rd Ed , WestPublishing Co. , p . 305 . 转引自陈安文,第89页。

  参见孟国碧:《略论主权原则的理论与实践》,2000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46页。

  参见戴柄然:《欧洲一体化的国家主权问题》,《复旦大学学报》1998年第1期,第40页。

  (美)威廉·奥尔森:《国际关系的理论和实际》,中国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3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2页

  刘力章彰着:《经济全球化—福兮?祸兮?》,中国社会出版社1999年版,第76页。

  刘力章彰着:《经济全球化—福兮?祸兮?》,中国社会出版社1999年版,第76页。

  孟国碧文,第147页。

  戴柄然:《欧洲一体化的国家主权问题》,《复旦大学学报》1998年第1期,第41页。

  《邓小平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4页。

  陈安:《世纪之交围绕主权的新“攻防战” 》,载于陈安主编: 《国际经济法论丛》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9页。

  陈安:《世纪之交围绕主权的新“攻防战” 》,载于陈安主编: 《国际经济法论丛》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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