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从属原则与欧盟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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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从属原则由《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正式引入,是欧盟超国家权力与各成员国国家主权博弈的产物,对于欧盟一体化既有积极作用又有消极作用,但是其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是符合欧盟一体化进程发展规律的。

  一、从属原则

  (一)从属原则的历史沿革

  从属原则源远流长,其最早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生活的时代,其间经过了托马斯·阿奎那、洛克、亚当·斯密的发展。现代意义上的从属原则产生于20世纪罗马天主教廷的寺院法(Canon Law)。从属原则作为现代联邦制国家依法治国的基本法律原则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0世纪70年代中叶辅助原则被引入欧共体,受到了广泛的重视,并引起了热烈的争论。1986年,《欧洲单一法令》首次将从属原则纳入其中,规定其适用于欧共体环境政策领域,以限制欧盟的干预。1991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以下简称《马约》)正式引入从属原则,以条约的形式确立了从属原则在欧盟中的法律地位。1992年,爱丁堡峰会对从属原则的基本内容和具体实施的指导方针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解释,欧盟委员会每年就从属原则的实施提出一份报告。1997年,《阿姆斯特丹条约》以附属议定书的方式确定了辅助原则以及应用。2004年,《欧盟宪法条约(草案)》明确将从属原则作为宪法原则。

  (二)从属原则的含义与特征

  从属原则(Principle ofsubsidiarity),又称辅助原则、辅助性原则或补充性原则,即指共同体应在条约所授予的权力和制定目标的界限之内采取行动。在那些不属于共同体单独权限的领域里,按照从属原则,仅在所提议的行动目标不能由各成员国有效达到,而由于所提议行动的规模或影响只能由共同体更好地达到的时候,共同体才采取行动。共同体所采取的任何行动不能超出为达到本条约所规定目标的必要行动限度[1]。

  由上可知从属原则具有以下特征: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从属原则的授权性,即共同体只能依条约之授权及在其设定范围内行使职权;第二,从属原则的有效性,即只有成员国采取的行动不足以达成预定目标,而共同体来做能够有效达成,才能由共同体依辅助原则行使权限;第三,从属原则的比例性,即共同体行动必须符合比例原则,其行动的手段要与目的成比例。

  (三)从属原则的实施

  根据马约的有关规定,从属原则应当是适用不属于共同体单独权限的领域。而什么是“不属于共同体单独权限的领域”是非常模糊、不明确的。而之所以采取这种模糊不清、模棱两可的规定是因为欧盟的发展过程中欧盟作为一个整体,其与成员国之间的权力分配一直是处于一种博弈的状态,因此欧盟不能单独权限领域与非单独权限领域划出一条明显的界限,只能是在两者之间做出一种动态平衡。分析欧盟的实践,有学者认为,欧盟专属权领域只有对外贸易管制或渔业政策两方面[2],而欧盟非专属权领域包括信用政策、货币联盟、部门政策和许多其他政策如社会政策。既然从属原则意在维持一种动态的平衡,那么其适用空间也是灵活的,而非固定不变的。若是在非专属权领域欧盟已经采取了行动,那么成员国就不能采取与之相违背的措施。此时,从属原则的适用范围必然变小。另外,如果在非单独领域建立起系统的立法,那么从属原则的适用机会也是必然会减少。可见,从属原则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欧盟的非专属权领域,而且其也是灵活变动,而非一成不变的。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欧盟一体化

  欧盟一体化进程可以说是各成员国将其主权让渡于欧盟的过程。“欧洲的一体化的整个进程包含了成员国向一体化组织逐步让渡国家与职权的过程,而国家职能与职权的让渡必然意味着国家主权的让渡或转移[3]”。而这种主权的让渡首先是经济主权的让渡,其次才是各国都比较敏感的政治主权的让渡。在欧共体时期,成员国通过建立关税同盟,取消了商品流通的国界,海关监管职能公开化;通过实行共同农业政策,将国内经济部分调控职能公开化;通过建立统一货币体系,使汇率、结算、储备的组织管理职能部分公共化;通过创立“科技共同体”,使尖端科技开发的组织管理职能部分公共化。欧盟启动后,欧洲统一大市场正式形成,欧盟成员国内部的商品、资本、技术、劳动力、人员实现了自由流动,成员国相互之间的海关职能完全公共化。1999年欧元正式启动,由欧洲中央银行履行制定统一货币政策职能,从而将成员国的货币发行权、金融控制权让渡给了欧盟。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推动着政治一体化的进程,《马约》的签订使欧盟各成员的政治合作发生了质的飞跃。《马约》要求欧共体各成员国实行“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要求建立成员之间在司法与民政事务上进行合作的机制,并建立一种“欧盟公民”资格,作为欧洲联盟的象征。欧洲理事会成为欧盟的最高政治机构,欧洲议会和欧洲法院也诞生了,欧盟成员国将其政治主权让渡于欧盟,例如欧盟拥有了作为国家主权的象征与核心的缔约权。欧盟还拥有实际的立法权,欧盟法的直接效力与优先效力原则。这样,欧盟法就将成员国向欧盟让渡的部分主权以制度化的形式巩固下来。还有欧盟公民资格、共同防务等等都在相当程度上侵蚀着欧盟成员国的政治主权。

  三、从属原则与欧盟一体化

  从属原则作为协调欧盟超国家权力与国家主权的产物,也是在欧盟一体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笔者认为从属原则对于欧洲一体化的作用是分为积极方面和消极方面的,但是其在现阶段积极作用仍然是大于消极方面的。

  (一)从属原则对于欧盟一体化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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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从属原则在欧盟与其成员国之间权力平衡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欧盟自建立伊始,就存在着国家主权与超国家权力之间的矛盾。而这种矛盾则是欧洲一体化过程中最大的障碍。为了推动欧洲一体化的发展,各种原则与制度应运而生,以达到欧盟与成员国之间的平衡,从属原则就是其中之一[4]。为了化解1992年丹麦全民公投反对马约这一危机,欧共体机构制定了一套关于从属原则适用的细则以补充到马约中,从而有效地解决了这一危机。

  第二,从属原则为未来欧盟一体化的结构模式的预示作用。对于未来欧洲一体化的模式,从起步阶段就存在很多争论。持政府间合作原则的一方认为,欧洲联合只能在主权国家的基础上进行,决定性权力必须是掌握在成员国手中的。而支持联邦结构的一方则认为应将欧盟建立成为一个联邦结构的模式。有学者认为欧盟在其不断演进过程中逐渐向联邦制实体的特性发展,并最终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联邦实体[5]。

  第三,从属原则对于增强欧盟立法的透明性以及决策的民主化。欧盟一体化进程中,长期以来的精英推动模式导致了严重的“民主赤字”,为欧盟民众所诟病。而从属原则对于欧盟机构的权力边界做出了明确的限制,它要求政治权力应当是处于最低的层级,且尽可能地接近公民,它是基础的主权。在此原则的约束下,欧盟的立法质量势必提高,且大大改善了成员国对于欧盟产生的全能焦虑[6]。

  (二)从属原则对于欧盟一体化的消极作用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从属原则导致欧盟权力又分散到各成员国,导致只有当成员国单独行动或通常的国际合作都不足以实现国家政策的目标和国家利益的最大化时,才会选择在欧盟层面来完成。这阻却了欧盟一体化的进程。使得欧盟在这些领域无法发挥其作用促进欧盟一体化的发展,而且还有可能导致欧盟在这些领域的一体化成就受到损害而出现一体化后退的后果。

  虽然说从属原则对于欧盟一体化有消极作用,有学者认为从属原则在欧盟中未必如其在联邦国际体制中那样运转良好[7]。但是,从长久来看,从属原则只是欧盟一体化进程中的一个小的阶段,它是在欧盟与成员国的博弈中产生的,是符合欧盟历史发展需要的,其并没有加强成员国对于欧盟的挑战。

  [参考文献]

  1、英]弗兰西斯﹒斯奈德.欧洲联盟法概述[M].宋英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75).

  2、7.曾令良.论欧洲联盟法中的从属原则[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2).

  3、戴炳然.深化与扩大的挑战———评马约后的欧洲一体化[J].法学评论,1999(2).

  4、黄正柏.从“辅助性原则”看欧洲一体化与国家主权的关系[J].国际观察,2001(2).

  5、赵莉.从欧共体法的特征看欧盟主体资格的演进[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

  6、Stephen Weathrill.Better Competence Monitoring[J].EuropeanLaw R eview.,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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