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证券监管的博弈分析

时间:2024-04-26 04:09:13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论文关键词:最优行为 证券监管 博弃
  摘要:运用博弈论理论,建立了证券监管问题的非合作博弃模型。通过对该模型的纯策略均衡和混合策略均衡的分析,从理论上确立了预防证券违法的思路,并结合实际分析了我国股票市场的监管问题,认为目前我国股票市场中违法操作已成为投资者的占优策略,而监管者则是在有选择的监管。因此,加强证券监管不仅要加大对违法操作投资者的惩罚力度,也要对监管者施行有效的激励一约束机制。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理性的投资者对证券守法和证券违法行为的选择要取决于证券守法和证券违法之间的成本和收益差异以及他对风险偏好的态度,当个人从事证券违法行为的预期效用大于将时间及其它资源用于从事证券守法行为所带来的预期效应时,此人便会从事证券违法活动。反之,此人便会从事证券守法活动。同样,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者,他在做出是监管还是不监管的决定时,依据的也是监管与不监管的预期效用大小以及他对风险偏好的态度。显然,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和监管者的预期效用不但与自己的行为选择有关,还与对方的行为选择密切相关,它们之间的决策行为是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的。
  一、模型与前提
    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和监管者构成这个博弈的两个博弈方,假设:
    1)两者都是风险中性的理性经济人,投资者的策略空间为(违法,守法),投资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他将根据自身预期效用最大化来决定是采取哪种策略;监管者的策略空间为(监管,不监管),监管者也将采取合适的策略来实现自己的效用最大化。
    2)双方对有关博弈规定的信息掌握是充分的,完全知道对方的策略空间和效用函数,但双方都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不会相互合作,故该博弈属于完全信息的不合作博弈。
    3)投资者守法操作时,无论监管者监管与否,投资者都将得到正常收益;投资者的违法操作既有可能被监管部门直接查处到,也有可能因为社会公众检举而被查处。对于监管者来说,如果进行监管,也不能百分之百查处到投资者的违法行为,因为投资者的违法行为都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监管者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只能以一定的概率监管成功;而如果监管者不进行监管,除非有投资者的违法操作被公众检举,监管者因为工作失职而受到处罚,否则仍能得到自己的正常效应。另外,假定投资者的违法操作一旦被查处后不仅要没收全部非法所得,还要受到一定程度的惩罚;监管者在进行监管工作时,也要支出费用、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如果能够成功查处到投资者的违法操作行为,将会受到奖励。
    建立的证券监管博弈模型如图1所示。

  其中:Y为投资者守法操作的正常收益;Y,为投资者违法操作时被查处后的处罚金额,不包括被没收的非法所得;Yz为投资者违法操作而又未被查处时的非法所得;V为监管者的正常效用;X,为监管者工作失职而受到的处罚;Xz为监管者监管违法操作者所付出的监管成本;X。为监管者监管守法操作者所要付出的监管成本,一般的有X3 < Xz,因为违法行为较为隐蔽,检查时会遇到重重阻挠,从而更难于监管;F为监管者成功查处违法操作者后所得到的报酬。
    另外,我们假定监管者对投资者监管时查处违法操作的成功概率为B,投资者的违法操作行为被社会公众检举查证的概率为几,它们由社会环境、证券法规的完善程度以及证券市场投资者成熟程度等外在环境决定。令M=从一Y, N=Y,+Y, M就是投资者违法操作的超额利润,即比守法操作时多获得的效应,N是投资者违法操作被查处后与守法操作时相比的效应差异。博弈模型可变化成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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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纯策略博弈的均衡分析
    我们分别分析四种纯策略达到均衡的可能性及其达到均衡的条件。
    1)(监管,守法)即监管者监管,投资者自觉守法。显然这不是均衡状态,因为监管者会很自然的去选择不监管。
    2)(不监管,守法)即监管者采取不监管策略,投资者能够自觉守法,这是最理想的均衡状态。该策略达到均衡的条件是Y+ M一以M+N)<Y,即a>}.=1/(1+NlM),其经济含义是投资者采取违法行为不能够获取比守法行为更多的效应。显然,投资者违法操作所能够获取的超额利润越多,被查处后的处罚越轻,投资者采取守法行为的区域就越小,如图3所示。
    3)(不监管,违法)即监管者采取不监管策略,投咨者违法。该策略达到均衡的条件是Y+ M一.1(M+Nj>Y和V一}1X,>V一Xz+BF,即几<a’=1/(1+ NlM)和BFl瓜+ .1X, lXZ < t,其经济含义是投资者违法操作的效用大于守法操作所能够获得的效用,监管者也不愿意监管,因为监管会使他的效用减少;从第二个条件可以看出,要想促使监管者愿意监管,必须提高查处成功后的奖励,并加大对监管者的失职处分,同时设法减少监管代价。此外我们还可以看出随着社会监督力量增强,监管者不仅不会对社会监督产生依赖心理,反而会更加格尽职守。

  4)(监管,违法)即监管者采取监管策略,投资者依然违法。该策略达到均衡的条件是Y+ M一B(M+N)<Y和V一}1X,>V一Xz+BF,即B<B’=1/(1十Nl M)和BFlXZ + .1X, l凡>1,其经济含义是投资者违法操作的效用大于守法操作所能够获得的效用,监管者监管时的效用大于不监管时的效用;显然,这种均衡是最不理想的,要想避免,就必须加大对违法操作者的惩罚,提高监管成功概率,使之满足B > B’ = 1/(1 + NlM)。同样,由图4可见,NlM越大,投资者违法操作的区域越小。
    从以上分析可知,证券监管的最理想均衡(不监管,守法)是可以实现的,同时我们还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另外两种均衡(监管,违法)和(不监管,违法)的出现,而相对满意的均衡(监管,守法)则不可能达到。

  [8]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4/fontbr />  三、混合策略均衡分析
  如果同时满足条件}1 <.l" -1/(1+NlM),BFl凡+ .1X, lXZ > 1和B>B} =1/(1+NlM),则该博弈会陷人“监管者监管~投资者守法~监管者不监管投资者违法~监管者监管”的循环中,这样博弈的均衡解将是混合策略。假定投资者以概率P选择违法行为,监管者以概率9选择监管行为,我们分别分析监管者和投资者的最优行为选择。
    (一)监管者的最优行为选择分析
    监管者的预期效用为
    U,=g}p(V一Xz+BF)+(1一p)(V一Xs)]+
        (1一9)}P(V一}X,)+(1一p)V]
    对U,求微分,并令其等于0得:
    dU,ldq=p ’ (BF+X3+}X;一Xz)一X3=0
          P’=X3/(BF+Xs+}lX;一Xz)
    这表明在投资者以小于P的概率选择违法行为时,监管者不进行监管的效应将大于监管时的效用,监管者的最优行为选择将是不进行监管;当投资者违法操作的概率大于P’时,监管者的最优行为是选择监管;当投资巍法操作的概率等于,·时,监管者的对监管的态度将变得无所谓。
    政策含义:我们可以通过改变均衡概率P’来改变监管者选择不监管行为的区域,最直接最容易操作的是改变F和X,,显然P’是F和X;的减函数,当F和X,增大时,监管者选择不监管的区域将变小,当F和X,减小时,监管者选择不监管的区域将变大;证券监管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把投资者违法操作的概率P}控制在一个可以接受的水平,要降低P*,就必须对监管者实施有效的激励和约束,理论上P应控制在监管的边际社会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收益处。
    (二)投资者的最优行为选择分析
    投资者的预期效用为
          U;=P[q( Y+M一BN一BM )+
      (1一q)(Y+M一}N一}M )卜(1一p)Y
    同样,对U;求微分,并令其等于0得:  U l dp=Yz一}(N+M)一q" (N+M)(B一})=0    9.=[Yz一}(N+M) ]l[ (N+M)(B一入)]这表明在监管者的监管概率小于9时,投资者的最优策略是选择违法操作,当监管概率大于9时,投资者的最优策略是选择守法操作,当监管概率等于9时,投资者选择两种策略的效用相同。
    政策含义:我们可以通过制定政策来影响均衡概率9,来控制投资者选择违法行为的区域,容易影响的变量是.N和M。显然,几越大,N越大,M越小,投资者违法操作的可能性就越小,这表明社会监督环境越完善,监督能力越强,投资者违法操作被查处后的处罚越重,违法操作所能够获取的暴利越少,投资者就越没有选择违法操作的积极性。
  四、我国股票市场监管分析
    (一)现状
    我国股票市场发展很快,无论是规模还是参与者数量,都已经达到了相当的程度。虽然《证券法》和《刑法》都对证券违法犯罪作了比较全面的界定,相应的也给出了处罚措施,以中国证监会为核心的监管体系也在不断地完善。然而中国证券市场毕竟建立才十多年,相应的法律制度和监管体系还没有达到完备的水平,而且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存在很大的隐蔽性。因此,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在中国证券市场很常见,从证监会公布的处罚公告的次数来看,中国证券市场上的违法犯罪案件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从证券违法犯罪的方式看,最常见的是资金透支挪用的违法案件,占32.9%;其次是法人投资者以个人名义开户炒股,占11.1%;而大家普遍认为获利程度最大的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的比重分别只有5.5%和2.6%,其主要原因是这两类违法犯罪行为最为隐蔽,查处难度大,查处成本高,难以合理定罪,反映了当前我国证券监管部门监管手段和监管力量的不足。
    根据我国证券监管的现状,可以近似认为,在投资者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举报查证后,证券监管者个人并不会因为没有进行有效监管而受到太大的惩罚,即X;几乎为。,证券监管者个人在成功地查处投资者的违法犯罪行为后所得到的奖励与其在监管过程中所付的努力也并无明显相关。这样,监管者从自身利益出发,肯定会选择监管难度小、监管成本低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这也是普遍反映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被查处的比率偏低的原因之一。监管者在没有从委托人即政府那里得到足够大的激励和约束时,监管者不仅可能存在着“偷懒”行为,还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向违法操作的投资者寻租,从而导致证券违法者获得“保护伞”,更加肆无忌惮地从事证券违法活动川。
    另外,通过对证监会2000年处罚公告川的统计,我国投资者被处罚的金额只有其非法所得的5%左右,即YY为0.05,由于几和B还与投资者的正常收益Y有关,表1列出了不同情况下的几和B可见投资者正常操作与违法操作之间的效应差别越小,投资者违法操作的区域就越小。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绝大多数投资者还很不成熟,大多数投资者的收益都不高,而少数投机者则很容易获得超额利润,而且由于证券法规的不健全,投资者违法行为不容易被发现,假设Y/玖= 0.4,也即违法操作的收人是守法操作收人的2.5倍,则几和B都是0.57,不用说投资者的违法犯罪行为被检举查证的概率远远小于0.57,就算证监会认真履行职责进行监管,也难以使查处成功率达到0.57。因此,投资者肯定会选择违法操作以获取更大的个人效应,从而造成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违法犯罪盛行。

  (二)建议
    1)要对投资者投机操纵牟取暴利加强监管和实施惩罚,要不断完善证券市场法规制度建设,增加投资者的违法成本,同时加大对违法操作者的处罚力度,从而降低投资者违法操作的预期效应,减小投资者的违法操作区域,在违法操作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中投资者占优策略的情况下,加大对违法操作者的处罚力度十分必要,决不是只具有短期作用。从表1中可以看出在Y,玖为2时,只要证监会查处成功率为30%,就可以改变违法操作是投资者的占优策略的状况。但由于不同的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给投资者带来的效用不同,监管的成本和难易程度也不一样,因此监管部门应区别对待。
    2)由于我们监管的主要目的为控制投资者违法操作概率,从而保护所有市场参与者的利益,因此更要加强对监管者的监督,并施行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以防止监管者的官僚主义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避免监管者和利益集团串谋,提高监管服务的质量和透明度,从而确保证券监管的公正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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